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補休時數計算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加班補休時數計算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的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消防員加班補償一國多制、補休時數計算不公立委促明確入法也說明:各縣市消防員的加班補償制度一國多制,加上24小時才能換一天補休,造成消防員處境不公,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和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書泉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邱駿彥所指導 范麗冠的 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流行探究我國勞動法制之因應與建議---以「防疫照顧假」為中心 (2020),提出加班補休時數計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新冠肺炎、防疫照顧假、防疫隔離假、居家辦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勞動基準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黃程貫所指導 劉芷安的 延長工作時間與假日工作法制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假日工作、休息日工作、加班的重點而找出了 加班補休時數計算的解答。

最後網站107年勞動基準法修法重點概述 - 法律新知-誠瀛法律事務所則補充:本次修正將休息日出勤之工時及工資核實計算,平日加班與休息日加班之工時及工資 ... 依照本條規定,是否將加班時數換成補休為勞工加班後之權利,雇主不得事先約定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加班補休時數計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加班補休時數計算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加班補休時數計算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我在現場等待上台質詢時,聽到有國民黨委員,打趣地說要把「中醫藥」稱「傳統醫學」怕對衛福部說有「中」字就不打算考慮把相關計畫納入中醫藥。其實阿,台灣過去中醫都叫漢藥漢醫,是國民黨來之後才改成中醫,我們把這個歷史先講清楚。
回到正題,我們來談分級醫療雙向轉診。為什麼要講這個呢?在防疫期間,我們觀察到一個現象,武漢肺炎做到了!
我們知道雙向轉診,顧名思義有「上轉」,也有「下轉」;以分級醫療來說,穩定長期服藥的病人,應該要下轉至基層醫療院所。雙向轉診制,其實重點是在於「下轉」,才能舒緩整體醫學中心和區域醫院的服務太過於擁塞;目前從數據看起來,結果大多數都是在「上轉」病人。建立雙向轉診制,結果基層診所的case反而流向中大型醫院。
武漢肺炎疫情爆發,許多民眾都不敢到大醫院看病。根據衛福部本日的報告,109年1-3月較106年(基期)同期,醫學中心就醫占率從 10.42%減少至10.16%,區域醫院就醫占率從 14.75%降至13.62;地區醫院就醫占率由約 9.86%增加至 10.13%,基層院所就醫占率由 64.96%增加至 66.09%。
武漢肺炎發生的這段期間,可以說是健保署長上任推動「分級醫療、雙向轉診」(2017年開始)以來,「數據上」看起來成效最好的時候。這個數字過去SARS期間也發生過,但疫情結束之後,就恢復。
理想的分級醫療應該是服務量呈現「正金字塔」,讓相對少量的重症在「醫學中心」受到照顧,而相對較輕的症狀或疾病而案例較多、頻繁發生者,例如感冒,則回到基層社區醫療院所或診所來處,但臺灣民眾以往仍傾向不管大小病都往大醫院來擠,造成「倒金字塔」的現象。
這次我特別注意到「民眾端」的就醫習慣及觀念調整,為什麼呢?我認為現下的狀況,主要是民眾害怕而不到大醫院去,就像17年前的SARS爆發一樣,然而要小心等疫情趨緩,民眾小病跑大醫院的情形可能會慢慢回到以往的情形。
我認為這波疫情,趁此時讓民眾瞭解,有些病不需要特地到大醫院找名醫,才有辦法被解決,請衛福部可以趁此時向民眾進一步宣導,提出有更具體的宣導方案,趁這波疫情讓民眾實質改變就醫習慣。
另外,也因這次疫情,住院率佔床率下降,某些醫院營收也會降。因為住院率、佔床率低,導致醫院營收下降。就本辦收到的陳情有兩種情形:
a. 以自假變相減薪:有醫院召開「薪資調整說明會」,基本上就是要降薪,甚至要醫護人員將累積的加班時數、年假提前休完。
b. 負時數:護理人員因下午病患減少,被臨時要求扣時數回家,或因放假回家不足基本值班時數,日後還要補給醫院。
用這些方式,講好聽一點是讓醫護人員多休息,講不好聽的,就是收入不夠。但醫院營收,不能讓醫生跟護士來負責。勞動部及相關法規都有明確規範,醫護人員真正不高興的是有兩者:一、常常醫院會以醫護人員不熟悉法律或是以「權力關係」來要求遵守命令;
二、扣薪或補上班這種造就「相對剝奪感」,醫院「生意不好」時,就扣減少薪水,但醫院「生意興隆」時,醫院的盈餘並不一定會回饋到醫護人員身上。
這次各級醫院的服務量,可能趨近「分級醫療」的理想值,那麼是否也應請健保署趁這次試算合理的「健保點數分配」及「點值計算」方法,讓醫護人員在下降的服務數,但預期是照顧真正的重症,仍能維持合理薪資,不因服務數降而降薪。除了多向醫護人員宣導外,也請主動向各醫療院所瞭解這樣的情形,呼籲各醫療院所好好遵守法規!

