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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戴東雄所指導 蔡欣晏的 論民法分居制度之法制化- 與離婚種類、事由及效力之比較 (2019),提出兩願離婚 贍養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分居制度、離婚事由、離婚種類、離婚效力。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呂麗慧所指導 蘇家慶的 我國兩願離婚法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兩願離婚、兩願離婚要件、離婚契約、贍養費、離婚後之損害賠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兩願離婚 贍養費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兩願離婚 贍養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身分法爭點整理

為了解決兩願離婚 贍養費的問題,作者HIRO 這樣論述:

  本書並非體系書或解題書,而是一本爭點書。內容將省略過多的理論介紹,主要以簡短、好記、好用的論述方式,將身分法重要爭點一次掃描,俾考生能以最短時間掌握所有考點,期能於考試上加以發揮。   ‧基礎觀念不漏接──收錄身分法傳統重要考點。   ‧追求高分不是夢──以專題研究剖析新興議題,包括同性婚姻、人工生殖、意定監護、繼承回復請求權、遺體性質等均一一介紹。   ‧考試論述不單調──每個章節適時補充重要實務及修法動態。   ‧知己知彼不困難──收錄歷年律師、司法官、司法特考、法研所的題目,並提示考點之所在。   ‧隨走隨讀好自在──本書附有考前即時回顧別冊,臨時抱佛腳也能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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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法分居制度之法制化- 與離婚種類、事由及效力之比較

為了解決兩願離婚 贍養費的問題,作者蔡欣晏 這樣論述:

中世紀歐洲大陸的國家,自改信仰基督教後,基於聖經上之教義,認為一男一女婚姻之結合,乃奉上帝意旨之神合,絕不能以人為之意思予以分離。在此婚姻不能解消主義下,如夫妻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時,僅能擴大婚姻無效之事由,以婚姻不成立替代不能離婚之事實。反之,近代國家因婚姻已世俗化,不但允許離婚,而且離婚之事由,從過失主義逐漸發展為無過失之破綻主義。德國立法例以婚姻破裂為唯一離婚之原因。此處所稱「婚姻破裂」係指夫妻共同生活已廢止,而無法期待破鏡重圓。由法官判定夫妻能否恢復共同生活,極難認定。是以,德國民法借重分居期間之長短,協助法官客觀判斷夫妻能否破鏡重圓,而分居為離婚必備之要件。在分居期間並明定其效力。

瑞士民法之破綻主義,與德國法之規定不同。瑞士法明定凡是離婚之原因,亦為分居之原因,夫妻得以不離婚而改提分居,同時將分居加以體系化,也如德國法規定其效力。 我國現行民法,就分居尚未體系化,僅在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此以正當理由免除同居之義務,因民法未正面規定分居之制度,民法有無承認法律上之分居,不論學說上或實務上有不同之解釋。尤其社會實際情況來說,夫妻因婚姻破裂、感情不睦而不共同生活,或因他故一方不告而別之情形,比比皆是。在此不共同生活期間,因無法律規定,分居之原因為何?分居之效力又如何?無所適從。 本論文擬從比較法的觀點,以我國離

婚法為中心,參酌德、瑞立法例離婚與分居之關係,檢討我國民法第1001條之但書,以有正當理由為免除同居義務為基礎,就分居之概念,協議分居之要件、裁判分居之原因、分居效力等應如何規定,而將「分居」納入民法之一環,期能因應社會之實際需要。尤其行政院法務部為配合立法院之要求,於2017年擬定了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親屬編第二章婚姻,增訂第六節「分居」。本文一併對此草案的分居規定,分析其利弊得失,提出個人之淺見,期盼對我國分居之立法,有所助益。

離婚專題研究

為了解決兩願離婚 贍養費的問題,作者徐慧怡,劉宏恩,簡良育,戴瑀如,林秀雄,呂麗慧,鄧學仁,劉昭辰,吳明軒 這樣論述:

