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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心理 和元照所出版 。

中原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 嚴奇峰所指導 李安曜的 我國大學社會責任之政策與成效研究—系統動力學觀點 (2021),提出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110年審查通過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學社會責任、高等教育、地方創生、系統動力學、模擬分析。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特殊教育學系身心障礙特教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佘永吉所指導 林伯軒的 體感遊戲對技術型高中智能障礙學生注意力之成效 (2021),提出因為有 體感遊戲、持續性注意力、智能障礙、技術型高中、注意力表現測驗的重點而找出了 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110年審查通過名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110年審查通過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團體諮商:概念與實作

為了解決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110年審查通過名的問題,作者沈慶鴻,郭鳳鵑,吳亭穎,江文彬,陳靜平,王瑄,張天維,王汝廷 這樣論述:

  「團體諮商」能滿足人們的心理需求與人際互動之特性,使其不僅成為實務場域裡重要的服務方法,也是諮商心理師考試七大領域的課程之一,故在團體諮商上的「知能兼備」,即成為多數學生、諮商師的專業期待。   由於實作練習是累積專業能力的重要過程,本書除了在概念上引導團體諮商師準備、規劃團體,也引用不同對象、場域的實作範例,作為團體諮商師發展、評量團體成效的參考素材,因此期待本書能成為「知能兼備」團體諮商師養成過程中的重要推手之一。  

我國大學社會責任之政策與成效研究—系統動力學觀點

為了解決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110年審查通過名的問題,作者李安曜 這樣論述:

我國推動「大學社會責任實踐(USR)計畫」的政策,試圖建構以創新、永續發展為方向的社會新生態,經由高等教育的機制與組織,連結大學與地方,以促進社會文明與國家發展、回應社會承諾,並積極應對所面臨的人口少子女化、就業、教育、貧富差距、城鄉發展等問題。由於社會系統動態複雜性的現象與特徵,具有非線性的樣貌,故適合以系統思考觀點進行研究與觀察。系統思考的因果邏輯思維,採關聯性的互動模式來縱觀全局,察覺子系統間的複雜關係,經過時間的動態變化,隨各因素的改變和交互影響後,系統行為也隨之改變,若以簡單的線性或反應式的思考,難以找到問題的根本。系統思考是以正負反饋效應和心智圖像,來掌握系統運作的脈絡,如同華人

世界以陰陽學理,追求系統目標平衡的智慧。本研究概念建構於政府政策給定條件下的系統動態作用範疇,以系統動力學觀點探討與辨識政策系統範疇內的互動元素及效果之基本特徵,系統內將大專校院與地方政府視為個別的整體,觀察USR與地方政府、地方創生等系統生態中的互動行為。並依據利害關係人與資源依賴的結構,按政策機制所引導的社會責任實踐,運用系統動力學思考邏輯與模型建構,針對政策與高等教育機構間、社會與學校、學校財務與資源等場域之影響進行動態分析。本研究採用獲得廣泛使用於系統思考分析模擬的VENSIM軟體,藉心智建模程序,理清政策系統中的因果關係,掌握其中關係迴路的反饋過程,測試各項關鍵因素,使用不同模擬參數

,及其導致何種情形的產生,來檢視焦點議題與系統特性行為,觀察系統運作可能的發展與影響。本研究完成我國大學社會責任之政策與成效研究之質性與量化模型的建構,透過動態模擬識別出政策所延伸的系統行為特性,就政策推行所擬達成的目標,進行模擬檢測。研究得出若欲達成「地方創生」願景,面對人口滑降的趨勢,將有限資源進行合理的配置更顯重要,應就問題本質及政策擬達成之效益,消弭或縮短輸入端即產生的現實差距。政府以「永續發展」結合「地方創生」的觀點進行整體的政策規劃,應更明確就不同地區發展與人口結構趨勢,提供地方檢討真實的需求。以研究模擬的結果,比對各縣市人口、扶養比率、學校財務等因素展現的現象,表明不同縣市面臨的

在地困境與優勢及劣勢,既有基礎各不相同,加上城鄉的資源差異,更加速人口的移動。故對「地方創生」政策所擬達成的願景,從事高等教育的大學機構,在本於職責且積極推動大學社會責任的情形下,或可參與在地發展事務協助問題改善,然推動地方均衡、引導青年回流返鄉等工作,恐力有未逮。若僅採取短效的手段,短暫期程內或能改變或被動遵從,然當無持續的驅動因素或機制時,最終還是會回復到變革前的狀態。本研究根據系統的基本特性「結構影響行為」,對於期望的行為與目標,最根本的方式是設計相應的結構,本研究亦據以提出更根本且長期的改善建議,做為後續政策制定及未來研究之參考。

