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電話病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勞工處電話病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寫的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和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的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徐婉寧所指導 蔡雅婷的 爭議行為與工會活動 (2020),提出勞工處電話病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集體休假、集體請假、集體辭職、集體拒絕加班、爭議行為、工會活動、罷工。

而第二篇論文中華大學 行政管理學系碩士班 葉嘉楠所指導 鄧佩玲的 公部門志工人力資源管理之研究—以新竹市區公所、戶政事務所為例 (2009),提出因為有 志工、志工人力資源管理、激勵、志願服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工處電話病假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工處電話病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為了解決勞工處電話病假的問題,作者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1.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2.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3.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4.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5.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勞工處電話病假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自從紓困案開始慢慢釋出後,我的服務處排隊要諮詢紓困的電話、人龍,可能比前陣子排口罩還要多,大家都很關心。對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預算案,各部會有很多的紓困方案,但同時也收到民眾反映、向辦公室陳情,「太多太複雜、資訊不流通、不夠快、不夠明確、電話忙線,或是地方說還沒有正式明確的規定」等。
我認為除了中央和地方兩邊的訊息要對得上、資料要一致之外,我們還需要便捷、有效率、足夠親切的線上資源來協助民眾。

【單一窗口】
盡量讓民眾一個窗口就能解決所有疑惑,朝整合跨部會的單一諮詢窗口。
【增加網站便利性】
衛福部 1957 福利諮詢的網頁,有提供包括社會保險、勞工相關、各類福利等等多項資訊,但目前並沒有放上這波紓困的資料,這樣其實滿可惜的。
【提供最佳方案建議】
我們看到政府很多部會網站都建置了「防疫、紓困、振興」專區,提供懶人包、Q&A、圖卡等,就是希望讓民眾可以快速從網路上找到自己需要的訊息,這部分當然要肯定政府的努力。但我們從使用者的角度出發,希望可以找到符合自身需求的「最佳方案」。是不是可以嘗試建置「微型的一條龍服務」,幫民眾整合他們需要的方案、提供解答,就像電信門市幫你算最優惠的方案一樣,協助民眾判斷跨部會、多方案的申請,對他們最有利的選擇。
疫情除了經濟需要紓困,我們的心靈也需要紓困。
台灣經歷過很多災難,也有很多救災經驗,不過這次的武漢肺炎與過去的災難型態有點不一樣。地震、森林大火,我們稱為「天災」,恐攻、重大刑案等,我們稱做「人為災難」。
而有種災難叫做「 生物災難 」(biological disaster)。
生物災難特性是持續的時間長、影響久,也不知道什麼時候開始與結束,好像看不到終點,因此越來越焦慮。當我們在救援時,災難也還在持續發生,災難會給社會巨大的損失、破壞原本的運作,對人的身心靈產生重大負面影響。且生物災難是慢性的,涵蓋的層面更大,而台灣過去的確只有面對 SARS 的經驗。
【心理急救】
經歷過921、八八風災的臺灣,都曾讓「災難精神醫學」這個議題被拿出來討論。但無論921或是重大風災,都與這次我們所面對「不知何時才會結束」、「一邊救災一邊發生災害」的武漢肺炎,就是我們所謂的「生物災難」不一樣,生物災難沒有明確的結束時間點。
所以我們對於一般災難的治療模式,已累積了相當的經驗,但用在目前的狀況,可能就不一定適合。就我們目前治療的模式,有參考也有要調整的地方。WHO 和美國精神醫學會都強調「心理急救」(Psychological First Aid)的概念,其原則是準備、觀察、傾聽、聯繫。
助人者在受到訓練後,就得對(災害)受難者提供實質的幫助,而不是直接的治療。這個協助是什麼?不外乎有資訊給予(現在狀況如何?我們安全嗎?你的家屬的狀況?)、陪伴支持(傾聽需求或鼓勵)、資源連結(針對需求提供實質協助,例如:金錢紓困、生活需求),重點在於:藉由即時的伸出援手來緩解焦慮。
