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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外洩求償金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呂錦峯、謝持恆寫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教戰守則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公務機關資安大漏洞1年個資外洩逾13萬筆 - 卡優新聞網也說明:網路遭駭事件頻傳,導致個人資料外洩情形嚴重。消基會細數近1年來公務機關外洩個資案件,竟高達13萬筆,求償金額至少6800萬元起跳,然而「肇事單位」僅以更新網站系統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個資外洩求償金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社會學研究所 劉仲恩所指導 吳岱陵的 「再見」大林蒲:從在地視角解構遷村政策的環境正義 (2020),提出因為有 大林蒲、環境正義、睦鄰制度、圍牆外社區、遷村政策的重點而找出了 個資外洩求償金額的解答。

最後網站個資法二讀/個資遭外洩最高可求償2億則補充:立法院院會昨天完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二讀,該法案名稱將改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使受保護的不限電腦資料,包括護照號碼、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個資外洩求償金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個人資料保護法教戰守則

為了解決個資外洩求償金額的問題,作者呂錦峯、謝持恆 這樣論述:

全民個資保衛時代來臨!   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101年10月1日正式上路,有別其前身《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法擴充了其保護範圍,不再限於電腦個人資料,適用對象也不僅止於原本的公務機關及八大行業的非公務機關;對於過去為人詬病的特種個人資料之保護、損害賠償機制之設計,亦有了大幅度的變革。針對想一探自身權益何在的民眾、組織內亟思推動個資安全保護措施卻不知從何入手的經理人、個資顧問、企業輔導專家……,眼前這本兼具法律解析與實務操作的最新教戰守則,將是您的不二之選! 作者簡介 呂錦峯   國立中興(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士、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博士   經歷:台北市警局法律顧問、青

年發展基金會法律服務團團長、台北市政府交通大隊法律顧問、中華青年法律服務協會副理事長、保成文教補習班講師、內湖、中山社區大學講師、中正紀念堂法律常識班講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台商張老師   現職: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著作:保險法新論、速解信託實務案例、勞退新制教戰大公開、經商中國人力資源Easy Know、個人資料保護法教戰守則   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  Tel:+886-2-2562-7700  e-mail:[email protected] 謝持恆   現任:個資顧問、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監事、資安人雜誌編輯顧問   曾任:永豐金控資訊安全主管、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

所副理、淡江大學講師、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資安小組委員   專業認證:BS 10012 LA國際個資管理系統主導稽核員考試及格、CISA國際電腦稽核師、CISM國際資訊安全經理人、CGEIT國際企業資訊治理師、CRISC國際資訊風險控制師認證、ISO 20000 Consultant資訊服務顧問師、ISO 27001 LA國際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主導稽核員考試及格、ISO 20000 LA資訊服務管理系統主導稽核員考試及格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個資外洩求償金額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

「再見」大林蒲:從在地視角解構遷村政策的環境正義

為了解決個資外洩求償金額的問題,作者吳岱陵 這樣論述:

有別於常見的反迫遷土地運動,大林蒲居民在2017年政府民調中,呈現高達九成的遷村贊成率,本研究主要回答九成遷村民調贊成率的成因。既有研究多以環境保護、對抗污染的角度切入大林蒲,在地需求、關懷、情感與社會脈絡等卻被概括為「受污染的在地居民」、或成為輔助環境正義論述的客體,然如此卻忽視居民間的異質性,與其對污染事實的差異想像。本研究透過微觀視角檢視遷村想望的在地起源與變遷,並討論紅毛港遷村案對大林蒲人的影響;接著分析畢ye高雄城市發展政策,指出二十一世紀的高市府仍延續1970年代國民黨政府的開發主義,而在地環境運動者與外來環境團體在反開發的環保訴求下,建構出大林蒲環境不正義敘事,然透過田野調查,

卻發現環境正義與反開發運動並非在地日常關懷,反而,1990年代中期至今,在地居民更與周遭工廠發展出近二十年相對穩定的共處關係,顯然單一的環境正義敘事並無法解釋高度遷村民調贊成率之成因,遷村意願更是鑲嵌於地方歷史經濟脈絡中,並受到多方行動者與宏觀政策發展的影響。本研究發現,大林蒲遷村政策在民調中呈現的高贊成率,主要奠基於內部因素上,並受到外部因素的強化:內部因素為紅毛港遷村案為當地帶來的深刻影響,外部因素則為近代城市發展政策下,加諸於高雄西南沿海地區的居住推力,而內部因素更是在地居民視遷村為最終依歸的主要原因,反而,原旨在追求環境保護的環境不正義敘事,卻為政府與偏好遷村者所策略性挪用,以賦予遷村

政策推動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