案例土地利用法

為了解決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110年審查通過名的問題,作者王珍玲 這樣論述: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都市計畫技師及不動產估價師等考試,土地法規皆為必考科目,本書依土地規劃法制體例編排,共有七編,分別為:計畫法編、都市更新編、建築管理編、地籍編、土地利用編、重劃編及土地徵收編。土地問題因橫跨計畫、地政、景觀等專業,除計畫法規及地政法規外,尚與憲法、行政法及民法有關,甚為龐雜。本書所檢擇之實務爭議案例,可幫助相關領域學生及從事土地實務工作者,理解土地相關法規之內容及如何正確的應用。 作者簡介 王珍玲   現 職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專任副教授   行政院內政部訴願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台中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   學 歷   中興

大學(現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德國福萊堡(Freiburg)大學公法研究所法學博士   德國特利爾(Trier)大學民法組法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經 歷   國家文官學院訓練講座   司法院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委員   台中市政府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   台中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   桃園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   法務部參事室(現

法規會)薦派專員   教育部碩士後赴歐公費留考地方自治法組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院訪問學人 推薦序/林錫堯 推薦序/陳立夫 推薦序 案例土地利用法制研究的拓荒者/李念祖 自 序 【計畫法編】 ◆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1 壹、都市計畫之內容/2 貳、都市計畫之種類/2 參、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3 肆、通盤檢討與個案變更/4 伍、都市計畫之性質/4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都市計畫/11 壹、都市計畫法之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12 貳、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立法目的與都市計畫法第79條之關係/13 參、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意義及其適用/15 ◆論「禁止容積移入」行為之法律性質/19

壹、容積率之意義及目的/21 貳、容積移轉與禁止容積移入之意義及目的/21 參、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23 肆、「禁止容積移入」之法律性質/24 伍、不當聯結禁止、比例與平等原則/25 ◆共有土地違規使用之裁罰/29 壹、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辦理徵收補償前,土地所有權人有哪些合法使用權利?/30 貳、行為責任或狀態責任?/31 參、何謂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如何裁罰始為合理?/32 【都市更新編】 ◆你家被都更了!你知道嗎?/37 壹、都市更新之意義及目的/38 貳、都市更新所需之同意比例/42 參、財產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46 ◆都市更新地區範圍與更新單元之劃定/55 壹、都市更新地區範

圍或更新單元之劃定與公益目的/56 貳、都市更新地區範圍或更新單元劃定之主體/59 參、都市更新單元劃定評估標準與行政法一般適用原則/64 【建築管理編】 ◆建造執照開工日期之起算時點/71 壹、何謂開工?/72 貳、開工之日應如何起算?/72 參、地方制度法第19條規定建築管理事項為縣自治事項,地方政府可否自為與建築法第53條規定「開工日」不同之解釋及認定?/73 ◆建築線與現有巷道/77 壹、何謂現有巷道?/79 貳、現有巷道認定之目的/80 參、現有巷道與指定建築線/80 肆、現有巷道之認定標準/81 伍、現有巷道與既成道路/87 【地籍編】 ◆地籍圖重測/91 壹、地籍圖重測之法

律性質為何?/91 貳、複丈之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為何?/92 參、更正登記之法律依據及要件為何?/93 【土地利用編】 ◆計畫原理與非都市土地分區及用地變更編定/97 壹、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之意義及目的/98 貳、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原則/99 參、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變更編定/100 肆、國土計畫法下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103 ◆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編定與法律保留原則/109 壹、用地變更之法律性質/110 貳、用地變更之法律依據/110 參、用地編定變更與法律保留原則/112 【重劃編】 ◆土地重劃差額地價請求權時效之計算/117 壹、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意義及時效完成

之效力/118 貳、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及時效起算之時點/119 參、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發生之時效期間計算方式/120 肆、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能否作為公行政主體與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共通規定/121 【土地徵收編】 ◆徵收請求權/127 壹、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人民是否有請求需用土地人向國家申請徵收土地之公法上請求權?/129 貳、具公用地役關係之道路得否請求徵收?或應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救濟?/130 ◆從區段徵收本質論抵價地之申領/135 壹、土地徵收之本質、意義及目的/137 貳、區段徵收之意義及目的/140 參、區段徵收抵價地之申領/

