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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財團法人慈懷社會福利基金會 - quelquesmotsdam.fr也說明:興辦社會福利慈善事業慈懷基金會立案宜蘭縣政府八十年四月九日八十府社福字第號函許可立案,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年五月七日完成法人登記。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會計資訊系 林靜香、封昌宏所指導 曾慈雅的 長期照顧機構依組織型態租稅負擔之研究 (2021),提出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基金會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小型機構、非營利組織、課稅差異、租稅公平、分散盈餘。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徐偉群所指導 林宛嫺的 施用二級毒品除罪化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施用毒品行為、二級毒品、除罪化、減害治療、社區處遇的重點而找出了 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基金會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則補充:基金會 於2023/04/25贊助「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口腔衛生醫療服務隊口腔癌防治宣導及義診經費,計新台幣肆萬元正。 基金會於2022/12/30捐助「社團法人臺灣公益團體自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基金會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長期照顧機構依組織型態租稅負擔之研究

為了解決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基金會查詢的問題,作者曾慈雅 這樣論述:

台灣近十年來出生率下降,導致人口發展逐漸趨緩,並使人口年齡結構高齡化,未來20年大多數人已達到高齡或可以退休的年紀,高齡及退休人口不斷增加,使總人口數中所佔的比例逐年上升,且逐漸形成高齡化社會。為因應人口老化所產生的照顧問題,我國於2017年推出長照2.0, 2019年6月19日完成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擴大了長照的服務項目,落實地方的長照需求。政府加強鼓勵民間長照機構參與及投資長照業務,主要政策為獎勵民間投入長照、分配及管理長照資源及規範長照事業以提供優資的服務水平等,然而為配合政府的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使得長照機構有不同的設立型式。本論文針對相關文獻及法規加以彙總、整理、分析探討,對於長

照機構依照不同的組織型態而有不同的稅負,不同經營方式的所得稅之課稅差異性提出分析與比較,透過相關稅務上之規定作租稅規劃,並就其業者租稅規劃上之妥適性及是否符合租稅公平原則之探討,給予想投入長照市場之業者有效資訊及主管機關適當之建議。

施用二級毒品除罪化之研究

為了解決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基金會查詢的問題,作者林宛嫺 這樣論述:

  毒品犯罪案一直以來列居於犯罪類型之首。其中,以施用毒品行為是否具備刑罰處置的正當性最具爭議。但即便最終確定施用毒品行為有除罪化之可行性,在政策施行上,若是立即將包含一級毒品在內的施用毒品行為除罪,過於冒險,故本研究以施用二級毒品行為作分析,其餘毒品級別不加以贅述。再者,施用毒品行為係屬自傷行為,因此將吸毒者納入刑事法中本就備受議論。並且,毒品戰爭下的嚴刑峻罰也證實,打擊需求方並無法解決吸毒者的問題,反而還會惡化。是以,醫療觀念與減害治療的除罪化思維逐漸發聲。施用毒品的行為是否有入罪化之必要?本文對施用毒品除罪化爭議進行研討後認為,即使承認其應罰性的存在,但是基於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在需罰

性的層次上是有疑義的。  目前毒品政策是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作為規範,採「有條件除刑不除罪」政策,將吸毒者視為「病犯」身分,並對初犯者以保安處分替代刑罰,然而此種透過司法強制力結合戒癮治療的模式仍無法有效解決毒品問題。因此,本研究參考各國(荷蘭、葡萄牙以及美國俄勒岡州)對施用毒品行為除罪化之政策,尤其是對藥癮者進行多元處遇措施以及社區處遇等經驗,作為未來我國施用二級毒品除罪化之借鏡與啟示。  綜合各國立法政策與我國現況,本研究認為應對施用二級毒品者以行政罰進行管制,並對藥癮者採取機構外處遇模式。以減害治療為方針,透過轉向措施進行多元的社區處遇計畫,如電子監控、個案治療師以及家庭支持等;或增進

社區處遇銜接機制之方案,如中途之家、康復熱線、職業訓練以及輔導就業等。並且,將社區處遇法制化,增進政府與民間團體對藥癮者提供金援的意願。使藥癮者在戒癮需求上獲得滿足,真正復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