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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科 會 經費 編列 原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蕭培寫的 【好好讀憲法】2022高普考/三四等特考適用:憲法(測驗題型) 主題式進階問題集 和丁志仁,曲智鑛的 讓孩子做學習的主人:自主學習典範親師指南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商周出版所出版 。

國防大學 政治學系 彭錦珍所指導 楊媛鈞的 南海和平與衝突研究— 以2010-2022年中華民國南海政策與經略為例 (2021),提出國 科 會 經費 編列 原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南海、南海政策、和平研究、避險策略、南海和平倡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東大學 進修部暑期課程與教學碩專班 王前龍所指導 葉峻瑋的 原漢通婚家庭幼兒原住民身分取得與就學經驗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原漢通婚家庭幼兒、原住民身分認定、原住民幼兒就學經驗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 科 會 經費 編列 原則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 科 會 經費 編列 原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好讀憲法】2022高普考/三四等特考適用:憲法(測驗題型) 主題式進階問題集

為了解決國 科 會 經費 編列 原則的問題,作者蕭培 這樣論述:

  ★好好讀憲法~突破解憲!!法條簡單化,深入法律核心!考前大量演練本書收錄之試題,再善用「主題式」題題詳解,就能精準鎖定各章弱點、加強學習。讀者如能循此方法、堅定執行,必可於憲法一科拿到讓自己滿意的高分!★     壹、前言     憲法為公務人員及專技考試之共同科目,除司律等少數類科外,多採選擇題模式出題,鑒於近來考題有越趨靈活、刁鑽之趨勢,因此讀者除應熟讀憲法條文、相關組織法規、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外,更應深入理解憲法之基本原理原則,並多練習考古題,如此方能從容地面對各種進階題型。本書以歷年高普考、司法考試考古題為範疇,彙整憲法本文、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家賠償法、地方制度法、公民投票法等重要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逐題逐項詳載法源依據、解釋令號次及相關判解函釋,並依主題進行編排,期使讀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對於考情趨勢及命題焦點有所認識,並在實作過程中發掘不懂之處及導正錯誤的觀念。     貳、憲法命題大綱   考選部公布之命題大綱如下:   一、 憲法基本原理原則。   二、 憲法本文。   三、 憲法增修條文。   四、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五、 總統府及五院組織法。   六、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七、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八、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九、 監察法。   十、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十一、 國家賠償法。   十二、 地方制度法。   十三、 公民投票法。     參、重點整理及考情分析   本書將憲法分為基礎憲政理論、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憲法之基本人權、憲法之政府體制、憲法之國家體制、憲法之基本國策及兩岸關係等7 章,茲將各章重點要述如下:     一、基礎憲政理論   (一)憲法之基本概念:憲法乃國家實定法規範中位階最高者,從而其法效力優於其他法規範,具有拘束包含立法機關在內之全國各級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本節重點包括憲法之緣起、形式及實質意義之憲法、憲法之地位、種類等,考生稍加理解即可。     (二)法位階理論:

憲法、法律、命令構成一國內之法律體系。按純粹法學派學者Hans Kelsen 之說法,動態之法律秩序,係由諸多不同等級之規範結合而成,而前開規範,以基本規範為最高、一般規範其次、個別規範最低。我國憲法第171 條、第172 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即為法位階理論之明文。法位階理論不僅為憲法命題焦點,亦為法學緒論、行政法等類科之重要考點。      (三)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本節應特別注意最新修正之《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並熟記違憲審查制度( 集中型、分散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之申請主體( 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標的( 法律命令、

判例、法院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函釋、公懲會選輯案例等,憲法訴訟法修正後則包括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不予審查事項( 固有疆域、議會自律事項、統治行為)、審查密度( 嚴格、普通、寬鬆)、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四)大法官使用之主要憲法原則:較為重要者有比例原則(釋字第476號、第436 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釋字第525 號、第717 號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432 號、第603 號解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釋字第384 號、第396 號解釋)、正

當行政程序原則(釋字第709 號解釋)等。     二、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   (一) 憲法之歷史:本節重點包括憲法制定機關(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依據(孫中山遺教,包括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權能區分、均權理論)、制定目的(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訂期望(頒行全國,永矢咸遵)及憲法修正案之提案、審議及複決機關等。      (二) 憲法總綱:本節重點包括我國之國體(共和國體)、政體(民主政體)、五大原則(共和國、民主國、法治國、社會國、分權制衡)、主權(國民主權)、國籍(折衷主義,屬地為主、屬人為輔)、領土(領土範圍屬政治問題,非司法審查範圍、領土變更程序)、民族(民

