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加班時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合法加班時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的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鄭津津所指導 黃秀惠的 論國家對勞動條件管制之鬆綁 (2021),提出合法加班時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契約自由、勞工權益、勞基法、保障必要性、從屬性、工資、工時、解僱、最後手段性。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劉梅君所指導 江吉清的 派遣歸零政策實施對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影響──以某中央機關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勞動派遣、非典型人力、勞工權益、彈性用人的重點而找出了 合法加班時數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合法加班時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合法加班時數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合法加班時數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許多警消基層向我反應他們時常會有超時加班的狀況,加班費上限又只能領到$17000元,其他時數則是以補休或行政獎勵代替。然而根據消防局以及警察局加班費的執行率分別只有93%、89% ,意味著員額不足導致人力吃緊,加班狀況嚴重但加班費卻因為員額不足而報不滿。這些吸收缺額勤務工作的消防人員,超時加班又沒有領到加班費、還無法補休,這樣的狀況就是變相的雙層剝削!

因此我在今天的警政衛生部門質詢要求消防局長和警察局長針對人力需求配置、加班費發放以及提升加班費等內容做檢討,並向中央提出修改加班費上限以改善警消人員勞動條件。最後我也詢問兩位局長是否支持基層警消籌組工會。

消防局長坦承,由於人力不足又必須照業務需求輪值,經常面臨無法提供補休給消防人員的情形。警察局長、消防局長則表示會針對警消權益問題做檢討,也表示在合法的狀況下會支持基層工會籌組。

論國家對勞動條件管制之鬆綁

為了解決合法加班時數的問題,作者黃秀惠 這樣論述:

勞工權益應予保護,但國家若對於勞動條件之管制太過嚴格,則可能造成適得其反的效果。為因應產業多樣化、勞工談判能力不同、勞務給付多樣性之新工作型態,我國基於早期工廠法思維所制定的勞基法,早已太過僵固而不合時宜,應加以鬆綁之。司法對於勞動契約之控制,應就當事人是否真正自主協商、當事人地位是否對等,就「契約約定本身之合法性」作衡平性的控制,除非是極端不合理的案例,否則法院應尊重當事人之契約自由。而就勞動契約從屬性之認定,應以勞務債務人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自行負擔業務風險等,依從屬性之高低,以為判斷。我國法院為讓勞工適用勞基法之保障,對於勞動關係之認定,採取相當嚴格的審查態度,嚴重限制勞雇雙方

契約自由,以及企業經營判斷之權限,實有不妥。對於勞動條件之鬆綁,本文提出以下建議:一、勞務契約自由之控制與鬆綁:基於勞工保障之必要性,除非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務給付契約違反公平合理,否則應該尊重勞雇雙方對於勞務契約形式選擇的自由。二、工資議定自由之控制與鬆綁:為免雇主基於談判之優勢地位剝削勞工,制定最低工資有其必要,但為免對於邊際勞工產生失業的衝擊,我國宜引進 “次最低工資”制度,以增加雇主對於邊際勞工的僱用意願。三、工時議定自由之控制與鬆綁:我國為落實週休二日,嚴格管控勞工加班時數且缺乏彈性,我國宜仿效德、英、美等國規定,除非勞工從事特別危害身體健康或是與公眾安全有關的工作,或者勞工係孕婦、未成

年人等應受特別保護之族群,否則應尊重勞雇雙方工時議定之自由。四、解僱自由之控制與鬆綁:為尊重企業解僱自由,應避免強迫公司留用不適合的勞工,倘員工對於解僱並無過失或雇主乃惡意解僱,應使雇主以金錢補償被解僱之勞工,取代僱傭關係的維繫,此除了能補償被解僱勞工另覓工作之損失外,亦能兼顧企業之人事任用權,以提升企業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為了解決合法加班時數的問題,作者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1.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2.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3.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4.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5.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派遣歸零政策實施對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影響──以某中央機關為例

為了解決合法加班時數的問題,作者江吉清 這樣論述:

為補充機關員額不足之情形,政府部門採用非典型人力,勞動派遣就是其中一種。公部門運用勞動派遣,外界批評派遣人員的勞動權益保障不足。前行政院長賴清德指示,政府應帶頭示範保障勞工權益,提出派遣歸零政策,將原機關派遣人員經重新甄選後,改為機關自僱臨時人員。經本文研究發現,派遣歸零政策實施,對原派遣勞工權益影響,工作權保障部分:社會公平價值仍未落實於本次派遣歸零政策、臨時人員的考試成績評比仍不夠透明、臨時人員成了機關最穩定的基層人力;薪資及福利部分:派遣勞工權益並無明顯提升,反而形成變相裁員、臨時人員具在職進修機會,但仍欠缺升遷管道;工作內容部分:臨時人員加班時數較多,平均年齡較低。本文研究結果與建議

,工作權保障部分:政策制定應與利害關係人對話、機關如有長期性用人需求,皆應改為自僱人力、對於原派遣人員宜另訂考試方式及錄用標準;薪資及福利部分:臨時人員的薪資福利仍有待提升、提供在職訓練機會及採取工作輪調制度;工作內容部分:改變工作方法以因應「業務增加」及「人力縮減」的困境、臨時人員仍應不斷提升自我能力。最後建議應制定完善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