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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魏啓林寫的 臺灣的票券金融 和蘇佳善的 中華民國合作社法規彙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也說明:保險業資本適足率. 依下列公式計算:. 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 /風險資本)×百分之一. 百. 第二條自有資本及. 第三條風險資本之計算. ,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保. 險業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國際票券金融職工福利委員會 和獨立作家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金融研究所 李桐豪所指導 吳啟林的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適足率探討 (2005),提出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集團、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管理、資本適足。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曾宛如所指導 葉鼎煜的 金融監理行政中立問題之研究–以開發金經營爭奪戰法令形成為例 (2005),提出因為有 金融監理、金融監理法源、行政中立、行政立法程序之迴避、偏頗、獨立性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的解答。

最後網站7大指標檢視22家壽險公司(上)則補充:風險基礎資本額(Risk-Based Capital,簡稱RBC)就是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的制度,以風險為基礎,用來計算股東因經營保險業,所需要的資本,透過計算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臺灣的票券金融

為了解決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的問題,作者魏啓林 這樣論述:

  本書記錄台灣貨幣市場的發展及傳承經營經驗,票券金融,台灣之光!   國際票券金融公司選擇在40週年慶時出版此書,旨在記錄台灣貨幣市場的發展,傳承40年來的經營經驗,為台灣直接金融做出貢獻。本書兼顧貨幣市場之理論與實務,偏重於最新市場變化及交易趨勢,書中引用多項個案實例與圖文,生動活潑。譬如,針對一年以上固定利率循環商業本票(FRCP)及外幣債券業務,以案例實務討論,由各業務面探討票券業的經營策略與風險管理,每一課題均選擇代表性的案例分析,深入淺出解析交易工具特性與交易型態,相較同類票券金融專書可形成互補。   本書第1章回顧了台灣貨幣市場的發展,對票券的主要交易工具及市場交易制度進行剖

析。第2章至第4章,針對票券初級及次級市場的運作架構分析,闡述市場參與者多元化的優點,進而探討貨幣市場的指標利率。第5章及第6章分析台灣債券市場的運作架構,涵蓋台幣與外幣債券業務。第7章討論利率衍生性商品,以票券金融業的實務經驗,分析固定收益商品所扮演交易及避險的功能。最後,第8章至第10章論述了票券金融的競爭策略,資產負債的管理實務,討論風險管理的新趨勢,以及票券金融競爭力的關鍵因素。   期待本書的出版可對票券金融業從業人員,企業界的財務金融人員,以及大專院校研習財務金融之莘莘學子,提供幫助。   作者簡介 魏啓林   【學歷】   英國倫敦大學帝國理工學院管理碩士   法國巴黎

大學經濟博士   【現職】   國票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   國際票券金融公司董事長   臺灣大學商學研究所兼任教授   【經歷】   台灣土地銀行董事長   台灣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所長   行政院秘書長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董事長   中興票券金融公司( 現為兆豐票券) 董事   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   台灣證券交易所董事   行政院長「國家一等功績」獎   教育部長第一屆「大學暨獨立學院教學特優教師」獎(台灣大學教授)   財政部長頒第一屆「財政金融優秀人員」   (首屆銀行首長類第一名)2003年12月    蔡佳晋   【經歷】   國際票券金

融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國際票券金融公司副總經理   國票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   京城銀行獨立董事   聯茂電子公司獨立董事   大中票券金融公司資深副總經理   【學歷】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學程金融組碩士   【現職】   國際票券金融公司董事、總經理   IBF Financial Holding Co.,Ltd 董事   台灣票券金融公司董事    引言 第1 章 台灣貨幣市場發展 ●票券業發展歷程 ●貨幣市場架構及交易工具 ●貨幣市場功能 第2 章 票券金融初級市場 ●初級市場的特性 ●商業本票的類型 ●自保商業本票 ●他/ 免保商業本票 ●一年期以上固定利