我是澎湖縣西嶼鄉二崁村人
衛福部何次長也是澎湖的榮譽縣民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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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流行探究我國勞動法制之因應與建議---以「防疫照顧假」為中心

為了解決加班補休時數計算的問題,作者范麗冠 這樣論述:

本論文之研究主題為「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流行探究我國勞動法制之因應與建議」,並以因應現下疫情狀況所制定的「防疫照顧假」為例作為探討議題的起點;以文獻分析、比較研究法等方式,希冀能理解我國對於防疫照顧假之制定歷程、緣由與其所期望產生的實務成效,進而深入探討其對我國勞動條件、及勞雇關係間所帶來之影響,並透過與他國防疫現況及措施之比較,找出可做為參考之優點。希望本篇論文能成為未來我國再次面對特殊傳染病時,欲修改或增設勞工權益時,得做為參考之有價值文章。本篇論文之架構,分為五章:第一章的內容為緒論,說明本文撰寫的研究動機與目的,並針對本文的研究範圍作出界定,說明各章節欲撰寫之內容架構。最後則是說明

本文採用的研究方法,以及資料的蒐集來源。第二章會針對「防疫照顧假」此一新生法律概念,從其立法上之基礎做解釋及定義,並對其他相關勞工之基本權利及實務運用之各種假別進行解釋及探討。第三章為防疫照顧假之運作狀況及困境,首先將從防疫照顧假之運作為出發,觀察我國現行法制對於防疫照顧假之相關規範;再著墨於落實上所延伸的困境難題。而本章針對防疫照顧假作為主要的討論重點,細部將分成兩項要點討論:雇主之給假義務,及雇主之給薪義務。另外也會針對現在實務上,防疫期間所採取之居家辦公所衍生出的其他法律問題進行討論。第四章將從SARS抗疫經驗論起,以祈作為研究及參考借鏡;再輔以中國大陸過往及現今對於防疫災情上之應變措施

、法律規範等,做文獻資料上的蒐集彙整,並將其納入本章作為討論的範圍。第五章是結論,將會總結前述各章節之討論內容。著眼於對勞雇雙方都能帶來益處的修法構想,期許透過本篇論文的撰寫,能為我國未來的修法帶來一些新想法構思及助益。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為了解決加班補休時數計算的問題,作者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1.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2.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3.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4.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5.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延長工作時間與假日工作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加班補休時數計算的問題,作者劉芷安 這樣論述:

工作時間之長短,係對勞工重要的勞動條件之一,當工時過長時,影響勞工身心健康甚鉅,另方面也壓縮勞工原可享有從事個人活動之時間。勞工經常性地加班、工作總時數過高,乃至遭積欠加班費等均是我國時可聽聞的現象,為此政府藉由勞動政策推動與法律制定或修改之方式欲改善之。本文為對加班之議題能有較完整之理解,從歷年法規變動出發,整理現行法制下就加班之相關規範,並就實務上經常發生之爭議問題為研究。所謂之加班,非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上之正式用語,係該法中延長工作時間之俗稱,惟一般提及加班時,多會將勞工於假日(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工作之情形亦包含在內,是以本文採較廣義之理解,認為加班係指延長工作時間與在假日工

作之時間。另修法後新增之休息日工作亦屬延長工時情形,同為本文研究範圍。對此研究議題,本文於前半部分為「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假日(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工作」與「休息日工作」,以說明勞基法就加班所為之規定,並將三者均再區分為「一般情況」、「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特殊情況」之三種類型,依序論述各自適用之要件、時數限制與加成工資規範。綜觀延長工作時間與假日工作之法規範,由於後來立法者新增休息日工作制度,雖然被定義為延長工時之一種,惟實際上其有與假日工作相似之特性,故整理觀察後,本文認為現行規定似有些部分呈現矛盾或略為奇怪之處,日後或可考慮藉由更改勞動部現行解釋函令或是修法之方式,以調整或解決

。本文後半部則分別針對實務運作上遇見之爭議問題,分析學說、勞動部與司法實務之見解與歧異處,後再說明本文對各議題之看法。一為加班(費)換補休,勞動現場上勞工於加班後可能係以補休代替原先雇主之加班費給付義務,勞基法長久以來對此均無規範,至107年始明文化。二則為勞工自行加班與加班申請程序,雇主有主張其未指示或未有同意勞工加班,應無庸給付加班費及無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此際又常涉及加班申請程序,勞工自行加班之時段可否被認屬勞基法上工時,仍甚具爭議。三係加班之證明與舉證責任,於民事訴訟上,當勞工起訴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時常遇有舉證、證明上之困難,並此與勞工出勤紀錄相關聯,現已通過並施行勞動事件法以為因應

,惟爭議仍然存在,須繼續觀察法院判決發展。四則係意定加班費,指勞雇雙方間就加班費之計算方式或金額另為約定,於認定是否符合勞基法時,判斷標準有所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