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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增加了 何 種 機制,方便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翁禮祺寫的 金融科技2.0:數位金融與科技創新(二版) 和錢世傑的 圖解民法總則: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第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雙葉書廊 和十力文化所出版 。

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溫祖德所指導 陳佳源的 偵查機關調取網際網路協定(Internet Protocol) 資料之法制研究—以美國法為借鏡 (2021),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法增加了 何 種 機制,方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IP 位址、第四修正案、第三人原則、通信紀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高玉泉所指導 許台融的 科技巨頭大數據蒐集與處理個人資料之研究—以2019年法國谷歌案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科技巨頭、個人資料保護、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大數據、隱私權、谷歌的重點而找出了 個人資料保護法增加了 何 種 機制,方便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個人資料保護法增加了 何 種 機制,方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金融科技2.0:數位金融與科技創新(二版)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保護法增加了 何 種 機制,方便的問題,作者翁禮祺 這樣論述:

  本書是依據作者多年授課經驗,實際考量教師教學需求與學生學習效能的金融科技教科書。內容兼具理論與實務,依主題次序介紹基礎知識與應用,適合金融科技與數位金融相關的課程。內容與產業界關聯性高,可協助教師掌握最新金融科技脈動,培養學生進入金融科技就業市場能力。     一本【老師方便教學、學生容易學習、課後可以習作、掌握檢定趨勢】的金融科技學習書籍。     本書特色     完整學習面向:包括金融場域、科技創新、商業模式與風險監理四大面向。   實際授課教材:依教學邏輯次序設計章節、循序漸進闡述基礎理論與應用。   方便老師授課:每章適合單週課程,老師可依照不同

學分時數,規劃課綱。   圖文連結學習:各章精心挑選圖片,並且附加圖說,以加深讀者學習印象。   豐富即時案例:經典案例不僅符合時事性、更兼具全球視野與臺灣在地性。   標示混淆名詞:例如數位銀行與開放銀行的意涵差異,協助釐清模糊觀念。   分類列舉試題:檢定試題依照主題列於各章課後習題,節省搜尋試題時間。     適用課程     金融科技相關課程   例如:金融科技導論、金融科技概論、金融科技創新與應用、金融科技實務與應用、金融科技實務講座、金融科技專題企畫、金融科技與財富管理、金融科技工作坊、金融科技管理個案等。     數位金融相關課程   例如:

數位金融概論、數位金融科技概論,數位金融發展與應用、數位金融專題、數位金融設計與創新、財富管理-數位金融人才培育課程、數位金融與風險管理等。     適用對象︰技職專校及大學相關科系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及對於金融科技有興趣之專業人士與社會大眾,皆可適用。

偵查機關調取網際網路協定(Internet Protocol) 資料之法制研究—以美國法為借鏡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保護法增加了 何 種 機制,方便的問題,作者陳佳源 這樣論述:

隨著科技之發展,網際網路的出現改變了傳統的生活方式,隨之而來的智慧型手機問世之後,生活型態更開始出現重大的變化,而其中網際網路協定( Internet Protocol, IP位址)更為串聯網際網路之必要工具。而隨著生活當中運用網際網路的時間增加,對於ISP、IPP等各種業者所記錄用戶之IP位址的資訊就越多,IP位址所能回推個人生活樣態的輪廓就越清晰。因此,對於偵查機關調取IP位址是否侵害隱私權與其是否具備法律保留原則,則成為本文探討之目的。 在美國之立法上,美國聯邦憲法第四增修條文之搜索涵蓋財產權與隱私權兩種法益之保護,對於偵查機關之行為是否構成搜索,隨著科技之發展也有不同之見解。對

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18年時,於Carpenter案當中首次將偵查機關調取歷史性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資訊認為已構成第四修正案之搜索,須申請搜索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新興科技與技術的進步,其對於個人產生之數位足跡之記錄所能透漏之隱私則更多,於偵查機關對於調取該類紀錄應具備法院事前所核發之搜索票方得為之。另一方面Carpenter案中對於第三人原則之解釋也開始產生變化,對於第三方所持有之資訊,個人對其不具備隱私期待之推論也開始有不同聲音。而對於IP位址是否也應受到事前法院核發搜索票才得以調取與第三人原則之適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則尚未做出判決。 於我國現行法上,對於IP位址之調取並無明確

之規定,於刑事偵查中,其可能按電信法、刑事訴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法規而可以由偵查機關逕行調取,而各偵查輔助機關所依據的法源並無統一適用,鑒於IP位址於現代社會可揭露之資訊涵蓋位置資訊與個人生活型態之資訊,本文認為應透過事前法官保留原則,提升其審查密度,才能有效保護個人之隱私。

圖解民法總則: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第二版)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保護法增加了 何 種 機制,方便的問題,作者錢世傑 這樣論述:

國考達人:蘇格拉底式對話教學深植概念、 時事見解強化記憶、申論敘述化繁為簡、輕鬆掌握民法總則     是不是有時候覺得法條已經記得蠻熟了,但看到考題又不知道該如何下筆謄寫,往往光思考就耗費大半時間,反而越緊張越無法好好確認考題的核心問題為何,更別說考題所延伸的概念補充。以民法總則之失蹤考題為例,如果考到檢察官與利害關係人意見相衝突時,我們該如何思考?這都會影響下筆的流暢度了。     而本書的誕生就是為了幫助讀者解決概念模糊的觀念釐清。     一本協助你建立法律架構,輕鬆學習的工具書!     準備國家考試最怕囫圇吞棗,或是強塞死記法學知識,只要建立好架構,就能邊讀邊記憶,增加學習效率。

