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淡江大學 保險學系保險經營碩士在職專班 胡宜仁所指導 張根基的 落實保險業退場處理機制之探討 –以人壽保險業為例 (2013),提出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契約、保險法、財團法人安定基金、退場機制、清償能力。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落實保險業退場處理機制之探討 –以人壽保險業為例

為了解決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的問題,作者張根基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的成立,要保人與保險業所為之合意,而其兩者所訂立之保險契約的本身,亦同會有其風險危機存在;如是要保人因故中途解除或終止契約,導致保險契約因而中斷的損失,此即是要保人之本身的因素所致,依該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處理,自無爭議;另如是保險業因經營投資失利,產生營運不善的風險,導致保險業對保險契約失却清償能力;其咎應由保險業自負、還是須歸責要保人選擇不當之保險業、或者由政府承擔監理不實之責及由全體納稅人承受該保險業的虧損;但如以落實回歸保險法所定之退場機制呢?依法有據,依法行政,依憑法治為之處置,其難處又何在? 本文之核心主題,即為落實對失却清償力的保險業之退場處理機制的探討;對此,雖依我

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分別為下列處分:一、監管。二、接管。三、勒令清理。四、命令解散。」;又為問題保險業之資金不足及善後管理,亦依我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至此,於處置有問題的保險業,看似完備的法制,然而用在處理我國首宗由政府所接管的有問題保險業之「國華人壽」實務案例,何以未能發揮法意應有的效果。因此,本研究之探討要旨,以重新檢視我國現行退場處理機制之體制規範為

主要核心,文中並與參酌美國、德國、日本、中國等國家,對應保險業之退場處理機制的案例;藉相互比較分析法,以謀求與作為政府建置最合宜我國情下之保險業的退場處置機制的落實因應方案之酌參,而就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於現代化的自由經濟市場之激烈競爭環境中,僅須扮演好盡職的監理執法者之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