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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技術及職業教育研究所 謝文英所指導 謝為任的 轉型領導、組織承諾、主管支持對員工組織公民行為影響之研究-分配公平的調節式中介效果 (2020),提出台大甄試112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轉型領導、組織承諾、主管支持、分配公平、組織公民行為、調節式中介效果。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教育學系 楊深坑所指導 劉育志的 我國大學入學制度公平性之能力取向分析 (2020),提出因為有 能力取向、大學入學、公平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大甄試112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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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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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領導、組織承諾、主管支持對員工組織公民行為影響之研究-分配公平的調節式中介效果

為了解決台大甄試112的問題,作者謝為任 這樣論述:

人類行為關係複雜,往往存在微妙關係,而影響組織行為表現。本研究即以社會交換理論為基礎,探討主管運用轉型領導、主管支持、分配公平與員工展現组織承諾、組織公民行為間之關聯情形,並藉由中介模式、調節效果及調節式中介效果,建構影響關係模式,對組織行為學術理論有其重要性。 本研究採次級資料分析,係溫福星(2019)「組織管理中多層次測量模式的多群體恆等性之研究」原始數據,研究對象為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四縣市80個稅務機關公務員,以及104家民營企業員工,共2,492份問卷資料。經整理檢核後,可用問卷為1,899份,可用率達76.2%。本研究以信效度分析、描述性統計分析、皮爾森積

差相關分析、多元迴歸分析、Sobel test、結構方程模式分析、階層迴歸分析及條件化間接效果分析,考驗假設,獲致結論如下: 一、員工對轉型領導、組織承諾、主管支持、分配公平及組織公民行為的認同程度,絕大多數達中高程度以上。 二、轉型領導、組織承諾、主管支持與員工組織公民行為間具顯著正相關。 三、轉型領導對組織承諾、主管支持具顯著預測力,且三者對員工組織公民行為亦具顯著預測力。 四、轉型領導透過組織承諾的中介效果,正向影響員工組織公民行為。 五、轉型領導透過主管支持的中介效果,正向影響員工組織公民行為。 六、轉型領導、組織承諾、主管支持與員工組織公民行為結構

模型適配度良好。 七、分配公平在轉型領導與組織承諾間具顯著正向調節效果。 八、分配公平在轉型領導對主管支持間不具調節效果。 九、分配公平在轉型領導、組織承諾與員工組織公民行為間,具顯著調節式中介效果。 十、分配公平在轉型領導、主管支持與員工組織公民行為間,無調節式中介效果。 據以上結論,研提具體建議,供主管行政機關、行政主管及人資部門作政策制訂或領導管理之參據,以及後續研究之方向。關鍵詞:轉型領導、組織承諾、主管支持、分配公平、組織公民行為、調節式中介效果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7版)

為了解決台大甄試112的問題,作者周凌周董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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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本書使用說明 1 Chapter1總論 Section1行政與私法 1-2 一、行政之種類 1-2 二、公私法之區別實益 1-3 Topic1 公私法事件之區別 1-4 1.1.1 公私法關係之區別【91司特─檢事官(三等)】 1-4 1.1.2 司法審判二元訴訟制度1【98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7 1.1.3 司法審判二元訴訟制度2【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1-10 【106司特—書記官(三等)】 1-12 1.1.4 釋字第758號解釋之審判權歸屬判斷【107司特─書記官(三等)】 1-14 Topic2 行政法與私

法之適用關係 1-16 1.2.1 公法上之消滅時效【97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16 1.2.2 行政行為選擇自由之限制及公法上時效【107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19 1.2.3 行政法之法源【99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21 Section2行政法基本原則-以依法行政原則為中心 1-23 Topic3 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1-24 1.3.1 依法行政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102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24 1.3.2 法律保留原則之內涵【93司特—檢事官(三等)】 1-27 1.3.3 給付行政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99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30 1.3.4 給付行政行為是否得依職權撤銷之?【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33 1.3.5 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103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35 Topic4 授權明確性原則 1-38 1.4 明確性原則【96司特—檢事官(三等)】 1-38 【99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1-41 【104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41 【10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43 Section3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1-44 Topic5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1-44 1.5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97司特─檢事官(三等)】 1-44 Topic6 信賴保護原則

