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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建築學系 洪傳祥所指導 賴逸慈的 南港車站站區商業擴建之都市設計研究 (2019),提出臺北市南港區都市 計 畫 細部計 畫通盤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都市公共空間、複合式建築、站區開發、都市設計。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都市計劃學系 黃偉茹所指導 黃子芸的 「行動者中心制度主義」觀點之都市計畫制度研究:以「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都市計畫變更案為例 (2018),提出因為有 行動者中心制度主義、都市計畫、制度、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權益關係者分析的重點而找出了 臺北市南港區都市 計 畫 細部計 畫通盤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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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車站站區商業擴建之都市設計研究

為了解決臺北市南港區都市 計 畫 細部計 畫通盤的問題,作者賴逸慈 這樣論述:

南港車站站區為臺北市東區新型轉運樞紐,車站功能從單純交通運輸服務轉變為涵納各種商業、娛樂、文化、社會服務等都市活動的站區規劃,並成為城市空間的重要節點,同時也是民眾重要的生活、工作、休閒場域。但目前規劃僅集中於少數街廓未與周邊都市環境進行有效之整合,造成都市紋理斷裂,使車行、人行空間體驗不連續,如今,臺北都市再生內的東區門戶計劃,使南港站區發展再次備受到重視,期望擴大站區的面狀價值,並帶動周圍的都市發展。本研究透過文獻搜集、調查與分析整理出南港車站站區的交通演變脈絡,檢視臺北都會下的南港站區定位、相關發展願景和南港區域都市環境發展現況,並以各項不安定因素作為空間改善之方向,接著利用相關案例之

比較分析作為設計參考之依據,評估適合南港車站站區的整體開發構想,藉以提出符合使用者需求並促進都市發展的站區規劃設計策略。本研究空間發展策略如下:1.加強南港車站站區個重要節點的連結性,串連南港車站站區和捷運南港展覽館站之都市空間。2.創造區域內的友善步行空間,提供人性化的都市空間,將區域內的開放空間透過人行徒步區作為連結,並強化公共空間的目的性,促進路徑上的動態活動產生,增添民眾空間體驗之豐富度。3.塑造車站站區新門戶意象,並透過自然環境與開放空間,強化群眾之聚集效果,營造城市公共生活。4.多樣性的空間機能置入,除延續原本的商業活動機能外也能補足南港產業鍊不足的機能空間,多樣的活動使地區產生新

活力。5.透過本研究之空間開發,提升地區的環境品質,進而帶動周邊地區經濟發展邊土地發展價值。

「行動者中心制度主義」觀點之都市計畫制度研究:以「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都市計畫變更案為例

為了解決臺北市南港區都市 計 畫 細部計 畫通盤的問題,作者黃子芸 這樣論述:

本研究透過應用Scharpf(1997)所提出的行動者中心制度主義(actor-centered institutionalism, ACI)框架,以「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都市計畫變更案為研究個案,藉由文獻分析、參與式觀察及訪談等質性方法,蒐集研究所需資料,並由各方行動者(制定者、審議者、抗爭者等)的互動為基礎,藉由權益關係者分析(stockholders analysis)等分析方法,分析行動者取向與能力、行動者格局(actor constellations)及行動者間的互動模式,剖析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之都市計畫階段的決策互動過程,並進一步理解制度環境下侷限的行動者行為,以深化對制

度如何影響規劃實踐的理解,彌補當前都市計畫領域中有關行動者權力互動之研究多倚重於網絡理論與政策結果的交互探討,將決策結果視為行動者間的相互作用,忽視了當今制度環境下所造成的影響之缺漏。為達上述研究目標與成果,本研究提出三個主要的研究問題來引導研究過程。一,誰是主要行動者(primary actors)?二,決策過程中,制度設計的主要行動者互動場域為何?三,制度如何形塑或限制行動者間的互動?用以探討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都市計畫變更決策過程中的互動、釐清現今都市計畫推行之困境,作為化解當前都市計畫體系面臨之困局的關注方向。研究發現,行動者間的互動行為及計畫成果大抵係由制度環境塑造出潛在的互動/權

力關係影響並侷限。其中,興辦事業計畫與都市計畫的階層互動關係使得,「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於變更都市計畫程序僅為「配合這個重大建設所定線的範圍去做都市計畫的變更」,都委會之審議僅作為程序完備,而無實質審議、質疑甚至是駁回興辦事業計畫內容之功能。而在都委會與主管機關的多重互動關係及行政機關於互動場域中具掌握性的絕對權力關係下,亦是將決策互動的焦點轉為擬定機關如何透過制度環境給予的彈性/人治空間,諸如都委會之組成、會議規範等,以完備行政程序;也因而,參與此過程的非官方行動者,對行政程序內之互動,普遍感到不滿,甚至認為其毫無對決策的影響能力。簡言之,行政機關在制度體制下擁有較高的決定權,加以與都委

會的潛在關係下,擁有了行政程序中的決策性權力,並同時掌握了計畫產出的成果;相較下,自救會等公民、團體於制度內僅能消極的配合、杯葛行政程序的進行,並透過轉移競技場、引發社會輿論等方式試圖影響制度內的決策成果,但對計畫成果的決策影響仍然有所侷限。並進一步指認出重大建設計畫下「自我矮化」的空間規劃體系、飽受質疑與批評卻仍被接受的都市計畫審查制度、僅具形式而無實質拘束力的民眾參與等三項結論,據此檢討都市計畫體制下的權力關係、提出相對應之改進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