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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 澎湖縣政府也說明: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各條款所定違反行為。 (一)第14條第1項:胎兒出生後7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施慧玲所指導 黃逸柔的 離婚後親權人之決定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研究 (2012),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人、子女最佳利益。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公共事務學系兩岸關係與安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蔡德輝、王伯頎所指導 陳俊隆的 從兒童受虐案件探討警察人員在兒童保護網絡工作之研究-以花蓮縣為例 (2012),提出因為有 警察人員、兒童受虐、兒童保護網絡的重點而找出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日期民國101 年08 月08 ...則補充:第4 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 護人或其他實際照. 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 健全發展,對於需.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警察考試法典 警察特考 警大考試 2020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15版)

為了解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程譯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警察特考和警大考生   適用時間   無期限   使用功效   完整收錄警察相關法規   改版差異   新增及修訂相關法規 本書特色   精挑法規:考試實務兼通   條文要旨:要義一目了然   星號標示:重點完全鎖定   嚴選釋字:提升作戰實力  

離婚後親權人之決定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研究

為了解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的問題,作者黃逸柔 這樣論述:

論 文 摘 要 夫妻離婚後男娶女嫁各不相干,財產及債務亦各自取、自負了無瓜葛,互不牽連,可說要斷即可斷個一乾二淨,老死不相往來。然就與兩人所生之子女間不僅血脈親情割不斷,在法律上之權利義務也難以說拋棄就拋棄。父母子女間基於親子身分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諸如養育及扶養,可說需至死方休。不論是基於養兒防老還是出於血肉親情,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職責,豈能因夫妻離婚即可解消,然夫妻離婚後能繼續共同生活者少,那麼就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應由誰來承擔,就家庭層面來看,不僅影響子女之未來成長,實際面來說更影響將來子女之回饋即扶養;就社會層面來看,未成年子女倘能健全的成長將為社會有益之棟樑,反之

則成為危害社會之一份子。故而,就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夫妻應如何行使負擔,才能有益於未成年子女之健全發展,當屬刻不容緩應予重視之課題。 現行民法規範確立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然實際之運作下是否確能達到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法規範功能,容待檢視探討。就此,本文乃分為四部份探討之。 第一部份,整理相關文獻資料先就親權之概念及內涵闡述之,先釐清及界定夫妻離婚後親權之內涵及行使之範圍,及就親權歸屬形態及外國法例如何操作作一整理俾供比較參考。另就我國現行親權人決定途徑之規範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之確立暨最佳利益之內涵為何,就國內外之相關文獻資料整理歸納,作為本文論述之基礎。

第二部份,介紹我國依現行法規範下,決定親權人之實際運作模式及運作情形,及實際運作後所產生之諸如-自治系統及司法系統之失衡、調解前置制度、認定事實之困難、審酌事由之衡量基準不一、專業能力未逮等現象,以凸顯出現行規範在實務運作下,多數親權人協議或酌定事件,逸脫法規範意旨之可能性甚大。另從國內相關文獻、法院裁判等資料中,整理出國內學者對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之闡釋及看法,並就外國立法例及經驗暨本國之裁判審酌事由,作一概述整理分析。故本文借此,試著依各程序階段分析問題之所在,作為檢視現行規範應加強或改進之處。 第三部份,提出筆者親身參與的五則案例,呈現事實因由。並就相關議題對照現行規範及實際運作下,就

該些案例所涉及之不同層面之問題,來呈現現行法規範運作下未能顧及之現象及問題。再加上新聞媒體報導之社會事件及案例,互相檢視分析問題之所在,及可能之因應措施為何?無能為力之部分為何?現行規範,是否有其功能及運作之極限,是否讓我國現行規範是否徒有維護最佳子女利益之名,而實則已名存實亡了? 第四部份,先以法院裁判內容為對象,分析法院對未成年子女利益判斷之基準之最大公約數為何;而就親權人決定事件中對法院裁判佔有舉足輕重之社工人員訪視報告,是否具有相當之專業品質足供法院作為裁量之依據,筆者引用國內探討社工人員訪視報告之相關研究文獻,分析探討之。另以質性研究深度訪談之方法,與實際參與未成年子女親權人決

定事件運作之律師,就其之經驗及想法做深度之訪談,期能就現行實務運作模式下不足或難以發揮之處、是否能確實達到維護子女最佳利益之目的等層面,有較貼近社會事實面之深入了解及發現,並可分析檢討問題所在提供相關單位參考。 最後提出結論與建議,為維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之實現略盡棉帛之力。

從兒童受虐案件探討警察人員在兒童保護網絡工作之研究-以花蓮縣為例

為了解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的問題,作者陳俊隆 這樣論述:

兒童保護工作的推動一直是政府及民間團體組織致力推動的重要工作項目,早在1989年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即已頒布兒童權利公約,台灣在法律規範上,從1993年修訂兒童福利法,奠定基本保護兒童的法源與措施,然後兒童與少年福利法的修正,到近年再次編修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目的都是修正法律及規範行為的避免兒童遭受傷害與虐待,保護這些幼小受傷害的心靈免於恐懼與危難,脫離恐懼的深淵。然當社會生態急遽變化,原有的法令一再遭受衝擊,制度規範亦需配合調整,而身為執行法令的警察人員在社會環境的衝擊下,應配合環境的變遷調整工作的步驟與頻率,藉連結兒童保護網絡,建立完善照護環境,減少兒童受虐案件發生,給孩子一

個像天堂的地方。 本研究採文獻分析和質化訪談方式探討,藉由立意抽樣手段擇定7位訪談對象,並從工作觀點、制度觀點、法律層面探討警察人員與兒童保護網絡之連結。在文獻資料上,我們普遍可以知道警察人員目前在網絡工作上係以受理報案、通報、蒐證、聯繫等為主軸,在目前三段式預防的理念上更加強了高風險家庭的關懷,但是新聞上仍時常可聽聞兒童遭受虐待案例發生,顯見目前警察人員的保護網絡仍是有進步的空間,在保護作為及與保護網絡連結上仍需探討問題的成因。 在透過與警察人員及保護網絡成員的深入訪談,探究偏鄉地區保護網絡的進行模式,我們得知在兒童保護工作處遇上,警察普遍有勤務負荷過重、績效獎懲配分、法令業務不

熟悉、主官未予重視、資源短缺降低員警執行意願、員警與兒童互動不足等難處,另外與保護網絡合作困境上,警察人員認為對兒童保護網絡概念未清晰、受理保護個案經驗及訓練不足、未有經驗分享與個案討論、個案重複報案率高、員警「怠惰行使」等。 為保障兒童安全,減少兒童受虐案件發生,在現行組織與人員編制無法變更下,根據研究所得,研究者提出以下建議為:一、訓練專責(業)員警。二、精進偵查處遇能力。三、加強網絡團隊合作。四、提升主官重視程度。五、改變員警對教育訓練的態度。六、檢討員警獎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