1-47 1.6.1 信賴保護原則【97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47 1.6.2 土地公告徵收之信賴保護【103司特—檢事官(三等)】 1-50 Topic7 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1-53 1.7 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102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1-53 Section4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1-56 Topic8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1-57 1.8.1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98司特─執行員(四等)】 1-57 【96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61 【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61 【103司特─法警(四等)】 1-62 【106關特─關稅法務

(三等)】 1-62 1.8.2 行政裁量之瑕疵1【98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64 1.8.3 行政裁量及裁量瑕疵之類型【104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66 1.8.4 行政裁量之瑕疵2【103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68 【105司特─法警(四等)】 1-70 【105司特─執行員(四等)】 1-71 【108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1-71 【108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1-72 Section5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1-74 Topic9 特別權力關係概論 1-75 1.9 特別權力關係之救濟【102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75 Topic10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類型-學校與學生之關係 1-78 1.10.1 大學自治、學生與學校特別權力關係之見解【101高考─法制(三級)】 1-78 【109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1-80 1.10.2 學生與學校特別權力關係之瓦解【10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82 1.10.3 高中生手機遭沒收,可否行政救濟?【104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1-85 【103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89 Topic11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類型-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關係 1-90 1.11 公立學校教師遭申誡之懲處決定救濟【108高考─法制(三級)】 1-90 【108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二

等)】 1-93 Chapter2行政組織法 Topic1 行政主體 2-2 2.1 行政法人之概念【100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2-2 【94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2-5 【102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2-5 Topic2 行政機關 2-6 一、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區別 2-6 2.2.1 行政機關vs.內部單位【98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6 【95司法官】 2-8 二、獨立機關 2-10 2.2.2 獨立機關【103司特─法警(四等)】 2-10 2.2.3 獨立機關之主管機關【97律師(節錄)】 2-15 Topic3 管轄權 2-18 一、管轄恆定與管轄變更

2-18 2.3.1 管轄恆定原則與例外【98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2-18 【104高考─法制(三級)】 2-21 2.3.2 管轄權之移轉【102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2-22 二、委託行使公權力 2-25 2.3.3 委託行使公權力【99司特─檢事官(三等)】 2-25 【106司特─書記官(三等)】 2-27 2.3.4 行政委託vs.行政助手【103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2-28 【103司特─執行員(四等)】 2-31 三、職務協助 2-32 2.3.5 職務協助【104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2-32 【94司特─檢事官(三等)】 2-34 【104關特─

財稅行政(三等)】 2-34 Topic4 公務員 2-35 一、公務員服從義務 2-35 2.4.1 公務員之服從義務【97鐵特─人事行政(高員三級)】 2-35 【90司法官(節錄)】 2-37 【108台灣港務公司新進人員甄試─法務(師級)】 2-38 2.4.2 禁止程序外接觸【102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2-40 【104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2-42 二、公務員保障 2-43 2.4.3 救濟制度【103司特─執行員(四等)】 2-45 【99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2-47 【109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2-47 2.4.4 對管理措施之救濟途徑【109司特─書記官

(四等)】 2-48 2.4.5 考績丙等及工作調整之救濟【105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51 【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2-53 【106高考─法制(三級)】 2-53 2.4.6 不服考績丙等之救濟對象【108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2-59 2.4.7 司法懲戒與刑事處罰【107高考─法制(三級)】 2-62 【108地特—法制(三等)】 2-65 【108司特─檢事官(三等)】 2-66 【10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2-66 2.4.8 懲戒vs.懲處【9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2-68 2.4.9 免職處分之救濟【101司特─法警(四等)】 2-70

【100司特─執行員(四等)】 2-72 2.4.10 免職處分前之陳述意見【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72 Chapter3行政作用法 Topic1行政處分 3-2 一、行政處分之定義與要素 3-2 3.1.1 行政處分之判斷【98司特─法警(四等)】 3-2 3.1.2 檢舉函復之特性【101專利師】 3-4 【103司特─執行員(四等)】 3-8 【108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3-8 3.1.3 陳情函復之性質【98律師】 3-10 【106司特─法警(四等)】 3-12 3.1.4 同意備查之性質【106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13 3.1.5 行政