【脆弱群體辨識】
我們要辨識在災難下,暴露程度不同的「受災族群」,包括患者、被隔離者、防疫人員、其親友與接觸訊息疲轟炸者。另外,本身有精神疾病、曾經有創傷、受虐等經驗、自己或家人有成癮問題、社經地位不利等族群,更容易受到影響。因此,助人者如何具備「敏感度」,將資源的分配,優先投放給這些群體,並給予特別的關懷,這是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應該先聚焦的地方。
舉例來說,對這次執行敦睦艦隊任務的海軍官兵、或是第一線醫事人員、空服人員,一些遭受創傷性打擊的案例,需要給予主動的關懷、有效鼓勵和支持。特別需要注意,他們有可能被獵巫、排擠或被歧視。
越戰催生了美國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希望政府可以派遣專業人力處理,結合衛福部和民間的資源,主動提供各類復原所需的支持,包括個人諮商、支持性團體等,應該要開始準備。比如可使用社區的組織與能量,像是社區的頭人、社區的活動、講座座談會,減少社會的驚惶,和群體間的排擠拉扯。想辦法讓每一個人能夠主動關心、聯繫、提供資源,甚至生意方面的支持。希望短期之內提供心理急救;中期則使其能不受歧視地回到崗位上與恢復正常生活。當社區發現有確診病患或疑似案例,大家總不免開始標記甚至是污名畫當事人,造成人與人之間的疏離,也讓對於當事人是二度傷害。因此希望我們可以有所作為,來建立韌性的社區。
【假消息傷害心理健康】
另外, 就NCC所提供的數據,截至 4 月 20 日的統計資料,「於指揮中心通知廣電媒體澄清錯假訊息並說明改正作法,協助轉請廣電媒體回應、加強自律」這項業務總次數目前是「1 次」,看起來台灣都沒有什麼假訊息,但真的是這樣嗎?
目前訊息的傳播不僅只有有電視媒體,「自媒體」是另一大宗。比如: LINE、臉書、youtube、Google、PTT 等社群平台,未來期望對於自媒體、傳統的媒體都盡可能減少假訊息的傳遞狀況。目前社會人心惶惶,我希望假訊息,不要成為社區心理健康的「防疫破口」!
【自主健康管理的醫療工作者給薪疑義】
日前接獲陳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 2 月 26 日發函,主旨寫道「符合自主健康管理條件之工作人員,暫勿前往機關上班」,這些人員包括:「申請赴港澳獲准者」、「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隔離條件者」、「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自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一級及第二級國家返國者」。但是,因為在這期間出國,而返國後需要隔離採檢,尊重這份公文沒有去機構上班的人,雇主認定不屬於他們的責任,因此不給付薪資。但在 3 月 19 日,衛福部說 26 日公文中的「暫勿」文字,只是「建議」,因此人員在管理期間適用的假別和薪資,應該由院所自訂請假規範。
在這段期間因為遵守 2 月 26 日指揮中心公文的「暫勿」規定而沒有去上班的醫療工作人員,因為 3 月 19 日的公文認定為「建議」,這些受影響的醫療工作人員,他們的假別算是事假、病假、還是防疫隔離假?導致他在這段期間因自主健康管理所請的假,有的並沒有被給付薪資。一樣是配合政府政策,正常工作的醫事人員,可以有機會得到相關的獎勵,但自主健康管理,依規定沒有入院上班的人員,卻被變相扣薪,我主張應該讓這類醫事人員能回復權益,讓乖乖遵守規定的醫療人員不要被變相懲罰。蘇貞昌院長也對此表示肯定,團隊也會持續關注。
在此謝謝為疫情拼命努力的所有單位人員,也向受疫情影響的民眾們,說聲辛苦了。或許沒辦法一次到位,但我們會持續努力、持續發聲,持續修正與服務,一起迎接更好的明天。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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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行為與工會活動

為了解決勞工處電話病假的問題,作者蔡雅婷 這樣論述:

集體休假、集體請假及集體拒絕加班或值班等行為,若為個別權利的合法行使,又為工會所主導且支持的行動,我國實務裁決及判決認定其為工會活動,受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禁止之保障,學者也有稱該等行為為「類似爭議行為」。但是,關於類似爭議行為的附隨行為,例如1991年基隆客運司機集體休假事件中,勞工於客運出車口靜坐,且嗣後將大客車停在門口,並將車胎放氣的行為;以及2012年高雄航勤站務員集體拒絕加班事件前後,發生尾牙翻桌、進入站務管制區及不假外出等行為,該等阻礙雇主事業正常運作的行為,屬於類似爭議行為的附隨行為,在2011年新施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新增爭議行為章後,是否能夠基於其阻礙雇主事業正常運作