率循環商業本票(FRCP) ●FRCP聯合承銷案 ●免保證商業本票聯合承銷案實例 ●交易範例 第3 章 票券金融次級市場 ●票券次級市場的特性 ●短期票券交易方式 ●會計處理方式 ●次級交易計算公式 ●交易範例 第4 章 票券金融市場指標利率 ●前言 ●貨幣市場指標利率 ●指標利率的編製與揭露 ●指標利率的運用 第5 章 台幣債券交易 ●債券市場源起 ●台灣債券金融商品 ●台灣債券市場結構 ●債券交易實務 ●附條件交易實務 ●未來面臨的挑戰課題 第6 章 外幣債券交易 ●台灣發展外幣債券沿革 ●外幣債券的種類及特性 ●外幣債券市場現況 ●外幣債券投資的風險 ●殖利率曲線市況與利差 ●信

用利差(Credit Spread) ●交易範例 ●境外外幣附條件交易市場 ●外幣債券附條件的發展 第7 章 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 ●前言 ●利率交換交易實務 ●利率期貨市場的發展 第8 章 票券金融風險管理 ●前言 ●市場風險(Market Risk) ●信用風險(Credit Risk) ●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 ●資本適足率管理 第9 章 票券金融的經營 ●前言 ●票券業務 ●債券業務 第10 章 票券金融的資產負債管理 ●前言 ●票券金融的經營管理特性 ●影響資金調度之因素及操作策略 ●實務說明 附錄及參考文獻 ●附錄I:英漢名詞對照 ●附錄II:國際票券金

融公司大事記 ●附錄III:國際票券金融公司歷屆董事長及總經理 ●參考文獻   作者序   一國經濟之發展,金融業最具指標意義,金融市場之效率則以直接金融的占比為評比,世界銀行資料顯示,無論是高所得或中等所得國家,直接金融占比過去23 年間整體均呈上升趨勢,G20 國家的直接金融比重從1990 年約55%,近年上升到大約67%,高所得國家中,美國的直接金融比重一直相對較高,2007年約為85%,近年上升到87%,日本及德國在90 年代,直接金融的比例在40-50% 左右,但近年大約上升到70%,根據中央銀行統計,台灣直接金融比重約在20%,相較歐美先進國家顯屬偏低,由此可見,台灣的直接金

融市場未來存在很大的成長空間。   票券金融扮演直接金融重要角色,票券金融公司為貨幣市場主要造市商,為客戶量身訂作,提供各天期與不同商品報價,讓資金供給者與需求者都能取得各自需求的商品與資金,台灣的貨幣市場初級與次級市場成交量均大,為中央銀行短期利率指標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是中央銀行進行公開市場操作的重要管道,為政府調節貨幣供給及執行金融政策發揮了穩定功能。此外,台灣的票券金融公司,也配合中央銀行,協助調節銀行體系的準備部位,在金融機構為因應營運資金需要,進行短期借貸所形成的拆款市場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1970年代以前,台灣的金融體系以傳統公營銀行為主導,隨著經濟持續發展,外匯存底

快速累積,貨幣供給額攀升,劉大中等中央研究院院士於1974 年倡議建構台灣的貨幣市場,主張控制貨幣供給穩定物價,促進資金運用的效率化與利率的自由化,成為中央銀行調節金融的場域。中央銀行並和財政部推動發行銀行承兌匯票、可轉讓定期存單,鼓勵企業發行商業本票,逐步建立了台灣的貨幣市場。   1976年以還,台灣的專業票券金融公司逐步成立,有制度有組織的貨幣市場開始運作,為台灣利率自由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隨著貨幣市場規模的擴大,短期資金配置效率最佳化,經濟體系各部門具備了更大的彈性,得以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的變遷,由此可知,台灣的票券金融公司在貨幣市場的重要性,為了擴大票券金融公司業務範疇,主管機關乃於

1997 年起陸續開放自行買賣政府債券、公司債經紀、自營業務及外幣債券自營業務,自此,台灣票券金融公司大幅擴展固定收益商品市場,擴大造市商之功能,發揮了利率交易商及經紀商本質。   金融市場的改革永無止境,猶記得1990 年我任教台灣大學曾接受財政部金融局委託,主持「銀行國際化與新業務開發」專案研究,研究結論指出:「主管機關應研究我國金融中心之金融業是否發展某種特色,例如倫敦在貨幣市場的流動性與透明度優於其他中心,法蘭克福則在商業票券清算的品質速度最獲肯定」,建議「政府應有建立國際金融業之規畫,擬訂金融產業的發展政策,積極輔導我國金融業成為國際性企業」,堅信以特色金融為基礎,才能發展出區域分

