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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有哪些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峰寫的 回到古代打官司:護食安,拆違建,抓色情,防舞弊……打擊犯罪,古人自有好方法(暢銷新版) 和三民名師群的 2023公民小法典(法條分類整理+精選試題)[年年熱銷,上榜生必備](初等/五等/鐵路佐級適用)(八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漫遊者文化 和三民輔考所出版 。

國立屏東大學 國際貿易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劉子年所指導 朱昱儒的 報考國家公職考試動機之研究 (2021),提出公職人員有哪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務人員、公職考試、報考動機、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職人員有哪些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職人員有哪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回到古代打官司:護食安,拆違建,抓色情,防舞弊……打擊犯罪,古人自有好方法(暢銷新版)

為了解決公職人員有哪些的問題,作者劉峰 這樣論述:

  誰說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違法行為自古就有,看古代法律怎麼防,怎麼治!   黑心商人在食品裡摻假混毒,山老鼠盜採林木,蓋違建侵佔公有土地,釘子戶拒絕拆遷開發,隨地亂丟廢棄物,商販聯合哄抬物價,偽造劣幣假鈔,官員假藉公務名義喝花酒、非法報銷公帳,國家考試夾帶舞弊……打擊犯罪,古人自有好方法。   滴血認親,訟師鬥法,上告御狀,   古代訴訟名堂還真不少,笑看古人的法律智慧!   古代鑑別親子關係真的靠滴血認親嗎?電影《九品芝麻官》裡的狀師方唐鏡真有其人?古代訟師賺的錢竟然比現在的律師多?古代的訟師竟然是以刁鑽、鬼點子多出名?法官的判決書竟然可以是一首詩?古人受了冤屈要如何陳情上告?

中央大員視察地方要做好哪些功課?   房屋仲介,計畫生育,徵稅保險,   古今對照比一比,到底是現代好還是古代強?   古代委託成屋仲介要找兩人,一個類似民間經紀人,一個類似官方監察員;古代開徵房屋稅,竟然是因為國家打仗缺錢;古人也懂得實施社會保險?古人如何計畫生育?色情業既然無法禁絕,乾脆轉為公辦國營增加GDP?古人如何應付性騷擾?古代的名人竟然也懂得當廣告代言?   打擊不法,原來古人是這樣幹的!   ●唐朝法律規定:出售有毒的肉,造成他人食物中毒的,要判一年有期徒刑;導致他人死亡,後果嚴重的,判處絞刑;應當焚毀的肉沒有焚毀,他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食用後中毒身亡的,按照過失殺人論處。

  ●宋朝法律規定:肉販故意出售變質肉,則要處以流放一年;造成嚴重後果,致人死亡的,絞刑。在肉裡面灌水,宋朝的法律規定要杖六十,明朝要杖八十。   ●古代為了防科舉考試作弊,最早進考場要徹底搜身。扒光衣服,解開頭髮,甚至掏耳朵,挖鼻子。後來,大家覺得搜身實在有辱斯文,又想出了一個變相搜身的辦法。考生進考場之前,先統一安排洗澡,再換上統一的衣服,既避免了夾帶作弊,又讓要在考場裡連呆幾天的考生提前搞好個人衛生。   ●古代科舉考試不光是作弊要罰,答卷的時候字跡潦草、文理不通、知識點出錯、犯了忌諱等等也要罰。南北朝的梁武帝蕭衍,就對答卷出錯的人罰喝墨水,隋朝也是。不過,梁武帝是罰喝一斗,隋朝是

罰喝一升。   ●宋朝首都開封,有一個機構叫做「街道司」,專門負責街道管理,包括街道衛生、交通秩序,制止侵佔街道、妨礙交通的行為。當時的城管隊伍戰鬥力是很強的,由五百名士兵負責城管執法監察。北宋的皇帝對城管工作都比較重視,宋真宗和宋仁宗都做過批示,要求不分官民,凡是侵佔街道的違章建築,一律限期拆除。   ●早在大禹當政的時候,就頒佈了春天封山、夏天休漁的禁令。《管子》中也有這樣的記載,破壞封山的人,一律處死,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違反禁令,闖入禁區的,邁左腳砍左腳,邁右腳砍右腳。   ●在秦朝,遇上強盜當街殺人,如果路人距離現場一百步之內的話,見死不救要罰兩副鎧甲。漢朝的法律規定,有人打架