的特徵,該當爭議行為,而與類似爭議行為有截然不同的法律評價?首先,本文將從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的定義、類型及區分,參考我國文獻、判決對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的說明與理解,是否只有爭議行為有阻礙雇主正常事業運作的效果?爭議行為是否只能附隨於罷工行為來行使,而不得於非罷工期間單獨行使?其次,重新定義歸納類似爭議行為,並分析類似爭議行為之法律評價的各種不同可能性,依實務見解類似爭議行為該當工會活動,但類似爭議行為是否也可能該當爭議行為?最後,由於類似爭議行為的附隨行為,有各種不同強度的行使方式,是否該等附隨行為的法律評價,會因為其所附隨的類似爭議行為而受到影響?若附隨行為的法律評價與類似爭議行為無關,則手

段正當性的判斷標準為何?創設類似爭議行為及其附隨行為的法律概念,在進行法律評價時是否有其實益?本文將詳細闡述類似爭議行為及其附隨行為,在集體勞動法上的影響,及其等與罷工及其附隨行為的關係。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2版)

為了解決勞工處電話病假的問題,作者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一、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二、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三、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四、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五、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作者簡介 周志盛       現任:   勞資e學園 執行長   行政院勞動部勞工教育講師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講師、

顧問   學歷:   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畢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      資歷: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指導員/經營輔導專家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業諮詢服務團 顧問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教育講師/人力資源發展服務團顧問   行政院勞委會創業諮詢輔導服務團顧問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 訓練品質(TTQS)服務團顧問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私立就服機構專業人員課程講師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核心職能課程講師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就業促進課程講師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企業訓練聯絡網課程講師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勞工進修訓練訪視評鑑委員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職業訓練績

效評鑑委員   ING安泰管理碩士論文獎評審委員   中廣新聞網創新企業生命力首播專訪人物   中廣新聞網中小企業通專訪人物   環宇廣播電台憲上充電站專訪人物            管理雜誌全國企管講師登錄、勞資關係專欄執筆   成功大學、長榮大學、立德管理學院HR講師   南台科技大學人資所 課程規劃業界諮詢委員   修平技術學院人資系人力資源發展業界諮詢顧問                           各職訓機構之特約講師/企業HR專案顧問   100大企業人力資源專業經理人   考試:   行政院勞委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考試合格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技術士考試合

格   行政院勞委會就業服務技術士考試合格                                  榮譽:   榮獲行政院勞委會2000年「全國人力資源楷模」   榮獲中華民國人力資源發展學會第三屆「企業人力資源專業人員楷模」   榮獲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00年「績優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榮獲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2001年「台南地區優秀人力資源經理」   榮獲行政院勞委會2002年「全國模範勞工」   著作:   勞資關係—個案分析   勞資權益即時通   勞工保險補給站   一百二十六分之一   先上課,再上班 —上班族的第一堂法律課   職業災害實用寶典   勞動基準法輕

鬆學—法規‧解釋令‧實務案例彙編   勞資爭議停看聽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Q&A   偷拼才會贏—人資工作者的管理思維與故事分享   人資工作者的必修學分   做自己的伯樂—職場問題自己搞定   服務領域:輔導就服乙級考照、人力資源管理、勞動法令應用、勞資爭議處理、企業教育訓練、會員服務   勞資e學園   官網choustudypark.com   部落格chou0213.pixnet.net/blog      臉書www.facebook.com/jason.studypark   粉絲頁www.facebook.com/jason.studypark2   E-mail: chou

[email protected]   行動電話(LINE ID):0933-366350 周瑋軒   現任:勞資e學園 專任講師暨顧問   學歷: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人力資源發展研究所碩士   經歷:上市公司、10大金融業訓練部門講師   證照:   行政院勞動部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   行政院勞動部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著作:勞動基準法輕鬆學–法規‧解釋令‧實務案例彙編 周瑋倫   現任:勞資e學園專任助教   學歷: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人力資源發展研究所碩士   證照:   行政院勞動部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   行政院勞動部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PRT1勞動基準法 第

