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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張兆恬所指導 吳家欣的 法人為憲法上隱私權主體之研究──論美國法及對我國法之啟示 (2017),提出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人格、法人基本權利、法人隱私權、大規模監控、集體勞動權之隱私保障。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姚志明所指導 陳國書的 慰撫金之研究 (2008),提出因為有 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損害賠償、人格權、人身侵害的重點而找出了 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人為憲法上隱私權主體之研究──論美國法及對我國法之啟示

為了解決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的問題,作者吳家欣 這樣論述:

  法人不僅是現代社會的重要成員,也是自然人參與社會生活不可或缺的管道。法人為憲法上基本權利主體,近來因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分別在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案、Burwell v. Hobby Lobby Stores, Inc.案肯定法人政治性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而再次掀起學界與實務界的關注。否定論者質疑承認法人基本權利,有過度擴張法人權利,法人與基本權利本質不符,甚至造成法人與自然人基本權利衝突的疑慮。肯定論者則支持法人在本質上即具有受基本權利保護的資格,或以保障自然人之基本權利為終極目的,賦予法人基本權利實有其必要性與正

當性。  為研究法人為憲法上隱私權主體,本文汲取美國法的啟示,於第二章論述法人作為基本權利主體的歷史進程,從本質論、目的論加以觀察。本質論與目的論的分析,雖有助於理解司法實務肯定法人人格的基本態度,但用於個別基本權利的分析,仍嫌不足。本文於第三章導入「法人權利理論」作為思考法人基本權利正當性與必要性之方法論,以「法人權利理論」重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進而,本文於第四章從隱私權的發展沿革、社會整體性脈絡,考察並重新界定隱私權的意義與本質,將前一章的法人權利理論適用於憲法上的隱私權,以建構本文法人憲法上隱私權的體系。第五章則將法人憲法上隱私權落實於具體法律,分別以大規模監控、集體勞動權的隱私保

障為子題,提出法人憲法上隱私權的研究實益。最後於第六章提出本文的結論與對我國法的未來展望。賦予法人憲法上隱私權,並不是純粹擴張法人的權利,而是以「人」為終極保障的目標,完善更健全的人權保障體系。

慰撫金之研究

為了解決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的問題,作者陳國書 這樣論述:

人類為營社會生活,必與他人發生各種錯綜複雜之利害關係以形成其生活。其中,個人之社會生活關係如係由法律加以規定,藉由法律規範來維持其秩序,保障其安全,因此成為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生活關係,即稱為法律關係。法律關係原則上就是權利義務關係。於私法關係中負有履行義務之人不履行義務時,法律上使之處於不利益之地位者,是為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不論其發生原因係基於契約關係、侵權行為,或是因法律之特別規定而發生,均以損害賠償為其最重要的法律效果。為探討有關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首應瞭解者乃損害概念在法律規範上之意義。所謂損害,係指由於特定事件之發生,導致吾人生活利益產生的一種不利狀況。按此不利狀況在性質上得

否以金錢衡量其價值,又有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之分。關於損害概念之瞭解與計算,傳統上係以差額說為之。惟由於差額說有其缺失,導致應用上之困難,進而有所謂具體的損害概念與規範的損害概念之提出,以對差額說進行修正。 非財產上之損害因其性質之特殊性,其請求權之發生乃以法律加以特別規範,並以人身法益遭受侵害時為限。本文就此探討有關非財產上損害與慰撫金之各該法律規定,於法律解釋上所發生之問題。並進一步討論慰撫金請求權之保護客體與請求主體。 慰撫金係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錢賠償,因其性質之特殊,故是一種特殊的損害賠償,具有填補、預防、慰撫、滿足、克服及懲罰制裁之功能。慰撫金之量定,依學說與實務見解,

俱強調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行為人之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況等因素,核定相當之數額。然而對於各該審酌因素應如何具體判斷,並無一客觀標準,全賴法官之主觀裁量。為發揮慰撫金之所有機能,並不使其量定流於恣意擅斷,本文乃整理實務判決,結合學說見解,試對量定慰撫金所需審酌之因素,做較詳盡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