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於核保理賠時需蒐集當事人之特種個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另外網站下列何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testcells.com也說明:... 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 III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 ...

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 葉啟洲、李志峰所指導 張一合的 論保險法最大善意原則及對價平衡原則,與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上爭議 (2014),提出保險業於核保理賠時需蒐集當事人之特種個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最大善意原則、對價平衡原則、個人資料保護法、敏感性個人資料、資訊自決權、書面同意、告知後同意原則、蒐集限制原則、免除告知義務、過渡條款。

最後網站明台六十載·共創新未來則補充:業務 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特種個資(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在法令許可範圍內者)。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要保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險業於核保理賠時需蒐集當事人之特種個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保險法最大善意原則及對價平衡原則,與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上爭議

為了解決保險業於核保理賠時需蒐集當事人之特種個資的問題,作者張一合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又稱之為「最大善意契約」或「誠信契約」,歸因於保險契約之制定需仰賴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善意與誠信,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最重要者為保險法上據實說明義務及危險增加通知之義務,此二義務要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提供大量個人資料,俾使保險制度能順利運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關於敏感性個人資料部分之蒐集、處理、利用部分遲遲尚未施行,連帶影響保險法上據實說明義務及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履行無所適從。 自外國立法例觀之,個人資料保護隨著資訊發展而逐漸受到各國重視,爰參考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之隱私保護原則、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亦提出隱私保護暨個人資料跨國傳遞指導原則,對於美

國、英國及日本保險實務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分別制定不同措施。美國最早提出告知後同意原則,並由美國保險監理協會制訂保險資訊與隱私保障標準模範法典予以落實;英國則遵照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特別制定特種個人資料處理原則,將個人資料種類予以不同程度化區分;日本對於個人情報保護法除金融廳制定金融領域下指針外,其生命保險協會及損害保險協會分別制定生命保險業之個人情報處理指針及損害保險公司之個人情報保護指針。基此,以上各國之立法及保險實務運作,亦為我國制定保險法第177條之1之參考依據。 惟保險法第177條之1於主體面、客體面、內容制定、免除告知義務規範及過渡條款之設計等皆有可議之處。本文分析保險法上

據實說明義務及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與個人資料同意權之衝突,並依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委託研究計畫及行政院草案,以立法沿革及法規面逐一剖析保險法第177條之1之妥適性並給予立法建議。希冀本研究能有助於保險實務上對於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制定,予以明確且完善之配套措施,並為保險法第177條之1開啟新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