一章 總  則 第1條 立法宗旨    第2條 用辭定義 【解釋令】 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是否適用勞動基法疑義 委任之經理人,非屬勞工 董事之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中發給 勞工試用期間,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否發給資遣費疑義。 從事非勞動契約之值日夜工作津貼為非工資 定期支領之伙食津貼或交由伙食團辦理者屬工資,免費提供伙食或補助伙食且對未用膳勞工不另為補助者不屬工資 全勤獎金屬工資 出差用之汽油油單及折舊維修費非工資 按月計給之久任津貼屬工資 依路途遠近實發之交通補助費或月票為非工資 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工資認定疑義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處理原

則 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新工時制度實施後,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勞工的工資如何計給? 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 雇主應發給計件勞工假日工資 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膳)食津貼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普通病假工資折半或不給之時段及留職停薪期間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計算方式細節 每月發給開車上下班勞工之汽油補助及折舊維修費應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考績獎金免併入計算平均工資 「一月平均工資」等於勞工退休或資遣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六 勞工工資如有變動,雇主如何申報調整提繳工資? 【實務解析】 工資與非工資如何認定? 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第 3 條   適用行業 第

4 條 主管機關 第 5 條 禁止強制勞工勞動 第 6 條 禁止介入他人勞動契約 第 7 條 勞工名卡 第 8 條 建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類 【解釋令】 非繼續性工作才能簽定期契約 事先簽約抛棄勞工權利違法無效 主管機關指勞動契成立所在地 僱用已付給退休金之勞工,其年資重新起算 勞動契約可以口頭或書面約定 【實務解析】 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屆滿後,雇主是否仍須支付資遣費?    勞資雙方簽訂的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是否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對於勞動契約的擬訂,應注意哪些容易衍生的爭議問題? 第九條之一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實務解析】

何謂競業禁止條款?目前企業界的作法為何? 競業禁止契約是否抵觸憲法對於人民工作權的保障?簽訂後可以撤銷嗎? 勞資雙方於實務上簽訂競業禁止契約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第 10 條 工作年資合併計算 【解釋令】 解僱後再僱用,中斷年資不論多久原年資均不計 自請辭職後再重僱用,不論中斷多久原年資不計 資遺後重新僱用原年資不計 定契屆滿再考試錄用為不定期契約,原年資不併計 第10-1條 調動五原則 【解釋令】 調動勞工五原則 調動勞工工作部門可變更職務津貼 勞工調動至關係企業,應適用勞退新制或舊制? 勞工受雇主派駐於他公司,雇主是否仍須提繳退休金? 【實務解析】 雇主調動勞工的工作職務,須要勞工同意嗎

? 勞資雙方因調動爭議進行調解期間,雇主可否解僱勞工? 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在調整勞工職務或調動工作地點時,應注意哪些作業要點? 第11條 資遣要件 【解釋令】 已符退休者不得以資遣處理 【實務解析】 所謂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的判斷依據為何? 「歇業」可以作為雇主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嗎? 雇主可以資遣勞工的法律要件?勞工可以主動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的規定? 雇主依法資遣員工時,其應付之法定責任?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重要規定為何? 第12條 解僱要件 【解釋令】 勞工被判刑且緩刑者不構成開除要件 曠工日數計算方法 自知悉日起三十日為之之計算 【實務解析】 企業應如何規範勞工的試用期間?  

  勞工於試用期間遭到解僱,可否向雇主要求資遣費?    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於勞工試用期間應有的正確認知? 勞資爭議的分類為何?如勞雇雙方因解僱事件引發爭議,如何處理?                                           勞工如有不誠實行為,雇主可否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為由逕 行解僱 第13條 特定期間不得終止契約 第14條 勞工得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解釋令】 勞工有B型肝炎或梅毒之處理 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三年屆滿 【解釋令】 勞工未預告雇主即行離職之處罰 預告期間包含假日 第15-1條   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解釋令】 派勞工

