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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變更鎖港地區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 - 澎湖縣政府也說明:配合內政部95年2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50800312號「都市計畫國營. 事業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辦理,變更郵政事業用地為郵政專用. 區,並訂定合理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表2-1- ...

逢甲大學 土地管理學系 何彥陞所指導 李政穎的 國土計畫法開發義務與回饋制度之研究 (2017),提出嘉義縣都市 計 畫 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土計畫法、開發義務負擔、增值利益回饋、影響費、國土保育費。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都市計畫與空間資訊學系 邱景升所指導 劉家丞的 嘉義縣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可行性評估 (2014),提出因為有 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分析層級程序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嘉義縣都市 計 畫 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嘉義縣民雄火車站前整體更新開發計畫則補充:中華民國1 0 7 年8 月. 嘉義縣政府 ... 民雄火車站周邊地區都市景觀老舊雜亂、地籍零亂、主 ... 遵照「嘉義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回饋35%之公共設施用地.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嘉義縣都市 計 畫 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海市蜃樓VII:台灣閒置公共設施抽樣踏查

為了解決嘉義縣都市 計 畫 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的問題,作者姚瑞中,LSD 這樣論述:

  台灣各地常可見偌大的閒置公共設施,其產生的原因包括政黨輪替、政務官更迭、競選支票承諾、政策轉彎、空間使用目標不明確、特定活動而非常態活動之建設、管理不善、不當的競爭型計畫、法規過時或抵觸、行政程序阻礙,加上少子化、人口超高齡化,以及成立六都導致人口更加集中於都市⋯⋯   近十年來因政府正視公有閒置空間,逐漸進行整頓與活化,整體而言效率提高不少。本集《海市蜃樓》動員四十多位學生進行第七次全面抽樣踏查,收錄了六十一處完全閒置、部分閒置、低度使用或延宕開發之公共設施、四處天然災害導致閒置的公共設施、二十處閒置活化再閒置之公共設施,以及十五處已活化或活化中之公共設施,按往例一

樣,總計一百處案例。  

國土計畫法開發義務與回饋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嘉義縣都市 計 畫 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的問題,作者李政穎 這樣論述:

國土計畫法於2016年1月6日制定公布全文47條並於同年5月1日施行,當中規定經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案件,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應分別向申請人收取影響費與國土保育費,過去我國學者將此種要求土地開發或變更者所負擔稅捐以外之金錢給付,區分為開發義務負擔與增值利益回饋,但卻常有混用之情形。基此,本研究以文獻分析法與法學釋義分析法,先釐清開發義務負擔與增值利益回饋之內涵,再檢視國土計畫法有無開發義務負擔或增值利益回饋制度之設計。現行區域計畫法開發許可制度未來會被國土計畫法使用許可制度所取代,而使用許可制度將全國國土分為四大功能分區,並嚴格限制功能分區變更。但法條第15條規定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每

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換言之,四大功能分區仍有變更的可能。首先,本研究認為開發義務負擔係為解決外部成本,因為土地開發或變更將會對基地周圍產生負外部性,例如使當地原本充足的公共設施變擁擠,或產生新的公共設施需求;增值利益回饋則是因為土地使用強度變更或是由於政府重大投資建設,致使周遭地價上漲,基於受益者付費原則上漲之價值應收歸國有。其次,影響費與國土保育費皆屬於開發義務負擔。最後,目前國土計畫法當中並無增值利益回饋制度之設計,因此本研究建議國土計畫法若有修正之需要,應將增值利益回饋制度一併納入檢討。

嘉義縣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可行性評估

為了解決嘉義縣都市 計 畫 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的問題,作者劉家丞 這樣論述:

整體開發地區係都市發展過程經通盤檢討或人民建議,對於非必要或閒置之公共設施用地,採取有條件的解編,使其符合地區發展之需求,促進土地合理使用;都市計畫附帶條件規定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地區,原屬於不可建築或低強度使用之用地,變更後為可供建築或更高強度使用之用地,為符合社會公平原則,應辦理整體開發提供相應比例之公共設施補充,惟整體開發將涉及公共設施回饋比例、土地所有權人意願整合及土地開發效益等相關問題,內政部於86.02.21發布了『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可行性評估補充規定』做為全省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之評估標準,惟其屬於全省通用性,並未針對各個縣市不同情況給予相應的權重,本研究以

多準則評估(MCE)中分析層級程序法(AHP)針對地方差異性重新賦予各評估項目相應權重來進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得到地方差異性之權重為地區發展潛力26%(原為44%)、人口成長情形與建地需求量28%(原為18%)、地區現況維持30%及都市計畫辦理程序16%(原為8%)。依據本研究分析所得之權重重新統計各評估項目之配分,並針對尚未開發之49處整體開發地區進行可行性評估,結果顯示第一類優先發展地區為14處(原15處)、第二類次優先發展地區為9處(原19處)及第三類後期發展地區為26處(原15處),最後分析結果中發展次序向上修正的5處整體開發地區及向下修正的19處整體開發地區,分別具有地方差異性中最大的

誘因:住宅或商業行為的活絡程度與最大的阻力:土地持分複雜,此一結果似較符合嘉義縣整體開發地區推動現況。本研究針對地方差異性重新分配權重來分析整體開發地區之可行性,顯具有一定之實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