工之金融中心,台灣專精的票券金融公司,造就了活絡的貨幣市場,是我國發展直接金融的有利條件,成為台灣特色金融。   1997年,我受台灣綜合研究院委託,主持「台灣推動不動產抵押債券證券化制度之研究」,建議台灣應及早建構資產證券化市場( 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隨後於2002 與2003 年立法公布)。1997 同年,我於台灣大學商學研   究所指導「台灣票券金融業之產業結構與經營策略分析」論文,研究發現「政府政策對台灣票券金融公司之發展,與貨幣市場之成長,影響甚鉅,由於有組織貨幣市場之建立,與多元化票券金融市場之塑造,均係政策主導之貢獻,然而,隨著票券金融市場的日趨競

爭,政府政策卻未同步適度之開放」。   2001 年,為了提升金融資產之流動性,受財政部委託,我邀集了20 餘家銀行與票券金融公司創立了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並擔任首任董事長,建立了財政部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地位,加速了台灣金融機構抵押資產的流動性,與金錢債權的評價服務。2001 年同年,我擔任中興票券金融公司( 現為兆豐票券金融公司)董事,感受到台灣票債券市場的活潑特性,因此,在2003 年擔任台灣土地銀行董事長時,向財政部申請發行「台灣工業銀行企業貸款債權證券化受益證券」,為台灣第一宗資產證券化商品,這是「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制定後第一個具體成果。並在2004 年著手規劃「台灣土地銀行受託經

管世平興業應收帳款證券化受益證券」,這是台灣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問世以來,首次以企業應收帳款債權作擔保,委託受託機構循環發行資產擔保之短期商業本票(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 ABCP) ,此後台灣資產證券化商品蓬勃發展,除增進金融市場投資商品多元化發展外,亦連結了間接金融與直接金融市場,提供金融業更大的經營發展空間。   英國倫敦金融城(City of London) 市政府委託Z/Yen 顧問集團建立全球金融中心指標 (Global Financial Centres Index,GFCI),每半年就57個金融指標,調查全球2900 多個金融機構,對全球近

100 個金融城市評比,以2017 年3 月之全球金融中心排名;倫敦為世界第一,紐約第二,新加坡第三,香港第四,東京第五名,其餘城市為:上海(13 名),大阪(15 名),北京(16名),深圳(22 名),首爾(24 名),台北(26 名),曼谷(36 名)。   顯見,台灣發展為亞洲之區域金融中心之一,仍有很大努力空間,票券金融做為特色金融,應為台灣金融競爭力之重要元素。   主管機關近年來推動多項創新前瞻的金融政策,包括金融進口替代;大幅鬆綁銀行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開放證券商與壽險公司 申辦OSU(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與OIU(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開放台灣金融業協助

大陸網購進行代收代付;推動金融科技創新,並持續法規鬆綁等。可以看出主管機關改革開放的決心,然而,票券金融業務的實質鬆綁卻有限,經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多年努力,雖曾小幅增刪修訂,但「票券金融管理法」自2001 年施行以來,已多年未曾積極檢討法令之合宜性,逐漸不敷產業發展之實際需求,正面表列之業務管理及嚴格的跨業規範,限制了金融創新的發展潛力。   金融管理體制改革係世界性趨勢,例如英國、澳洲、日本、新加坡等金融先進國,均制定新法。以韓國為例,過去韓國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資產運用公司及信託公司等,係分別依各個不同的法規成立,致每一法規所適用的規範亦不同。因此,雖從事相   同的金融功