受訓後約定服務期限問題 第16條 預告期間 【解釋令】 謀職假期間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第17條 資遣費計算 【解釋令】 勞退新制施行後,資遣費如何計算? 勞工舊制年資結清之金額,得否另行約定返還或抵充資遣費、退休金? 【實務解析】 雇主依法終止契約時,與勞工另立拋棄部分資遣費的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18條 不得請求資遣費 第19條 服務證明 【解釋令】 服務證明書之格式 第20條 改組轉讓 【解釋令】 退役後不願留任無資遣費 【實務解析】 何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為何?       公司合併時,未留用的勞工可以請求資遣費嗎?    「企業併購法」對於未留用或拒絕留用

之勞工有何規定? 公司合併時,人力資源部門應明瞭之作業要點? 第三章工  資 第21條 工資勞雇雙方議定 【解釋令】 曠工只能扣當日工資 職務加給得因職務變動增減 勞工請假被扣全勤獎金,致當月所得低於基本工資疑義 員工全月出勤惟因被扣生產獎金致低於基本工資,是否違法疑義 勞資爭議期間工資給付問題 修正「基本工資」 【實務解析】 企業可否以營運不佳的理由,調降勞工的工資? 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在進行薪資調整作業時,應考量之合法性與正當性因素為何? 企業未來薪資設計的變革方向為何? 第22條 工資給付 【解釋令】 工資請求權消滅時效 第23條 定期發給二次 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解釋令】

勞工出差超時應視為加班 出差人員工作起訖時間應於勞動契約規定 全勤獎金列入工資計算 工資加倍加給之計算 每日在八小時以內之工作不視為加班 加班至第五小時工資如何計算 加班費追補時效以五年為限 【實務解析】 值班津貼可以替代加班費嗎? 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對於加班費認定,應建立哪些正確的認知? 第25條 同工同酬 第26條 不得預扣 【解釋令】 預扣工資之定義 勞工工作損壞物品可扣工資 第27條 限期給付 第28條 積欠工資 【解釋令】 非屬勞基法所稱之勞工,應不予墊償 派至國外或大陸子公司,發生積欠工資,國內行政機關管轄權疑義 勞工可持法院支付命令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實務解析】 現行積欠工資墊

償制度規定為何? 勞資雙方應具備的歇業須知為何? 第29條 獎金紅利 【解釋令】 火車汽車誤點不算遲到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30條 工時型態 【解釋令】 精神教育視為工作時間 早會應否發工資問題 週休二日之實施與勞基法休假日之調配問題 雇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仍應認屬工作時間。 第30-1條 四週彈性工時 第31條 坑道或隧道內工作時間 第32條 延長工作時間 【解釋令】 守衛駐廠超過八小時部份屬加班不是值班 延長工作時間補休疑義 檢視每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規定時,請事假之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實務解析】 加班成立的

要件為何?須要經由勞資雙方同意嗎? 勞工參加 第32-1條 延長工時補休 【解釋令】 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動基準法選擇換取補休,嗣因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時數,雇主依法折發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說明。 第33條 命令調整 第34條 晝夜輪班 【解釋令】 換班日適當休息之定義 第35條 休息時間 第36條 例假 【解釋令】 除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縱使勞工同意,例假日亦不得加班 例假日不得集中連休,延長工時可另擇日補休 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工資及工時計算疑義。 有關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

工作,勞工當日因個人因素未能提供勞務之請假、工時及工資給付疑義。 第37條 休假 【解釋令】 選舉日具有投票權員工給假原則 選舉投票日放假後無庸查身份證 休假日經勞工同意可與正常工作日對調 因戶籍設籍致無投票權者,選舉日出勤不另補假或加發工資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給假疑義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給假疑義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 休假日如適逢例假日翌日補假一日可否對調疑義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者,工作時數不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額內 勞工因故未於休假日出席教育訓練,不得以曠工論 雇主強制勞工於下班後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

育訓練,勞工可否請領延時工資疑義 第38條 特別休假 【解釋令】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之請求權有時效限制 特休之計算未必自元旦起算 特別休假以日為休假計算單位 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但書規定遞延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應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但書規定遞延特別休假之期限疑義。 【實務解析】 勞工特別休假的日數,其給予的標準為何?工作年資應從何時起算?    企業人力資源部門應如何建立特別休假的規範 第39條 休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發給 【解釋令】 休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發給指加發一日之工資