處分之判斷【109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3-16 二、一般處分 3-21 3.1.6 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觀念通知之區別【102專利師】 3-21 【103司特─法警(四等)】 3-24 【99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4 3.1.7 公營造物【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25 3.1.8 行政行為之救濟【96律師】 3-28 【92司特—檢事官(三等)】 3-30 【94司特—檢事官(三等)】 3-31 三、重複處置與第二次裁決 3-32 3.1.9 重複處分vs.第二次裁決1【9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32 【106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3-33 3.1.

10 重複處分vs.第二次裁決2 【104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34 【105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3-36 3.1.11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109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37 四、多階段行政處分 3-41 3.1.12 多階段行政處分【99司特—檢事官(三等)】 3-41 3.1.13 傳統型雙階理論【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44 3.1.14 修正式雙階理論【97台大】 3-47 五、行政處分之廢棄 3-53 3.1.15 無效之行政處分【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3-54 3.1.16 行政處分廢止之損失補償【97高考─法律政風(三級)】 3-57

【103司特─檢事官(三等)】 3-59 3.1.17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101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59 【101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61 3.1.18 附負擔之附款及廢止適用【107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62 3.1.19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1【100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64 【107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67 3.1.20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2【102高考─法制(三級)】 3-68 【100高考─法制(三級)】 3-71 3.1.21 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除斥期間起算時點【108關特─關稅法務(四等)】 3-72 【109司特

─檢事官(三等)】 3-74 3.1.22 公法上不當得利1【103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76 【105司特─法警(四等)】 3-79 3.1.23 公法上不當得利2【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81 3.1.24 非基於行政處分給付之不當得利【10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84 六、行政處分之附款 3-86 3.1.25 行政處分之附款【100關特─財稅行政(三等)】 3-86 3.1.26 附款之救濟【100稅務人員─財稅法務(三等)】 3-89 【101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91 【108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3-91 3.1.27 附款之判斷【

103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92 3.1.28 「有條件通過」之環評決定【101高考─法制(三級)】 3-96 3.1.29 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具體適用【105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99 Topic2 行政契約 3-103 一、行政契約之概念 3-104 3.2.1 行政契約之判斷【107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105 3.2.2 行政契約關係之認定【103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08 【107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10 二、行政契約之類型 3-112 三、行政契約之合法性 3-112 3.2.3 行政契約之特別合法要件【95司特─檢事官(三等)

】 3-113 四、行政契約之效力 3-115 五、行政契約之履行 3-115 3.2.4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92律師】 3-115 【105鐵特─事務管理(高員三級)(節錄)】 3-119 3.2.5 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效力【100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19 3.2.6 行政契約中違約金之約定【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3-123 【105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26 【109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26 3.2.7 行政契約關係下之救濟及強制執行【105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三等)】 3-129 3.2.8 民事強制執行與行政執行衝突之問題【108司

特─書記官(四等)】 3-132 六、行政契約之爭訟 3-135 3.2.9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98鐵特─人事行政(高員三級)】 3-135 3.2.10 停止特約行為之性質【100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137 3.2.11 公立學校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行政行為性質【100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142 Topic3行政命令 3-148 3.3.1 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與個別變更【97司特─檢事官(三等)】 3-150 【101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二等)】 3-153 3.3.2 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105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55 3.3.3 行政規則

【103司特─法警(四等)】 3-159 【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161 3.3.4 行政規則之定性1【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62 【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164 3.3.5 行政規則之定性2【105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165 【99司特─法警(四等)】 3-168 【107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68 【109司特─書記官(四等)】 3-169 【109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169 3.3.6 解釋性行政規則對法院拘束性?【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170 【107司特─檢事官(三等)】

3-172 3.3.7 解釋函示變更後之效力【10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174 【105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76 3.3.8 解釋函令之效力【98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3-177 【98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179 3.3.9 解釋性行政規則與法律保留關係【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180 【105高考─法制(三級)】 3-182 【102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3-183 Topic4行政指導 3-184 3.4.1 行政指導【100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185 【99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88 【99關特─關稅法

