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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 書局 裁員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unknow寫的 大華【全套5冊不分售】 和賴來焜的 最新公證法論(修訂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秀威資訊 和三民所出版 。

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黃承啟所指導 葉宗裕的 勞雇契約中試用期制度之研究-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為中心 (2021),提出三民 書局 裁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量招募、試用期間、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勞僱契約、勞基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台灣文化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蔡蕙頻所指導 蔡盈姿的 一九五、六0年代的女性與愛情:以《徵信新聞》「蘭夫人信箱」為中心(1956-1967) (2021),提出因為有 蘭夫人信箱、愛情、女性意識、徵信新聞的重點而找出了 三民 書局 裁員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三民 書局 裁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大華【全套5冊不分售】

為了解決三民 書局 裁員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本套書為《大華》雜誌五十五期完整復刻精裝版,套書分五冊,第一冊為《大華》第一期到第十一期、第二冊為《大華》第十二期到第二十二期、第三冊為《大華》第二十三期到第三十二期、第四冊為《大華》第三十三期到第四十二期、第五冊為《大華》第四十三期到第五十五期|   《大華》雜誌為高伯雨在一九六六年三月十五日所創辦,原為半月刊,出到第四十期起改為月刊,出至一九六八年二月十日的第四十二期停刊;休刊兩年後,至一九七○年七月一日復刊,改為月刊,稱一卷一期,但又寫總四十三期,表示延續前四十二期。又出到一九七一年七月的第二卷一期,前後共五十五期。   《大華》的內容非常豐富,依性質可分為

:掌故、人物、藝術戲劇、政海軼聞、生活回憶、文物、詩聯和雜文等類。收錄的文章如陶拙庵的〈「皇二子」袁克文〉、南山燕的〈半生矛盾的周作人〉、省齋的〈憶知堂老人〉、如冰的〈胡適抗戰時的日記〉、醇廬的〈銀行外史〉、李輝英的〈文學革命第一個十年中的散文〉、容甫的〈哀香港〉、林熙的〈洪深大鬧大光明〉和〈丙午談往〉都是擲地有聲的鴻文。而〈花隨人聖盦摭憶補篇〉、〈花隨人聖庵摭憶〉、〈洪憲紀事詩本事簿注〉等文章不僅廣徵博引,雜採時人文集、筆記、日記、書札、公牘、密電,對晚清以迄民國,近百年間的諸多大事,如甲午戰爭、戊戌變法、洋務運動、洪憲稱帝、張勳復辟均有涉及,具有相當高的史料價值,本次在絕版五十年後重新彙齊

復刻出版,以供研究。 本書特色   1.《大華》雜誌原書五十五期,今完整復刻,整合為五冊,穿線精裝,絕版五十年後重新集結出版。   2.保留晚清迄民國,近百年間諸多掌故、名人軼事、史實和秘聞,刊載大量珍貴的文章與史料。  

勞雇契約中試用期制度之研究-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三民 書局 裁員的問題,作者葉宗裕 這樣論述:

我國雇主在選任或招聘員工階段,對於新入職的員工大多數皆有口頭約定或書面契約來規範一定的時間來做為試用期的觀察。並以試用期的約定來觀察受雇員工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做為試用期過後,是否可轉認為正式員工。些許雇主在人力招聘網站上以高於社會上職務常態的薪資水準來大量吸引求職人士,並以試用時間是否符合公司要求且經考試合格後轉任正式員工。因我國針對勞工試用期並無明確規範,但根據我國勞委會(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第三條說明中「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但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

等相關規定辦理。另一個角度來探討勞動部認為勞資雙方可自行認定試用期契約。在此,許多雇主藉以高於常態的正式員工薪資,大量招募員工並以試用期觀察為由,用以我國最低薪資作為試用期間的薪資。在試用期結束前向員工提出不適任作為理由大量解雇、或以須延長試用期繼續以試用期最低薪資任用藉此壓榨勞工後讓勞工自動離職。且以契約為由並未依勞基法第十一預告程序給予解雇,與未給付資遣費。雇主任意在試用期中以不適任的方式大量解僱勞工,再以相同的模式大量招募新勞工接替原工作。此行為終會引發勞資雙方的爭議。我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勞動基準法中皆有相關規定的保護勞工做法。本論文首先以試用期間契約制度做法理的探討,並以大量解僱勞

