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土地使用分區申請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另外網站台南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軟體兄弟也說明:臺南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申請書(受理方式:現場、郵寄), 16158. ,為服務上班族及遠道民眾,加強洽公之便利性,本府都市發展局推動行政革新,即日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吳威志所指導 黃英學的 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之法制研究 (2021),提出台南市土地使用分區申請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定工廠、違章建築、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工廠管理輔導法、農地政策、特定工廠輔導、農地上工廠。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都市計劃學系 趙子元所指導 蔡明真的 以城鄉蔓延觀點探討區域計畫開發許可案件土地開發現象之研究-以台南市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城鄉蔓延、開發許可、區域計畫法、土地開發現象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南市土地使用分區申請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南區-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 臺南市南區區公所則補充:1.申請書。 2.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地籍謄本及地籍圖。 4.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南市土地使用分區申請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之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台南市土地使用分區申請書的問題,作者黃英學 這樣論述:

摘要筆者從事地政及消防相關工作近30年,深知政府各部門雖具備相關專業能力,整合執行能力卻不足,且橫向連繫配合也不佳。從經濟部2010年臨時工廠登記的配套措施不足,導致政策失敗,到現今的特定工廠登記,雖然立法增加誘因及處罰條款,申辦比例仍然偏低,顯示其制定的法規脫離現實狀況,政策難以貫徹產生實效。特定工廠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但涉及農委會、內政部營建署及消防署、財政部等卻未配合修法,造成特定工廠有名無實,雖取得工廠登記核准文件,但實際上農地違規使用及建築物違章的問題並沒有解決,反而造成農地違規使用及違章建築不公平的現象。本研究之發現及成果如下:一、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0條,僅具宣示性質無實質

具體處罰內容,應增修視為行為共犯,並同負相關法律責任。二、 公司法第393條第二項第2款、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9條第一項第3款及第19條第一項第3款所稱之經營事業,其營業項目若涉及製造加工者,應為實質審查以杜絕違章工廠產生機會,並促進未登記工廠申辦特定工廠登記。三、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第一項,增列第5款,補償因國土計畫法第20條第一項第3款之限制使用造成犧牲之補償補助款。四、 消防機關及工務單位依其執行特別法地位,只針對未登記工廠申辦特定工廠者,開立不公平之行政處分書,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6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五、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0條第一項,聯合審查小組成員不應排除農

業局、地政局、工務局及建築管理科等單位,因特定工廠之核心問題為農地違規使用及廠房違章建築,而核心問題洽與上述局處關係密切。六、 特定工廠之核心問題為農地違規使用及廠房違章建築,以現行法令欲解決核心問題極為困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第一項,如增列戊種建築用地以徹底解決特定工廠廠房,解套現行建築法的各種約束。關鍵字:特定工廠、違章建築、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工廠管理輔導法、農地政策、特定工廠輔導、農地上工廠

以城鄉蔓延觀點探討區域計畫開發許可案件土地開發現象之研究-以台南市為例

為了解決台南市土地使用分區申請書的問題,作者蔡明真 這樣論述:

因應城市與區域發展,國家及地方實施規劃制度引導區域空間發展,規劃制度會改變國家及人民土地利用的方式,過去歐美等國家透過城鄉蔓延研究,探究規劃制度對郊區開發現象之影響,以衡量並調整規劃制度。在台灣非都市土地由區域計畫體系作為管理,而後區域計畫法於2000年第一次修訂,將開發許可體制納入,使非都市土地可以進行大面積分區變更。過往研究陸續指出因開發許可審議制度及區域計畫引導力等問題,而產生了城鄉蔓延發展,但少有研究針對此制度實施下所形成之實質空間分布與影響進行衡量,並分析其與城鄉蔓延之關聯。區域計畫開發許可實施至今二十餘年,未來將由國土計畫體系做為整體空間規劃之指導與管理,為解決過去城鄉蔓延發展並

作為規劃制度之參考,須對過去區域計畫開發許可下之土地開發現象進行分析。本研究為釐清區域計畫開發許可體制與城鄉蔓延現象之關聯,分別應用空間自相關分析及疊圖分析,衡量民國89年後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空間分布特徵及鄰近土地利用影響,並透過開發計畫及會議記錄文本分析來歸納影響開發許可案件分布之原因。研究發現開發案件呈現遠離都市計畫地區之分散式分布,僅有少部分特定專用與工業區具有鄰近都市地區與集中之特性,而部分工業區及鄉村區的設置可能帶動鄰近土地利用轉換。研究也發現開發案件於選址及興辦上,受到地方政策與產業發展影響為主,而開發審議僅就個案基地條件及審議規範進行,無法影響興辦事業之區位選址,且區域計畫未

能適時檢討變更以指導空間發展,以至於各目的事業機關與事業興辦人因應自身需求選擇開發場址,無法有整體空間上之考量,使得非都市土地發展更加零碎化,加深了城鄉蔓延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