族平等、多元族群、多元文化)及國旗。     三、 憲法的基本人權   (一) 基本權總論:本節重點包括基本權之功能(防禦功能、給付功能保護義務功能、制度性保障功能、程序保障功能)、保護主體(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效力範圍(國家行為、私人行為)、限制(合目的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基本權競合等。     (二) 基本權各論:本節重點包括平等權(男女平等、宗教平等、種族平等、階級平等、黨派平等)、自由權(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出版自由、通訊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受益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教育權)、參政權(選舉權、

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應考試服公職權)、義務(納稅、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概括基本權(人格權、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契約自由、一般行為自由、性行為自由、婚姻自由、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新型態權利(環境權、日照權)等。     四、憲法之政府體制   (一) 總統:本節重點包括中央體制(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總統之特權(刑事豁免權、國家機密特權)、戒嚴與緊急命令、大赦與特赦、國家安全會議、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任期、彈劾、罷免、缺位處理,以及總統府所屬機關(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另應注意總統並無「法律提案權」,此外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

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二) 行政院:本節重點包括行政院之組織(14 部、9 會、3 獨立機關、1 行、1 院、2 個總處)、權責( 法律提案權、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之責)、行政院正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之產生方式、任期、行政院會議( 組織類型、出席及列席人員、議決事項)、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停止執行之協調處理、參謀總長應否出席院會接受質詢或備詢、覆議案及不信任案之相關規定。     (三) 立法院:本節重點包括立法院之組織、職權(立法權、財政權、質詢權、人事權、議決重要事項權、緊急命令追認權、調解

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權、提出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權、提出不信任案之權、總統副總統彈劾權、調查權)、正副院長之產生方式、立法委員之選舉(單一選區兩票制、人數比例、婦女保障名額)、罷免、任期、特權(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權)、兼職及立法院會議(常會、臨時會)。     (四) 司法院:本節重點包括司法院之組織( 大法官、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職權( 解釋權、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事項權、審判權、懲戒權、法律提案權)、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之產生方式、任期,違憲審查之主體、客體、司法獨立( 審判獨立、司法概算獨立編列、法官身分保障) 及司法行政監督。另應注

意,公務員懲戒法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另建立一級二審制度,賦予當事人救濟之機會。而憲法訴訟法也在108年 1月4日修正公布,於111年1月4日始正式施行。     (五) 考試院:本節重點包括考試院之組織( 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職權( 1.考試、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4.法律提案權)、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及考試制度。另應注意,考試院組織法於109 年1 月8 日修正公布後,考試委員名額自19人減少為7 人至9 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

委員之任期亦從6 年改為4 年。     (六) 監察院:本節重點包括監察院之組織、職權(彈劾權、糾正權、糾舉權、調查權、審計權、巡察權、監試權、法律提案權)、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審計長之職權、產生方式、任期。     五、憲法之國家體制   (一)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本節重點包括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方式、內容、爭議處理及均權制度,尤應注意憲法第111 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地方制度

法第77 條:「I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II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等規定。     (二) 地方制度:本節重點包括地方自治之層級(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省為中央派出單位,非地方自治團體)、組織、監督(適法性監督、適當性監督),以及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之內涵及其運用。     六、憲法之基本國策   (一) 基本

國策之意涵:本節應注意憲法條文之性質,究係方針條款( 如憲法第146 條發展農業)、憲法委託( 如憲法第153 條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制度性保障( 如憲法第155 條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抑或屬人民公法上之權利( 如憲法第160 條落實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並應注意,基本國策中除可視為公法上之權利者外,其餘條款皆不得作為訴訟上請求救濟之依據。。     (二) 基本國策之內容:我國基本國策規範於憲法第137 條至第169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內容包括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邊疆地區。其中應特別注意:?國家應優先編列之經費: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國民教育經費、社會

救助及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保障政治參與之族群:原住民族、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僑居國外國民。     七、兩岸關係   (一) 兩岸政治:本節重要性較低,稍微瞭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 條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採許可制,以及同法第14 條限期離境及強制出境之規定即可。      (二) 兩岸法規:本節重要性較低,但應注意司法院大法官第618 號解釋(有關大陸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 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定,尚無違反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及第23 條比例原則之意旨)、第710 號解釋(有關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之規定,違反正

