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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歷年出生率/死亡率/結婚率/離婚率統計表 - 楊梅區戶政事務所也說明:年份 出生人數 粗出生率(%) 死亡人數 粗死亡率(%) 結婚對數 粗結婚率(%) 離婚對數 粗離婚... 85 1915 17.26 582 5.25 966 8.71 196 1.77 86 2057 17.69 577 4.96 1015 8.73 208 1.79 87 1792 14.82 598 4.94 920 7.61 272 2.25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寶瓶文化所出版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周麗端所指導 簡耀的 成年前期父母關係、戀愛交往經驗與結婚期待之關聯 (2021),提出台灣離婚率內政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成年前期、結婚期待、父母關係、台灣青少年成長歷程研究、戀愛交往。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林秀雄、許政賢所指導 詹媜媁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婚後財產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灣離婚率內政部的解答。

最後網站結婚沒5年就掰!去年平均每日破百對離婚創近10年新高則補充:內政部 公布最新統計,去年我國離婚對數共4萬7888對,較前年減少3722對, ... 對,2018至去年離婚對數連續緩降至4萬7888對;另110年有偶人口離婚率男性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離婚率內政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離婚法律實務

為了解決台灣離婚率內政部的問題,作者俞百羽 這樣論述:

  本書以案例為論述主軸,聚焦於離婚所涉及之相關程序及法律問題進行解析。在「決定離婚前」,本書提供一些參考面向,以利讀者衡量自己是否應走向離婚之路 ; 在「決心離婚後」,就如何提出讓雙方接受的協議條件、規劃合理的財產分配、妥善安排親子的照護等問題,皆有明確的教戰策略 ; 在「進入訴訟時」,指導讀者如何列舉讓法官認可的離婚事由、相關人事的蒐證方式、應得財產的攻防保衛、孩子照顧責任之分配等,皆有詳細闡釋。筆者以其獨特的散文式筆觸,在嚴謹的結構下能深入淺出,是一本能夠作為床頭書的離婚法律寶典。

成年前期父母關係、戀愛交往經驗與結婚期待之關聯

為了解決台灣離婚率內政部的問題,作者簡耀 這樣論述:

在我國晚婚、不婚的趨勢底下,本研究有別於以往針對結婚行為的研究,更聚焦在年輕人對於結婚之看法與動機,且特別著重成年前期此一關鍵階段,在我國的社會脈絡下針對「父母關係」、「戀愛交往經驗」與結婚期待之關聯進行研究,並使用「臺灣青少年成長歷程研究」(TYP)J1樣本第九波2009年之資料,樣本年齡為21-25歲,刪除遺漏值後,有效樣本共631人,以階層邏輯迴歸與階層迴歸分別對依變項(結婚傾向、預期結婚年齡)進行分析。研究結果發現:一、成年前期父母關係、戀愛交往經驗、結婚期待之情形成年前期年輕人在整體樣本中(n = 631),父母離婚比例不高、知覺父母衝突程度低、有過戀愛交往者比例高達近七成、戀愛交

往次數平均為1.88、想結婚比例為78.6%。在戀愛交往者中(n = 436),戀愛交往滿意度高。而在想結婚者中(n = 496),預期結婚年齡平均數為28.42歲(男性28.75歲、女性28.13歲)。二、控制背景變項後,成年前期父母關係、戀愛交往經驗與結婚期待之關聯(一)在整體樣本中(n = 631),知覺父母衝突、戀愛交往狀態對結婚傾向有顯著解釋力,知覺父母衝突越低、目前交往者,越持有結婚傾向。(二)在戀愛交往者中(n = 436),戀愛交往狀態、戀愛交往滿意度對結婚傾向有顯著解釋力,目前交往者、戀愛交往滿意度越高,越持有結婚傾向。(三)在想結婚者中(n = 496),戀愛交往狀態、戀愛

交往次數對預期結婚年齡有顯著解釋力,目前交往者、戀愛交往次數越多,預期結婚年齡越低。(四)在想結婚之戀愛交往者中(n = 375),戀愛交往狀態、戀愛交往次數、戀愛交往滿意度對預期結婚年齡有顯著解釋力,目前交往者、戀愛交往次數越多、戀愛交往滿意度越高,預期結婚年齡越低。

女性貧困:負貸、漂流、未婚單親,陷入惡性循環的貧困女子

為了解決台灣離婚率內政部的問題,作者日本NHK特別採訪小組(NHK「女性の貧困」取材班) 這樣論述:

「我哪裡還有什麼理想啊……」 ──一個19歲女孩的心聲。 (父歿、母病,她打零工養活一家四口,借貸上學……)   大學一畢業,便負債二十年的學貸女孩;   深夜拖著行李箱,茫然無依的漂流少女;   半坪小窩,蝸居逾兩年,母女三人同為網咖難民;   單親媽媽最後的生存希望,是附設免費托兒的酒店……   這個社會,給了她們什麼樣的明天?   [缺乏家庭支持、缺少穩定工作、缺席的社會支援]   她們在人生起點就被剝奪了希望。   →「貧困」,不僅是沒有錢,更是指壓榨、漠視、孤立,以及教育、資訊等各項資源的匱乏──她們身處社會底層,儘管奮力掙扎,仍難以脫困。   這些女性,可能化妝精緻,或是