務(三等)】 3-188 3.4.2 行政指導之活用【105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89 Topic5行政罰法 3-192 一、行政罰之概念及種類 3-192 3.5.1 沒入之概念【94司特─檢事官(三等)】 3-193 3.5.2 沒入之例外【107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3-195 二、行政罰法之法律原則 3-198 三、行政罰法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3-199 3.5.3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95司特─檢事官(三等)】 3-199 【107高考─法制(三級)】 3-203 【108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04 3.5.4 刑罰優先原則【104移特─移民行

政人員(三等)】 3-206 【91司特─檢事官(三等)】 3-212 【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13 【106司特─執行員(四等)】 3-213 3.5.5 同一行為經緩起訴處分後,得否再處以罰鍰?【101司特─檢事官(三等)】 3-214 3.5.6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103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216 【107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218 3.5.7 行政罰之裁量【10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19 3.5.8 行政罰法上緊急避難【106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221 3.5.9 行政罰時效於政府採購法之運用【109高考─法制(

三級)】 3-223 四、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3-226 3.5.10 行為責任和狀態責任【105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226 【106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三等)】 3-229 3.5.11 行政罰法第7條及比例原則之適用【108司特─檢事官(三等)】 3-231 3.5.12 罰鍰處分作成並送達後,行為人死亡【100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3-234 Topic6行政執行法 3-236 3.6.1 行政執行之種類【98司特─法警(四等)】 3-238 一、公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3-239 3.6.2 可替代性之行為義務【100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239 3.6.3 間接

強制(代履行)救濟【109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241 二、即時強制 3-245 3.6.4 即時強制【94司法官】 3-245 【104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248 【91司特─檢事官(三等)】 3-248 3.6.5 即時強制之救濟1【10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49 【101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251 【100司特─法警(四等)】 3-251 3.6.6 即時強制之救濟2【105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52 三、連續處罰 3-254 3.6.7 連續處罰之性質【97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3-254 3.6.8 連續處罰認定

與其送達【109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257 四、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 3-261 3.6.9 聲明異議不服之救濟1【100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261 【98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263 3.6.10 聲明異議不服之救濟2【108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264 【106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265 【107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66 【10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266 Topic7行政調查 3-267 3.7.1 行政調查【95司特—檢事官(三等)】 3-267 3.7.2 行政調查實例運用【106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270 【10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272 【104司特─檢事官(三等)】 3-273 3.7.3 行政調查、程序行為暨卷宗閱覽請求權【108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二等)】 3-274 Topic8行政程序法 3-278 一、行政程序法適用與正當法律程序 3-278 3.8.1 臨檢之正當法律程序【104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78 3.8.2 行政處分之效力【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81 【100經濟部所屬機構─法務】 3-282 3.8.3 送達【103一般警察─消防警察人員(三等)】 3-283 【103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 3-285 3.8.4 行政程序法顯然錯誤類型之活用【105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288 二、陳述意見程序 3-290 3.8.5 陳述意見程序【102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290 3.8.6 陳述意見程序及漏未記載不服之救濟方法【101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293 3.8.7 行政處分瑕疵之種類【109司特─書記官(三等)】 3-297 3.8.8 行政處分之瑕疵【100司特─書記官(三等)】 3-299 【9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節錄)】 3-302 【104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302 【104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3-303 3.8.9

大學自治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97律師】 3-304 三、卷宗閱覽請求權與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之區辨 3-310 3.8.10 卷宗閱覽請求權【100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3-312 【105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3-313 3.8.11 卷宗閱覽權實例【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314 【109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316 【108高考─公職護理師(三級)】 3-318 Chapter4行政爭訟 Topic1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4-2 4.1.1 假處分【101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4-3 4.1.2停止執行1【100司特─法警(四等)】 4-5 【108司特─