  我國離婚制度設有兩願離婚及裁判離婚之方式,若當事人未能協議以兩願離婚之方式結束婚姻關係,則須透過法院裁判離婚,惟裁判離婚須有法定情形存在始得為之,如此規定之方式是否妥當?離婚而生之子女親權酌定或損害賠償等種種問題,亦為實務案件常觸及之議題。本次選錄數篇文章,介紹與討論我國之離婚法制規定,期能更完備相關制度處置。

我國兩願離婚法之研究

為了解決兩願離婚 贍養費的問題,作者蘇家慶 這樣論述:

所謂兩願離婚又稱為「協議離婚」或「合意離婚」,係指夫妻依法定方式訂立解消婚姻關係而言。兩願離婚制度,外國立法例因受基督教信仰影響,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在神面前永久神聖結合,不願公然採納,婚姻當事人兩願離婚時,通常以構成分居特定的時間、婚姻破裂不能挽回或其他法定離婚原因,且須經法院判決始准離婚。然而我國自古代即採用兩願離婚制度,兩願離婚可免夫妻為離婚而對簿公堂,避免家醜外揚。在法律上稱之為「兩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均有意願要結束婚姻的情形下,在婚姻已無法再繼續時,以書面方式書寫清楚詳盡,並有二位證人簽名,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之登記。在兩願離婚時可並訂立離婚契約,夫妻雙方須考慮清楚與理智

的討論離婚的各項事宜,如:財產的分配、子女的親權歸屬、贍養費、探視的時間、子女教育生活費用的支付方式····等。主要為身分上及財產上的效力二個範圍。身分上的效力部分,包括同居義務、貞操義務、日常家務代理、繼承權及姻親關係等的消滅,另子女的親權也在此一範圍內;在財產上的效力部分,包括夫妻財產的分配、贍養費的給付、債務的清償及損害賠償等。我國現行法上之兩願離婚法,已非古代夫家作爲逐出離婚之一種手段,而是基於夫妻獨立對等之立場,貫徹當事人意思自主之原則,有如法國大革命之時期,將婚姻解銷爲民事上之契約,契約既可訂立,亦可終止。 本論文主要是以我國兩願離婚法並以基於夫妻雙方當事人意思自主之原則之兩願

離婚要件與所簽訂兩願離婚契約法律效果為主要的研究探討中心範圍,並提出外國相關離婚的法律制度之立法例予以比較。我國兩願離婚現今仍是最主要之離婚方式,2017年兩願離婚的對數就有五萬多對,占所有離婚方式有八成之多。惟雖現行兩願離婚制度已改採行登記要件主義,然在戶政人員僅有形式審査權並沒有實質上的審查權之離婚申報制的情形下,夫或妻可能在無離婚眞意之狀態下,逕由戶政機關受理離婚登記之申請,而爲離婚之登記者,仍大有其可能。尤其我國社會尙存有男尊女卑思想,而社會地位低劣又爲經濟弱者之妻,在不知不覺之狀況下,被作成離婚登記者,自屬不鮮。故仍無法完全防止輕率離婚與確保當事人之自主離婚眞意。關於離婚後之贍養費給

付與離婚後之損害賠償,民法僅對於裁判離婚設有規定,對於兩願離婚未為協議者則不得請求離婚後之贍養費給付與離婚後之損害賠償。故法律上就兩願離婚之效果,若離婚契約沒有明訂下是不承認贍養費與損害賠償,且就所簽訂之離婚契約未顧及離婚後弱勢配偶之一方,亦輕忽子女之需求與利益。是如斯現行兩願離婚法以兩願離婚要件及兩願離婚契約為探討中心之弊病應如何予以改進、其改進方向與方法如何符合國情,使之成爲一因事、因地、因時而制宜之修法法的建議。研究方法,學說與實務並進,廣泛蒐集與離婚制度相關之期刊、論文、專書乃至實務判決,以祈全盤明瞭我國兩願離婚法之兩願離婚要件及兩願離婚契約運作實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