145 ◆公共設施保留地補償費之計算/151 壹、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都市計畫法第49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規定,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徵收補償之標準,其所謂「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包括「公共設施用地」在內?/153 貳、所謂「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應指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抑或是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所稱之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之平均數?/154 ◆農作改良物補償範圍之認定/161 壹、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意義/162 貳、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163 參、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司法審查密度/1

63 ◆農作改良物補償標準與補償相當性原則/167 壹、土地徵收之特性/168 貳、補償相當性原則/168 參、農作物補償標準/170 ◆撤銷徵收/175 壹、土地徵收之意義及效力/176 貳、撤銷徵收之意義及效力/178 參、市地重劃之意義及效力/179 肆、抵費地之意義及效力/180 伍、行政處分送達之方式及效力/181   推薦序   珍玲是我任職於法務部時,經當時的青年輔導委員會推薦面試任用之海外學人,這是她的第一份工作。當時,她雖缺乏工作經驗,但能積極認事,努力學習,且整體法感強、理解力佳、反應迅速,故能勝任當時法務部參事室(即現在的法規委員會)的法制作業工作,負責法務部主

管部分的法案研擬,並參與行政院所屬各部會的法案研擬,適時提供適當之法制見解,尤其能發揮其留學德國之學術知識,視需要提供德國相關法制與文獻資料,表現甚為傑出,曾獲不少記功嘉獎。法務部的工作,除擴展其法律視野外,也增進其法制實務之經驗與能力。   珍玲素有志於學,不斷進修充實自己,於通過律師考試之同年,亦考取教育部公費留學,嗣於理律法律事務所服務後,隨即負笈至德國福萊堡大學公法研究所攻讀計畫法。回國後任教於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由於她生性淳良,為人誠摯,樂於教職,以培養更多優秀學子為職志,故能勝任愉快,且能於其所好之土地及計畫法領域內繼續從事學術研究,並受邀參與相關行政實務之法律諮商,使其理論與

實務得以相互印證。   土地行政法屬特別行政法之領域,土地問題又關乎計畫、地政、乃至景觀等專業,實證經驗特別重要。珍玲本於其上述種種歷練,發為諸多文章,甚具參考價值。本書所檢擇之土地法規相關爭議案件實例,橫跨都計、區計、重劃、徵收等計畫及地政法規,十分龐雜,然其從法規範的本質出發,將其歷年所遇之爭議性、代表性案件,以淺顯易懂文字,依法規為明確之解析,並以民眾觀點,對相關土地政策提出專業之針貶,吾人相信本書當有助於學生之學習與實務之應用,故樂為之序。 林錫堯 大法官 2019年8月6日 推薦序   今日吾人日常活動,與土地利用有著密切關連;另國家基於公益目的,亦以諸多法規對於土地利用相關

事項予以多方、必要之規制。而土地利用法規所涉之法現象與法律關係多端,固多屬公法性質之規範,並受憲法,乃至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制約,但亦交織著私法性質之規範,是其整體法規範體系多元複雜。   日本行政法學大家阿部泰隆教授在其論著《行政法再入門(下)》第十六章「政策法學」(信山社,2016年11月2版)中提及十九世紀德國法學家基爾希曼(Julius Hermann von Kirchmann)於其著《作為科學之法學的無價值性》(1848年)中,即指出:法律論著之十分之九以上,是在處理實定法之缺失、疑義、矛盾、過時、恣意,處理自然法者僅是極少數之部分。藉此以指摘即使時至現今之日本,其實定法整體及法

學研究上,亦存有相同問題與現象。而此等問題、現象在我國,又何嘗不是如此?尤其,作為行政法各論之土地利用法領域更是如此,由於其規範多元複雜,結果不僅規範本身,甚且執行面之各行政行為,普遍存在諸多內在缺失與問題;且亦因如此,於是另一方面,學術上對於土地利用法制相關議題之發現、檢討及建言,仍有待拓展與深耕。   王珍玲副教授任職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學術專長為憲法、行政法及土地法,尤於土地公法領域之研究,致力獨多,值得肯定。現王副教授擬就歷年發表土地利用法相關議題之部分論文改寫集結,以《案例土地利用法》為書名,將之出版。其全書各篇包括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容積移轉、建築管理、都市‧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