檢事官(三等)】 4-6 4.1.3停止執行2【103鐵特─財經廉政(高員三級)】 4-9 Topic2訴願法 4-11 一、訴願類型與提起要件 4-11 二、訴願管轄 4-11 三、訴願之審理與決定 4-12 四、訴願與其他爭訟程序之關聯 4-12 4.2.1 對交通裁決不服之救濟1【103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4-14 4.2.2 對交通裁決不服之救濟2【104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4-16 4.2.3 受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處分及訴願前置主義解釋【106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三等)】 4-19 【107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22 4.2.4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之後續效力

【106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23 4.2.5 遲到之處分【107司特─書記官(三等)】 4-27 【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4-30 4.2.6 訴願之利害關係人判斷【10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31 Topic3行政訴訟法 4-33 一、行政訴訟類型概論 4-33 4.3.1 撤銷訴訟【100高考─法制(三級)】 4-33 4.3.2 行政處分定性與救濟暨程序行為理論【108司特─檢事官(三等)】 4-35 4.3.3 理由之追補【106司特—檢事官(三等)】 4-39 【107司特─書記官(三等)】 4-42 4.3.4 撤銷訴訟之被告選擇【106身特─一

般行政(三等)】 4-44 4.3.5 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2項之後續效力?【108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4-48 4.3.6 課予義務訴訟【99高考─法制(三級)】 4-50 【109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4-52 4.3.7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情況判決之運用【108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4-54 4.3.8 利害關係人【104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60 【106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4-62 【108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4-63 4.3.9 鄰人訴訟【100稅務人員─財稅法務(三等)】 4-65 【99司特─執行員(四等)】 4-67 4.

3.10 不法平等、第三人效力處分及鄰人訴訟【107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4-67 4.3.11 原處分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可否針對上級機關(中央)之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107身特─一般行政(三等)(節錄)】 4-71 4.3.12 確認訴訟【100稅務人員─財稅法務(三等)】 4-74 4.3.13 確認訴訟之使用【105鐵特─事務管理(高員三級)】 4-77 【98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4-79 【101司特—檢事官(三等)】 4-80 【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80 【103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4-80 【104一般警察─警察法

制人員(三等)】 4-80 【109司特─書記官(三等)】 4-81 4.3.14 依法令行為及超法定之阻卻責任事由【106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4-83 4.3.15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98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4-88 4.3.16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訴訟對象【98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89 【101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4-91 【109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4-92 4.3.17 一般給付訴訟【108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4-93 【108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95 【108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4-96 二、行政法院判決拘束力 4-9

8 4.3.18 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力【93司特─檢事官(三等)】 4-98 Chapter5國家責任 Section1國家賠償 5-2 一、國家賠償責任之理論與原則 5-2 二、國家賠償責任之類型與要件 5-3 Topic1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5-3 5.1 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99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5-3 【103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5-6 Topic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5-7 5.2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100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5-7 Topic3公共設施瑕疵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5-10 5.3.1 公共設施之瑕疵【10

2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5-11 5.3.2 國家賠償法之綜合適用 【109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三等)】 5-14 5.3.3 國家賠償法之綜合適用【105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5-17 【108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5-20 5.3.4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責任性質【100司特─執行員(四等)】 5-21 5.3.5 公共設施之瑕疵【107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5-24 三、國家賠償程序與行政爭訟程序之關聯 5-26 Topic4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 5-27 5.4.1 絕對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相對第一次權利保護和確認訴訟使用【107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 5-27 5.4.2 合併請求訴訟遭裁定駁回時,國家賠償之部分應如何審理?【98司特—檢事官(三等)】 5-30 Section2損失補償 5-35 Topic5損失補償 5-35 5.5.1 特別犧牲理論【90司特—檢事官(三等)】 5-35 【106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5-39 5.5.2 既成道路之補償請求權【101專利師】 5-40 5.5.3 地上權徵收【106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5-42 索引 Ⅰ   七版序   本書第六版於108年11月初改版上市,出版前我還特別將剛出爐的釋字第784號解釋整理放入本書中,結果書一改版上市,立刻看到大法官又作出非常重要的釋字第7

