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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 民事 判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袁興寫的 當心禍從口出:公然侮辱的罪與罰(新版) 和雷皓明的 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一個字賠一萬元,貴嗎? - 法務部也說明:... 個字,已經構成公然侮辱,在民事方面還判決賠償三萬元,可說是一字萬金。 ... 規定在刑法分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的犯罪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白象文化 和寶瓶文化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林琬珊所指導 陳俐廷的 名譽保護的虛與實-以公然侮辱罪為核心 (2021),提出公然侮辱 民事 判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名譽、公然侮辱、妨害名譽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鄭善印所指導 陳世賢的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研究 -以強制猥褻罪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強制猥褻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然侮辱 民事 判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罵人前先看口袋深不深他一個字竟要10萬 - 壹週刊則補充:網路上有份網友針對先前相關判例製作出趣味性十足的「罵人價目表」流傳 ... 台灣高等法院依公然侮辱判林韋伶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定讞後,巧巧則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然侮辱 民事 判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當心禍從口出:公然侮辱的罪與罰(新版)

為了解決公然侮辱 民事 判例的問題,作者袁興 這樣論述:

  逞一時口舌之快,小心惹刑事犯罪前科與民事賠償的問題上身!   ◎話一出口就像潑出去的水──覆水難收,瞭解法律,管好你的嘴,才能遠離罪與罰!   ◎本書從刑法解釋「公然侮辱」,並引學者見解、法院實務判例,清楚說明公然侮辱會受到的罪與罰。   ◎作者從事協調解決現代人一般生活上所遇到的法律紛爭十數年,本書以公然侮辱為主題,助讀者避免禍從口出。   在私Line 上罵朋友87 算不算是公然侮辱呢?   以肢體或影射方式侮辱,構成犯法嗎?   在網路社群開罵有罪嗎?   社會開放、網路盛行,挾言論自由,各種語言霸凌因應而生,   沒有用本名、沒有指名道姓、國罵是我的頭禪、用

流行語、   我沒這個意思、是在非實境的社交軟體……   但,可能都面臨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刑責!   當你下次遇到紛爭時,請千萬冷靜應對,不要逞一時口舌之快,任意罵人,以免「禍從口出」,受到刑罰與民事賠償的司法制裁。 名人推薦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主持律師強力推薦   在如今這個民眾權利意識高漲的年代,人與人之間的溝通確實必須十分小心,一不小心說錯話就有可能被吉(被告的意思),尤其現代人習慣使用網路交流,在網路上隨意批評或是留言如果中傷他人也是有被吉的風險,所以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謹言慎行是有必要的。   本書作者袁秘書在調解委員會任職十多年,擁有豐富的調解經驗,本書集作者

調解經驗之大成,並整理近年來法院有關妨害名譽罪章的案例,用最淺顯易懂的文字讓讀者明白自身言行是否合法,並理解言論自由的界線。   ◎鼎詠勝法律事務所張禮安主持律師強力推薦   在現行網路、通訊和錄音軟體發達之年代,人們間不論就口頭或文字之方式聊天、評論、留言等,都有可能在有意或無意之間中傷到他人,進而衍生刑事或民事上之糾紛,造成民眾必須因此花時間跑法院、檢察署或警局之情形,屢見不鮮。   本書作者袁大秘書在處理妨害名譽罪章及相關損害賠償等紛爭,已有十多年之豐富實務調解經驗,近年任職於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秘書,而袁大秘書在本書更是以淺顯易懂之方式,並佐以法院有關妨害名譽罪章相關案例,與讀

者大眾分享,使讀者大眾容易了解理解言論自由的界線。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李昊沅律師強力推薦   工商社會發展下,人際間的互動往來遠比農業社會更加複雜與疏離,也因此衍生紛爭,甚至爆發口角及肢體衝突,甚為常見。   袁祕書長年於法院協調民眾因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等紛爭,已有十數年之經驗。近年擔任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祕書,更是發揮所長。袁祕書以其專業及經驗,透過淺顯易懂之說理撰寫本書,讓讀者更能瞭解到言行逾越法律規範之風險。  

名譽保護的虛與實-以公然侮辱罪為核心

為了解決公然侮辱 民事 判例的問題,作者陳俐廷 這樣論述:

本文之問題意識為:何謂名譽?探討名譽的具體內涵為何?針對名譽的具體內涵,又應以如何之方式始能適當且正當的保護名譽?從一開始對名譽的發展及抽象的探討,並透過實務對於公然侮辱罪認定之限縮,連結到是否係對於以刑事作為保護名譽手段之拒絕?最後重新檢視公然侮辱罪之保護法益與刑罰。名譽是社會互動下的產物,在我們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影響著他人如何看待我們以及我們如何看待自己。名譽對於我們的社會和經濟系統的正常運作也是不可或缺的,除了有助於對無法直接接觸之人進行評估外,更具有預測他人行為的作用。本文認同普通法系對於名譽的三個概念,即名譽的具體內涵包含「財產」、「榮譽」與「尊嚴」,這三個內涵在我們的生活中

、甚至人生中,為重要的構成部分,名譽應受到法律之保護毋庸置疑,即為本文題目中探討名譽保護之「實」的部分。公然侮辱罪在犯罪成立之各個階段中,從構成要件到阻卻違法之適用,層層受到為數不少之實務見解嚴格之解釋與判斷,學界與實務界更有將本罪除罪化之聲浪,以上種種似乎係對於以刑事作為保護名譽手段之拒絕,即為本文題目中探討名譽保護之「虛」的部分。由於名譽具有財產之內涵,故而以具有損害賠償功能之民事程序,似乎更能在實質上填補被害人所受到名譽之侵害,另如發生在網路言論平台或網路虛擬遊戲世界中,基於於網路之特性,輔於該平台或遊戲之內部機制「恢復」被害人之名譽,進而回到本文題目中探討名譽保護之「實」的部分。在現行