制及其相關裁罰與行政救濟、土地重劃、土地徵收(區段徵收)與補償等有關土地利用法制議題,採案例解析(案例事實、要點、研析)型態,除對各議題所涉法規範為概說外,更從憲法、行政法總論之立論觀點,以法解釋論方法,指陳問題重點,予以析論;其整體內容諸凡取材、分析及論斷,多有足取。且所論實務與理論兼具,言之有物,對一般研習土地法學或處理土地事務者,皆有指引或參考之價值;同時,使吾人對現行土地利用法制問題與執行缺失之發現與匡正,乃至有關議題研究之再思與深化,亦將多所啟發,是具意義。值本書付梓之際,余重其作,爰略綴數語,以之為序。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陳立夫 2019年8月7日 推薦序 案例土地利用法

制研究的拓荒者   這是臺灣第一本從實際案例研究土地利用法的重要著作。   土地利用法制的規範基礎在哪裡?是在憲法第10章的第108條第2款、12款、14款,第13章的第142條;特別重要的,當然還有第143條。   按我國憲法的基本國策所設計的國民經濟體系,原是一個以市場經濟為基底,計劃經濟為例外的經濟秩序。識者辨識其市場經濟體制的基底,係從憲法第148條:「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可以看出業已構建了自由市場經濟的格局;另從第144條:「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直接使用市場經濟基於自由競爭與自然獨占(natural

monopoly)企業的概念建構經濟體制,也可偵知其旨。   若是追問市場經濟的例外之處何在?土地,應該是個不能不提的例子。   土地,是有限的資源;土地市場,不是完全競爭的自由市場。憲法第143條分為4項所規定的土地政策,從土地國有到依法私有,到照價納稅與照價收買(此中與公用徵收有無區別,如何區別,均值得研究討論),到礦產國有,到課徵增值稅,到土地分配與整理,再到扶植耕作與限定耕作面積等項,其指向均係將土地視作數量有限以致需防壟斷,而為避免土地價格受到違反市場經濟法則之人為操縱,乃無一不需關於土地的規劃及利用法制相與對應。同時憲法第108條中又已規定,行政區劃(第2款)、土地法(第12款

)、公用徵收(第14款)等等均為委辦事項,相為呼應。這是根據憲法的相關規定,言土地利用之法制規劃的根本定位所在。   可以這麼說,大凡土地之國有與私有,到土地之利用與不利用,區域規劃、都市計劃、地籍測量及其編定、土地重劃、地價評估、還有土地的公用徵收等等,無一不在土地利用法制的射程與研究範圍之內。也因為土地利用法制,實用性極強,不能只從憲法簡約的條文規定作浮面的理解,還必須基於法治國家之憲政原理,深入相關行政法規的肌理,才能得其旨趣;更不能只重制度或理論研究,而還必須同時面向實務應用,從實際司法案例的分析討論著手,才能真正理解並且有效實現規劃並利用土地的法治目的與實施效果,解決因土地利用而生

的諸般爭議與鉅細問題。   王珍玲教授,卒業於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即今臺北大學之前身);在負笈德國深造之前,即曾供職政府法務部門,熟諳法務行政運作實務。又曾與我在所服務的理律法律事務所一度共事,早已深知她法律素養深厚,且有志於學術;嗣獲公費留學德國,專研公法,於福萊堡(Freiburg)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回臺後即長年居住臺灣中部任教上庠,春風化雨。   珍玲教授用功甚勤,長於研究著述,既目光宏遠,又不辭繁細。曾經與學界友人聯手悉心翻譯完成大部頭的德國建設法典(BauGB),一改業界累積多年將之視為建築法規的誤會。只此一事,已可知其學問貢獻,非在淺顯。   與建設法制不可割離的興趣,

在於她一向鍾情的土地法律。她總以為,土地法固可從民商私法的角度視為私有財產法制的特別法,構成土地法學之傳統取徑,但也應上溯憲法規範定位,以公法的視野研究如何規劃土地之利用,始能成就規範國家公權力、促進土地之合理利用,從而實現憲法第142條謀求國民經濟社會均足的終極目的。此書匯集了近二十篇論文,越十萬言,都是她歷年來相關論述的重要心得。此書在公法領域中,兼賅理論與實踐,終則以「案例土地利用法」為題付梓出版,誠為土地法領域之中,少見而不可多得的公法法學著作。   我經其提點,將本書之篇章內容拜讀一過,乃能恍然於其研究慧眼別具,更已見識到她如何選擇許多行政、司法的實務案例,細心剖析、發掘並檢視現行