第39條規定可加班者不含例假日,該條加班時數無併計限額 計件計日勞工假日工資發給問題 按日計酬未必即為臨時工 休假日第九小時以後工作之工資計算 第40條 工資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 【解釋令】 第40條規定加班後應強制補假休息 第41條 公用事業 第42條 不得強制工作 第43條 請假規定 【解釋令】 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第五章 童工、女工 第44條 童工定義 第45條 童工保護 【解釋令】 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者,應依實質認定 第46條 應置證明文件 第47條 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48條 禁止夜間工作 第49條 女工夜間工作 第50條 產假 【解釋令】 未婚仍可請產假

或流產假 懷孕六個月以上活產或死產均應給產假八週 產假期間不得終止契約,遺缺可僱定期契約勞工 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應給流產假四週 產假期間適逢定期契約屆滿,仍可終止契約,終止後不給工資 計件女工產假工資照產前一個月工資計給 特別休假與產假不得合併扺扣 留職停薪期間與喪假或產假重疊之處 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期間,如遇例假,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產假工資雇主應以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給,且金額不得低於平均工資。 第51條 申請改調 第52條 哺乳時間 【解釋令】 哺乳時間指在事業單位哺乳 第六章 退  休 第53條 自請退休 【解釋令】 勞工達自請退休要件雇主應照准 已達自請

退休要件並於死亡前表示退休者,不影響退休金請求權 自請退休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雇主代勞工辦理請領老年給付未必即為強制退休之意思 關於事業單位經理申請屬於勞工年資之退休金給付疑義 總經理等身分人員請領退休金疑義 營利事業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總經理,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撥付 委任經理人退休金釋疑 委任經理人退休金釋疑 【實務解析】 經理人算是勞工嗎?經理人適用勞動基準法嗎?       勞資雙方所簽訂的契約如何認定? 企業人力資源部門應如何確認經理人的權益? 符合自請退休要件的勞工,如遭雇主依法解僱,是否仍得請求退休金? 第54條 強制退休 【解釋令】 勞工普通傷病死亡與強制退休

無關 強制退休無預告期間規定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退休 事業單位因業務緊縮而終止契約,對於年滿六十五歲勞工應准其退休 【實務解析】 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在法律規範之異同? 勞資雙方合意簽立少領部分退休金之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勞工如於任職期間轉任為委任經理人,則兩者所支領之退休金有何差異? 勞工退休金三段式如何計算? 新制退休金制度對勞資雙方有何影響? 第55條 退休金給與標準 【解釋令】 退休金基數加計二成以與執行職務有因素關係為限 每年簽約一次連續簽約者如符退休年資仍應給退休金 第56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 【解釋令】 投保商業保險可否取代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退新制施

行後,勞工退休準備金是否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 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提撥率,是否限定須由精算師簽核? 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為何? 有關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給付個別勞工退休金總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15萬元(含)以上者之申請說明。 第57條 調動年資併計 【解釋令】 依法強制退休後再僱用年資重新起算 兼差改為專任後退休,兼差年資退休金折計 第58條 退休金請求權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59條 職災補償 【解釋令】 工作時間與同事爭執之事故非職災 中午休息時間外出受傷非公傷 下班於宿舍休息或用膳後再返家,途中之事故非公傷 工資終結補償後欲終止

勞動契約仍應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低於勞基法之職災補償無效 公傷認定標準 兼差之小夜勞工發生職災,雇主應負責 公傷病假無二年上限 司機肇事屬職災,若有過失可處分 職災終結補償及強制退休後,可不因其後之死亡給予死亡補償 職災和解內容違反勞基法無效 定期契約屆滿後可不續給產假,但仍應對職災繼續補償 宿舍設施不良致勞工受傷屬公傷 勞保認定為職災,勞基法比照辦理 醫療期間包括醫治、療養、復健,強制退休無預告期 職災認定與勞工是否過失無關,公傷假無上限 中午休息時間外出受傷非公傷 下班後回戶籍地或因職業傷病續診赴勞保醫院途中之事故為職災 職災調解內容低於勞基法標準之處理 職福會旅遊如非命令參加非職災 無照駕

