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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陳清秀所指導 柯惠淳的 行政罰法上罰鍰之裁量-以勞動法之裁罰為中心 (2021),提出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罰、罰鍰、勞動法、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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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罰法上罰鍰之裁量-以勞動法之裁罰為中心

為了解決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的問題,作者柯惠淳 這樣論述:

國家為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常以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而為了強制使人民履行其行政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常在制定此種行政法上義務之同時,亦訂定相關的處罰規定,而「罰鍰」則是行政法上最常使用的制裁手段,藉由課予行為人經濟上之不利益,作為違法過犯的代價。本文將從行政罰法中對於罰鍰裁量之規定,切入探討具有特殊性質的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當國家公權力介入勞工與雇主關係之間,勞資雙方間之勞動契約不再享有完全的契約自由,而必須受到國家公權力的限制,然而勞工之利益大多將獲自雇主的經營,而雇主是否能穩健成長,長久經營,與勞工勞動力的提供,彼此環環相扣,故在法律的制

定及實務上罰鍰裁處額度上,又不得不考慮雇主之負擔能力。為保障勞工權益並兼顧雇主負擔能力,並使各地方主管機關不因各地的裁量基準不同,而對於同一事業單位在不同縣市違反同一勞動法令義務遭裁處不同罰鍰額度,或僅因事業單位規模大小、僱用勞工人數多寡裁處鉅額的罰鍰,漏未審酌個案違規情節輕重或所侵害法益嚴重程度等致生爭議,本文建議,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針對重大特殊應考量要件類型化,例如:僱用勞工人數、積欠勞動債權金額、公司資本額、公司營業收入等裁量要件,訂定原則性裁量基準供地方主管機關遵循,並容留彈性供一線執法者對於個案實情予已裁量之空間,而非一概以重罰作為處罰事業單位(雇主)的手段,期能對於每一個違法行

為進行合理評價,毋枉毋縱,並促進我國勞動環境的發展,提供國人公平、合理且安全的就業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