公然侮辱罪尚未經立法院廢除或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且立法院甚至於110年將侮辱公務員罪之刑度加重之立法趨勢,然而就像美國聯邦最高法院John Marshall Harlan大法官所言「一個人的粗俗之詞可能是另一個人的抒情詩。」,本文認為當前實務在處理公然侮辱罪之案件時,應參考最高法院於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所提出之「兩階段判斷標準並輔以利益衡量」,使本罪實質上一同適用刑法第311條之阻卻違法事由,以衡平名譽之保護;在科刑上則應科以罰金,縱於案情嚴重時處以拘役,仍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以期實質上符合公政公約第19條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4號一般性意見。

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

為了解決公然侮辱 民事 判例的問題,作者雷皓明 這樣論述:

  ●說人話●   【網路、交通、租屋、婚姻、遺產、性】   令你憂心的生活法律大小事,   資深律師白話說給你聽。     怎樣會觸法?怎樣好脫身?怎樣能還擊?   生活法律對策,律師親切解釋,讓你秒懂。   滑手機傳張圖也會挨告!簽好的租屋契約竟無效!   法律條文好難懂,因為沒人簡單說給你懂。   抱緊你的權益,遠離飛來橫禍,   就從這本書開始!   ‧在網路上,對著別人的虛擬角色謾罵,也算妨害名譽?   ‧只是轉貼個長輩圖,竟然侵犯著作權?   ‧他罵我「馬英九」、「陳水扁」,可以告他公然侮辱嗎?   ‧知名品牌賣我淘寶貨,算不算詐欺?   ‧被車子撞了,可以要到

多少賠償金?   ‧明明是路上交通標示不清,警察卻開我單,合法嗎?   ‧房東可以隨便闖入我跟他租的房子嗎?   ‧訂婚的聘金,一定要一次給一大筆錢嗎?   ‧爸爸從沒養過我,如今我卻得扶養他?       ‧不知從哪兒冒出來的私生子,有權分遺產嗎?       明明活在法律的世界,我們卻誤以為法律和自己不相干,愈是不了解,愈是一不小心就被告,甚至被人吃乾抹淨還外帶!   因此,資深律師精挑六大生活面向:網路、交通、租屋、婚姻、遺產和性,舉生活常見事為例,親切、精準,解析你我最關心的日常觸法擔憂和法律糾紛,並說明事件發生時,我們自己就可以做到的,最基本的簡單處理原則。   學會做好「事前

預防」,就能免除事後處理的歹戲拖棚,不再勞心、費時又傷財。 本書特色   ◎專業律師、人氣法律知識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作者,集結最容易令你被告的六大生活法律主題:網路、交通、租屋、婚姻、遺產、性,超白話、超親切。   ◎台灣的法律案件,據聞多數都是本書提到的「普通案例」。這些「低金額、小爭議」的法律事件,若真要告上法庭,往往很難找到合適的協助資源。因此,雷律師精挑經典案例寫入本書中,教你具備基本知識,了解處理方向,幫助你遠離告人的麻煩,以及被告的操煩。 名人推薦   ◎專文推薦:吳豪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廖元豪(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人氣粉專聯合推薦:「法律白話

文運動」、「MedPartner美的好朋友」、「恐龍推事」、「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依名稱筆劃順序排列)。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研究 -以強制猥褻罪為例

為了解決公然侮辱 民事 判例的問題,作者陳世賢 這樣論述:

強制猥褻罪定罪之困難,在於往往缺乏直接證據來證明被告如何違反被害人意願及是否有猥褻行為,所以法院只能結合諸多間接證據來推論、釐清待證事實,雖然上下審級間對於同一待證事實間的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有時會有不同意見,但仍多以三個層面為主。第一層面以雙方當事人證述及主觀意念為主,其中當事人證述最為重要,證述有無前後一致,審理中就具體細節能否詳細陳述?是否有自相矛盾或前後不一之情形?因為之後的證據推論皆是在佐證當事人證述之虛偽。而另外,強制猥褻罪有構陷他人之可能,亦須審查被害人是否有構陷被告之可能?而被告係出於性騷擾之犯意?抑或強制猥褻之犯意?抑或強制性交之犯意?這些主觀意識皆需客觀證據來證明及釐清。

第二層面則涉及客觀證據,單一證據是否屬於傳聞法則之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經嚴格證明後,具有證明力,於法官在自由心證、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評價為何?其所釐清之待證事實為何?是否有情況證據推論上之危險?法院法官如何結合間接證據來證明待證事實?上級審對於下級審之證據推論是否有不同之意見?第三層面則結合當事人主觀意識與客觀證據後,法院法官所論處之罪名為何有時是強制猥褻罪?有時是加重強制猥褻罪?有時又是趁機強制猥褻罪?有時更是利用權勢強制猥褻罪?適用法理、依據為何?其上級審法院是否有不同見解?於本研究中,筆者以26組強制猥褻罪之判決(附錄)為資料庫,於綜合案例分析法、案例歸納法等研究方法後,筆者先就判決間

所引用證據類型之證明力、判決見解、爭議及次數做一結論,並嘗試製作簡易證據模式,之後就結論結合相關當事人主觀、客觀證據及適用罪名提出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