許多人認為只要依照法條順序,就能瞭解該法體系。其實不然,尤其民法牽涉範疇廣大,若沒有像是整理好的資料夾一樣分門別類,遇到考題時往往就如同大海撈針一樣,無法從大腦深處提取正確的內容,並邏輯清楚地寫出正確答案。     常有法律初學者不懂得民總的真實意涵,認為民總就是原理原則,然而這個回答並不完全。     為什麼會覺得民總難讀?這是因為民法總則是把債篇、物權、親屬繼承等共通性之規定抽離出來,統一歸納的條文;因為是共通性的規定,也不是原理原則,所以難以建立基本體系,因此常讓初學者難以入手。     本書的設計理念即是先幫讀者抓出各章節的重點與體系位置,確立法學大框架,接著透過重點提要、內容解說讓讀

者能夠在其中放置正確觀念,從發散到聚集、按部就班地建構穩固的法律知識,搭配趣味黏度高的法律記憶法,即使日後遇到複合型考題,也能輕鬆抓到重點,成功獲得高分。     「蘇格拉底的對談式」教學法,方便讀者抽絲剝繭、深刻理解     蘇格拉底的對談式教學法,強調透過對話、思辨來達到知識的反覆驗證。相較於我國過去填鴨式的教學方法,一開始接觸這種方法的學生都會很痛苦,就像韓劇Law school裡就有為了培養專業的法律人才而設計的專門以這種對談式教學的課程,藉由問題引出答案,而答案再衍生問題,讓法律概念不會流於表面,而是從法學核心深刻理解。     本書首度以此種對談方式撰寫,目的在於引導讀者不只是被動

接收觀念,還要進而主動思考內容,抽絲剝繭釐清學習盲點,並藉由擬答範例教讀者掌握基本要件和原理原則,並熟悉三段論述的技巧,讀者也能從問答中不斷反覆驗證學習知識,並學習掌握答題脈絡,這樣的思考學習模式,亦可以套用到任何法學科目,幫助讀者創造多重的致勝關鍵分數。     【適用對象】   國考各類考生專用(初等、五等特考、三四等的國考、特考、高考、普考生)   法律相關科系學生、法研所考試   考科包含民法、民法總則之科目   以及對於民法有興趣之讀者   本書特色     ●建立概念架構,解析法條內容,讓讀者能夠橫向全盤知悉、縱向深入瞭解民法及總則,甚至是相關法律。   ●透過「對談式」教學的一問

一答間將概念放射連結,在讀者腦中建構完整的法學知識脈絡。   ●藉由重點考題檢視理解程度,掌握答題SOP,申論題不再是失分黑洞。精選選擇題幫助強化記憶、申論題訓練寫題技巧。   ●協助讀者增強學習效率,更能夠抓準出題的方向,精準掌握國家考試出題趨勢。

科技巨頭大數據蒐集與處理個人資料之研究—以2019年法國谷歌案為中心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保護法增加了 何 種 機制,方便的問題,作者許台融 這樣論述:

現代人在日常生活中大量使用科技巨頭提供的產品與服務,雖然享受了科技帶來的各種便利,但對於個人隱私被侵犯的顧慮也隨之增加。本文研究科技巨頭大數據蒐集與處理個人資料的爭議,主要採用文獻分析法與案例分析法,前者所採用的文獻資料橫跨資訊科技、大數據、電子商務、經濟、行銷、營運策略與法律等7大領域。後者案例分析深入介紹谷歌過去近20年來在歐洲地區的營運引發哪些法律爭議,然後以2019年法國谷歌案為中心,仔細研究案例事實與裁罰理由。分析完谷歌案例之後,設想谷歌案發生在我國,試議谷歌案之可能主管機關歸屬與權能,以及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否能裁罰谷歌,並對我國行政裁罰措施與歐盟作比較。本研究的發現與成果計有以

下4點:(1)大數據蒐集與處理個人資料為免費網路商業模式之必然。以科技巨頭的商業模式來看,如果使用者端繼續保持免費,然後從廣告商那端收費,則科技巨頭勢必繼續高度倚賴大數據科技去蒐集個資,強化瞄準廣告目標對象的能力。(2)科技巨頭與使用者之間存在著巨大的權力不對稱,單一使用者根本無法抵制科技巨頭,但繼續使用,使用者必須承擔因個資洩漏或不當利用所導致可能的隱私侵權行為、名譽受損等隱性成本。(3)即使以目前世界上最嚴格、罰鍰金額最高的GDPR來論,對於個資保護的結果仍不如預期。(4)我國個資法實難對科技巨頭起強力監管的作用,而受憲法所保障的人格權(隱私權),尚難具體落實。本研究提出以下4點建議:(1

)資料保護的法律條文需要更加「易懂」並且使用「清楚簡易」的語言。(2)政府須要積極教育大眾保護自己的個資,以及承擔主動公布個資可能帶來的風險。(3)大眾應為自己的個資保護盡責。(4)資料保護監管不該由各國自己制訂相關法律且獨自面對科技巨頭的壓力,而是應該提升至全球合作的階級,制定一套通用的共同準則供各國內國法化。關鍵字:科技巨頭、個人資料保護、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大數據、隱私權、谷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