當法律程序,不符憲法第10 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肆、結語   邇來司法解釋數量不斷增加,司法院大法官106 年作成16 號解釋(第744 號至第759 號)、107 年作成14 號解釋( 第760 號至第773 號)、108 年作成14 號解釋( 第774 號至第787 號)、109 年至今作成5 號解釋( 第788 號至第792 號)。在為數眾多之釋字中,如何運用最短之時間內獲取最高之投報率,即成為考生上榜首要之務。在此,筆者建議應將重點放在與時事有關或具突破性見解之司法解釋,諸如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釋字第791 號解釋)、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釋字第782 號解釋)、

同性婚姻自由案( 釋字第748 號解釋)、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 釋字第744 號解釋)、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釋字第721 號解釋)、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釋字第718 號解釋)、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釋字第711 號解釋)、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釋字第708 號解釋) 等,以上皆有可能成為國家考試之命題焦點。最後,希冀本書之出版,能幫助各位在考場上獲取佳績,最終金榜題名、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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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南海和平與衝突研究— 以2010-2022年中華民國南海政策與經略為例

為了解決國 科 會 經費 編列 原則的問題,作者楊媛鈞 這樣論述:

南海潛藏豐沛油氣能源與漁業資源,位處進出太平洋與印度洋要道,經濟因素和戰略地位直接影響周邊國家利益。伴隨世界經濟和戰略重心向印太地區移轉,美國為首的西方強權與中共在南海的競爭對抗,以及周邊聲索國對南海主權認知差異與利益爭奪日增,導致爭議衝突四起,影響區域穩定、安全。本研究透過和平與衝突研究途徑,檢證2010至2022年馬英九與蔡英文政府,在爭端陡升、權力不對等的國際局勢中,我國致力推動的南海政策與經略作為,並藉由深度訪談方式,套用政策分析模型,歸納中華民國如何透過戰略規劃、政策佈局與經營治理,扮演區域安全維持穩定角色。經由上述研究方法發現,我國南海政策以追求和平、發揚人道精神、開創共同利益與

相互合作為目標,冀盼運用巧實力及各樣手段與周邊國家合作,對南海衝突情勢建立和平貢獻。今年正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簽訂40週年,加上近年來美國與中共在南海區域的法律攻防戰,未來為南海開闢另一戰場的可能性極高,因此,本研究嘗試探討我國南海經營實務和運用法律途徑解決爭議,作為和平與衝突的研究案例,將其納入非暴力解決南海衝突策略,期能為新興和平研究領域注入新思維,亦成為我國政府未來面臨南海情勢變動時,政策選擇的參考依據。最後,為強化南海和平政策成效,本研究提出政策建議如下:加強我國南海主權法律效力的研究,透過多元化教育管道提升國人南海主權認同,設置國家層級之政策協調平台,並編列相關經費預算,進而爭取參

與並建構區域與國際交流、合作和協商機制,使我國南海政策更臻完善,也讓臺灣成為負責任且可為區域帶來公利、和平、穩定,提供更多貢獻的國家。

讓孩子做學習的主人:自主學習典範親師指南

為了解決國 科 會 經費 編列 原則的問題,作者丁志仁,曲智鑛 這樣論述:

學如登山。 這條山徑,自己走,腳步才會穩健踏實。 自主學習的歷程,就如同兄弟登山,各自努力。 陪伴前行的老師與家長,該怎麼拿捏自己的角色定位? 在新課綱的課程架構下,自主學習可以在哪些地方落實? 答案就在「自主學習典範」。以開門辦教育的精神,回應當代與未來世界挑戰! 轉機,由改變啟動! 一位是實驗教育的先驅,對教育政策建言許多;一位在教育現場努力不懈,是教育界創新人物。兩位合作提出了教育政策與實務的重要內容。         ※        ※        ※ 自主學習力是孩子的超能力 成為終身學習者是我們可以給孩子的最佳禮物 學習不單單是學生的事,而是每個人的事。

學習也不會只在學校發生。新課綱試圖打破學習的邊界,跳脫傳統的教育思維,在義務教育期間培養每個人的自學力,為臺灣社會創造能不斷更新的新世代公民,因為無法自主學習就不可能成為終身學習者。 本書所介紹適應當代的自主學習典範,就是達成這項目標的關鍵策略!內容結合微觀視角下的日常實踐,與巨觀角度下自主學習的時代意義與基本描摹,不僅有當前教育環境探討,也有兩位重要推手在教育現場多年的觀察與親身經歷,是理論與實務兼具的難得作品。 *內容特色: 1. 理論與實務並重。 2. 教育界重要推手的難得合作。 3. 包含108課綱素養學習框架下要如何自主學習的行動方案。 好評推薦(依姓氏筆畫序) 方新舟  誠致教

