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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廣告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不動產經紀法規要論(6版) 和白宗益的 不動產租賃暨社會住宅相關法規彙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網路平台薦證廣告 - 【高點法律專班】也說明:公平交易 委員會昨天表示,消費者單純按讚打卡,屬於主觀概念,不會納入處理; ... 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2 項)食品.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金大鼎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研究所 曾品傑所指導 林秋辰的 從不實廣告規範論消費者選擇自主與資訊公開-以不動產交易為中心 (2014),提出不實廣告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實廣告、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消費選擇、資訊公開。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葉德輝所指導 何承禧的 預售屋銷售不實廣告之法律責任 (2011),提出因為有 預售屋、不實廣告、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不實廣告之法律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不實廣告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邱顯智/杜絕遊戲業者用不實廣告誘騙玩家轉蛋法應明確規定則補充:為確保消費者權益,經濟部應考慮在定型化契約中,明定如果業者有不實標示 ... 或錯誤而締約)、行政(消保法定型化契約、公平交易法之不實廣告)甚至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不實廣告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經紀法規要論(6版)

為了解決不實廣告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是考試院「不動產經紀人普考」之必考專業科目之一,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四大主題。本書除了解釋四大法律之立法內容,並且收錄近三年之考選部試題,以及考上學員之考試心得分享,提供給讀者如何準備國家考試之方法及秘訣,幫助你一次金榜題名。

不實廣告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11009年代觀景變觀墳周董告建商廣告不實
影片網址→http://youtu.be/475ZFAwB9Ck

豪宅鄰墳場 周董怒告建商2011年 10月09日【綜合報導】藝人周杰倫(周董)擁有7億元房產,他的母親葉惠美3年前幫他在新北市淡水區「台北灣」添購一間96坪、要價2756萬元的景觀豪宅預售屋,不料今年3月她登上21樓新屋觀景,竟發現豪宅面臨亂葬崗,觀景變成「觀墳」,她認為建商隱瞞實情,要求解約退款,建商反要求付違約金,周媽媽和周董怒告對方「廣告不實」,要求退還已付的826萬元,並付10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全案前天開庭,周杰倫與母親都未出庭,委由律師林信和處理。林昨強調:「周家打官司是要討公道,並給建商必要教訓。」周杰倫目前人在新加坡,他所屬的杰威爾音樂昨說:「杰倫支持母親採取法律行動。」

在地面看不到墓
周杰倫買的「台北灣」位於淡海新市鎮,主打海景造鎮社區,已開發1.5萬坪,興建1693戶,當時面高爾夫球場第1排戶每坪開出18萬至26萬元當地新天價,吸引不少台北市置產族,今年4、5月開始交屋。

周家律師林信和昨表示,當初周媽媽去看預售屋時,工地與展示中心不在同一地方,看到的預售屋立體圖旁邊都是茂密的林木,且該建案廣告強調「球場第一排......由大屯山系、觀音山嵐、淡水河景,與球場譜成的如茵極美之境。」都在描述景觀之美,從沒提到會俯瞰到一旁的亂葬崗墳墓區。他說,周媽媽簽約現場是工地,亂葬崗被山坡前排樹木擋住,站在地面根本看不到亂葬崗,若知道有墓地,周媽媽一定不會買。

墳墓已陸續遷移
林信和說,周媽媽今年3月發現觀景變成觀墳後,認為建商隱瞞實情且廣告不實,立刻要求解約及退回已付款項826萬8千元,建商態度強硬表示若要解約,就得付購屋價2756萬元的15%當違約金,金額約413.4萬元。周媽媽不滿表示:「我又不是違約,是你騙我。」認為建商「寶路開發建設」形同詐欺,因此在7月提告建商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並向公平會檢舉。

「台北灣」專案經理陳慶龍昨說,當時寶路開發委託甲山林廣告銷售,已要求現場展示新北市墳墓遷移公文,會出現糾紛,可能是當時銷售人員說明不夠完整。他說,社區旁那塊有墓地的土地因為屬於森林保護區,地上不能有建物,已陸續遷移,近千坪土地由寶路開發負責綠化,該棟其他住戶都未退屋,葉惠美提告,讓他們感到「很悶」。

甲山林廣告昨則回應,承接建案前並不曉得旁邊有墓地,銷售一半才發現有,即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遷移,沒有所謂「未告知」的疏失。

「移屍還是凶宅」
《蘋果》記者昨至現場勘查,發現墓地已遷移,現場已整地完畢。現場陰廟萬善堂廟方人員表示,原址確實都是墳墓。新北市民政局表示,墓地已遷移完畢。不過周家律師林信和強調:「這就像是凶宅,你把屍體移走了,還是凶宅啊!」

