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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蔡惠方的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2013),提出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修正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保存。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中山學術研究所 蔡政文所指導 劉文仕的 全球化下臺灣垂直分權體系的變革:借鑒法國地方治理發展經驗 (2010),提出因為有 全球化 分權改革 法國 地方治理 資源依賴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修正對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修正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為了解決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修正對的問題,作者蔡惠方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遺址保存法制化為中心,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系之下,討論遺址保存的法制架構,以及現行文資法施行以來,遺址保存規制的實踐現況。有鑑於遺址在我國法定文化資產項目中,是較不為人所熟悉的一項,因此,在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之中,對於遺址的意涵做基本解說,包括其內容、價值、做為文化資產的意義、與其他文化資產的差異特質以及保存規範應注意的重點。在對遺址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之上,再繼續探討遺址的法制化過程。第三章則自文資保存的憲法依據出發,簡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整體架構,接著試以釋義學的方法,解析文資法中遺址保存法制之架構,尤其針對遺址保存之規範內涵,從法定遺址本身、遺址因定著於土地的特質,而法制規範如

何安排遺址之保存權利與土地權能者之間的衝突。在解構法制體系之後,藉由因遺址而生爭議的案例,從法定遺址的認定、遺址與其所定著土地之間所生的權利紛爭,包括遺址發掘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土地之權能者對於遺址的破壞,以及對應此破壞的公權力行使方式,透過案例更具體化遺址法制保存的特質。遺址保存最佳的方式就是現地保存,但是在與土地開發權能有所衝突時,於衡量輕重後,遺址保存不得不讓步之下,尚有發掘記錄的保存方式,然而遺址發掘卻又致使土地權能人支出額外的成本。參考日本及法國的法制安排後,毋寧還是從考古發掘著手,解決方式乃是將考古發掘國家化,亦即由國家擔負遺址發掘工作,使土地所有權人受到遺址保存土地管制之最小衝

擊,而遺址仍能得到最底線的保存。

全球化下臺灣垂直分權體系的變革:借鑒法國地方治理發展經驗

為了解決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修正對的問題,作者劉文仕 這樣論述:

面對全球日趨一體化的今天,政府的角色職能不能不有所轉變,且應有更大的靈活性,以因應瞬息萬變的國際情勢變遷。反觀臺灣,不僅自治組織的架構,被憲法禁錮在特定的幾個類目與層級,限制了機動調整與再建構的可能性;憲法第11章也將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卡死」;司法院大法官又引進聯邦國家的「制度保障」概念,無形中對權限宏觀調控的機能,產生某程度的障礙。兼以長期以來中央透過立法,展開天羅地網的規範密度,幾乎囊括了所有的事務管轄權;地方只能在各項專業法律容許的空隙內,分霑中央施捨的有限權限。因此,縱使各界已充分理解21世紀全球化下分權改革的趨勢,也洞悉國際競爭的迫切需要,但憲法卻完全無法提供支援。本論文一方面從歷

史制度的觀點,分析臺灣地方制度核心思想的變遷走向;另一方面從資源依賴的觀點,解構中央與地方權力互動的實際情形。並進一步從跨國比較所得的法國發展模式,思索如何進行制度學習,歸整出適合於我國制度變遷的方案。其研究成果至少應有如下貢獻:一、可彌補府際關係研究的缺環;二、開拓地方制度跨國比較學習的領域;三、找出我國垂直分權法制興革的證據;四、提供地方與中央權力交鋒的策略;五、因應未來變革建構制度配套。尤其,2010年12月25日起,臺灣出現權力直逼內閣的5位直轄市長,雖然各界對這樣的發展多感憂心;但未來制度變革,絕不可能重新來過。本論文認為5都的形成,絕不是制度變革的終結,而是臺灣因應全球競爭所必須進

行的區域整合行動的起點。關鍵在於:面對全球化下國際競爭的嚴峻挑戰,如何在這樣的基礎上,以宏觀格局的思維,進行長遠性的規劃?下一步棋要怎麼走?未來將如何發展?尤其,面對全球化競爭壓力,國家機關權力、功能與統治權威如何重新建構?應賦予中央與地方之間何種權力關係模式?本論文接受路徑依賴的現實,在本土地方制度變遷的軌道上,從資源依賴的觀點,借鑑全球化衝擊下法國因應經驗的啟發,提出臺灣垂直分權體系在「憲法因應全球化的全面翻修」及「在現行憲法架構下局部改革」兩套改革策略,建議:(一)建構中央——整合層——服務層的三級政府架構;(二)以一主要都會連結區域整體發展;(三)減少垂直監督科層為中央——地方二級體制

;(四)建立派駐地方的雙元管理系統;(五)制定專法進行功能性的權限垂直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