鬧出了人命,如果鄰居能夠制止而沒有制止,冷眼旁觀,那麼這個明哲保身的鄰居是要被抓起來治罪的。   ◆   【全書精彩內容】   收入高,風險大──古代律師不好當   古代法律對律師行為作出了諸多限制。例如,訴訟的時候當事人必須親自出庭,禁止委託他人代理。如果當事人是官員或者年老、殘疾、病重的人,可以由家人代理,其他人是不能代理的。   筆能殺人,亦能活人──訟師也有正能量   古代訟師身上的正能量是從兩個方面體現出來的,一個是他們在訴訟中懲惡揚善,鋤強扶弱,匡扶正義;另一個是他們超乎常人的聰明才智。   官司也風流──那些漂亮的訴狀和判詞   古代的法官們處理糾紛的時候比較靈活,不拘泥

於法律條文,而是從事實出發,遵從聖賢的教誨,酌情處理,追求一個公正的結果。正是這一點,讓我們可以在古代的判例中領略他們不群的風采,看到很多精彩絕倫的判詞。   見義勇為與見死不救──古代賞罰分明   古代對見義勇為者的獎勵那是實打實的,不像今天,獎勵若干萬元,授予英雄稱號,披紅戴花就完了。那時,對於見義勇為者是可以直接授予官職的。   擊鼓、攔駕、上書──古人如何陳情上告   據說,早在歷史的傳說時代,也就是堯舜的時候,就建立了陳情上告的管道:「進善旌(提合理化建議)」、「誹謗木」(提批評意見)、「敢諫鼓」。以後的歷朝歷代,都建立了陳情上告的制度,讓民間的冤情可以直達天聽。   御史一出

,地動山搖──古代的巡視工作   「御史出使,不能動搖山嶽,震懾州縣,為不任職。」也就是說,御史出巡的話,如果不搞得地動山搖,官員們好像大難臨頭,心驚肉跳,就不算稱職。   路標背後的故事──古代的舉報箱   從戰國的李悝到漢代的趙廣漢再到南北朝梁武帝,舉報箱經歷了從陶到竹再到木頭的材質演變,從偏僻角落走上通衢大道、城門鬧市,成為人們舉報不法行為的重要途徑。   吃掉廣廈千萬間──古代如何治理公款消費   古代公務招待的名目非常多,比如升官了要招待,稱之為「燒尾宴」;從虛職轉入實職要請客,叫做「開印宴」;參加科舉考試考中了也要喝酒慶祝,叫做「瓊林宴」。   從喝墨水到腰斬──古代如何處罰

考場作弊   古往今來,考試作弊的手段就那麼幾種,反作弊也就那麼幾招,雖然隨著科技的發展形式會有變化,但本質上還是那「三板斧」。   從官辦妓院到禁娼──古人如何對待色情業   管仲開歷史先河之後,到秦漢時期,國營妓院漸漸制度化,形成了「樂戶制度」、「官妓制度」。到了唐代,性服務業興旺發達,機構完善、制度健全,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服務水準都得到了全面的提高。   後果很嚴重──古人如何應對性騷擾   現實中,古代的法律對性騷擾的行為懲處是非常嚴厲的,在今天,可能就是治安拘留加罰款,在古代,則可能是人頭落地、小命不保。   滴血認親──古代的DNA鑒定   古代的科技不發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只

