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退款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消費者保護法退款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洪誌宏寫的 消費者保護法(5版) 和南京郵電大學信息產業發展戰略研究院的 中國反電信網絡詐騙藍皮書(2016)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網路購物的物品拆封後,還可以有7天鑑賞期嗎?也說明:「商品遺失包裝還能退嗎?」。 首先,「七天」的由來是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述:. 「通訊交易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人民郵電出版社所出版 。

輔仁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黃宏全所指導 李睿杰的 跨境電子商務消費爭端及其處理 (2020),提出消費者保護法退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跨境、電子商務、消費、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電子契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吳淑莉所指導 康佑任的 行動應用程式(APP)網路購物衍生之消費爭議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行動應用程式(APP)、消費者保護、通訊交易、網路購物契約、無條件解除權、標價錯誤、網路拍賣平台業者的重點而找出了 消費者保護法退款的解答。

最後網站消費者保護-疫情期間網路購買食品要注意則補充:三、 注意生鮮食品沒有7日無條件退貨的權益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享有7日無條件退貨的權利, ... 如欲了解更多疫情相關之退費處理原則,可參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消費者保護法退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消費者保護法(5版)

為了解決消費者保護法退款的問題,作者洪誌宏 這樣論述:

  本書作者曾經擔任消保官多年,並且在大學任教,任職期間,主持消費爭議協商案件,深切體會在各界的努力之下,正朝向建立一個友善的消費環境邁進,而消保法所欲建構的消費正義也已經灼然成形。本書內容淺顯易懂,主要是透過實際案例介紹消保法的學說理論,期使讀者能迅速瞭解消保法的基本內容之外,並引進學者見解、實務判決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行政解釋,以俾提供讀者作為判斷的基準。   本書內容分為緒論、消費關係、消費者權益、消保團體、行政監督、消費爭議之處理及罰則等七章。除了就消保法的規範體系作有系統地介紹之外,並且深入探討一般法律原則、消費者與第三人及企業經營者之三方關係、商品服務責任之

層級化概念及瑕疵判斷理論、交易上可容許的吹噓或誇張之廣告等相關內容,是研究消保法值得推薦的參考書籍,也是關注消保議題必讀的一本好書。  

消費者保護法退款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11009年代觀景變觀墳周董告建商廣告不實
影片網址→http://youtu.be/475ZFAwB9Ck

豪宅鄰墳場 周董怒告建商2011年 10月09日【綜合報導】藝人周杰倫(周董)擁有7億元房產,他的母親葉惠美3年前幫他在新北市淡水區「台北灣」添購一間96坪、要價2756萬元的景觀豪宅預售屋,不料今年3月她登上21樓新屋觀景,竟發現豪宅面臨亂葬崗,觀景變成「觀墳」,她認為建商隱瞞實情,要求解約退款,建商反要求付違約金,周媽媽和周董怒告對方「廣告不實」,要求退還已付的826萬元,並付10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全案前天開庭,周杰倫與母親都未出庭,委由律師林信和處理。林昨強調:「周家打官司是要討公道,並給建商必要教訓。」周杰倫目前人在新加坡,他所屬的杰威爾音樂昨說:「杰倫支持母親採取法律行動。」

在地面看不到墓
周杰倫買的「台北灣」位於淡海新市鎮,主打海景造鎮社區,已開發1.5萬坪,興建1693戶,當時面高爾夫球場第1排戶每坪開出18萬至26萬元當地新天價,吸引不少台北市置產族,今年4、5月開始交屋。

周家律師林信和昨表示,當初周媽媽去看預售屋時,工地與展示中心不在同一地方,看到的預售屋立體圖旁邊都是茂密的林木,且該建案廣告強調「球場第一排......由大屯山系、觀音山嵐、淡水河景,與球場譜成的如茵極美之境。」都在描述景觀之美,從沒提到會俯瞰到一旁的亂葬崗墳墓區。他說,周媽媽簽約現場是工地,亂葬崗被山坡前排樹木擋住,站在地面根本看不到亂葬崗,若知道有墓地,周媽媽一定不會買。

墳墓已陸續遷移
林信和說,周媽媽今年3月發現觀景變成觀墳後,認為建商隱瞞實情且廣告不實,立刻要求解約及退回已付款項826萬8千元,建商態度強硬表示若要解約,就得付購屋價2756萬元的15%當違約金,金額約413.4萬元。周媽媽不滿表示:「我又不是違約,是你騙我。」認為建商「寶路開發建設」形同詐欺,因此在7月提告建商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並向公平會檢舉。

「台北灣」專案經理陳慶龍昨說,當時寶路開發委託甲山林廣告銷售,已要求現場展示新北市墳墓遷移公文,會出現糾紛,可能是當時銷售人員說明不夠完整。他說,社區旁那塊有墓地的土地因為屬於森林保護區,地上不能有建物,已陸續遷移,近千坪土地由寶路開發負責綠化,該棟其他住戶都未退屋,葉惠美提告,讓他們感到「很悶」。

甲山林廣告昨則回應,承接建案前並不曉得旁邊有墓地,銷售一半才發現有,即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遷移,沒有所謂「未告知」的疏失。

「移屍還是凶宅」
《蘋果》記者昨至現場勘查,發現墓地已遷移,現場已整地完畢。現場陰廟萬善堂廟方人員表示,原址確實都是墳墓。新北市民政局表示,墓地已遷移完畢。不過周家律師林信和強調:「這就像是凶宅,你把屍體移走了,還是凶宅啊!」

對於這起糾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發言人孫立群說,本案在到要交屋階段才發現社區旁有墓地,若建商當初以窗外綠帶景觀為廣告,違背有墳墓之實,就可能觸法。依《公平交易法》相關罰則,廣告虛偽不實最高可罰2500萬元。