85號解釋,此時立法者也不甘寂寞,通過了n年沒有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筆者看到真的瞬間暈……,沒辦法即時幫讀者把這些重要考點加入六版新書中真的很抱歉,筆者隨即通知出版社,將上述最新實務整理歸納後發布在官方網站上,讓讀者能下載閱讀,節省讀者額外整理時間,希望第七版上市後不要再出現這種突襲事件。   本次改版嘗試幫本書做了瘦身,刪除一些題目和增修、刪除些許內容,再加入109年度國家考試題目及整理相關實務見解和修法內容,希望透過一本書練習,讓考生能對於行政法一科不再恐懼。最後,讀者如在閱讀本書過程中有任何疑問,都可以透過出版社將問題轉達筆者,筆者會儘快回覆,也先預祝使用本書的讀者們都能高分上榜,加油~

  周凌、周董 2020年11月

我國大學入學制度公平性之能力取向分析

為了解決台大甄試112的問題,作者劉育志 這樣論述:

我國自2002年實施大學多元入學方案以來,在入學機會及弱勢入學方面,均仍有許多公平問題值得深入探究。能力取向相較於其他教育公平理論關照更加全面,且能力取向在大學入學制度之研究尚待開拓,過去國內以能力取向探討教育問題之研究,均未建立分析架構,因此,本研究透過詮釋學方法及文件分析法,深入探討能力取向之個體殊異性、資源與轉化因素、抉擇(能動性)、能力與功能運作等核心概念後建立分析架構,並據以分析我國大學入學相關政策、法規及實務上的公平問題。研究發現分述如下:一、大學入學機會:(一)雖然目前已有繁星推薦、個人申請、考試分發及特殊選才等入學管道,但其中只有個人申請及特殊選才能夠彰顯個體殊異性;(二)家

庭經濟及文化資本是影響個體學業表現的重要資源,而個體身心健康、父母職業、高中教師資歷、個體所在縣市等,亦是重要的轉化因素;(三)即使入學管道相當多元,但家庭社經地位影響個體抉擇,且指定科目考試與學科能力測驗有其時間序,考生報考指定科目考試未必出自自由抉擇;(四)符合學力資格,且身心狀態都能符合大學招生規定者才有機會進入大學;(五)選才將個體的優勢條件視為準備好上大學的條件,忽視個體達成該項表現的過程,也未關注到大學入學後能成功的能力;(六)高等教育階層化,家庭社經地位較低的學生進入學費昂貴品質較差的大學。二、弱勢入學:(一)以經濟或文化不利定義弱勢略顯狹隘,並且以身分界定弱勢也忽視個體殊異性;

(二)資源補助以經濟為主,忽視個體不同需求,且未關注個體抱負的重要性;(三)入學管道僅個人申請及特殊選才能凸顯弱勢生的特殊境遇。針對前述問題,本研究提出實務改革措施及後續研究建議如下:一、大學入學機會:(一)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的政策目標,不宜由入學率之量化數據來呈現,必須深入探討限制個體實現這項功能運作的原因,逐一審視資源、轉化因素、個體抱負等關鍵,並將個體就讀的大學之品質亦納入衡量指標;(二)個人申請及特殊選才最能彰顯個體殊異性與能動性,也能以更多元資訊評價學生,應給予大學擴充名額的空間,並持續辦理招生專業化,提升審查員知能,避免個人申請選才淪為積點競賽;(三)個人申請審查尺規之訂定,應更全面

考量準備好進入大學的能力,而不是僅以學業表現或優勢條件來選才;(四)調整考試期程,讓考生能真正依照自己的傾向做選擇。二、弱勢入學:(一)弱勢定義範圍應更為擴大,並且讓不符合現行法定弱勢身分,但受教育之能力確實受到剝奪之個體有陳述的機會;(二)必須察覺「多重弱勢者」其能力受限的程度更為嚴重,分配資源時,應更加細緻地排序;(三)部分大學優先或逕行錄取弱勢生的作法應予修正,可參照美國1978年的Allan Bakke案之後建立的兩階段審查模式;(四)大學校系在建立書審評量尺規時,可將能力、能動性、抱負等概念作為重要的選才構面。針對後續研究,建議可更進一步採取訪談法,了解個別學生的處境,另外,本研究以

外國研究成果提出「準備好進入大學」、「入學後能成功的能力」之能力清單,未來可進一步建構合於我國的能力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