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要向何機關申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李建良所指導 許翔甯的 長期照顧法制之比較研究-以德國及我國長期照顧之照顧需要性評估制度為中心 (2020),提出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要向何機關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長期照顧、照顧需要性、照顧需要性評估制度、長期照顧服務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而第二篇論文佛光大學 公共事務學系 陳衍宏所指導 賴富美的 校園閒置空間再利用之探討:以宜蘭縣為例 (2015),提出因為有 校園空間、空間規劃、閒置空間再利用、服務品質、服務滿意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要向何機關申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要向何機關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長期照顧法制之比較研究-以德國及我國長期照顧之照顧需要性評估制度為中心

為了解決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要向何機關申的問題,作者許翔甯 這樣論述:

長期照顧之照顧需要性為決定人民得否具有請求長期照顧資源的資格以及可以獲得何種長期照顧資源之關鍵。本文從德國長期照顧制度及我國長期照顧制度之介紹出發,其中包含德國2020年因應COVID-19之修法及我國在2021年針對長期照顧服務法之修正。在比較二者之差異後,本文認為照顧需要性制度在德國及我國,並沒有因為分屬長照保險之給付事件及稅收制的請求權構成要件而有差別,可以加以援用。接著自2017年以後,德國長期照顧保險法當中照顧需要性評估之規定出發,針對德國長期照顧之照顧需要性評估制度的定義、標準、評估工具、評估單位、程序等進行說明。並循相同脈絡梳理我國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及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

推出以降所建立的照顧需要性評估制度,並且針對法院實例進行檢討。並且在比較德國法與我國法上照顧需要性評估制度之差異後,對我國法提出修正意見。本文共分五個部分,第一章係緒論,包含研究動機、研究範圍、文獻探討及名詞定義。第二章,就德國長期照顧保險法及我國長期照顧制度進行說明。前者涉及德國長期照顧保險之基本原則、組織、財源、被保險人之義務,以及保險給付之內容,以及因應COVID-19之特別規定;後者則就我國長期照顧制度進行整理,並且介紹長期照顧服務法及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的重要內容,同時也說明我國在長照領域對COVID-19之應變措施。接著針對二者之財源、行政法律關係,以及兩國對於COVID-19的

因應之道進行比較。第三章則針對德國照顧需要性評估制度進行說明。先針對德國照顧需要性評估制度在2017年1月前後的定義進行說明,並且針對新定義當中的各項評估標準及照顧程度計算進行介紹。另外,也針對其評估工具、評估程序及評估品質保障及權利救濟等制度進行說明。同時也說明為了因應COVID19之流行,對於評估程序所做的調整。第四章則係針對我國現行照顧需要性評估制度進行說明,並且將其與德國法相互比較後,提出檢討與修正建議。第五章為結論。

校園閒置空間再利用之探討:以宜蘭縣為例

為了解決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要向何機關申的問題,作者賴富美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瞭解宜蘭縣校園閒置空間再利用之使用現況,以探討不同背景變項的使用者在服務滿意度與使用意願的差異情形,並分析服務滿意度與使用意願的可能影響程度。本研究以問卷調查法為主,編製「校園閒置空間再利用之使用滿意度」調查問卷為研究工具,其中以訪談彙整「使用意願」作為問卷設計之量表,對一般民眾(含觀光旅遊)、教職員工及學生等進行問卷調查,獲得有效樣本335份,以SPSS 22.0統計軟體進行資料分析,再進行第二次訪談彙整出學校遭遇困難及未來建議。本研究主要發現如下:一、使用者在服務滿意度與使用意願之現況為中高程度。二、使用者在期望滿意度與認知滿意度之表現上,其各構面間均呈現顯著落差。三、使用者在

認知滿意度之表現上會因其年齡、身分別、居住區域、交通工具、使用資訊來源、參與活動(或使用)次數不同而有顯著差異;至於性別、教育程度方面則無顯著差異。四、使用者在認知滿意度與使用意願之表現上,其各構面間均呈現顯著相關。五、使用者在期望滿意度之表現上會因其年齡、身分別、居住區域、交通工具、參與活動(或使用)次數不同而有顯著差異;至於在性別、教育程度、使用資訊來源方面則無顯著差異。六、使用者在使用意願之表現上會因其年齡、身分別、參與活動(或使用)次數不同而有顯著差異;至於性別、教育程度、居住區域、交通工具、使用資訊來源方面則無顯著差異。最後,依據研究結果提出具體建議,以供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後續研究

者參考。一、對學校的建議:(一)舉辦研習及相關活動如教育相關活動、教育訓練研習;(二)改善設備(施)及空間環境。二、對教育主管單位的建議:(一)給予經費補助:配合學校需求給予相當經費執行改善計畫,以滿足使用者之需求;(二)建立獎勵機制:瞭解學校空間之使用情形而適時修正改善,並給予相關人員獎勵,讓學校更有能量創新。三、對後續研究之建議:(一)在實證研究的建議:對無顯著差異部分繼續保持好的服務水準,並將認知滿意度之項目逐漸改善,且不必浪費經費在低度程度的項目上。(二)在後續研究之建議:研究者可以擴大研究對象之範圍及增加樣本數,以取得多研究面向;增加訪談對象或其他質化方法,讓研究更完備而結果更精確;

研究內容之受測指標須重新建構完整資訊;增加更多不同型態之學校及變數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