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 上路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國土計畫法 上路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啟圳,陳尚宏寫的 土地建築開發「實務*攻略」 和張永健的 土地徵收與管制之補償:理論與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企業管理系(所) 張旭華、劉瀚宇所指導 謝幸錦的 國土計畫對土地變更、開發、管理之影響---以農業發展地區為核心研究 (2021),提出國土計畫法 上路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農業發展區、農地、國土計畫。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江嘉琪所指導 曾昱瑄的 國土計畫法下農地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之問題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國土計畫法、工廠管理輔導法、土地使用管制、未登記工廠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土計畫法 上路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土計畫法 上路,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建築開發「實務*攻略」

為了解決國土計畫法 上路的問題,作者王啟圳,陳尚宏 這樣論述:

  本書內容從   |認識土地使用管制體系   |土地產權調查   |建築道路與套繪管制   |建築指示線與畸零地處理   |公有土地讓售   |建築基地利用實務   培養讀者「系統性破解問題土地開發案件」的能力  

國土計畫對土地變更、開發、管理之影響---以農業發展地區為核心研究

為了解決國土計畫法 上路的問題,作者謝幸錦 這樣論述:

台灣許多問題都不在法律而在執行,導致自民國64年以來,國土規劃管制體系不足及土地使用管制成效不彰,為解決沉苛的問題,2015年立法院通過「海洋管理法」、「濕地保育法」與「國土計畫法」等三法案的國土三法,是我國國土規劃最上法,全國土地重新畫設,攸關國土永續發展及土地使用秩序,過去《區域計畫法》雖明定可以控管都市計畫土地,但實質上,並未真正嘗試去指導都市計畫,《國土計畫法》已補強這個問題,讓國土保育與經濟發展雙贏,彰顯土地永續經營的價值,本研究就《國土計畫法》國土功能分區的「農業發展地區」類別中,探討檢視為國家糧食安全、農地有效益的利用,管制農地作農業使用等相關措施,並研擬建議,加強農地整體開發

,為未來產業發展儲備用地時,也能預留優良農地,保障農業發展,變更目標使用,運用創新科技,落實完善的土地利用規劃與管制政策,以對國土計畫後續的變革提供建議方向。

土地徵收與管制之補償:理論與實務

為了解決國土計畫法 上路的問題,作者張永健 這樣論述:

  本書運用法釋義學、法經濟分析、法實證研究等方法,探究臺灣的土地徵收與管制的補償問題。本書內容橫跨過去一甲子中,臺灣的三種土地徵收補償體制:1954至1977年的事前地主自報地價體制;1977至2012年的事前政府估價體制;2012年以後的事後政府估價體制。土地徵收補償之經濟理論、憲法解釋、立法解釋、估價實踐、行政訴願、司法爭訟,本書皆有完整剖析。從既成道路到公共設施保留地,各種土地財產權的管制層出不窮,其合憲性也是多號大法官解釋的爭點。本書提出精細、可操作的理論,探討何謂財產權社會義務、特別犧牲,並建構損失補償請求權。   聯合推薦(依姓名筆畫排列)     李念祖/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

律師   永健成熟地運用實證法學,特別是經濟分析的視角,嘗試探索如何求得補償的公平實現,並不是傳統法學所熟悉的門徑,所開拓的場域,也就特別令人驚艷。書中對於多則重要大法官的解釋深具新意,讀來悠然神往,足見功力。     林子儀/前司法院大法官、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兼任研究員   永健利用法律經濟分析、法學實證研究等研究方法,檢討分析土地徵收補償與財產權特別犧牲之基本問題,主題連貫,論述新穎,見解獨到。不僅豐富國內法學研究的內涵,對於司法實務及從事相關研究者,亦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湯德宗/前司法院大法官、東吳大學王紹堉先生講座教授   本書由憲法解釋與法律經濟分析理論出發,靈活運用法學

、經濟學與統計學方法,針對錯綜複雜、爭論不休的徵收補償問題,作了深刻而務實的分析,堪稱張永健博士一鳴驚人之作。     葉俊榮/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徵收補償內含個人財產權保障與政府推動公共效益的緊張關係,充分反應正義與效率以及公與私的分野與磨合。本書超越了傳統的概念與要件探討,左從歷史實證,右從經濟理性切入,提出徵收補償法學的新視野,為新時代法學立下標竿。本次改版新增的十萬字財產權特別犧牲理論,發既有文獻所未見,值得讀者細細品味。

國土計畫法下農地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國土計畫法 上路的問題,作者曾昱瑄 這樣論述:

本論文題目為「國土計畫法下農地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之問題研究」,未來我國之土地使用管制將依國土計畫法為之,待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布後,區域計畫法將不再適用。首先本文將對國土計畫法之目的、定位、種類及土地使用管制等進行分析,並著重在農業發展地區。國土計畫法下之土地使用管制與現行法制有所不同,須將各該土地進行評估劃設其所屬之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且所為之土地使用需與其所屬分區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相符,再區分是否為都市土地而依不同法規進行管制。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以下所建構之特定登記制度,若為2016年5月19日以前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於符合要件下可申請納管、進行工廠改善,並繳交納管輔導金以取得特定工廠

登記,再繳交營運管理金至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成為合法工廠,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可免除土地及建築物管理等規定之罰則,亦不可有違反該法第28條之9之情事。特定登記制度之本旨在於平衡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農地上未登記工廠可透過此制度完成土地劃(編)定之變更,然此制度將持續至2040年3月19日,於國土計畫法取代區域計畫法後,如何進行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變更,其規範是否完善,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規劃為何,若否準或核准變更土地劃(編)定,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是否可提起訴訟、應如何進行救濟,皆為本文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