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自治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原住民族自治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胡劭安寫的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含大意】(全新法規編寫.精準掌握考點!)(3版) 和Isak.Afo的 原住民族運動.媒體.記憶:後殖民進路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8月1日「原住民族日」之由來與意義也說明:原住民族 正名運動激發出原住民族強烈之自我認同,1994年3月8日民進黨憲改小組決議將「原住民族正名與自治」列為憲改議題之一,4月10日李前總統登輝參加文建會在屏東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鼎文 和翰蘆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程明修所指導 汪若晴的 原子能法修正為基本法形式之研究 (2021),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原子能、基本法、原子能法、原子能科技發展、核能安全。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林孟玲所指導 林妤婷的 傳智條例的申請人資格問題之研究-以排灣族琉璃珠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申請人資格、傳統智慧創作、排灣族琉璃珠、排灣族社會文化的重點而找出了 原住民族自治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並於憲法制定或修正時,保障原住民族自決、自治、土地則補充:在參選政見中,她則指出她將: (1) 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法》 (2)各民族自治團體及部落具公法人地位;劃定自治區行政範圍、自治區政府享有完整自治權限(3) 設置原住民族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原住民族自治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含大意】(全新法規編寫.精準掌握考點!)(3版)

為了解決原住民族自治法的問題,作者胡劭安 這樣論述:

☆108年原民特考‧上榜推薦唯一首選☆ ☆內容囊括命題大綱‧核心考點全面掃描☆   一、本書特色   ❖內容精要   本書融合考選部所公告命題大綱之出題原則及近十年歷屆試題的命題要點,精心編製而成。全書架構完整,囊括歷年該科重要考點,只要專注此書的學習,必能掌握高分奪榜的關鍵!   ❖大頭目開講   本書在重要內容論述中,會適時加入「大頭目開講」一欄,提供讀者就相關規範概念做進一步了解及歸納整理,有助理解及記憶。部分內容更將可能成為未來重要命題考點,請留意!   ❖精選考題與解析   本書將近十年歷屆考古題,擇其重要且具代表性者,編排在相對應內文之後,方便讀者在研習相關內容後,能

立刻觀摩及演練該考古題,加深研習的記憶!   ❖實力強化   本書參酌歷年命題要點及趨勢,特別增闢「實力強化」一欄。其功能除可就已學習之相關重要制度、概念,強化其理解的深度及廣度,更可避免遭受命題老師的突襲,擴大應考的防禦能力,以減少失分。   ❖重要相關規範   本書特別將曾經被命題或具技術性、細節性、解釋性等性質的重要細則、辦法或作業要點,編寫於相對應的主要法規內文之後,並附以「精選考題與解析」,以提升讀者進階應試能力。   ❖相關歷屆試題與解析   本書彙整蒐集106、107年原住民族三、四、五等歷屆考古題。特別以題答分離的方式編排,並佐以最新法規的精準解析,提供讀者考前自我評量、

演練的機會。     二、應試要領   ❖原住民族行政   過去,本部份的命題焦點包括:原住民族名稱上的演變、經政府核定的原住民族(族別、地理分布、數量、人數多寡、各族特有文化、姓名制度……)、重要歷史事件所涉及族別……等。現今則著重在:原住民族地區(原鄉)的分布概況、行政組織體系的變遷、相關原住民族行政措施推動之歷程……等。   目前須特別留意的考點如下:   1. 隨著中央政府組織的變革,原「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已改制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此配套所制定的「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即成為最新重要的命題焦點。   2. 行政院於民國103年6月26日正式核定「

拉阿魯哇族」、「卡那卡那富族」,政府核定之原住民族數已增為16族。前揭新增二族的地理分布、族群簡介、文化特質等,極可能成為新的考點。   2016年我國完成民主憲政上第三次政黨輪替,就新政府對於原住民族新的政策方針及計畫,亦將成為未來的命題趨勢。   ❖原住民族法規   歷年有關原住民族法規的命題重點,實已囊括於本書所歸納分類的九大章節內容中,其中又依序以「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身分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等為歷年命題的重砲轟擊區!   目前須加留意的考點如下:   1. 民國103年1月29日公布修正之「地方制度法」,

其中所增訂「第四章之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第83-2條至第83-8條)部分,請務必熟讀!   2. 105年5月23日最新修正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請多加留意、熟記。   3. 隨著原住民族自治法規即將隆重推出,其相關草案、法案推動的說帖等,恐將在命題逐漸浮出水面。至於待其正式公告施行後,必定是將來命題的必考重點。

原住民族自治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原住民為什麼要自治?!」

「原鄉為何要脫離地方政府?!」

在上周一預算總質詢,針對各原鄉地區統籌款分配嚴重失衡問題,陳冲院長回應 : 中央有編列四年500億的預算,原民會明年也編了68億的預算;這樣的回答顯示出院長對於原住民的問題和預算分配是完全陌生的。

所謂的四年500億,簡單的說就是行政院各部會近四年執行於原鄉「公務預算」的總和,這些預算並非特別編列,而是近四年來各部會所必需執行的例行性業務。舉例:「四年50­0億的計畫中,交通部98至101年編列了150億的預算。然而這150億是用來改善省道的公務預算,就算沒有四年500億的計畫,公路總局一樣要執行這些預算」。而原民­會明年度的68億預算,實際可支用於原鄉的預算大概只有30億。

身為原住民立委這11年來,走遍原鄉部落,看盡政府處理大、小風災,編列各式各樣的特別預算,以及地方政府長期以來任意挪用預算所凸顯的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背後受創最深的­就是原鄉。

