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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 立法目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秀玲,許君強寫的 公共衛生法規與倫理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開南大學 法律學系 游明得所指導 曾甄的 刑法生母殺嬰罪之探討 (2021),提出優生保健法 立法目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刑法第274條、特殊罪責要素、生母殺嬰、嬰兒、生父、性別平等。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經濟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蔡彣涓所指導 毛妮貞的 優生保健法對婦女生育行為的影響 (2011),提出因為有 優生保健法、生育行為決策、差異中的差異法、墮胎合法化、兩階段最小平方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優生保健法 立法目的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優生保健法 立法目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共衛生法規與倫理

為了解決優生保健法 立法目的的問題,作者吳秀玲,許君強 這樣論述:

  本書介紹最新公共衛生法規與倫理,計六篇。第一篇總論:簡介英、美、德國公共衛生法規之建置、我國日治時期與近代的公共衛生發展史;健康基本人權、衛生法規之基本原理原則。第二篇至第六篇各論計二十章,共介紹二十六種公共衛生法規,範圍深且廣,包括:醫師法、護理人員法、公共衛生師法;醫療法、緊急醫療救護法、藥事法、藥害救濟法、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傳染病防治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菸害防制法、精神衛生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學校衛生法;優生保健法、人工生殖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長期照顧服務法等

。   各章簡介法規重點內容、罰則,探討倫理議題或法規之缺失探討;且就各論相關之大法官解釋,併予介紹。另,為加深學習印象,各章章末附有國考相關考題或法規相關問題,提供學生、讀者思考與練習,適合多元科系的師生使用。

刑法生母殺嬰罪之探討

為了解決優生保健法 立法目的的問題,作者曾甄 這樣論述:

刑法生母殺嬰罪之探討摘 要 隨著媒體上駭人的殺嬰案一件又一件,而生母殺嬰罪為眾人所知,卻也是最容易讓人所遺忘的,由於犯罪之成因多為生母心理狀態做為考量,在考慮種種原因下大眾多以生母之角度為探究,而忽略了嬰兒的生命法益之保障。因我國法是參照德國舊法,但德國現行法已經無此條罪名之情況下,從德國刑法是有其他條文得以代替此罪之處罰,而我國也有部分刑法得以審酌其他法條之適用。 本文之重點聚焦於普通殺人罪特殊罪責要素之減輕要素的生母殺嬰罪做為分析。首先先從立法沿革與法條分析簡略之討論,並從罪責要件之觀點剖析此法給予本法要件適當之定位,再從性別平等角度討論生父於本法之適用及衝突與否及生母的子宮自主權

與嬰兒的生命權之拉扯。本文以生母殺嬰罪之罪責要件定義做為主軸,並對於構成其他要件提出不同之見解,最後再以不同觀點之解析,並於結論部分提出本文之建議。關鍵字:刑法第274條、特殊罪責要素、生母殺嬰、嬰兒、生父、性別平等

優生保健法對婦女生育行為的影響

為了解決優生保健法 立法目的的問題,作者毛妮貞 這樣論述:

台灣面臨生育率與淨繁殖低迷的人口結構的轉變下,行政院在1985年推行優生保健法的人口政策,其立法目的為提升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然而因為該法若干條文的寬鬆規定如同大開墮胎合法化之門。在台灣重男輕女的社會民情下,80年代後的出生性別比有別於70年代,而出現了更高的出生性別比(圖4),間接說明80年代後婦女的生育行為已改變,不像過去早期的社會家庭為了達到理想男孩數而增加生育。本研究的目的為探討優生保健法對台灣地區有偶婦女生育行為的影響。使用第五次與第六次「台灣地區家庭計畫與生育力調查」資料,本文為混合的橫斷面資料,篩選18-46歲的有偶婦女共8,007人為分析樣本,使用差異中的差

異方法進行兩階段最小平方法模型估計優生保健法對生育子女個數與墮胎次數的影響。研究結果發現優生保健法政策效果會使得婦女減少其生育子女數,另外在控制其他因素下如:婦女教育程度及有男嬰偏好者等,發現婦女會減少其子女個數及墮胎次數。本研究因而證實了80年代後婦女的生育行為已改變,不像過去早期的社會家庭為了達到理想男嬰數而增加生育子女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