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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研究所110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和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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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世新大學 財務金融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高瑞鴻所指導 蔡燕玲的 COVID-19 疫情期間企業授信策略之研究 (2022),提出中原大學研究所110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企業授信、信用評等、授信5P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財務金融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吳威震所指導 陳姿羽的 觀光夜市攤商對行動支付持續使用意願之研究 (2022),提出因為有 行動支付、科技接受模式、持續使用意願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原大學研究所110的解答。

最後網站招生資訊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則補充:研究所 招生公告. 大學部招生公告 ... 110學年度碩士及碩士在職班完成報到名單及備取生可遞補名單公告110.09.17. 2021-09-17. 110學年度博士班完成報到名單及備取生可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原大學研究所110,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為了解決中原大學研究所110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 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 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 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 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本次改版也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   之前改版已經把所得稅法規與例題做一次詳細改寫,納稅義務人得就薪資特別扣除 額或列舉特定費用扣除擇一適用也把它放入例題中詳解計算,所以計算

題的改變幅度比 較大,報考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考試科目的同學要詳加練習。而有關租賃所得中的包租代管與公益出租之所得減免與必要損耗及費用率規定,也因為法規與免稅額度變更在本次改版一併修正。   本版除了近 3 年來代表性的考題加以解答而收錄成例題,並加入 111 年度會計師稅 務法規考題,對於大家的學習與準備考試應該會很有幫助。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 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 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COVID-19 疫情期間企業授信策略之研究

為了解決中原大學研究所110的問題,作者蔡燕玲 這樣論述:

本研究將以台灣地區某資訊通路商之「授信策略」為主,進行客戶狀況之比較,是否可以透過信用風險模組影響因子來訂定出更為符合現況之授信機制,授信因子的部份透過專家訪談來分出重要性為何,並以敘述性進行分析,找出最重要的因子,來幫助資訊通路商來針對授信策略進行調整,並且利用2018年1月到2021年12月共計48個月樣本數150家的賒銷、收現的客戶應收帳款來解析疫情前後整個應收帳款,從客戶基本資料表、每月銷售統計、應收帳款報表來進行整理,計算應收帳款平均加權週轉天數的差異,從每月的資料整理成每年進行群組比對。由實證結果,該資訊通路商的交易型態94%是賒銷,應收帳款加權平均的轉天期的長短,說明疫情之前周

轉天期較短,疫情之後因周轉問題慢慢浮現,導致應收帳款回收天期較長,故利用此深入探討的機會檢視授信策略修正,整理了所有應收帳款收款率及應收帳款加權平均周轉天期的結論後,進行檢討授信策略政策,發現除了風險因子特別注意之外,應加強與客戶交易後的應收帳款管理,故提出建議,修正公司的信用評等表,建議其業務部門及授信部門將此點列入參考數據,後續將可以做風險控管及客戶分級。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中原大學研究所110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觀光夜市攤商對行動支付持續使用意願之研究

為了解決中原大學研究所110的問題,作者陳姿羽 這樣論述:

近年來,由於全球網路及科技的普及化,已經從現金或信用卡交易發展到行動支付。多元化的支付已是現今交易趨勢,行動支付儼然成為消費大眾生活中的一部分。只需透過智慧型手機,就能利用行動條碼或QR Code給予店家輕鬆付款。 在夜市攤商支援多元付費管道的前提下,將有望提升行動支付使用率,過去較少以夜市攤商使用行動支付角度切入之相關研究,故為本研究動機之一。本研究以寧夏夜市商圈中取樣已使用行動支付裝置的攤商作為研究對象,蒐集相關寧夏夜市及臺灣夜市的報章雜誌、國內外論文、網路資料,並分析整理多篇行動支付相關文獻與店家初訪資料,完成本研究的模型建構與問卷設計。利用SPSS統計軟體進行樣本分析法

來驗證各項研究假設,根據實證結果發現在「感知有用性」、「感知易用性」、「供應商特質」、「消費者意願」會影響使用意願,而「感知風險與成本」、「政府推廣」則不影響使用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