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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對象為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榮耕寫的 數位時代中的搜索扣押 和財團法人資訊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的 個資保護2.0(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基本概念製作. - ppt download也說明:6 《個資法》的規範對象(2/2) 有關「公務機關」的定義,依據《個資法》第2條第7款規定: 「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而「非公務機關」,同法第2條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書泉所出版 。

淡江大學 日本政經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胡慶山所指導 徐睿憶的 日本特定商交易法之研究-以電子商務交易為中心 (2021),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對象為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定商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通訊販賣、電子商務、無條件解約權。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法思齊所指導 董子涵的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刑事責任 —以網路服務提供者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復仇式色情、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隱私權、被遺忘權、網路服務提供者、通知∕移除義務、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草案的重點而找出了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對象為何的解答。

最後網站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 S-link 電子六法全書則補充:﹝1﹞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 ... 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對象為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數位時代中的搜索扣押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對象為何的問題,作者李榮耕 這樣論述:

  電腦對於法律的各個層面都有著巨大的衝擊,刑事法同樣未能置身事外。由於刑事法在制定時,數位型態的資料尚不普遍,立法者未就此有通盤的檢討及修正,所以在涉及數位資料的案件中,如何解釋及適用現行法律便成問題。   本書收錄了作者近年來關於這個議題研究的些許心得,其中包括了刑事偵查中數位資料的取得、附帶搜索於數位資料的適用、遠端電腦搜索及證據能力的審查等。此外,書中也涵蓋了通訊監察中的幾個重要議題(律師與被告間通訊的監察,以及電信業者對於通訊監察的協助義務),以及GPS追蹤器在犯罪偵查中的應用。   作者在論文中有較為全面的思考,顧及到不同面向需要,希望這樣的努力,無論是對於

學術或實務,都能有所助益。

日本特定商交易法之研究-以電子商務交易為中心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對象為何的問題,作者徐睿憶 這樣論述:

日本《特定商交易法》中所提及之交易最為現今一般國民所利用,係藉由公正化與特定商之交易行為(係指訪問販賣、通訊販賣及電話推銷販賣相關之交易、連鎖販賣交易、與特定繼續性服務提供相關交易、以及業務提供推銷販賣交易。),並且防止購買人等因此所受之損害,藉以維護購買人等之利益,正當化且促進商品等流通及勞務之提供,進而提升國民經濟之健全發展。 本論文亦探討電子商務交易,同時釐清其特質與法律規範。以促進台灣在電子商務法規內容的多元化。 台灣公布的消費者保護法與日本特定商交易法所規範的內容最為相近。但近來新興之交易方式產生,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條文未能與時俱進,對交易內容不明確而冒然進入交易關

係,使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案件頻傳。期藉探討日本特定商交易法立法背景與其規範,以及分析日本通訊販賣判決案例,發掘其可能存在之問題點,最後與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進行比較,進而對台日二地現行法制上之問題提出修正之建議。期能為台灣行政與立法機關在未來立法時之參考。

個資保護2.0(2版)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對象為何的問題,作者財團法人資訊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這樣論述:

  必知!一定要懂的個資法,讓您面對個資不觸法!   ◎藉由Q&A清楚明白組織和個人在個資法中扮演的角色!   ◎透過淺顯易懂的說明,搞懂個資法輕而易舉!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係以「人格隱私權」概念中之「個人資料保障」為出發點,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合理利用、告知義務等程序事項;以及個人資料之當事人權利維護等實體事項。本書以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整體架構為脈絡,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最新修正條文,更新《個資保護1.0》相關法規內容說明,並新增個資保護國際概況掃描以及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TPIPAS)章節,透過深入淺出的內容說明個人資料保護與管

理,搭配相關函釋及案例說明,使國內個人資料保護工作者更快速、清楚認識如何維護權益及遵循法律。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刑事責任 —以網路服務提供者為中心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對象為何的問題,作者董子涵 這樣論述:

隨著網路資訊普及化以及網路平台串流軟體的發達,「復仇式色情」的犯罪型態逐漸受到重視,但法律的發展卻遠遠跟不上現實被害人受保護的需求。 第二章中主要探討「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犯罪是否有必要以刑事制裁之方式限制「影像散布者」來達成保護被害人的目的,如是,則保護法益與立法之正當性為何?參考比較法上之法展,我國現行刑法是否能夠充分評價此一種犯罪行為,亦或有必要另行立法補足漏洞?立法又應該如何執行與設計,可能面臨之法律解釋與爭議問題有哪些?皆於本文第二章中詳細討論。 如確立了「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有必要以刑罰方式為限制「影像散布者」後,第三章從網路環境的角度觀察,最有效率能夠防止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或是降低損害的風險的角色,可能不是扮演直接行為人的影像散布者,而是屬於第三方,控制網路平台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基於此,僅僅要求立法處罰直接行為人的影像散布者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可能不足以解決復仇式色情的犯罪社會問題,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一定的網路資訊內容管控義務,或許是更有效率的做法。本文即基於此,探討如要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一定的刑事法律責任與義務,於法理基礎及比較法上,是否有足夠的正當性。 本文最後心儀的結論認為,處罰影像散布者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已成為當代的立法趨勢,但針對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一定的網路資訊內容管控義務尚在發展階段,筆者基於建立被害人的「

被遺忘權」請求權基礎出發,導出有必要建立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負「實質內容提供者」與「違反網路服務提供者義務」責任之制度性保障,而後者目前較有共識的義務標準為「接受被害人之通知後立即移除」之被動消極管控義務。目前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草案中「處罰幫助犯」以及「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應能將之作為支持「違反網路服務提供者義務責任」與「實質網路內容提供者責任」的處罰正當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