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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特定目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呂錦峯、謝持恆寫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教戰守則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范姜真媺所指導 洪莉萍的 行政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法制研究—以日本法為評析中心 (2011),提出個人資料特定目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監視錄影系統、資料自主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惠宗所指導 呂信瑩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目的拘束原則之探討 (2011),提出因為有 個人資料保護、目的拘束原則、特定目的、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資訊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思想自由的重點而找出了 個人資料特定目的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個人資料保護法教戰守則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特定目的的問題,作者呂錦峯、謝持恆 這樣論述:

全民個資保衛時代來臨!   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101年10月1日正式上路,有別其前身《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法擴充了其保護範圍,不再限於電腦個人資料,適用對象也不僅止於原本的公務機關及八大行業的非公務機關;對於過去為人詬病的特種個人資料之保護、損害賠償機制之設計,亦有了大幅度的變革。針對想一探自身權益何在的民眾、組織內亟思推動個資安全保護措施卻不知從何入手的經理人、個資顧問、企業輔導專家……,眼前這本兼具法律解析與實務操作的最新教戰守則,將是您的不二之選! 作者簡介 呂錦峯   國立中興(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士、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博士   經歷:台北市警局法律顧問、青

年發展基金會法律服務團團長、台北市政府交通大隊法律顧問、中華青年法律服務協會副理事長、保成文教補習班講師、內湖、中山社區大學講師、中正紀念堂法律常識班講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台商張老師   現職: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著作:保險法新論、速解信託實務案例、勞退新制教戰大公開、經商中國人力資源Easy Know、個人資料保護法教戰守則   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  Tel:+886-2-2562-7700  e-mail:[email protected] 謝持恆   現任:個資顧問、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監事、資安人雜誌編輯顧問   曾任:永豐金控資訊安全主管、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

所副理、淡江大學講師、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資安小組委員   專業認證:BS 10012 LA國際個資管理系統主導稽核員考試及格、CISA國際電腦稽核師、CISM國際資訊安全經理人、CGEIT國際企業資訊治理師、CRISC國際資訊風險控制師認證、ISO 20000 Consultant資訊服務顧問師、ISO 27001 LA國際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主導稽核員考試及格、ISO 20000 LA資訊服務管理系統主導稽核員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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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到突擊系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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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參與人〈納稅義務人〉於本行〈扣繳義務人〉之全年中獎總金額超過1,000元〈含〉以上,本行將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開立扣繳憑單。活動期間倘因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本行得變更或終止活動內容,並於KOKO官網及本活動網頁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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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法制研究—以日本法為評析中心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特定目的的問題,作者洪莉萍 這樣論述:

近年來,由於個人資料外洩的事件頻傳,我國逐漸重視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之保護。然而,國內一般大多將討論焦點放在私部門蒐集、處理、利用、提供個人資料,而較少去討論針對公部門所為之規範。近代國家為了履行其公共任務而需要龐大的個人資料作為應用,對於個人資料自主權所造成之侵害甚鉅。我國於1995年7月12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於同年8月11日公布施行,但因該法已無法完全有效地保護個人資料,故立法院修正該法,於2010年4月27日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院於同年5月26日公布該法。本文將焦點置於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關於行政機關就個人資料保護之規範,是否針對行政機關之處理個

資之特色建置有效保護個人資料之法制,同時並介紹日本「行政機關個人資訊保護法」,在此比較分析我國立法之不足,以期供我國於法之解釋及運用上之參考。 此外,在我國,關於行政機關蒐集、利用人民的個人資料,侵害人民權利最嚴重、普遍的型態為在公共場所設置監視攝影系統,其設置與使用,在我國至今仍無一套統一的規範。本文將討論監視攝影系統在我國設置之依據與相關規範,並介紹日本對於監視攝影系統之法規範,作為我國立法之參考。 本文第二章首先說明個人資料保護之理論依據為何最後並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於我國之憲法上依據。 第三章則說明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化之背景,以及其於國際上之發展。 第四章則介紹日本行政機關個

人資訊保護法之體系概要,並針對日本學界與實務界之主張見解來說明其具體適用之情形。 第五章則透過綜合比較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日本行政機關個人資訊保護法之規定,檢視我國關於行政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立法之優劣。 第六章則介紹我國行政機關運用監視錄影系統之現行相關法規範,並且介紹日本之相關法規範,以作為我國將來制定行政機關運用監視錄影系統之法規範之參考。 第七章則提出本文之建議以作為完善化我國法之參考。

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目的拘束原則之探討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特定目的的問題,作者呂信瑩 這樣論述:

現代科技環境下的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不但是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之關鍵,更是蒐集、處理與利用等各行為階段的合法要件,因而判斷個人資料行為是否合法,首要且必要的判斷準則,當推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上的「目的拘束原則」。本文首先從「資訊生命週期」的角度,探討個人資料從蒐集、處理、利用到刪除的定義與流程,從中論述目的拘束原則,與資訊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思想自由等基本權的關係。該原則不但在國際上蔚為趨勢,並可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1983年人口普查法」判決與「2010年儲備性資料存取」判決中,發現目的拘束原則具備「預防原則」的法本質。為使目的拘束原則,能具體化其對相關基本權之保障功能,本文嘗試以「法律保留原

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與「比例原則」之合憲控制,作為目的拘束原則在公法關係與私法關係上的審查基準。然而,儘管目的拘束原則早在民國84年即已有實證法之相關規範,當本文舉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9年度判字第1350號等數個實務判決為例,並討論目的拘束原則在證據排除法則上的適用可能後,可發現目的拘束原則在我國實務上,存有被忽視的情形與困境。職此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預備施行之際,本文建議新法應以「作用法」作為特定目的之合法性基礎,對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賦予排除證據能力之法律效果,並透過「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強化目的拘束原則在私法關係的預防功能,使我國人民的個人資料,得以在

目的拘束原則的落實中獲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