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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林騰鷂所指導 傅秀智的 動物專利法制之研究 (2009),提出國科會學術研發服務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動物、專利、基因轉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法所 陳文吟所指導 李知陵的 由美國專利實務探討我國動物專利之可行性 (2007),提出因為有 動物專利(animal patent)、專利保護客體(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可專利性(patentability)、Diamond v. Chakrabarty案、哈佛老鼠(harvard mouse)、生物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科會學術研發服務網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科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動物專利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科會學術研發服務網的問題,作者傅秀智 這樣論述:

摘 要所謂動物專利法制,乃是結合動物專利與風險管理之法律制度,此一法制,對我國而言,是一個新興的法律研究區塊,相對於其他已開放動物專利之國家,如歐美、澳洲,以及鄰近之日本、韓國等,此一法制之研究則是由來已久。但我國則對此一法制之研究,學者的研究論着甚少,且大部分研究都侷限在動物可專利性之探討,以及其對社會倫理道德之議題上。關鍵原因在於我國專利法目前尚未開放動物專利,故對於國內任何單位、企業或個人所從事之動物專利之研發工作者,其權益始終無法獲得妥善而有效之法律保護。鑑於動物專利之性質具有強大之獨占權利,易造成經濟或文化獨占與壟斷,而有礙人類文化生學習及進步,因此,世界各國莫不爭相發展生物科技

,積極向國內外申請並取得動物專利,藉由專利版圖的擴張,而達到主宰市場之終極目標。換言之,誰掌握了動物專利,誰就擁有市場競爭力。基此,為達到提升我國動物專利技術水準,增進產業競爭力,並與國際接軌,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擬訂專利法修正草案,將全面開放動物專利,但於修訂相關法規的同時,應參酌其他國家動物專利法制對於核准動物專利及相應之風險管理規範,以完善我國之動物專利法制。關鍵字:動物(animal)、專利(patent)、基因轉殖(genetically modified)

由美國專利實務探討我國動物專利之可行性

為了解決國科會學術研發服務網的問題,作者李知陵 這樣論述:

                 摘要  有關動物專利的議題主要源自於生物科技產業的發展,生物科技係一門製造、改變生物基因組織的科學,利用生物或其產物來生產對人類醫學或農業有用的物質或產品。生物科技廣泛地運用在醫療、藥品、農漁牧業、工業、能源、環保、食品,甚至國防經濟等各項領域,具有高度經濟價值,且具有促進人類進步與健康之公共利益,帶給人類福祉。而鼓勵發明創造、提昇技術,需要龐大研發費用,最有效的動力莫過於賦予專利權益的保護。  然,反對的聲浪則認為生物科技發展給予動物專利的同時,仍存在陶多多的問題,諸如:動物實驗、混合品種及複製動物等等,如不加以節制,將造成動物的痛苦而有違道德及人道精神;

人類以人為的方式決定及淘汰動物品種亦違反自然界生態平衡;基因轉殖動物管理不當可能影響生態和生活環境,以及生物多樣性保育等等的問題,對於動物權和大自然生態的尊重,值得深思。另外,農民的權益也將受影響。  就在正反爭論之下,美國專利實務見解,經由歷來法院判決態度轉變,而隨之由保守轉趨開放,以貫徹「任何太陽底下,由人類製造的物品」均得受專利制度保護的見解與立法精神,也使得美國生物科技業更加迅速發展,領先各國。至於其他相關之負面問題,美國也都加以重視,另有配套的法規與政策加以應映,將生物科技發展所可能帶來的影響與風險降到無危險性;或加以妥善保護動物權益及農民權益,所以美國長期實務發展之經驗,值得我們借

鏡。 現今我國生物科技業在政府大力推動發展之下,已有長足的進步,擁有足夠的基礎與研發能力;而給予專利保護是促進生物科技發展中,最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已擬訂專利法修正草案,將納入動物專利。惟,核准動物專利之際,應該參酌美國實務發展的經驗,於截長補短的同時,亦應仿效美國保護對於其他動物權益、農民權益、生態與環境保育以及規範基因轉殖動物實驗等等議題,都要有完整的、一系列的法規規範及配套措施,以茲應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