能採用滴血認親這種原始的親子鑑定手段。從現在的科學觀點來看,滴血認親是不可信的。   保增長是主流──古代的計劃生育   中國古代的計劃生育與今天是截然相反的,主流是鼓勵生育,刺激人口增長。根據歷史文獻的記載,這種人口政策在西周的時候就開始推行了。   少林也當釘子戶──古往今來話拆遷   宋神宗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拆遷補償法規。補償的方式跟我們今天差不多,分實物補償和貨幣補償兩個部分。   求四鄰,托仲介──看古人如何買賣房產   在古代,對於待售房產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是親屬、四鄰。這種規定在宋朝的時候就有了,出賣房產要「先問房親,房親不要,次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並得交易」。也就是

說,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不是租房子的,而是親屬和四周的鄰居。   應急的房產稅──古代如何對房產徵稅   房產稅在古代主要是一種財政應急的臨時稅種,從宋朝以後,漸漸有了常態化的趨勢,而且是作為一種地方稅,主要是用來解決軍費開支激增、維護地方治安等問題。   抓衛生、拆違建、治理占道經營──古人如何維護市容   《周禮》這本書裡介紹了兩種公職人員,一個叫「司市」,一個叫「胥」,這兩種政府工作人員的職責中就有管理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治理不法攤販、占道經營等內容。其中,「司市」可以視為城管大隊隊長,「胥」則是城管隊員。   「火門」──古代的貨幣戰爭   在古代,造假鈔的行當有一個別稱,叫「火門

」。這是因為古代的貨幣以金屬貨幣為主,在造假的時候需要冶煉,後來,「火門」就成了造假鈔的代稱,包括偽造紙幣的行為。   「食不厭精,膾不厭細」──食品安全三千年   在古代,食品安全也是一個相當嚴重的問題。例如有唐一代,就有多位皇帝因為飲食問題丟掉了性命。一國之主的食品安全尚且不能保障,平民百姓就可想而知了。   砍手砍腳打屁股──古人如何抓環保   在古代,很早就設立了自然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機構。當初,舜接受堯的禪讓,登上帝位,在組閣的時候,任命伯益為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部部長,官名叫「虞」。   鰥寡孤獨皆有所養──古代的社會保障   為了救濟社會的弱勢群體,例如鰥(老而無妻)、寡(

老而無夫)、孤(少而無父)、獨(老而無子),古代的官方和民間都付出了很多努力,採取了種種措施。   伯樂一顧,其價十倍──古代名人廣告   古代名人廣告雖然不像今天這麼普遍,但三教九流、各色人等都有參與,皇帝、宰相、詩人、書法家都在有意無意之中充當了代言某種商品的名人。   廣告一路走來──古代廣告面面觀   看過《清明上河圖》的人一定對北宋都城汴梁街道的繁華和商家的雲集印象深刻,店鋪門前形形色色的招牌就是廣告的一種,也就是今天的戶外廣告。  

公職人員有哪些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在基本法頒布 30 周年論壇上,特首引述鄧小平的說話,指治港必須是愛國者。張曉明亦強調愛國愛港者治港、反中亂港者出局,是一國兩制下的政治規矩,現在亦已成為法律規範。到底愛國者有何定義和標準?何謂「忠誠反對派」?愛國者包括哪些管治香港的人?

1:37 愛國論的背景
3:07 我們應如何定義「愛國者」?
5:30 鄧小平的「愛國者」標準
8:49 是否「愛國者」的爭議點
11:18 「愛國」的公職人員需要做甚麼?
12:59 甚麼是「忠誠的反對派」?
16:50 「治港者」包括哪些人?
21:00 「愛國者治港」有何具體好處?
23:08 總結

#鄧小平 #1984 #愛國者

報考國家公職考試動機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職人員有哪些的問題,作者朱昱儒 這樣論述:

  中華民國的公務人員考試自2020年的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以來,公務人員考試競爭人數及媒體關注程度皆大幅提升,公務人員穩定的薪資保障與特有的福利制度為許多大眾所羨慕、嚮往。隨著近年高等教育的擴充、高學歷者低度就業的狀況屢見不鮮,使得大專院校學子們的自我評估就業能力影響其選擇就業心態、目標。為了深入瞭解大學生的個人背景與自評就業力和報考公職態度、行為因素的關係,於是有了本研究題目的構想。  本論文以考選部公布了近六年來,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的報名人數及錄取率等統計資料,民國105年至110年之間以及109年受全球新冠肺炎等因素影響,我國失業率大增,但報考人數呈現持續上升的情形,雖然沒有研究直接證明年