能,卻適用不同的法規規範,導致法規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與投資人保護呈現空白現象。   韓國在東亞金融風暴後,積極推動金融改革,2003 年提出「資本市場整合法」,參考英國、澳洲金融改革立法,擬定一部規範更為廣泛的法律,伴隨「資本市場整合法」之制定,將以往由很多不同管理金融市場的法律體系,三分為「銀行法」、「資本市場整合法」及「保險業法」。由於法律規範趨於單純化,透過規範的減少,提高了監督效率,提昇了金融機構的附加價值與全球競爭力,韓國首爾乃成為東北亞的金融中心。   台灣金融業採分業管理模式,對於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票券金融公司及保險公司等,分別

制定個別法規,管理各個金融機構的業務,即使在性質上從事同一種金融功能,亦各按不同法規辦理。例如銀行兼營票券業務,其保證及負債倍數與票券業不同,當公司名稱不同時,管理該業務的法規也跟著不同,產生了保護投資人的基礎也不同的問題。未來可思考從「行業別管理」改進為以「業務功能別管理」。   即對於具同一經濟功能之金融商品行為,不論任何業種,皆適用同一法規管理,使金融產業間具備公平競爭基礎;投資人對於同一種金融交易亦可獲致同一水準的保護。由於現行法規對票券金融業採最嚴格之監理標準,使票券金融與其他金融之競爭居於劣勢,影響台灣直接金融之票債券市場的規模與功能。   當前,專業票券金融公司風險控管嚴謹,

逾放比率平均低於銀行業,資本適足率平均高於銀行業,已具備妥慎風險管理能力,經營成效穩健,擴大票券金融業之保證與負債倍數,增加經營範疇,有助於台灣貨幣市場的蓬勃發展。以主管機關之政策發展「金融科技創新」而言,票券金融業嫻熟證券化商品之操作,並有信用風險管理的豐富經驗,可針對中小企業發展網路借貸之金融科技創新,即中小企業之票券金融上網,對目前以中大型法人為主的票券金融業而言,將可保有現有主體核心業務並另闢藍海新商機。檢視全球著名的高盛銀行(Goldman Sachs) 發展經驗,早期亦以買賣商業本票為核心業務,成為美國最大的商業本票經紀商,其保證倍數達30 倍,票券業務為高盛多年來競爭力最大的基礎

業務,後來高盛銀行終能將業務範疇擴大到其他貨幣市場工具與債券交易,創新大宗交易業務的基礎。   國際票券金融公司( 國際票券) 係台灣歷史最悠久的三家票券金融公司之一,於1977 年元月15 日成立,迄今屆滿40 週年,多年來員工人力素質穩定提昇,現有200 名員工之中,碩士以上學歷高達六成,近年來鼓勵同仁取得CFA、CFP 及FRM 等國際金融專業證照,為台灣金融市場培養了無數利率專業人才。國際票券秉持領先創新的精神,於1997 年3 月率先開辦中小企業保證承銷業務,11 月又首開先例承銷無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1981年辦理股票公開發行,1986 年為第一家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票券金

融公司,一路走來篳路藍縷,耕耘貨幣市場及債券市場數十年,對於台灣貨幣市場之造市功能與提供流動性,居功厥偉。   國際票券金融公司選擇在40 週年慶時出版「台灣的票券金融」一書,旨在記錄台灣貨幣市場的發展,傳承40 年來的經營經驗,為台灣直接金融做出貢獻。本書兼顧貨幣市場之理論與實務,偏重於最新市場變化及交易趨勢,書中引用多項個案討論實例與圖文,生動活潑。譬如,針對一年以上固定利率循環商業本票(FRCP) 及外幣債券業務,以案例實務討論,由各業務面向剖析,探討票券金融的競爭策略與風險管理,每一課題均選擇代表性的案例分析,深入淺出解析交易工具特性與交易型態,相較同類票券金融專書可形成互補。期待本

書的出版可對票券金融業從業人員,企業界的財務金融人員,以及大專院校研習財務金融之莘莘學子,提供幫助。   本書第1 章回顧了台灣貨幣市場的發展,對票券的主要交易工具進行剖析,闡述市場交易制度,以及貨幣市場之功能及特性。第2 章至第4 章,針對票券金融初級及次級市場的運作架構,分述獨有的活絡特性,以及市場參與者多元化的優點,進而成為金融市場的重要參考指標利率,發揮了協助金融商品訂價的功能。第5 章及第6 章分析台灣債券市場的運作架構,涵蓋台幣與外幣債券業務。第7 章討論利率衍生性商品,以票券金融業操作的具體經驗,分析固定收益商品所扮演交易的避險功能。最後,第8章至第10 章論述了票券金融的競爭