下月傳喚周媽媽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張佑齊表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要求銷售人員有義務告知周邊環境瑕疵,如墓地、高壓電塔等嫌惡設施,依據《民法》92條「不作為詐欺」,也就是事實未告知或刻意隱瞞,消費者除可退戶,也能要求減少價金,或進入法律程序,由法院判決。

由於前天開庭時周家律師和建商各說各話,法官為釐清真相,定下月1日傳喚周媽媽葉惠美出庭說明。

周杰倫檔案及房產投資
◎職業:歌手、演員、導演
◎年齡:32歲
◎身高/體重:
175公分/63公斤
◎學歷:淡江中學畢
◎身家:估計40億元
◎酬勞:廣告:3000~4000萬元 電影:5000萬元
◎投資房產(共約7億元):
元大欽品(北市牯嶺街):1戶、12樓、76坪,市價4000萬元
元大一品苑(北市博愛特區):2戶、各150坪及80坪,外加10個車位,市價3.8億元
荷蘭灣(新北市淡海新市鎮):3戶、各100坪,市價共5400萬元
台北灣(新北市淡海新市鎮):1戶、96坪、市價2756萬元
比佛利山莊(美國洛杉磯):傳斥資2億元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新聞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25819/IssueID/20111009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43024520

跨境電子商務消費爭端及其處理

為了解決消費者保護法退款的問題,作者李睿杰 這樣論述:

本論文探討跨境電子商務消費爭端及其處理,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介紹電子商務及其發展現況,在本章中首先介紹電子商務意義及特性,其中參考國際組織、學術界以及我國國內之定義,而電子商務之特性將依序介紹普及性、全球可及性、全球化標準、豐富性、互動性、資訊密集性以及客製化。接著說明電子商務之起源,依序為電子商務之發展、網際網路之演進以及全球資訊網之誕生,最後以電子商務經營模式作結。第三章為國際電子商務消費爭端及其處理,在本章中第一節為前言,第二節定義消費之概念,而第三節以國際電子商務交易爭端之法律課題為主軸,依序探討無紙化交易環境之形成、電子商務涉外程序法、隱私權等法律議題。本章第四節探討國際爭端處理機

制,以聯合國、歐洲聯盟以及美國為觀察對象,介紹電子商務法制之發展沿革以及電子商務爭端機制。第四章為我國電子商務消費爭端類型化及其處理,第一節整理我國有關電子商務爭端類型,本節第一項為契約成立與履行,在此探討價格標示錯誤、瑕疵給付、額外款項之收取與電子商務平台儲值金退款爭議。本節第二項至第五項依序介紹網路平台業者責任、交易資訊揭露、電子商務消費平台個人資料保護有關實務見解以及電子支付。第二節為我國電子商務消費爭端處理,依序探討民事訴訟法、消費者保護法、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以及將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適用我國電子商務消費事件之可行性。第五章及第六章為我國電子商務消費爭端及其處理之探討與結論,本文建議針對

電子商務契約成立與履行、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管轄權與準據法以及判決承認及執行進行修法,而相關條文將以表格呈現。

中國反電信網絡詐騙藍皮書(2016)

為了解決消費者保護法退款的問題,作者南京郵電大學信息產業發展戰略研究院 這樣論述:

本藍皮書共分為“我國電信網路詐騙基本情況”“我國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成因”“打擊電信網路詐騙的法律保障及存在的問題”以及“防範電信網路詐騙的對策研究”四個章節。其中對國內外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基本現狀、犯罪特徵、涉及的法律問題以及“實名制”背後的“記名制”現象進行了專題研究,提出了“三位一體”的開戶模式,發佈了我國電信網路詐騙的十大典型案例,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防範電信網路詐騙的建議與對策,包括提出制定專門的《資訊通信消費者保護條例》以及設立“國家反電信網路詐騙宣傳周”活動等。  

行動應用程式(APP)網路購物衍生之消費爭議研究

為了解決消費者保護法退款的問題,作者康佑任 這樣論述:

本文從行動應用程式(APP)之簡介出發,依序介紹其起源、定義、特性、惡意之行動應用程式,以及網路購物類型之行動應用程式…等,接著再探討APP網路購物消費者之保護,說明網路購物契約之特性,再論述關於主體、客體之內容,其中以APP上之購物契約與通訊交易之關係為主軸,釐清「通訊交易」之定義及要件,然後於行動應用程式(APP)無條件解除權之適用一節,以Google案之事實經過及相關判決評析,進而帶出該案之後續影響,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除了提及相關立法源起,更有針對適用上可能遭遇之爭議論述,另外亦以歐盟、日本、韓國等國家之相關立法例進行比較,並從其中得到我國值得學習及改善之處。

再來則討論提供行動應用程式之企業經營者責任,先以網路購物契約涉及標價錯誤之問題為開頭,探討買賣契約成立之認定及撤銷錯誤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接著以APP設計者於設計該款應用程式之瑕疵釐清其所應負之相關責任,以及另外兩種情況,分別是操作標示價格者之過失及其他惡意第三方程式之干擾所影響之緣故,最後釐清網路拍賣平台業者與使用者間的法律屬性及相關契約義務,以定義行動應用程式(APP)開發設計者之責任,係以類推適用之角度闡述。 最後,本文針對消費者保護法之未來修正及衡平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權利義務關係,提出幾點建議,分別為(1.)必須建立完整之監督與管理機制(2.)進一步強化消費者諮詢及爭議處理(3.)

提升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教育…等並肯認「109-110 年度消費者保護計畫」中所提及之目標,希冀在科技發展及社會經濟蓬勃運作之過程中,平衡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間相關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