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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社會福利研究所 王舒芸、陳昭榮所指導 吳又建的 臺灣托育服務供給空間分析 (2017),提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公設民營托嬰中心收退費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嬰幼兒托育服務、空間分析、空間可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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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托育服務供給空間分析

為了解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公設民營托嬰中心收退費參的問題,作者吳又建 這樣論述:

我國現行未滿3歲托育服務相關政策,多可見提供「近便、可近」服務之目的,卻尚未掌握服務分布且少有具體手段。本研究設定三項研究目的:一、探索我國未滿3歲托育服務空間分布;二、分析我國未滿3歲托育服務之空間群聚樣態;三、評估我國未滿3歲托育服務空間可近性。整合居家和機構兩種服務形式供給狀況進行空間分析,分別彙整「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人員登記管理資訊系統」與各地方政府之立案托嬰中心名冊。主要有三項研究發現及結論:一、服務擴張不必然改善空間可近性:前後期托育服務量增加但分布未明顯改變。現行服務形式未能擴及山地區域與西部沿海,部分離島無在地服務又難以共享鄰近地區資源。二、服務群聚樣態呈現:供給密度

最高的蛋黃區居家和機構式服務皆有;密度略低的蛋白區主要是居家式服務,而其他區域則兩種服務形式全無。無法支持兩種托育服務形式分別群聚在不同區域的論點。托育服務與地區人口屬性交織的空間不均,趨勢大致呈現鄉鎮市區都市化程度或整體經濟狀況越高者,則兩種服務形式收托規模皆較大;反之收托規模較小。三、平價、優質和普及,不能偏廢空間可近性。若政策僅回應平價和優質目的,或誤將數量視為普及與否的唯一衡量指標,反而強化不公現狀,造成政策逆分配效果:保障容易近用托育服務地區的需求者,且該地區整體都市化程度和經濟水平較高。托育時段或設立別等服務內涵不同且空間可近性有差異,不應以服務形式概括視之。托育服務普遍不足下,仍

須留意空間分布不均和不公,限縮了可行的照顧安排選項,本研究凸顯部分地區甚至無法近用服務,並非得以選擇使用服務與否,來表達或實踐自身對照顧安排的理想。相關政策建議,應首重將改善空間可近性具體手段納入制度中。其次,發展符合地區的個殊式改善策略。中央政府應統籌規劃制度框架:公共資源投入或托育服務地點建置的決策原則與程序等,並在發展多元服務形式時推動相關規範的適法性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