土地利用法制之中,特別是關於都市計劃、都市更新、建築管理、地籍重測、用地編定、土地重劃還有土地徵收的諸般面向,圍繞著如何控制土地價格因素的核心議題,以謀掌握實現土地利用價值之制度設計、規劃、運作的重心,乃至批判其間的盲點與繞行的彎路何在,及其矯治之道,莫不是珍玲教授迥異於前人著述的獨到所在。   珍玲教授,堪稱案例土地利用法制研究領域之中,一位罕見的拓荒者。我相信這一本書,將只是她日後源源不絕之學術論述,初試啼聲的一個序曲而已。在其以本書嘉惠士子及業界社群,俾益眾多後來的研究討論之後,續出蘊蓄,屬樓迭上,至堪期待。是為序。 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教授 李念祖 自序   筆者自中興大學法商學

院法律系畢業後,一直從事法律相關工作,倏忽已逾三十年,因生性疏於筆耕,許多見解並未付梓。然自師從Herr Pro. Rainer Wahl從事計畫法制之研究及土地相關法規之教學與實務工作迄今,屢見地政及規劃相關學科學生及工作從業人員遇到爭議時,因未能掌握相關法律專業知識及原理,以致誤認爭點或適用法律錯謬,造成實務之紛爭;復見法律專業人士亦因不瞭解地政及規劃學科原理,僅憑法律文義,而錯解、誤認或誤用相關法令,反添實務之困擾。遂不揣淺陋,以實例研析方式,就土地法規相關爭議問題,獻曝一二。除就教於方家外,並冀望此書對於相關領域學生與土地實務工作者,甚至政府機關之同仁們,於問題之釐清、相關法規之適用及

法制之建置,有所裨益;並對相關領域學理之研究,達拋磚引玉之效。   近幾年社會各界對土地政策與問題日漸關注,愈來愈多有志之士從事土地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惟土地問題橫跨法律、地政、規劃及景觀等學科,相關法規除涉及民事與土地行政外,更與憲法中人民財產權、居住遷徙自由、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及基本國策有關。是該等問題之研析,亦須從前述學科學理出發,方能正確解答。   本書實例多從內政部訴願案中檢擇而成,在此謹對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歷屆委員及全體同仁致謝。並以此書獻給我的父母、所有幫助過我與需要幫助的人及這片土地 王珍玲 謹序

體感遊戲對技術型高中智能障礙學生注意力之成效

為了解決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110年審查通過名的問題,作者林伯軒 這樣論述:

技術型高中智能障礙者注意力表現較一般同齡者不佳,導致工作表現易受影響,多數研究指出注意力將影響個體工作表現與生活品質。故期望藉由趣味且結構化的體感遊戲,提升技術型高中智能障礙學生注意力表現。本研究目的為探究體感遊戲課程,對於高中智能障礙學生持續注意力之成效。研究篩選對象為技術型高中智能障礙者,能獨自走、跳且能理解指令說明之學生參與者共 14 名,實驗介入前依據參與者與監護人意願以並考量課程分組狀況採準實驗設計,非隨機方式分配為 7 名實驗組與 7 名對照組。實驗組接受 4 週體感遊戲課程,每週 4 次,每次 45 分鐘;對照組則持續原班課程;2 組在實驗前、後以及介入期第 3 週中測均進行

TAP-持續性注意力測驗以及田字注意力測驗。結果顯示,實驗組與對照組在兩種注意力測驗表現未達顯著差異;實驗組的前、後測表現,TAP-持續性注意力測驗未達顯著差異;田字注意力測驗達顯著差異,體感遊戲介入週數,圖形辨識介入 2 週後學習表現即有顯著進步,該遊戲平均完成時間與 TAP-持續性注意力測驗反應時間、正確作答數以及遺漏作答數等向度具顯著相關,對於持續性注意力表現達中度相關之解釋力。本研究顯示體感遊戲介入對於整體注意力具顯著成效,持續性注意力則否。此外也發現 TAP-持續性注意力測驗 10 至 15 分鐘,實驗組正確作答數與遺漏作答數於表現較對照組佳,顯示體感遊戲介入對持續性注意力具有一定的

維持效果。建議未來探究相關議題,可以增加研究樣本數量與介入週數;研究工具方面,介入設備與測驗也須評估研究對象的適應性以降低研究誤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