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林谷燕所指導 鄭歆頻的 臺灣醫藥分業法制之研究-以德國為借鏡 (2017),提出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德國社會法法典第五篇、藥事法、醫藥分業、調劑權。

而第二篇論文臺北醫學大學 藥學系(碩博士班) 鄭慧文所指導 余萬能的 台灣管制藥品使用之管理政策法規整合研究-以麻黃素類製劑及醫源性濫用為例 (2017),提出因為有 管制藥品、藥物濫用、醫源性濫用、不當連續就醫、麻黃素類製劑、苯二氮平類藥物、氟硝西泮的重點而找出了 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臺灣醫藥分業法制之研究-以德國為借鏡

為了解決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的問題,作者鄭歆頻 這樣論述:

1997年,臺灣欲實施醫師診斷治療後開立處方箋,而藥師按照處方箋提供調劑等藥事服務之醫藥完全分業,但卻以醫師符合法律規定下可親自調劑或於診所內聘僱藥師之運作方式,導致醫師與藥師爭執藥事法第102條之調劑權爭議,甚至因政策公告釋出處方箋即可獲得獎勵金,加速醫師開設門前藥局聘僱藥師,不僅賺取釋出處方箋費用,亦能得到藥事服務費。觀藥師受有藥理學、藥劑學、藥物反應或臨床藥學實驗等教育,從事製藥及藥事服務,可再次檢驗醫師用藥是否有誤,與醫師之診斷治療應並駕齊驅,實屬專業分工。而德國醫藥分業已有百年歷史,於社會法法典第五篇第129條明文落實醫師與藥師依其所受教育分別開立處方箋及行使調劑權,並且規定藥局輪

值24小時以提供藥事服務。本文以西醫醫療院所及西藥調劑為核心,介紹臺灣醫藥分業制度及藥事法第102條導致之爭議與問題,進而借鏡德國醫藥分業制度,提出結論及修法建議。

台灣管制藥品使用之管理政策法規整合研究-以麻黃素類製劑及醫源性濫用為例

為了解決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的問題,作者余萬能 這樣論述:

我國管制藥品管理,配合聯合國1961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1971年「影響精神物質公約」及1988年「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物質公約」,綜整我國藥品管理、管制藥品濫用防治及毒品防制之法律體系,修正《藥事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法,因各法皆有其立法目的及規範對象,構成要件亦非相同,因此常造成法條之間多有扞格,適用上亦生困境,致有麻黃素製劑流為製造安非他命之問題,以及醫源性成癮等之管制藥品濫用等問題。麻黃素類製劑醫療常用為治療感冒、咳嗽或過敏,取得容易,因其成分結構與安非他命相近,化學反應相對簡單,多以含量60mg之單方或複方,流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原料來源

。國際間多採取限量包裝、限量供應、藥品不得開架陳列及設簿冊登載購買者相關資料等防制措施加以管制,我國則以限制包裝為鋁箔盒裝,以及以成人七日用量為限之管制方式加強管理,並就可能流用之各種通路規範相關責任。醫源性濫用管制藥品,其態樣包括不當連續就醫(doctor shopping)、偽造處方及偷盜醫院藥局之藥品:常見被濫用之管制藥品,多為鴉片類鎮痛劑,以及安眠鎮靜類之精神治療劑「苯二氮平類藥物」(BZD),包括「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或稱FM2)。國際間除針對管制藥品以法規嚴予規範外,另多以建立指引等方式,嚴予規範臨床醫師處方使用管制藥品,並由病人端之關懷照護系統,減少藥物濫用需

求,例如美國以「監控處方計畫」(PDMPs),輔以資訊系統之勾稽方式,強化管理,減低醫源性成癮之機會。我國為防制醫源性濫用管制藥品,採取與美國及日本相同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勾稽策略,惟因我國對於管制藥品之管轄組織,不若美國及日本之衛生及司法機關明確分工,共同合作防制不當處方使用管制藥品之行為,無法成就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有用性。又司法實務上對於管制藥品「正當醫療目的使用」如何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認定基礎有不同見解,亦造成查緝不法之難度。本文乃試由各法律之目的及適用結果之差異,探討三法可能之問題所在,重新審視管制藥品管理相關法規政策與組織結構,研擬健全管制藥品及麻黃素

類製劑之管理制度,以及強化法規實務管理機制,防杜醫源性濫用成癮,並以組織重構及法條修正為方法,達到提升管制藥品管理相關法規及政策品質之目的。就評估分析結果,擬議「醫療使用麻黃素類製劑之防制及管理機制」三階段政策,建議制定《製造販賣麻黃素類製劑業者檢查辦法》,並研擬「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查核麻黃素類製劑之作業程序及處置方式」及「衛生司法機關防制麻黃素類製劑流為製造毒品之協調查處作業流程」,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條文,建議使用執照納入第四級管制藥品並建立繼續教育訓練控管機制,提出管制藥品使用、監測與醫療資訊整合之政策建議,納入健保卡電子資料智慧型處理功能機制,限制開立管制藥品給予自己或直系親屬,

整合醫療資訊以監測管制藥品之處方行為,修正《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條文。並建議衛生福利部依據《藥事法》第6-1條之規定,公告麻黃素類製劑為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參考美國DEA或日本麻藥取締官之司法體系介入專責管理毒品危害防制業務,事權統一,加速進行組織再造,以全面落實執行我國醫療使用流通管制藥品之管理,澈底防制管制藥品濫用,畢其功於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