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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休息時間外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的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資遣預告期間,謀職假天數怎麼算?】 1 ...也說明:資遣預告期間,謀職假天數怎麼算?】 1.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於接到雇主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徐婉寧所指導 蔡雅婷的 爭議行為與工會活動 (2020),提出勞基法休息時間外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集體休假、集體請假、集體辭職、集體拒絕加班、爭議行為、工會活動、罷工。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林更盛所指導 林麗美的 通勤災害之認定--以中日兩國法制為中心 (1998),提出因為有 通勤災害、職業災害、職災補償、起因性、遂行性、上下班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基法休息時間外出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專案工作人員工作規則則補充: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專案工作人員,係指依 ... 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 薪資照給。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基法休息時間外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勞基法休息時間外出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爭議行為與工會活動

為了解決勞基法休息時間外出的問題,作者蔡雅婷 這樣論述:

集體休假、集體請假及集體拒絕加班或值班等行為,若為個別權利的合法行使,又為工會所主導且支持的行動,我國實務裁決及判決認定其為工會活動,受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禁止之保障,學者也有稱該等行為為「類似爭議行為」。但是,關於類似爭議行為的附隨行為,例如1991年基隆客運司機集體休假事件中,勞工於客運出車口靜坐,且嗣後將大客車停在門口,並將車胎放氣的行為;以及2012年高雄航勤站務員集體拒絕加班事件前後,發生尾牙翻桌、進入站務管制區及不假外出等行為,該等阻礙雇主事業正常運作的行為,屬於類似爭議行為的附隨行為,在2011年新施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新增爭議行為章後,是否能夠基於其阻礙雇主事業正常運作

的特徵,該當爭議行為,而與類似爭議行為有截然不同的法律評價?首先,本文將從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的定義、類型及區分,參考我國文獻、判決對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的說明與理解,是否只有爭議行為有阻礙雇主正常事業運作的效果?爭議行為是否只能附隨於罷工行為來行使,而不得於非罷工期間單獨行使?其次,重新定義歸納類似爭議行為,並分析類似爭議行為之法律評價的各種不同可能性,依實務見解類似爭議行為該當工會活動,但類似爭議行為是否也可能該當爭議行為?最後,由於類似爭議行為的附隨行為,有各種不同強度的行使方式,是否該等附隨行為的法律評價,會因為其所附隨的類似爭議行為而受到影響?若附隨行為的法律評價與類似爭議行為無關,則手

段正當性的判斷標準為何?創設類似爭議行為及其附隨行為的法律概念,在進行法律評價時是否有其實益?本文將詳細闡述類似爭議行為及其附隨行為,在集體勞動法上的影響,及其等與罷工及其附隨行為的關係。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為了解決勞基法休息時間外出的問題,作者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1.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2.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3.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4.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5.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通勤災害之認定--以中日兩國法制為中心

為了解決勞基法休息時間外出的問題,作者林麗美 這樣論述:

論文摘要: 第一章 緒論 首先說明本論文撰寫之動機及所採用之研究方法,再者對於本論文之研究範圍加以界定,並稍加說明各章節之內容。 第二章 我國通勤災害之認定 我國不論是行政機關或最高法院均將通勤災害納入職業災害之範疇中,故於論述通勤災害之前,本論文先說明職業災害之意義及成立要件等,於明瞭職業災害之定義後,再深入探討通勤災害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謂「職業災害」之概念,亦即探討雇主對於通勤災害是否需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再者,就我國行政機關針對勞工保險所為通勤災害之相關函釋,加以分類歸納整理

,說明目前行政機關對於各類通勤災害認定之現況。 第三章 日本通勤災害保護制度 關於通勤災害之保護,日本在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以外,另行創設「通勤災害保護制度」。本章首先說明通勤災害保護制度之制定經過及通勤災害和業務災害之區別;再者,歸納整理日本勞動省針對勞動者災害保險法第七條通勤災害所為之函釋,說明目前日本勞動省對於各類通勤災害認定之現況。 第四章 中日通勤災害認定之比較與建議 比較中日兩國對於通勤災害認定之異同及提出本文之建議,首先比較中日兩國通勤災害補償制度之整體概念;其次就各種樣

態之通勤災害為比較並提出本文之建議;最後本文嘗試歸納出通勤災害認定之步驟與標準。 第五章 結論 陳述本論文之結論,會診本論文之研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