工保護法為中心做為整體架構;而有關試用期間勞資雙方所產生的爭議作為論述,勞工在任聘、解僱、職業傷害等,資方未遵守勞基法以至於所提供的勞動權益受損下,勞工必須爭取的權益之規範著手。最後於建議與結論中提出我國在將來對於試用期間遭大量解雇時相關立法之建議,以促進我國勞工就業時保護機制之法制。

最新公證法論(修訂二版)

為了解決三民 書局 裁員的問題,作者賴來焜 這樣論述:

  本書是二○○一年新公證法施行後第一本專書,其特色一則以立法者直接說明立法主觀意旨,二則以教法者建立公證法學理論體系與學說基本理論,三則以歸納法將所有實務判解令函(新版蒐集至二○一六年八月)詳加介紹分析;論述方式採論文體裁,為可供理論研究與實務辦案之重要文獻。   全書內容五編二十章共六十萬言。「公證基礎論」係說明基本概念,其中「公證法學之基本原則」一章特別值得注意;「公證主體論」研究公證當事人、法院公證人、民間公證人與公證人公會四者,內容十分豐富;「公證客體論」探究公證請求權、公證權、公認證標的之適格性、公認證案件之合法性與公證費用之具體內涵;「公證程序論」論述公證程

序、認證程序、救濟程序、特別公認證程序;「公證效果論」解析公認證效力(實體法效力、民事訴訟法證據力、強制執行法執行力)、公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監督與懲戒)與刑事責任(刑罰),特別是民事「公證賠償制度」與「雙重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更為本世紀公證法學之重心。  

一九五、六0年代的女性與愛情:以《徵信新聞》「蘭夫人信箱」為中心(1956-1967)

為了解決三民 書局 裁員的問題,作者蔡盈姿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1956年至1967年,《徵信新聞》的「蘭夫人信箱」專欄,作為一九五○至六○年代女性的主要觀察場域,探究當時的女性愛情及其映現的歷史成因,並以來信陳述的情境,進行婚姻、愛情與女性意識的初探。蘭夫人信箱之誕生,有著戰後戒嚴的政經環境與報業發展背景,1956年底,「蘭夫人信箱」伴隨《徵信新聞》家庭版的闢設而生,在風氣保守的年代,為讀者的婚戀、家庭問題指點迷津。教育普及與就業機會增加,智識與眼界啟發了女性自我意識,過去「女大當嫁」的觀念,在新一代女性心中已經產生動搖。而上一代將傳宗接代、家族利益視為結婚大前提,加上傳統婚聘風俗的拉鋸,兩代之間對「自由戀愛」的爭論在五、六○年代女性身上持續衝

突。另一方面,戰後遷台移民的陽盛陰衰,族群通婚成了必然結果。惟二二八事件發生,加深了戰後逐漸形成的省籍情結,也化為女性爭取婚戀自主路上,具時代性的的議題之一。而舊社會的養女,直到五、六○年代,際遇仍未改善。眾多來信呈現了社會前進的軌跡下,養女困在人情、契約底下的身份掙扎。此外,戰後職業女性益趨普遍,來函中反映了女性在家庭、工作的雙重責任之餘,不只需回應傳統觀念對人妻、人母的要求;更需在丈夫落難時扮演救贖的角色。女性被要求背起「持家」的十字架來證明其存在意義,將自我退縮到極致,為父權至上的家庭價值奉獻到底。戰後的台灣,看似教育普及,女性在教育與就業上的條件較過往提升,但實則仍被牢牢困於「賢妻良母

」的框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