穿著普通學生服,不符一般對於貧窮的想像,但其實光是最低限度地「正常」活著,便耗盡力氣。然而,她們的聲音被僵固高牆隔絕,外界聽不到,便不去看見。   ‧十六歲的漂流少女:「能活到三十歲就知足了。」(遭繼父性虐待,離家後,以援交為生。)   ‧十九歲的網咖難民女孩:「無論對人生還是社會,我早已什麼也不期待了。」(母親離婚後崩潰,靠她打工養家,和同樣中輟的妹妹一天只吃一餐,寄居網咖。)   ‧二十七歲的八大女子:「店裡的人和客人,像家人一樣地關心我。」(國中畢業後離家,與再婚的母親從此失聯。)   ‧四十歲的單親媽媽:「我只能拿比自己慘的人來自我安慰。」(離開了家暴丈夫,獨力扶養兩個孩子,英語能力

強,卻只找得到約聘工作。)   日本平均每三名單身女性,就有一人深陷貧困。而在臺灣,女性戶長的「家戶貧窮率」高於男性戶長,女性的平均薪資卻只有男性的八成六。   這是沒有終點的惡性連鎖:家庭關係斷裂、社會資源潰敗、穩定工作無望,年輕的單親媽媽孤立無援,或是投靠更邊緣的性產業;而她們的小孩長大之後,又繼承新的貧困家庭……   我們真的可以將所有責任都推卸給   這些默默努力的人嗎?   ◎【鏡頭之外,報導團隊的嘆息】   (摘自《女性貧困》內文)   ‧單親媽媽在經濟支援不足的情況下,會將貧困傳給下一代。貧困出身的孩子剛踏入社會,就已經輸在人生的起點,所以有人無論如何掙扎,也擺脫不了窮

困。──戶來久雄(NHK報導局科學文化部副部長)   ‧原本應該是最發光的年紀,卻在人生的起點,就已被剝奪了「夢想」與「希望」。──三村忠史(NHK報導局社會節目部總製片人)   ‧家庭不穩定的女性容易早婚、早生小孩,而且早婚的人離婚率很高。她們缺乏在社會上通用的技能,要找工作也更困難。──村石多佳子(記者)   ‧大街上隨處可見拖著行李箱的少女,背後竟是貧困的淒慘現實。她們奮力想掙脫,然而垂死掙扎的結果,卻是「漂流」在這社會上。──板倉弘政(記者)   ‧單親媽媽的存在,正是女性貧困的象徵。──丸山健司(導播)   ‧我無法對一個已經非常努力的人說加油。我甚至想說「你已經不用再努力

了」。──宮崎亮希(導播) 本書特色   ◎社會記者第一手深度採訪紀實,日本亞馬遜網路書店4.5星讀者淚評。   ◎貧困不只是沒有錢,更是教育、資訊等資源的匱乏。   ◎王玥好(勵馨基金會執行長):「《女性貧困》書中採訪報導的內容,不僅在日本,臺灣其實也真實發生著,是勵馨無數服務對象的寫照。」   ◎林立青(《做工的人》作者‧工地監工):「看完這本書以後,令我更加難過的是這本書完成於二○一四年,卻完全可以預言到臺灣現在的二○二一。」   ◎張烽益(臺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臺灣也需要一本臺灣版的《女性貧困》,來引發社會輿論的重視,這樣對於陷入貧窮流沙的女性,才會有重見希望與光明

的一天。」 名人推薦   20位重量發聲,齊心推薦   ──別以為「與我無關」,社會是相通相連的   (依姓名筆劃順序排列)   【專文推薦】   王玥好(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林立青(《做工的人》作者‧工地監工)   張烽益(臺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   【強力推薦】   大師兄(《比句點更悲傷》作者)   王婉諭(立法委員)   王順民(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王慧珠(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朱剛勇(人生百味共同創辦人)   何素秋(家扶基金會執行長)   呂秋遠(律師)   李佳庭(芒草心慈善協會社工)   杜瑛秋(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

基金會執行長)   范國勇(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   覃玉蓉(婦女新知基金會祕書長)   賀照緹(導演)   馮燕(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黃克先(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黃淑英(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   鄭國威(NPOst公益交流站共同創辦人)   鄭麗珍(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灣離婚率內政部的問題,作者詹媜媁 這樣論述:

我國於1985年引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於2002年全面修正夫妻財產制時,增訂一系列相關規定,完整建構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制度。而現行體系運作至今已20年的時間,其中也存在許多問題。首先關於請求權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曾歷經數次修正,立法者最後雖認定其為一身專屬之請求權,但此見解卻飽受學者批評。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目的在於合理評價夫妻於婚姻關係中之貢獻,因此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以及計算算基準時點,均成為重要課題,但因現行規定之不足,使得實務運作上產生許多疑問;且2006年作成之釋字第620號解釋,認為第1030條之1具有溯及效力,法條制定前所取得之婚後財產亦應列入分配範圍之見解,也遭到學者猛烈

批判。此外,為了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能夠實現,立法者新增了關於保全措施的規定,然而這些規定雖能達到確保請求權落實之目的,但在制度設計上,卻產生了過度保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疑慮。最後立法者於2021年修正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將顯失公平之事由具體化,期盼法院審酌時的標準能夠一致,立意雖佳,卻仍然有未盡之處。本文先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發展切入,理解制度背後的意涵,並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運作至今所產生之問題為研究重點,整理、歸納並分析實務與學說見解,並於文末提出個人建議,期望能為將來修法提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