駛不屬職災,但受雇主指派者為公傷 中午休息時必要之外出用餐故屬公傷 勞工職災醫療住高等病房時病房費差額勞資協商 返家途中加油後發生車禍為職災 上下班途中搭他人便車致車禍為職災 公傷醫療之掛號費雇主應負擔 最後承攬人之勞工發生職災,可同時或先後對上包中之一人或數人求償 在地下室開車欲上班之事故不屬職災 離職後原職災傷病復發,應否補償疑義 職業災害補償適用疑義 工資補償費免納所得稅 勞工受僱當日因職災死亡,平均工資計算疑 職災後無法勝任原有工作之處理 事業單位可否僅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其餘時間要求出勤疑義 職業災害之工資補償應否隨工資調整疑義 勞工因公受傷,其急診掛號費及後續醫療門診掛號費屬

雇主應補償之醫療費用 勞工領取殘廢補償後,如因同一職災死亡仍應給予死亡補償 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可抵充職災補償費,勞工因職災殘障無法繼續工作時,雇主可強制退休 勞工保險給付可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費 勞工在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如何提繳勞工退休金? 【實務解析】 勞工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承攬人與事業單位三者的責任有何關聯性?       勞工可以同時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與賠償嗎? 職災勞工簽署和解契約,拋棄部分職業災害補償的請求權,有無法律效力? 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對於職業災害補償,應有哪些正確的認知? 何謂原領工資補償與終結工資補償?       雇主調整職業災害勞工的工作時,勞工可以拒絕嗎? 職業災

害補償費是否須列入薪資所得課稅?    職業災害勞工在醫療期間應有哪些認知? 勞工因上、下班途中發生之意外事故,雇主是否須負有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職業災害勞工如有過失,雇主可否主張抵銷職業災害補償金額?    職業災害與職業傷害在法律上的定義有何異同?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對於職災勞工有哪些特別的保護措施?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是否應負職業災害連帶補償責任? 何謂雇主「無過失責任」?雇主補償職災勞工的金額,可否抵充賠償金額? 企業將業務外包時,人力資源部門應如何作好職業災害風險規劃? 第60條 抵充原則 【解釋令】 勞保或壽險給付可抵充職災補償 勞保職災保費係雇主全額負擔,故勞保給付可全額抵充

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可抵充職災補償費,勞工因職災殘障無法繼續工作時,雇主可強制退休 雇主應付勞工之職災賠償費可扣除補償費 第61條 受領補償時效 第62條 承攬責任 【解釋令】 事業單位事業招人承攬,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其連帶補償責任歸屬疑義 【實務解析】 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在法律面與實務面各有何差異?       僱傭關係與非僱傭關係,對於雇主法定責任有何影響?       企業人力資源部門應如何檢視非僱傭關係工作者常犯的錯誤? 第63條 連帶補償責任 【解釋令】 承攬人之勞工發生職災,事業位應否負責 第八章 技術生 第64條 技術生定義 第65條 訓練契約 第66條

不得收費 第67條 留用限制 第68條 技術生人數限制 第69條 技術生權益 第九章 工作規則 第70條 工作規則 【解釋令】 事業單位工作規則報核之處理原則 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所訂工作規則仍應核備公開揭示 工作規則不宜限制勞工於假期中兼差 事業單位同時分散各地時工作規則之審核問題 【實務解析】 工作規則未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勞工是否可以不受約束? 企業擬訂的工作規則是否可以取代勞動契約? 企業人力資源部門擬訂工作規則時,應考量哪些作業要點? 第71條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無效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72條 實施檢查。 第73條 不得拒絕 第74條 勞工申訴 第十一章 罰  則 第75條

第76條 第77條 第78條 第79條 第79-1條 【解釋令】 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工法令而出庭作證為公假 第80條 拒檢罰鍰 第80-1條 公布名稱 第81條 處罰對象 第82條 強制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83條 勞資會議 第84條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解釋令】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認定標準 第84-1條   核定公告之工作對象 第84-2條 年資起算 【解釋令】 勞雇雙方合意結清舊制年資後,勞工工作年資是否重新起算? 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法定原則? 勞雇雙方合意結清舊制年資的法律規定? 第85條 施行細則擬定 第86條 公布施行 PART2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序

