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人換證新北市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另外網站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也說明:經紀人 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 ... 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證。

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劉士豪所指導 林晏瑄的 職業訓練法「技術士」證照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不動產經紀人換證新北市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技術士、技術士證照、職業自由、三階理論。

而第二篇論文靜宜大學 觀光事業學系 楊正寬所指導 施芝菁的 導遊人員執業證取得政策之評估 (2011),提出因為有 導遊人員、執業證取得、政策評估、導遊人員考試規則、應考資格、職前訓練的重點而找出了 不動產經紀人換證新北市的解答。

最後網站譜 - 台南市政府則補充:全國95年~105年建物移轉棟數與不動產經紀人員統計圖. 500,000 ... 新北市100年~105年陳情檢舉及消費糾紛統計圖 ... 則欠缺同條例第13條第1項所稱「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不動產經紀人換證新北市,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職業訓練法「技術士」證照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不動產經紀人換證新北市的問題,作者林晏瑄 這樣論述:

我國「技術士」制度,或係處於我國整體證照制度相對「邊陲」,亦或係比不上憲法保障且屬核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制度,惟我國「技術士」制度,對於我國工商業基層技術之形塑,仍係居功厥偉;縱有前端「技術士證照」「技能檢定」制度,渠等後端「技術士證照管理」制度,仍係身負重任,不容忽視,惟渠等後端「技術士證照管理」制度,基於各種不同法令規範,自有各自不同中央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渠等態樣則係呈現多元且未臻有若干規律性。本研究則係以「文獻分析法」、「文件分析法」等質性研究方法而賡行研析我國「技術士」制度之於憲法上「職業自由」及「三階理論」之關係,研究結果略以,揆諸我國「技術士」制度發展現況檢視,技術士證照

公益目的及使用範圍,自有符合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所保障「生存權」及「工作權」上,蓋系爭工作權非僅保障人民職業上各種自由,且係積極性地由國家提供人民工作機會賡爾獲致收入而取得「財產」上歸屬確認之「財產權」延續生命生存權利,我國學者或實務上通說,似乎均未有援引德國憲法法院「三階理論」而直接涵攝至「技術士」證照制度者,自似乎尚不足以說明系爭技術士證照作為職業自由之限制,本研究僅能比附援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關「三階理論」等之解釋或裁判等,如此牽涉前開消費者、有取得技術士證照之從業人員及未有取得技術士證照之從業人員等各該面向相互折衝,自得作為「職業自由」之限制,另則亦應考量建立有關「技術士」前端考

照制度及後端管理制度通則各該法令規範,且與「職業訓練」脫鉤,併同配套建立技術士專屬管理法令(即各該分則規定)、「技術士」懲戒制度、「技術士」業必歸會、「技術士」在職教訓練換證時數及「技術士」證照退場機制等,同時積極整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類似「技術士」證照制度而建立較為統一「技術士」證照制度之總則或通則。避免各該民間團體不當地自行發展證照而結合「技術士」證照制度之委外辦理,歸整於「技術士」證照制度。此外,我國技術士制度迭受批評者,則係其中或有「證照合一」之主張,「證照合一」情況,通常係對於「職業自由」之解放,然對於職業市場秩序管理,或有不利,甚至妨害「消費安全」,自當改採「證照分離」,然「證照分離

」,或亦有對於「執業方式選擇自由」限制,然「職業自由」保障,同時亦應併同考量「消費安全」為洽,復以順應全球化發展,或可朝向澳洲「職能基準建構及訓練」經驗作法方向發展,且以「公私協力」,技術士制度或可以此作為目標作政策調整。

導遊人員執業證取得政策之評估

為了解決不動產經紀人換證新北市的問題,作者施芝菁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對導遊人員執業證取得政策實施後的結果評估。研究目的一則是透過文獻收集方法分別對一、不同的考試執行部門、二、臺灣和中國大陸以及日本,針對導遊人員執業證取得政策訂定比較同異之處。再則運用質性研究之深度訪談法透過半結構式問項,訪談政策利害關係人(policy stakeholders),收集受訪者對此政策之訴求、關切、爭議等觀點,以評估政策是否發揮篩選適格人才的功能。本研究結果顯示:一、應考資格提高為大專畢業以上是可行的,唯應讓本科系或具實務經驗的高中職畢業以同等學歷報考。二、現今考試題目鑑別度偏低;試題內容可運用圖片、地圖等方式以增加考題的鑑別度。三、延續現今口試由考選部負責;恢復華語

導遊口試。四、職前訓練之實務課程與師資不足,應增加實務方面的比例。五、加強對職前訓練委任機關團體的檢核監督。六、增加實習導遊制度。七、加強在職訓練,並作為3年換證時的換證依據。藉由研究結果之建議,提供給政府單位作為未來修改本考試制度時的參考依據,達到考、訓、用合一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