策略,資產負債的管理實務,討論風險管理的新趨勢,以及票券金融競爭力的關鍵因素。   因應金融全球化、科技化的浪潮,票券金融若能以更創新的思維,扮演直接金融的推動元素,促進票券金融經營能量的脫胎換骨,將是本書的最大願望。本書之完成,在此要感謝蔡佳晋總經理與張安發協理之執行編纂,以及林寶宏、王怡仁、張翊倫、蔡緒文、郭易奇、林秀雯、許勝凱、黃佩盈諸同仁之協力編輯。   票券金融造就了台灣成為亞洲最活潑的貨幣市場,帶動台灣最具效率的利率自由化,成為中央銀行遂行貨幣政策之最佳造市商,企業短期資金融通的最佳夥伴,並協助國內經濟健康發展,在台灣金融史上已留下重要的歷史定位,發揮之功能及貢獻不可抹滅,堪稱

為台灣之光。在此,謹祝賀「國際票券金融公司」成立40 週年,生日快樂!   魏啓林 國票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 國際票券金融公司董事長 2017年9月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適足率探討

為了解決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的問題,作者吳啟林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在全球競爭態勢下,國際間金融集團的演進及整合趨勢已蔚為風潮。我國亦在二00一年六月廿七日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使金融集團的形成有了法源,跨業經營的模式也成為台灣金融集團的普遍現象。而隨著金融改革的開放、國際化的潮流,跨業經營使得金融集團的營運多樣化,伴隨而來的,是所承擔的風險也隨之增加。因此,金融集團的風險管理將是我國在陸續開放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後所必須謹慎面對的問題。而在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中,最重要的,即金融集團資本適足性的監理問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明定,金融控股公司之集團自有資本適足率應達百分之一百,然觀其辦法,卻僅以簡單的加減乘除運算求得該資本適足率,似乎很難站得住腳,然而,美、日

對金融控股公司並無集團自有適足標準之相關規定,似乎隱含著,既然金控旗下的子公司之資本適足都符合規定時,整個集團的風險狀況應該是安全的,就無關乎金控的資本適足了。本研究將透過各國金融控股公司相關規定的比較以及我國訂定資本適足率的法源依據來探討這樣的一個迷思。

中華民國合作社法規彙編

為了解決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的問題,作者蘇佳善 這樣論述:

完整彙編合作社相關法規235種,一本就通!   消費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產合作社、供給合作社   勞動合作社、運銷合作社、利用合作社、公用合作社   專門為各類型合作社編撰的法規工具書!   全書分成三篇,第一篇以憲法中提到合作事業之條文為主。第二篇為合作社專屬法規,分成內政(11種)、金融(18種)兩大類。第三篇是非合作社專屬法規的法條,亦即以合作社專屬法規之外的法條為對象,條文中涉及到合作社、合作農場、合作事業等事務者,均歸類在此篇,包括內政(18種)、金融(62種)、農業(45種)、財政(28種)、經濟(10種)、勞動(5種)、衛生福利(7種)、原住民(6種)、交通(8種)、

教育(1種)、法務(5種)及其他(10種)等十二大類法條。另對於因時代環境變遷而廢止的合作法規(84種),經彙整後呈現在附錄中。本書編寫方式獨特,如同合作社法規全書,除了具有學術參考價值,亦可協助合作社界人士瞭解合作社法規所涉及的領域與範圍,更可以讓社會大眾認識臺灣的合作社事業。 本書特色   1.完整彙編合作社相關法規235種。   2.專門為各類型合作社編撰的法規工具書!   3.政學兩界一致推薦,改變您對合作社的認知! 名人推薦   【逢甲大學合作經濟學系教授、財團法人台灣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董事/于躍門;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文仕;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暨研究所教授、前行政院

