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加班補休計算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黃柏欽的 勞基法攻略:工資傳( 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新學林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玲惠所指導 李珮禎的 科技產業之責任制專業人員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適用可行性研究 (2021),提出勞基法加班補休計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責任制專業人員、科技業工程師、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時間、加班。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玲惠所指導 謝欣羽的 工資認定之學理與實務發展─以激勵性給與為核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工資、工資定義、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價性、經常性、激勵性(勉勵性)、獎金、津貼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基法加班補休計算的解答。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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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勞基法加班補休計算 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勞基法加班補休計算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本集主題:法律漫談-「107年3月1日施行之勞基法修正內容」介紹
專訪: 楊敏宏 律師
107年3月1日施行之勞基法修正內容為何?勞動部於本次修法宣時,為何會聲稱「四個不變」及「四個彈性」?內容為何?楊律師也將針對以下修法重點做詳細的介紹:
針對本次修法第一個重點「休息日加班時數之計算」?
針對本次修法第二個重點「加班工時上限 」?
針對本次修法第三個重點「加班費換補休 」?
針對本次修法第四個重點「七休一之例假調整」?
針對本次修法第五個重點「輪班間隔休息時間縮短」?
針對本次修法第六個重點「特別休假遞延」?
來賓介紹: 楊敏宏律師
現職:常宏法律事務所所長
教育背景:美國威德勒(Widener)大學法學院公司法及財務碩士(LLM)
專業領域:一般民、刑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契約審核
常宏法律事務所網址:http://chlaw.com.tw/
科技產業之責任制專業人員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適用可行性研究
為了解決勞基法加班補休計算 的問題,作者李珮禎 這樣論述:
工作時間為重要勞動條件之一,於勞動基準法定有最低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為配合新興行業之勞工適用勞基法的同時卻不適於傳統之工時制度,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作為彈性工時相關規定即應運而生。然此工時基準排除適用之規定在實務上卻有遭濫行使用之疑慮,例如科技產業之工程師多與雇主約定為責任制專業人員,而其過長之工時及加班費給付等問題則時生爭議。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定有五類工作者,其工作特性並非相同。本論文以同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之「責任制專業人員」為研究範圍,並進一步以科技業工程師為研究對象。同時採取質性訪談之研究方法,訪談科技產業下無晶圓廠積體電路設計業之工程師,以探討業界工時現況等議題。本論文首先討
論責任制專業人員排除工時基準適用要件之相關問題。再以訪談方式瞭解科技產業之工程師適用責任制專業人員後,其現況及缺憾,並釐清該種工作者所需要之勞動條件保障為何。復參考比較法上工時基準除外之規定,探尋其中有無得以作為我國責任制專業人員日後修正之啟示者。最後綜合前開各章內容,除作出歸納結論之外,並試著提出科技業工程師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責任制專業人員,其中之可行性及相關建議。
勞基法攻略:工資傳(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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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勞基法加班補休計算 的問題,作者黃柏欽 這樣論述:
本書針對「基本工資、平均工資、一日工資(按月計酬者)、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平日延長工時之工資(平日加班費)、休息日工作之工資(休息日加班費)、國定假日工作之工資(國定假日加班費)、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選舉投票日加班費)、特別休假工作之工資(特別休假加班費)、例假工作之工資(例假加班費)、補休未休畢工資、特別休假未休畢工資、產假期間工資、原領工資補償、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獎金或紅利、年終獎金及節金、婚假工資、喪假工資、普通傷病假工資、公傷病假工資、事假工資」等25種「工資類型」,一一逐步以「案例」、「案例解析」、「法學小辭典」架構,來使讀
者易懂、易學、易用。
工資認定之學理與實務發展─以激勵性給與為核心
為了解決勞基法加班補休計算 的問題,作者謝欣羽 這樣論述:
工資即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得之報酬,係勞工及其家屬維持生活不可或缺之來源,相對於雇主係成本,二者間有利害關係對立之本質,爭議油然而生。雇主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常見之手段有盡可能壓低本薪,再以獎金或津貼之方式取代,將產生工資認定之爭議,然而實務上對於工資之認定標準未趨於一致,導致相類似案件有前後不一之情形,且在我國認定工資與否,將牽動一連串權利義務關係,包含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之計算,將嚴重影響勞工之權益、勞雇關係之和諧及對司法的信賴。承前所述,可見法院在工資之認定,攸關全民的生存福祉,在對價性及經常性之內涵及變遷,雖已有許多整理及分析,但因工資認定之標準尚未一致下,且伴隨工資結構彈性化的多元趨勢
,近期判決在激勵性給與之部分,更常見雇主加入其他決定發給之要件,例如:以公司有盈餘為前提、須經上級考核或董事會決定、在職與否,以及非財務性之考量等等,都可任意作為給付之要件。換言之,某給與加入許多非關勞務提供之要件時,延續工資理論之判斷,將增加實務上認定勞務對價性之難度與疑慮,如何影響工資認定之標準,值得關注。另於2020年1月1日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有關訴訟程序中舉證責任之轉換,在實務上對於工資認定之影響,值得觀察。有鑑於此,即促成本論文研究動機,本文欲以激勵性(勉勵性)給與為核心,將法院有關工資認定之判斷標準再做探討,並歸納近期法院在激勵性給與之工資認定所累積的相關判決,如全勤獎金、績效獎金
、久任獎金以類型化之方式建立認定標準,並參考比較法之作法,以期實務日後在處理有關於激勵性給與時,更能清楚釐清並做出具客觀可預測性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