做自己的伯樂   當您從浩瀚的管理類叢書中願意選擇這本書時,我們已能感受到您那股潛藏於心中的學習烈火。     由於產業環境日益複雜多元,勞工權益意識與日俱增,加上法令暨相關解釋令、司法判決不斷的推陳出新,企業面臨的勞資關係更形多元化。因此,讓我們興起編寫一本無論是社會人士、職場新鮮人或是在校學子,皆可方便援引的勞基法工具書,隨侍在側且便於查詢。   在本書中,我們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一、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二、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

方有所依循。   三、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四、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五、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本書的出版,除了要對書泉出版社的編輯團隊表達謝忱之外,對其傾力於提供職場上優質的學術與實務著作,更感讚佩。另外,我們要向一直在人力資源與勞資關係領域的專家、學者們,致上誠摯的敬意。由於您們辛勤的耕耘,讓我們得以不斷的吸取養分,為大地孕育出一小片微不足道的綠蔭。因此,尚祈各位前輩不吝指正本書及爾後在寫作上的疏漏之處,繼續予以提攜、賜教。   最終,我要將本份著作出版的喜悅與我的家人與即將

到來的孫兒一起分享。有了你們的參與,這份寫作的堅持更加彌足珍貴。付印前夕,我還是想要跟孩子們共勉一路走來不曾改變的一句話:「做自己的伯樂」。                                                                         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108/02/13 生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立法宗旨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訂之最低標準。 【補充說明】 第一項後段「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例如: 一、勞基法並未定義「職業災害」,因此依本條規定,應遵循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職業災害之定義。 二、雇主未依法給付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等,勞工得依據民法第126條規定於五年內就給付不足之金額請求。 第2條 用辭定義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

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解釋令】 ◎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是否適用勞動基法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5月30日台(80)勞動1字第12352號函 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總經理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故其退休及其他勞動條件等權利義務事項,由其與事業單位自行約定。委任經理人雖無勞基法

「勞工」退休金、資遺費等法定權利,但亦可以書面契約明定各項權利。 ◎委任之經理人,非屬勞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7日台83勞動1字第34692號函 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 ◎董事之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中發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9日台勞動一字第34178號函

公部門志工人力資源管理之研究—以新竹市區公所、戶政事務所為例

為了解決勞工處電話病假的問題,作者鄧佩玲 這樣論述:

摘 要國內參與志願服務工作的人口正逐漸的成長,這一現象表示,社會上已有更多的人願意貢獻一己之力,共同承擔社會責任。公部門推展志願服務工作,是有效地利用和結合民間資源,以期彌補公部門之不足,使其更具效率化的目標,亦是開發社會人力資源的一種方式。不僅可提升公部門的服務品質與效率,而且也使社會大眾不僅是公共服務品質的接受者,也是服務品質的創造者。同時,更可使人民藉由參與的過程,增加對公共事物的切身感。公部門運用志願服務由來已久,志工基本上是因為受組織的使命之吸引而來,他們並不重視物質報酬,但也不希望在此受到平日工作場所一樣的管理方式,這使得志工管理的工作更形複雜多元而難以落實。志工雖然帶給公部

門莫大的助益,然而,卻也衍生出許多管理上的問題。故本文之主要目的在於研究現行之公部門志工運用的各種現象與問題,然後根據人力資源之基本法則統計歸納分析主要問題的發生原因並提出相關改善建議。本文之研究對象為新竹市區公所與戶政事務所的志工,根據晉用、發展、維持以及發揮等四個面向進行問卷調查。其結果經統計分析後根據主要趨勢進行卡方交叉檢定以瞭解主要趨勢與各變異參數間的關聯性。主要探討之變異參數為:志工年齡、教育程度、機關別、任職機關數目等四項。經分析結果顯示目前志工仍以女性居多,高達87.1%。56歲以上志工人數佔總人數87.1%,顯示退休人力為主要志工來源。學歷以國中最多,佔60.21%,大學以上僅

為12.91%。對於需要較高知識背景需求的工作可能會無法勝任。超過68%的志工任職兩個(含)以上之部門,甚至有22.58%的人更高達四個任職部門以上,對於其工作時程與專精程度將會產生排擠效應。有高達76%的志工對於福利並不滿意,可知目前各服務機關應加強各種激勵措施。根據研究結果可以瞭解國內志工管理與推廣教育仍極為不足,需要進一步努力。關鍵詞:志工、志工人力資源管理、激勵、志願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