政務委員/馮燕】專業推薦!   逢甲大學合作經濟學系教授、財團法人台灣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董事──于躍門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文仕   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暨研究所教授、前行政院政務委員──馮燕  

金融監理行政中立問題之研究–以開發金經營爭奪戰法令形成為例

為了解決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的問題,作者葉鼎煜 這樣論述:

  過去在金管會成立之前,財政部一面持有金融機構的官股,一面卻擁有金融監理權,外界常有「自我監理」的批評,並且,在公營銀行民營化以及公股不斷釋出的過程中,政府亦常遭受「圖利財團」的質疑。事實上,政府在公營銀行民營化後在金融機構的賸餘官股或是直接間接持有民營金融機構的官股,往往都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二○○四年的開發金經營權爭奪戰,財政部透過台灣銀行及兆豐金控旗下的中國國際商銀等間接持有開發金的股權約百分之六,加上由於開發金的股權過度分散,公司派的董監事亦不足法定持股成數,故官股具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但由於那個時侯財政部身兼監理機構,幾次的法律爭議,財政部的態度似乎嚴重的向市場派傾斜,使外界又

產生了自我監理以及圖利財團的質疑,本案由於涉及的法律爭議在法律體系中相當完整,故藉由這個案子來了解金融規範的法律體系以及監理機構對於監理機構的影響。  金融法律的規範體系,簡單來說有法律及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又可細分為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職權命令。而本案所涉及的法律爭議,第一個是開發工銀交叉持股的行使問題,其間涉及了金融控股公司法,法律體系上屬於法律。禁止召開股東會的金融控股公司、其子公司屬於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或從事個人徵求及委託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的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則屬於法律授權下的法規命令。關於證期會以行政函令決定開放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轉投資

金控公司,由於證期會基於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條之規定:「證券商除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業外,…,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而來,換言之,證期會得允許證券商轉投資何種事業,乃基於其「法定職權」而來,所以該函應該屬於一個「職權命令」。至於財政部保險司回函開發金認中國人壽的資金運用尚未有違法情事以及財政部證期會回函開發金證券自營商所取得之股票不因取得時間點先於開放轉投資金控公司的函令而不得轉為長期投資之用等公文則屬於觀念通知。  而這些法律及行政命令等實質內容有無偏頗,首先是關於是時財政部所提之金融控股公司法之關於子公司交叉持股不得行使股權之修正草案,由於交叉持股之管制各國皆

有,只是程度不一,故法理上並無問題。然而由於以往產生交叉持股弊害之公司主要並非是銀行業,所以交叉持股的問題不單獨只屬於金融控股公司,所以本文主張應由公司法做總則性的規範,而且金控法本來就規定禁止交叉持股,其交叉持股的股份在緩衝期處分前即理應不得行使其股權,只是差了「白紙黑字」,所以財政部是時所提之修正草案,明顯是針對開發金股東會而來。  相對於此,是時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的修正,禁止子公司利用交叉持股取得徵求人的資格來進行徵求,可見行政部門對於行政命令的形成相較於法律是較為容易,雖然法理上子公司利用交叉持股擔任徵求人之弊害類似子公司行使其交叉持股,以立法限制之尚無不妥,但令人擔

憂之地方是,由於行政命令較易形成,行政部門可能會利用行政命令來擅改「遊戲規則」,造成偏頗。  其次,關於人壽資金之運用,保險法第一三八條第三項所明文規定「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業務」,其規範意旨在限制保險業兼營非保險業務,以求保險事業之正常發展」,故保險法第一四六條之一以下轉投資的規定,則應受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之限制,所以壽險公司之資金用於非合意併購或掌握他公司控制權並非妥適,已經逾越保險業法允許限額從事短期投資的本意。但在本案中,壽險資金用以從事奪取他公司的經營權者,開發金並非首例,之前尚有新光人壽投資北商銀,富邦人壽與富邦產險共同投資台灣大哥大者,都有取得經營權之實,財政部亦未

