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爭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公平交易法爭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蕭文生寫的 國家.經濟監督.財政秩序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何瑞富所指導 林承睿的 我國行政調查程序賦予搜索權之可行性研究 以公平交易法為中心 (2019),提出公平交易法爭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卡特爾、聯合行為、行政調查、行政檢查、行政搜索、寬恕政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東華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石世豪所指導 鄭書暐的 寡占市場中聯合行為合意證明之困境與展望 —從我國之實務案例觀察 (2016),提出因為有 一致性行為、有意識平行行為、間接證據、寡占市場、賽局理論、寬恕政策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平交易法爭議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平交易法爭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國家.經濟監督.財政秩序

為了解決公平交易法爭議的問題,作者蕭文生 這樣論述:

  本書收錄作者在公財經法領域內所發表之論文,財經法本屬公法與私法混合之領域,我國學界從私法觀點研究財經法已有一定成果,公法上之論述,除稅法自成一格外,仍有許多進步空間。本論文集第一部分探討經濟監督議題,探討公平交易法與國家經濟行為、同業公會以及行政爭訟之相關問題;傳統之金融監督,特別是金融監理組織之立法內容與獨立性保障影響金融監理之成效,成為本書經濟監督另一項核心領域。第二部份討論財政秩序議題,從法律觀點論述預算制度、審計制度與公共債務以及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分擔金、規費與特別公課之相關議題。論文雖分別於不同時間刊載於國內不同專書與期刊雜誌,惟作者依當前法制,做適當之重新整理、修正,

以饗讀者,提供國內學術界與實務界處理相關問題時之參考;同時希望能夠拋磚引玉,吸引更多法律人投身此類領域之研究。 作者簡介 蕭文生   現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學院院長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系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我國行政調查程序賦予搜索權之可行性研究 以公平交易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公平交易法爭議的問題,作者林承睿 這樣論述:

本文所要探討的是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所採取行政調查之行使範圍,以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在調查聯合行為案件時所遭遇之困境與解決方法。首先,本文在第一章簡介研究的背景、動機及目的,並且介紹本的研究範圍及方法。第二章中則介紹行政調查之概念、類型、性質、要件,以及藉由參照中外各國的行政機關其行使行政調查權,基於法理體制上,應當遵照法律之比例原則,並受該法律原則之規範與限制,用以確立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屬其合法、適當。第三章中則介紹基本權的意義與內容、行政調查相關之基本權,以及行政法上之一般法律原則,說明憲法上對於人民的各種生活事實都有其基本權的保護範圍,而在憲法劃定出來的保護範圍,人民都可排除國家的干

預行為,因此行政機關在從事各種行政行為、作成各種行政決定之時, 皆必須具備適法性作為依據。在第四章中說明公平交易法上行政調查權之概念、開啟調查之法律依據,以及調查模式。第五章中則探究公平交易委員會在調查聯合行為之所面臨之困境,介紹聯合行為之意涵及構成要件,界定有意識之平行行為與一致性行為之區別,接續說明聯合行為之舉證責任以及證明聯合行為「合意」之證明困境,再者研析聯合行為相關判決案例,探討具有搜索性質之行政法規在公平交易法之省思,公平交易委員會個別調查之規範制度檢討,並提出改進之道。

寡占市場中聯合行為合意證明之困境與展望 —從我國之實務案例觀察

為了解決公平交易法爭議的問題,作者鄭書暐 這樣論述:

過往我國公平會實務之發展,針對事實上通常少見直接證據之實體法上聯合行為合意形式–「一致性行為」,大都傾向運用所謂之「間接證據法則」,以解決如何證明事業間是否存在「聯合行為合意」之問題,且亦能反映在近期我國公平交易法新一波之修正上,而於現行之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3 項增訂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以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惟實際上,近期修法或稱間接證據法則之運用是否能達到其提出所欲發生之功能,仍存有某些疑問,尤其個案之系爭市場屬於高度透明競爭者少之「寡占市場」時,間接證據法則之運用即生一定之爭議,並進而形成一定運用上之困境。 本文透過我國司法實務判決之整理、觀察,得知針對「間接證據法則」之運用

,晚近司法實務漸有不同於公平會之相關見解,主要即關於「寡占事業有意識平行行為」之理解。此不僅僅於實體法概念上區別事業是否以一致性行為進行聯合行為,亦在程序法上影響間接證據法則之運用,產生公平會或法院之事實認定是否有違證據法則之問題。又經濟學上運用「賽局理論」分析寡占事業行為可能之選擇(決策),其分析結果亦傾向於支持晚近司法實務之看法。據此,在晚近司法實務見解之趨勢下,公平會於系爭市場屬於高度透明競爭者少之「寡占市場」個案進行聯合行為之執法時,將受不同程序相關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證明度標準、舉證責任)之影響,遂形成運用間接證據法則一定之困境。 又展望未來,關於公平會在寡占市場之執

法應如何因應前開困境,本文分別自「間接證據法則」提出之原因以及近期聯合行為執法之相關發展出發,透過我國司法實務案例之整理、觀察,可知我國在目前之法制下,公平會或能另適當地運用聯合行為之「寬恕政策」,從而取得能證明聯合行為合意之「直接證據」,以之作為可行之因應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