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等同無罪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不起訴處分等同無罪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言頁寫的 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3版) 和劉志原,書品文化的 都是巨蛋惹的禍:台北小巨蛋接管內幕大公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解說式-刑事程序法典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第 6 條(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 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度顯較羈押處分輕微,若將其與羈押處分等同視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東華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林家祺所指導 謝至和的 政府採購圍標法律責任之研究 -以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交錯適用為核心 (2018),提出不起訴處分等同無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裁罰性不利處分、政府採購、管制性不利處分、追繳押標金、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效、行政調查、一行為不二罰、圍標、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陳鋕雄所指導 吳君婷的 營業秘密刑事訴訟之困境-以營業秘密法修法後之刑事實務判決分析為中心 (2015),提出因為有 營業秘密法、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刑事責任、競業禁止的重點而找出了 不起訴處分等同無罪的解答。

最後網站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評釋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是以除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二款所定原因,得再行起訴外,別無救濟或變更方法。其於法院審判時, 「準無罪判決」來處理。既然如此,實體不起訴處分的禁止再訴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不起訴處分等同無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3版)

為了解決不起訴處分等同無罪的問題,作者言頁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刑事訴訟法向來是令考生們感到頭痛的科目,不但在學習方式上與實體法大相逕庭,對於相關程序的瞭解若欠缺司法實務經驗,具體如何執行通常也難以想像。此外,由於程序法上的爭點往往環環相扣,因此在學習上若能透過相關爭點以及重點式的概念連結,讀者在準備考試的過程中將能夠達到事半功倍之效果。本書試圖以淺白的方式,並透過大量圖表,幫助讀者迅速掌握刑事訴訟法各章中的考試熱門爭點,佐以大量實務見解以及學說理論,不僅能幫助讀者快速入門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對於已有一定基礎的讀者也能起到快速複習的功用,絕對值得即將上榜的您入手一本!  

政府採購圍標法律責任之研究 -以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交錯適用為核心

為了解決不起訴處分等同無罪的問題,作者謝至和 這樣論述:

圍標行為破壞政府採購制度,影響投標廠商間公平競爭,政府採購法除對之科以刑事責任外,尚有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以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行政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所欲達成之目的不同,因此在責任成立要件之解讀上,具有各自之獨立性,且行政責任成立與否,不受刑事責任拘束,縱使刑事部分受不起訴或無罪宣告,招標機關仍得自為調查並本於職權認定事實後加以裁處。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間是否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涉及該行政責任是否為適用行政罰法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本文認為,追繳押標金處分單純科以圍標廠商金錢上之不利益,實質效果等同罰鍰,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有行政罰法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處分,具有向後避

免其他招標機關免受不良廠商惡害之積極管制目的,管制性不利處分,無行政罰法之適用,得與刑事罰併為裁處。實務認為追繳押標金屬管制性不利處分,追繳時效自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起算,本文歸納司法實務判決所建立之時效起算時點,認為追繳時效應自招標機關「明確知悉」廠商圍標情形之時起算,包括何人、於何地、就何標案等均清楚知悉。此時點之具體化,除招標機關已握有足夠事證達於明確知悉之程度時,應自該時起算外,本於偵查不公開、起訴書無公示程序及無罪推定原則,原則上以圍標情事經法院調查後,「於刑事法院宣示判決時」做為招標機關確知之時點應屬妥當。

都是巨蛋惹的禍:台北小巨蛋接管內幕大公開

為了解決不起訴處分等同無罪的問題,作者劉志原,書品文化 這樣論述:

  一通監聽電話,引發檢調單位展開台北小巨蛋圍標案的調查;一件尚在檢調手中的圍標案,導致台北小巨蛋從東森巨蛋公司手中被台北市政府強制接管;一場法庭開審,引起一位司法記者的興趣。圍標案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台北小巨蛋依舊在,但人事已非,一切都回不去了,東森巨蛋公司賤價賣掉,捲入圍標案的人雖判決無罪,但起訴時大肆報導、感覺自己是落水狗,無罪卻無人聞問。而東森和台北市政府從行政訴訟,打到刑事、民事官司,事件還未落幕。我們不是法官,只是看倌,不能斷是非,但可以看看無罪確定的圍標案怎麼引發十幾年的多場官司,看看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營業秘密刑事訴訟之困境-以營業秘密法修法後之刑事實務判決分析為中心

為了解決不起訴處分等同無罪的問題,作者吳君婷 這樣論述:

營業秘密法增定刑事責任施行後,許多企業期盼可藉此達到嚇阻營業秘密被侵害之效果,然事實上修法後迄今數年,在提起侵害營業秘密的刑事告訴案件中,企業欲證明系爭案件中的相關資訊,能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有相當之難度,故提起侵害營業秘密刑事告訴之企業,遭不起訴處分案件之數量遠比遭起訴定罪的判決數量多出許多,亦常見許多企業對其離職員工提起侵害營業秘密之告訴,嗣後遭地檢署認定並無違法之情事而為不起訴處分,顯然營業秘密法施行後,是否真能達到讓企業有效保護其營業秘密之結果?容有討論空間。本論文將以營業秘密法增定刑事責任施行後之刑事判決內容為研究分析對象,分析內容包含有罪與無罪判決之具體個案及聲請

交付審判之案件,法院如何認定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之客觀構成要件以及主觀構成要件之判決理由。另因在營業秘密法刑罰化前,實務上多以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處理侵害營業秘密之案件,故本文同時就營業秘密法刑事責任增訂後,法院在審理涉及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與營業秘密法主客觀構成要件間之競合關係,整理分析法院如何認定具體個案中,行為人是否違反營業秘密法及洩漏工商秘密罪,並嘗試分析侵害營業秘密行為人遭認定有罪與無罪之原因,整理歸納於具體個案中,何以企業無法成功主張營業秘密遭侵害,作為未來提供企業防範營業秘密遭侵害之參考,亦將嘗試提出企業應如何事前建制有效之合理保密措施,保護其營業秘密不受侵害,

而在營業秘密不幸受侵害時,確實能有效主張其權益受損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