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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弱勢助學 - 學務處-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也說明:每學年第一學期向學校課指組提出申請,經教育部審核合格並給予補助者,於第二學期註冊繳費單直接扣除 ... 六、每學年弱勢助學申請情形及審查結果請自行於申請系統查詢.

國防大學 法律學系 鍾秉正所指導 湯雅婷的 基層行政人員於社會行政個案裁量之研究-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為例 (2014),提出單親補助審核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基層行政人員、個案裁量、社會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李玉君所指導 簡玉雪的 我國社會救助法律規範之研究--以給付審核標準為中心 (2009),提出因為有 社會救助、社會安全、經濟全球化、新貧的重點而找出了 單親補助審核查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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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單親補助審核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基層行政人員於社會行政個案裁量之研究-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為例

為了解決單親補助審核查詢的問題,作者湯雅婷 這樣論述:

近年來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斷攀升,可能因為疾病、意外或是職業上的災害事故而導致,而身心障礙者不但與社會環境互動有困難,同時在自我實踐上亦增添了難度,因而成為社會中相對較弱勢之族群,有鑑於此,我國亦透過不同層面建立規範保障其權益,而當中最為重要的即是其經濟安全。關於其經濟保障項目很多,本文主要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為例。而生活補助為避免人民因此過度依賴政府,其設有一定之資產標準作為篩選門檻,審核標準則依據補助辦法及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基層行政人員擔任審核之執法者。又根據法規規定,承辦之基層人員於一定權限內具有裁量權,必要時得依個案判斷,以

申請人之最佳利益為考量,而為核發之決定。故基層之行政人員於審核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可行使裁量的範圍以及裁量對申請民眾權益之影響,實有討論之必要性。故本文將透過中央及地方所制定之審核作業要點與個案進行討論分析,以釐清法規制定上之缺失,而有利於相關單位檢討與修法。

我國社會救助法律規範之研究--以給付審核標準為中心

為了解決單親補助審核查詢的問題,作者簡玉雪 這樣論述:

社會救助制度為社會安全網之最後一道防線,而社會救助之建構,主要係因應貧窮問題,透過資產調查方式,對於符合資格者予以納入照顧之殘補式制度設計。檢視社會救助法制沿革,自一九四九年國民政府撥遷來台即沿用之「社會救濟法」,其消極安貧定位,並未協助低收入戶自立脫貧;一九八○年,隨著「社會救助法」制定公布,不僅代表消極意涵之社會救濟法正式宣告廢止,更開啟我國積極救助之立法方向。社會救助法公布至今,期間歷經五次修正,對於貧窮線定義、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以及工作收入計算原則等給付審核標準,皆訂有法規範可資參酌。惟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對於上述申請低收入戶所應檢附之文件,以及審核

認定程序等,立法者則授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予以認定。另,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目之規定,分別屬於直轄市與縣(市)之自治事項。據此,地方政府往往囿於財政能力,再行訂定趨嚴之審核標準,所無之限制,使得我國低收入戶不論人數與戶數,皆長年未達總人口與總戶數百分之一之極低比例。有鑑於此,本論文藉由社會救助法制之研究,分別透過法規範與其實際制度執行層面之審核標準,探討經濟全球化下所產生新貧與近貧階級無法納入社會救助體系之肇因,茲概述如下:首先,針對貧窮之相關論述以及與社會救助法制之關連部分,闡述貧窮之背景成因以及與全球化之關連,並定義貧窮之概念,以貧窮內涵之轉變,說明新貧社

會產生背景與其呈現之相關問題。抑有進者,藉由社會救助法制對解決貧窮問題所扮演之功能,與其在社會安全體系之定位,作為後續章節之研究基礎。其次,回歸法制層面,闡述社會救助制度之法源基礎與其規範內容,分別由憲法、社會救濟法,以及社會救助法以茲規範,並檢視社會救助法之沿革發展,包括:五次修法歷程與重點內容,以及尚無法規範之中低收入戶給付內容予以論述。再者,針對現行社會救助給付審核標準之探討部分,檢視現行社會救助之審核標準,透過社會救助法與地方政府實際審核之標準予以探討,並評析其所產生之問題,此乃本論文之研究核心,作為接續章節結論部分提出修正建議之重要參酌依據。最後,則綜納全文,基於第四章關於現行社會救

助給付審核標準之評析,提出適當之結論與相關修正建議,試圖透過現行社會救助審核標準所提之修正建議,由法制層面加以檢討,希冀對經濟全球化所形成之新貧或近貧人口,得以不再徘徊於社會救助邊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