金改革風潮,和報考公職考試人數下滑之間有直接關係,但是在年金改革確定的前提下,當前報考公職考試的考慮因素有哪些?在總體經濟不景氣之下,對於公職考試是否有影響,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本研究量化部分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作為研究方法,針對問卷調查結果進行統計分析。  本研究結果的具體建議,包括認為未來應針對改善公部門形象、吸引更多具有較高公共服務精神的民眾報考公職考試。也建議透過汲取多元知識與技能的方式,來加強自評就業力達到自我認識及肯定,以免報考公職考生陷於茫然地嚮往、長年追求公職極少名額的循環中。

2023公民小法典(法條分類整理+精選試題)[年年熱銷,上榜生必備](初等/五等/鐵路佐級適用)(八版)

為了解決公職人員有哪些的問題,作者三民名師群 這樣論述:

  ★全新改版,收錄2022年2月最新修正法條!   ★四大類42種法規彙整!   ★內嵌101-110年初考/鐵路佐級/司法人員/地方特考試題於相關條文後,立即體驗考點所在,出題頻率一覽即知!   【常見問答】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Q:本書內有包含題目嗎?   A:本書除了常考條文以外,還內嵌101-110年初考/鐵路佐級/司法人員/地方特考等相關試題等相關試題於相關條文後。   【本書適用】   這本《公民搶分小法典》適用於:   .初等考試   .鐵路人員佐級考試(鐵路特考)   .五等: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特)/司

法人員考試(司法特考)/海岸巡防人員   【考試資訊及報考利多】   初等考試不限學歷,凡是年滿18歲的中華民國國民皆可報考。該考試每年固定舉辦,提供不同領域人才的公職就業機會。考生可依自身學習背景及興趣來選擇自己喜歡的類科,應考科目大多都是學校的必修科目,讓各類科考生在報考時就擁有一定程度的競爭優勢。   初等考試只考四科,且全為選擇題型,一經錄取起薪可達三萬元,並享有完整公務員福利,絕對是有心在公職領域打拼的最佳入門選擇!   相較於初考由中央政府開缺,全國統一選填志願分發;地方特考則是由各地方政府開缺,採分區報名、分區錄取的方式,工作地點離家比較不會過遠。加上地方特考與初考考試時間

差不到1個月,因此以初考為目標的考生也可以加報地方特考五等,一次準備,二次上榜機會。   ※應試正確資訊請以考試簡章為準※   【本書優勢】   .沒有法學基礎的我也能看懂條文嗎?   .公民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選擇題要怎麼判斷才會又快又準?   市場見證   本書自2015年初版以來即成為三民補習班公職五等面授與函授專班上課用輔助教材並對外銷售,為了回應考生對最新法規之殷切渴求,本書打破業界一年一版的常規,迄今不到7年已第8次改版,累積銷售量已接近萬冊,每逢考季更往往常駐考試用書暢銷排行榜。   最新修法   本社秉持著要呈現給讀者最新暨蒐羅齊全法規的使命,由三民名

師群根據初考/鐵路佐級/地方特考之考試命題範圍,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參酌命題大綱與我國法律體系,將蕪雜法規彙整分為「個人、家庭相關法規、國家、政府與政治相關法規、民主與法治相關法規、經濟相關法規、」四大類42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再搭配本社出版的公職五等專業科目《公民》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公民所涉及的法規縱使再繁雜,只要擁有本書,就可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   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法律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本書由