從事管制,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很難判斷財政部是否對開發金市場派有偏頗的情形。最後,雖然證期會開放未隸屬於金控公司的證券商可以轉投資金融控股公司是基於它的職權,但這個職權命令發布的時點由於容易引發外界的聯想,並不恰當。  再者,我們從形式上來看當時財政部對於這些法令的形成是否應該要迴避。迴避的立法體例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中的規定。本文引用國外法庭所形成的兩種迴避法則來檢視這個問題,第一個是自動失格(automatic disqualification)的排除偏頗法則,相當於我國各個法律內迴避規定的例示情況,是一種形式的判斷法則,另一個是「對偏頗的理性擔憂」之測試(reas

onable apprehension of bias test),相當於我國各個法律內迴避規定的「有偏頗之虞」概括條款,是一種實質的判斷法則,其意涵是「是否在相關情勢下會引起一位公正健全的社會成員理性的擔心決策者並不公正」,由於其有較具體的內涵描述,本文拿來檢視這個案子會較有一個清楚的頭緒。基本上,當時的財政部不論從形式或者是實質角度都無法通過排除偏頗法則的檢驗,故基本上理應迴避,問題是應如何迴避?  雖然行政程序法迴避的規定是訂立在總則,本來按照體例是適用後面的任何一個章節,包括行政立法程序。但有認為本質上,法規命令並非針對特定人而是抽象普遍的法規。公務員縱使與待決命令有利害關係,或對其間

所涉及的問題存有成見,並不當然即有偏頗之虞,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並無必要厲行迴避規定。但本案的情況並非特定公務員而是機關本身無法通過排除偏頗法則檢驗,理應迴避,迴避方式可能是行政機關對於這種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具爭議的行政命令延期發布生效,但由於這種對於行政命令的是否應迴避案例很少,亦沒有前例的模糊情況下,延期發布生效可能只是一種不具任何法律效果的純綷期待!  要免除這種行政不中立或有政治力干預的疑慮,最好從制度的設計著手來根除,金管會的成立是一個機會,成立前所研擬的幾個方案,大致有政府官僚體系及獨立法人兩者,以及介於兩者中間的型態,但由於獨立法人制度在國內尚屬於不成熟的制度,故最後並未模仿外國採取

獨立法人的制度,而採行傳統行政官僚體制。  採取行政官僚體制並非不能達到獨立性的需求,以目前的制度來看:應從任期保障及任命方式著手,任期保障的主要意涵指任命者不得恣意免職受命者,雖然本文認為純綷從法條解釋上由於法條沒有規定「非有法定原因不得免職」,從法條無法推出其有任期保障,但實務運作上似乎認為只要有規定任期,即認為有任期保障,若以後增訂金管會組織法中的法定免職事由,才是名符其實的任期保障度。  而任命方式由於目前只有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的方式,並無須經國會或其他業界、公正團體做資格審查,可能會有國王人馬及酬庸性質的批評,所以任命方式上當有改進的空間。  雖然我國金管會並沒有仿照國外採行獨立法

人的制度,但卻有仿照國外收取監理年費及檢查費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四條:「本會向受監理機構收取監理年費,其中保險機構依年度實質營業收入,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計收」;第十一條:「本會向受檢機構收取之檢查費標準,以實際辦理檢查人天數計收檢查費。本會金融檢查人員辦理金融檢查,除由公務預算支應外,每一檢查人天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計收檢查費。」而基金之之收入,依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部分,其基金來源九十三年及九十四年分別為十億及七億五千萬,另外並看由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政事別預算總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九四、九五

年度所編列預算分別概為十三億及十一億來看,在暫且不論金融監理基金收費率是否合宜的問題,單靠金融監理基金是有可能足敷整個金管會之公務預算。只是保留對金管會預算的審查,乃國會制衡監督的手段之一,並且如果要像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財源完全自給自足可能必須建立更細緻的收支法制。  要自始免除金融監理專業機關的行政不中立的問題,根本可能須從制度設計著手,尤其是提名任命機制及任期保障,依目前實務運作慣例上對於專業機關,即使沒有明文規定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免職的規定,依然認為有任期保障,如果以後能將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免職的規定並列舉法定免職事由,將會更好,任名機制則加上由業界及公正專業人士組成的提名委員會來審查受提名

委員的資格亦較現行體制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