「行政區劃法」和「財政收支劃分法」草案,該兩法案本會期也列為行政院優先法案,但這兩個法案如果沒有結合內政部正積極研擬的「國土計畫法」和「原住民族自治法」共同思考­,將無法落實執行防災救難預算,和國土保安永續發展的目的。

行政院版的財劃法草案希望達到「增加地方實質財源」和保障「地方財源只增不減」。假若在現行的地方制度架構下,只因政治考量便要增加、保障地方政府的財源,就算給地方政府­再多的預算,都會被挪去作為經濟發展之用,或地方首長以選票為考量,將多數的預算投入在人口集中、選票多的區域,犧牲的將又是地廣人稀的原鄉。

防災不編預算,救難推給中央,這就是地方政府面對災害的標準態度。

從地理環境而言,中央山脈是台灣的命脈,災害也來自於這裡。內政部在國土計畫法草案中規劃了「中央山脈保育軸」,就是期望好好保護這條命脈,成為都會群發展的後盾,讓台灣­這塊土地永續發展。而行政區劃法的概念,則是希望藉由重新規劃行政區域,整合成幾個都會群,以增加台灣的競爭力。

「中央山脈保育軸和原鄉的行政區域」有91%是重疊的;簡單的說,中央山脈保育軸=原住民族地區30個山地鄉(區),兩者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五都成立後,新北市將烏來鄉變成都會區,台中市納入和平鄉,高雄市納入那瑪夏、茂林、桃源三個鄉。這五個鄉,都位處中央山脈保育軸,本應負起保育山林的任務。但現在這種制­度設計,使得一個地方政府裡,同時有發展競爭功能的區域,又有保育山林的區域。對地方政府來說,顯然無法兼顧這兩種任務,犧牲的只會是保育。

假若把國土計畫法中的「中央山脈保育軸」單獨劃成一個行政區,直屬中央,而這個行政區也正是原住民三十個山地鄉(區)的範圍,讓保育軸行政區域明確,同時讓原住民族落實自­治,並負擔起保育山林的責任,這樣是不是更能將中央的資源,直接投入到防災救災與國土保育之中,而不被挪為他用,台灣土地與人民的安全,才能更好的永續的發展下去。

原子能法修正為基本法形式之研究

為了解決原住民族自治法的問題,作者汪若晴 這樣論述:

臺灣於1955年與美國簽署「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民用原子能合作協定」後,陸續拓展原子能和平用途之規劃,且為對外宣示及提倡原子能和平應用,而制定原子能法。然而,原子能法於1968年制定至今已逾50載,期間除增訂管制收費標準曾修正外,餘提出之修正案均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惟在原子能法已不符當今情勢及管制模式之下,重新檢討修正勢在必行。本研究承襲現有針對原子能法制度之研究成果,以基本法為修正方向之立論基礎下,藉由研析日本基本法之概念意涵及我國基本法之規範效力及實務問題,以對基本法之功能定位具備清楚的認知,並從當今政府政策、目的事務及學理等面向,探討原子能基本法應有的樣貌,嘗試提出原子能基本

法草案,以期做為指引原子能領域之政策方針,使原子能領域發展邁向另一個新的里程碑。

原住民族運動.媒體.記憶:後殖民進路

為了解決原住民族自治法的問題,作者Isak.Afo 這樣論述:

  本書是著者近年來探討原住民族運動、媒體、歷史記憶方面的五篇文章,具體呈現他在後∕解殖民進路的實踐路徑:     一、剖析公廣集團傳播帝國主義下的原住民族電視台之依賴性格,並從多元文化主義和法理探討分析原住民族電視台的公共性定位和自主經營的可能性。   二、在台灣多重層傳播帝國主義宰制下的媒體環境,提出原住民族具文化抵抗進路、自我書寫、解放性意涵的自主性傳播論述。   三、從阿美族人自我書寫和紀念的「大港口事件」,探討原住民族歷史苦難記憶的儀式過程,敘事書寫和集體記憶乃至對抗遺忘的論述實踐,具解放性之自我救贖意涵。   四、從象徵鬥爭的概念探討台灣原住民族正名運動和

其他衍生性運動的意義和發展。   五、分析當代民主國家對原住民族具帝國主義和制度性暴力的政策,藉普遍人權主義之霸權反削弱原住民族的差異性和自主性,破壞原住民族之文化主體,同化了原住民族,基於此,提出自決自治是具社會改造性格的賦權性解殖工程。

傳智條例的申請人資格問題之研究-以排灣族琉璃珠為例

為了解決原住民族自治法的問題,作者林妤婷 這樣論述:

近年來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是國際間重視的議題,順應著這股國際趨勢,臺灣於2007年12月26日頒布施行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其目的為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以及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的發展。我國目前已經過核定的原住民族一共有十六族,各原住民族有著自己獨特的社會體系和傳統文化,要如何讓每個原住民族都適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是一大挑戰,直至今日仍有許多實務上的問題有待我們去發現並解決。本研究以排灣琉璃珠為例,探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申請人資格問題。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

然而,有些智慧創作在該原住民族中僅限於特定人能持有,不適合以「原住民族」或「部落」來做智慧創作申請人,像是排灣族的琉璃珠就是如此。為了能夠真正落實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申請人資格問題是我們需要去改進與解決的。研究方法採用文獻分析法,主要收集與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排灣族社會文化、排灣族琉璃珠相關的資料。首先,介紹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的發展過程,以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之內容。其次,認識排灣族的社會制度和琉璃珠文化,以排灣族琉璃珠為例來討論智慧創作申請人資格問題。之後,分析相關的實務案例與爭議事件。最後,提出應修改《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作為結論,建議

主管機關制定各原住民族的申請人資格要點。本研究也試著擬定「排灣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人資格審查要點」,以供未來研究者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