對於這起糾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發言人孫立群說,本案在到要交屋階段才發現社區旁有墓地,若建商當初以窗外綠帶景觀為廣告,違背有墳墓之實,就可能觸法。依《公平交易法》相關罰則,廣告虛偽不實最高可罰2500萬元。

下月傳喚周媽媽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張佑齊表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要求銷售人員有義務告知周邊環境瑕疵,如墓地、高壓電塔等嫌惡設施,依據《民法》92條「不作為詐欺」,也就是事實未告知或刻意隱瞞,消費者除可退戶,也能要求減少價金,或進入法律程序,由法院判決。

由於前天開庭時周家律師和建商各說各話,法官為釐清真相,定下月1日傳喚周媽媽葉惠美出庭說明。

周杰倫檔案及房產投資
◎職業:歌手、演員、導演
◎年齡:32歲
◎身高/體重:
175公分/63公斤
◎學歷:淡江中學畢
◎身家:估計40億元
◎酬勞:廣告:3000~4000萬元 電影:5000萬元
◎投資房產(共約7億元):
元大欽品(北市牯嶺街):1戶、12樓、76坪,市價4000萬元
元大一品苑(北市博愛特區):2戶、各150坪及80坪,外加10個車位,市價3.8億元
荷蘭灣(新北市淡海新市鎮):3戶、各100坪,市價共5400萬元
台北灣(新北市淡海新市鎮):1戶、96坪、市價2756萬元
比佛利山莊(美國洛杉磯):傳斥資2億元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新聞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25819/IssueID/20111009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43024520

從不實廣告規範論消費者選擇自主與資訊公開-以不動產交易為中心

為了解決不實廣告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的問題,作者林秋辰 這樣論述:

我國不動產糾紛甚多,特別在雙方就締約內容的認知不一致時,產生許多爭議。有鑑於此,本文特別就消費資訊議題中廣告責任為著墨,嘗試以企業經營者所應負擔之廣告責任說明之。首先,本文就商品廣告的概念及功能為初步說明。接著,從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之觀點,解釋兩法對於廣告不實的認定方式,並為比較說明。複次,介紹商品廣告的類型,區分一般違法類型及特殊違法類型,另外,檢視不動產廣告案例,包含工業住宅廣告、夾層建築廣告、視野景觀廣告、公共設施廣告以及建物面積廣告,研究目前最高法院之見解,並提出個人淺見。最後,從客觀要件及主觀要件討論不動產廣告責任。在客觀要件中,主要討論雙方的議約範圍及消費者認知之關聯性。並

於主觀要件,企業經營者對於重要消費資訊應為主動告知,另外,廣告排除條款依據對消費者的公平性為不同解釋,力求雙方交易公平以及契約自由,期待透過相關討論,建立廣告責任之基本架構。

不動產租賃暨社會住宅相關法規彙編

為了解決不實廣告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的問題,作者白宗益 這樣論述:

  雖然上網查詢各項法規不難,但若要隨時查詢並對照類似法規的內容,就需要一本可以隨時翻閱並標註重點的法規彙編。本書蒐羅所有不動產租賃以及社會住宅相關的各項法規,這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您不可或缺的工具書。

預售屋銷售不實廣告之法律責任

為了解決不實廣告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的問題,作者何承禧 這樣論述:

預售屋,係指向主管機關領有建築執照,但建築物尚未建造完成,以該即將興建或將完成之建築物預先為交易標的之物。預售屋在不動產交易市場中,由於其按工程進度給付價金及自備款少之特色,因而占台灣不動產市場交易種類極大之比率。然而,預售屋因其將來給付之性質始然,消費者必須仰賴廣告之內容,得知該預售屋如興建地點、建築種類、交易條件等交易資訊,並以該交易資訊做為是否購買該預售屋之參考。由於消費者須衡量自身經驗、智識、客觀情狀等要素,對廣告內容吸收後,做出締約之決定,從而如企業經營者提供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內容置於廣告之中,將因交易資訊之不真實,導致消費者做出錯誤的決定,因而受有損害。現行不實廣告之主管機關為公平

交易委員會,然而公平交易法之目的,係為保障市場公平競爭狀態,然因現行消費者保護法未具體規範,公平交易委員會將肩負保障消費者之角色,以行政規制之力量將不實廣告之排除,其偏向於契約簽訂時履行前之管制。 不實廣告於預售屋銷售,最常引發爭議之時期為交屋後,當消費者發現實際建物狀況與廣告所述內容不同時,即主張解除契約,相關法律責任應運而生,本文除將討論法律責任之課予外,亦將納入日本法討論是否得就廣告內容為特定規範,此規範由事業自行提出屬自律性質,以減低目前公平交易委員會過重的取締負擔,試圖自源頭疏減訟源,以避免預售屋銷售不實廣告流竄於不動產交易市場。關鍵字:預售屋、不實廣告,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

、不實廣告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