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101-110年初考/鐵路佐級/司法人員/地方特考等相關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與最新重要修法條文。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刑法(111.02.18)   (1)由於大法官釋字第七百九十一號解釋,宣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對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保障之性自主權予以限制,而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故爰予刪除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   (2)由於大法官釋字第七百九十六號解釋,宣示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故配合修正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3)刪除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侮辱公署罪,並提高侮辱公務員之罰則。

  (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新增賭博罪之犯罪樣態,將網路賭博亦納入刑罰的範疇。   2.家庭暴力防治法(110.01.27)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爰將第五十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家庭暴力被害人申請創業貸款之年齡資格,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為成年人」。   5.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110.12.15)   修正第一百條條文,將本條文第一項中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避免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之衝突與落實檢察署「去法院化」。   6.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10.12.15)   (1)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為避免檢察

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並符審檢分隸原則,法院組織法已於107年5月8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並於同月23日公布施行,法院部所屬各級檢察署已於同月25日正式更名。但第一項規定之檢察機關名稱仍維持未「去法院化」之「最高法院檢察署」及「該管法院檢察署」,仍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以資明確。   (2)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等文字,分別修正為「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3)現行檢察機關查察事項包含「妨害罷免之刑事案件」,爰「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後均增訂「罷免」文

字。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初考一般行政上榜生:林立偉   國文:87分   公民與英文:82分   法學大意:84分   行政學大意:92分   設計系畢業的我一退伍就開始求職,最初是打算學以致用投入相關產業,但台灣在這領域的發展並不算發達,業界環境不友善的消息更是時有耳聞,對未來感到不安與憂慮的我,經多方考量之後,決心加入穩定的公職行列。   如何準備:   因為我是先把準備的目標設定在普考,選擇題的部分,我在上完課程後會把基本觀念和考點再全部看過一次,這樣對做題目比較有幫助。之後便開始大量練習考古題,選擇題的優點是能知道自己錯在哪裡,有問題就去翻課本或上網找答案,慢慢就能找出必考

或出題頻率高的考點。   分享準備方法:   【國文】國文範圍太大,非本科系的我決定先把重點放在專業科目上,國文老師提供的教材及內容多多少少看,至少能抓住基本分數。   【公民與英文】初考英文還不算太難,基本上答案滿好分辨的,也比較不會有模稜兩可的狀況。公民我是靠大量練習題目,多做之後會發現公民的考點重複率很高,做完再去課本找出相關內容來反覆讀,會比較有效率。   【法學大意】初考法學大意的範圍比普考法學緒論還廣,先跟著老師把基本觀念建立起來,再用練習題目的方式來因應,不然範圍實在太大,若想全部看完反而變成時間利用不當。這一科的準備方法基本上和公民差不多。   【行政學大意】行政學大意

最近題目有越考越活的感覺,除了一定要練考古題把握基本分數之外,多補充相關知識或時事也很重要,像是最近政府施政的方針與問題,看到新聞要能聯想到行政學的內容,就當作複習。   讀書計畫:   我是先跟著課程把內容看過,等考試日期公布後再來計算還剩下多少時間,平均分配每個科目的準備時間。在設定的這段時間內,除了做該科目的複習和考古題之外先不看其他科,除非是有想到很重要的考點,才會去翻其他課本或找資料。   心理調適技巧:   因為家裡也有人在公家機關服務,所以建議我去考公職,收入比較穩定,家人抱著支持態度,也讓我在準備考試時不會有更多壓力。長時間準備加上身為全職考生,最怕的就是逐漸怠慢,因為不斷

讀書真的很難撐下去,可以適時有放鬆的時間,玩場手遊或出門走走,一直關在家裡看書最後反而變成難以吸收。   因為是全職考生,還是會希望能趕快上榜,全職準備的優勢是時間運用上比較充裕,讓非本科系的我能有更多時間消化內容以及練習考古題,但相對就會有經濟上的壓力,幸好退伍前有存一點錢,節省一點還過得去。這次準備一年就幸運拚上初考,之後也有計畫繼續往上挑戰高普考,考上初考解決了我的收入問題,讓我在往後的準備上能少一點壓力。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公職人員有哪些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