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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懷孕上班規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的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勝綸專欄】對試用期內的懷孕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合法嗎?也說明:公司則主張是因為勞工於試用期內有兩度打卡後於上班時間內不假外出, ... 公司人事主管,公司則在隔週一以勞工試用期未達標為由,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蔡維音所指導 陳柔嘉的 論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之可行性 (2019),提出勞基法懷孕上班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受僱醫師、醫師工時、醫師過勞與職業災害、勞動基準法、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研究所 馬財專所指導 江崇維的 探討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尊嚴勞動 (2017),提出因為有 尊嚴勞動、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基法懷孕上班規定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基法孕婦 - volieren24.ch則補充:劳动法有规定,对于怀孕的女职工不可以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如果怀孕超过7个月,就不可以安排加班,也不可以安排夜班。 首先勞動基準法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基法懷孕上班規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勞基法懷孕上班規定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勞基法懷孕上班規定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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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人員加薪、讓一般上班族看了很羨慕,而勞委會也幫基層勞工爭取權益、表示今年調高基本工資的可能性非常高、而且幅度要比公務員加薪3%更多一點。但是有工商團體指出、絕大多數本地勞工的薪水都比基本工資高,勞委會一直去調基本工資、其實對勞工意義不大。
軍公教調薪3%定案,但廣大勞工的薪水,有沒有機會也調漲?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說,今年七月就會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她期待也呼籲資方,希望一定要調高3%以上,比公務員還高。
王如玄表示,今年1月1號起,基本工資已經調高3.47%,但這樣還不夠,因為公務員薪資高,而基本工資比較低。而趕在五一勞動節前,立法院也初審修正勞基法部分條文,未來雇主如果讓勞工超時工作、未給付工資、延長加班、或是未給例假與國定假日,罰鍰從6千到6萬元,提高到2萬到30萬元,等於提高了五倍,並得公布雇主姓名與事業單位名稱,
另外,女性懷孕和哺乳期間禁止夜間工作,否則雇主將被處以9萬到45萬的罰鍰,也會被公布姓名,而且可以連續處罰。而針對最近科技與保全業等適用責任制的行業,傳出多起疑似過勞死的案例,有立委認為,就算是責任制也要規定最高工時,建議最高每月就是208小時,不應該放任勞資協商,變成無限上綱
還有立委也提案,要將現行勞工雙周84小時的工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讓勞工可比照公務員周休二日,王如玄表示她支持這項目標,但還要有配套措施,勞委會將會進行研議。
記者黃亦如莊志成 綜合報導"

論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之可行性

為了解決勞基法懷孕上班規定的問題,作者陳柔嘉 這樣論述:

醫師於1998年遭當時的行政院勞委會(勞動部的前身)指定公告排除適用勞基法,惟醫師工時過長,導致過勞釀成職災之事件屢見媒體報導,先後有台南永康奇美醫院外科住院醫師蔡伯羌於手術室走廊昏倒、成大醫院實習醫師林彥廷猝死於宿舍、林口長庚醫院外科住院醫師張皓程於執行職務時頭部突然劇烈疼痛合併噁心嘔吐等;排除醫師適用勞基法不僅侵害醫師之勞動權,也減損全體國民長期的醫療品質。 醫師過勞與醫療糾紛案件時有所聞,使得醫師是否納入勞基法保障之討論聲浪四起,反對者多認為醫師為責任制及醫療照護之連續性;勞動部雖於2019年9月1日起開始將部份僱用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的適用,惟受僱主治醫師仍遭勞動部以主治醫師自主

性高、工作態樣多元適用勞基法尚有難行之處,因而不在勞基法之保護範圍內。因此,本文乃以受僱醫師為討論範圍(含受僱住院醫師及受僱主治醫師),探討受僱醫師適用勞基法之可行性。而受僱醫師是否可以納入勞基法的適用,首先,必須解決的爭議在於受僱醫師是否為勞基法中所稱的勞工,本文認為受僱醫師具有從屬性之特徵,除了公立醫院中具有公務員身分的公職醫師外,其餘受僱醫師與醫院之法律關係為勞動契約者,即為勞基法中所稱之勞工;其次,因為醫師工作上會有面臨緊急開刀、長時間手術之需求,醫療具有連續性亦為受僱醫師普遍遭反對適用勞基法之理由,本文從工時不可間斷性及職業特性觀察受僱醫師適用勞基法之可行性,並以機師及保全人員作為例

子。即使受僱醫師嚴峻的工時難以符合勞基法之規範,僅需將其納入勞基法保障後,以勞基法第84條之1作為基礎,由勞雇雙方另行議定工時、例假與休假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即可不必受到勞基法有關工作時間之限制,則受僱醫師適用勞基法並無窒礙難行之處。 若受僱醫師順利納入勞基法,亦可享有其他勞基法上之保障項目,如:解雇最後手段性、調職原則、離職違約金、退休金制度、加班費、職業災害補償等,均可大幅改善醫師的勞動權益。 衛福部於2017年公告「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以之作為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適用前的過渡手段;惟在住院醫師尚未正式納入勞基法之前,並未有勞基法第84條之1作為連結,衛

福部即試圖以行政指導之方式,拘束醫療機構之契約自由,其形式正當性與實質正當性有加以釐清之必要。主治醫師的部份缺乏類似之指引作為工時限制的參考基準,顯然係保護不足,於此部分,衛福部仍需為主治醫師建立一套工時指引,作為受僱主治醫師納入勞基法後之工時參酌基準。 最後,文末提出「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後所面臨之衝擊」之因應措施,本文嘗試建構一套「類似S型編班」之住院醫師夜間值班床數分配規則,以期使每位住院醫師照顧的病患病情難易度盡量均質,希冀可以作為未來全體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適用之立法參酌;至於人力缺口的部分,本文認為在科技進步的浪潮下,或許可用AI取代受僱醫師之行政庶務工作,讓受僱醫師可以全心全意

將心思放在照顧病人身上。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為了解決勞基法懷孕上班規定的問題,作者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1.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2.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3.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4.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5.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探討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尊嚴勞動

為了解決勞基法懷孕上班規定的問題,作者江崇維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瞭解我國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所處之勞動環境其落實尊嚴勞動的情形。私立幼兒園長期存在著勞動條件不佳之問題,教保服務人員未獲得合理的待遇。ILO於1999年提出尊嚴勞動議程,其目的為:「在自由、平等、保障和人權尊嚴的條件下,促進女性與男性獲得有尊嚴且具生產性的工作之機會。」尊嚴勞動議程是由工作權、就業、社會保護以及社會對話四大構面所組成。本研究方法採用深入訪談法,訪談對象為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工會幹部以及政府人員,藉由訪談瞭解國內私立幼兒園實際之勞動環境、尊嚴勞動實行之情況,並探討可改善之方式。研究結果發現,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條件普遍不佳;尊嚴勞動之發展也尚未成熟;以修

法來改善勞動環境是我國較為可行的方式。本研究建議(一)落實結社自由、團結權和團體協商權於教保產業;(二)政府協助開啟三方諮詢之社會對話;(三)訂定產業最低工資;(四)給予教保服務人員明確之休息時間;(五)為徹底執行勞動檢查,建立完善之吹哨者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