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權利變換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合建權利變換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顏玉明所指導 張芳清的 現行都市更新條例中協議合建之定位與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2013),提出合建權利變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都市更新、都市更新條例、協議合建、權利變換。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研究所 張金鶚、江穎慧所指導 黃國榮的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問題與權益分配之探討 (2011),提出因為有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權益分配的重點而找出了 合建權利變換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合建權利變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為了解決合建權利變換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近390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140頁,8篇專題深入解說權利變換原理與機制   穿插13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

實務與理論全貌

現行都市更新條例中協議合建之定位與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合建權利變換的問題,作者張芳清 這樣論述:

本文以研究採「協議合建」方式進行都市更新之初衷,試圖從本土傳統合建制度之演進歷程為本,復以引進日本都市再開發法中權利變換制度而制定之我國都市更新條例,根據其立法主軸之「權利變換」制度為綱,經由比較分析與歸納,嘗試建置出我國都市更新條例中「協議合建」應有之法制規範及應注意事項。本於協議合建方式下進行都市更新,在斟酌當事人真意及都市更新之目的下,本文將所簽訂之合建契約定性為「承攬與互易之混合契約」,作為法律關係分析之依據。文中,並對權利變換之多階段行政程序,詳加論述與研究,可做為瞭解都市更新條例立法主軸之認識與發現爭議之所在。針對協議合建具有全體權利人同意之最重要特徵,本文引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

關於重建之規範,與新北市率全國之冠,於民國102年所推出之「簡易都更」政策加以研究比較,從而得以回饋至協議合建,更加認清其本質上具有之特質。最後本文強調,協議合建具有濃厚的私法自治特徵,本身只是一個都市更新可據以採用的可行方式,並無法直接對其做出評價;而是都市更新條例中之立法制度,允許私人基於較偏私益之目的下,於劃定更新地區外自行劃設更新單元申請實施更新事業,從而造就協議合建雙面刃之性格。是以,在規範協議合建時,當制度面向不同時,可能導致效果扭轉之認知,這是我國協議合建制度所面臨之最大挑戰。結論中,為確立協議合建於都更條例中應有之定位,將本質上屬重要之事項,以修法建議加以確立。惟政策立法論非在

本文主題所強調之列,其他影響協議合建之法條規範,當可從法解釋論與司法救濟上尋求解決之道。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問題與權益分配之探討

為了解決合建權利變換的問題,作者黃國榮 這樣論述:

近年政府積極推動都市更新政策,藉以改善都市中老舊地區的窳陋環境,以及復甦都市再生機能。都市更新方法有協議合建、權利變換與自地自建等方式,其中大多數申請案件選擇以權利變換方式作為都市更新實施方式,主要原因係實施權利變換可獲得容積獎勵及稅賦減免等優惠。特別是權利變換制度主要在處理參與權利人的負擔與分配,其中引進不動產估價師評價機制以維持該制度公平、合理與客觀。但隨著房地產市場景氣變動及都市更新個案之開發類型愈趨複雜,檢視實務上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間,各權利變換關係人常有對於評估價值認定上之爭議與衝突,特別在實施者與土地權利人間權益的分配問題,顯示現行制度對於權利變換估價的規範確有不足之處。本研究將

針對權利變換估價的爭議與權益分配問題分為兩部份來探討,其一為實施者與地主之間分配分析;其二為地主與地主之間分配分析。透過對權利變換實際案例的分析以釐清權益分配上的課題與缺失。研究結果顯示:(1)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對分配之差異、權利變換與事後清算機制之分析、更新後分配比合理性判斷、一般不動產估價與權利變換估價之差異以及更新前後估價方法影響權益分配等相關議題皆存在權利變換估價問題與權益分配之相互影響。(2)而透過模擬比較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後結果所示,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對土地所有權人較有利,而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則對實施者較有利。(3) 權利變換估價因需考慮參與更新權利人相對公平關係,

而一般不動產估價只需針對評估特定標的物之絕對值;而不管權利變換估價或一般不動產估價均預估未來,造成土地所有權人對估價結果認定產生差異,特別是一樓權利價值問題最大。基於本研究結果,本文提出相關建議為(1) 為避免實施者影響估價師的作業,建議權利變換委託估價制度應改由估價師公會、土地所有權人與實施者各自委託一家估價師進行權利變換估價,藉以消除領先估價與配合估價的情形。(2) 建立非營利專業組織(NPO)參與調整都市更新機制是有其必要性,透過建立協商之法定程序中,以及估價師角色進場,以提供合理諮商建議資料。(3) 建立房地產買賣成交案例之登錄及提供查詢制度供估價師合法收集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