育基金會創辦人 李光莒  小實光實驗教育機構創校校長 唐光華  樂觀書院創辦人 陳東升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楊朝祥  前教育部長、前佛光大學校長 葉丙成  實驗教育無界塾、線上學習平台PaGamO創辦人 詹志禹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鄭同僚  政大臺灣實驗教育推動中心計畫主持人 藍偉瑩  瑩光教育協會理事長 嚴長壽  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自學教會我好多事,我常常感恩生病在家自學的那一年帶給我一生的祝福。如果我那時能看到志仁兄跟智鑛寫的這本自主學習典範,我一定可以少吃一點苦。無論你是自願或被迫,祝你具備好品格,找到好方法,快樂地自學! ——方新舟(誠致教育基金會創辦人)

丁丁和智鑛這一對「青壯配」,不約而同的聚焦「自主學習」,以自身輔導專長與實驗教育的碰撞,為下一個世代的學習典範定錨,讓我們有機會重新理解孩子的學習,重新將「個學」與「群學」的經緯線阡陌交通,打造成一個符應時代的學習生態系統。 ——李光莒(小實光實驗教育機構創校校長) 基於二十七年參與自主學習教育實驗的經驗,我對自主學習適用每一個孩子深具信心。相信閱讀本書的教師、家長、學生或關心教育的社會人士,一定可以從本書得到許多觀念啟發與行動指引。 ——唐光華(樂觀書院創辦人) 臺灣很幸運的,除了學生中心、多元知能、適性揚才的理想,還因為推動實驗教育三法,得到完整落實這些想法的論述與實踐經驗。當然,關於

自主學習典範的一切才剛萌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讓我們祝福丁丁、曲智鑛,和他們無數踽踽前行的同志們,踩踏出一條臺灣通往「多元社會」的道路。 ——陳東升(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本書闡明「自主學習典範」在論述與實踐上多視角課題,相信一定能為臺灣教育的發展,再注入新的活力,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楊朝祥(前教育部長、前佛光大學校長) 臺灣社會需要對實驗教育、自學有更客觀的認識與了解,大家對實驗教育的期待才會更務實,也更有機會落實。對於所有關心孩子教育的朋友,我認為這是一本能幫助你了解實驗教育、自學的好書,值得你細細品味! ——葉丙成(實驗教育無界塾、線上學習平台PaGamO創辦人) 穿梭宏

觀與微觀,兼顧哲學、理論、模式、方法論與典型案例,確實達成了科學哲學家孔恩對於「典範」的描述;兩人的默契與互補,讓人感覺像一種「寶瓶同謀」,提出的新典範則像在網絡時代對學習典範的超前部署。 ——詹志禹(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感謝丁丁和智鑛不藏私,合力把他們的經驗和智慧寫成文字,讓所有教育工作者有一本可靠的書可以參考。如果你想自主學習,或陪伴孩子自主學習,這是不應該錯過的一本好書。 ——鄭同僚(政大臺灣實驗教育推動中心計畫主持人) 此書可以釐清我們在學生自主學習歷程中的角色,也更安心於自主學習中出現的各種狀況,特別是書中對於自主學習輔導陪伴模式與操作模式的說明,更能夠提供教育現場或父母

參考運用。 ——藍偉瑩(瑩光教育協會理事長) 將來的學習是教學相長,而且要能夠與時俱進,若期待孩子能自主學習,那麼家長和老師不能停止學習,這是帶著孩子走向未來的唯一方法。衷心期待這一本書啟發更多師長們的回響和行動。 ——嚴長壽(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原漢通婚家庭幼兒原住民身分取得與就學經驗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 科 會 經費 編列 原則的問題,作者葉峻瑋 這樣論述:

近年來,原漢通婚頗為常見,原住民幼齡期人口增加受登記原住民身分人數的影響,也使原住民幼生佔全國幼生人數的比例4.0%,高於原住民人口佔比的2.45%。其中,原妻漢夫家庭子女依法定的「從姓原則」,可從母姓而取得原住民身分,並享有原住民族教育權利保障。本研究旨在探討原妻漢夫通婚家庭幼兒取得原住民身分的過程,瞭解這些原住民幼兒的就學經驗與就學保障,及其在家庭與學校環境中所形成的族群認同。 本研究採個案研究法,以居住於同一部落的四個原妻漢夫家庭為研究對象,並為了瞭解四個家庭幼兒的就學狀況,另外增加一位幼兒園教師,透過半結構式訪談來蒐集資料,並從中分析研究參與者的想法與經驗。 本研究發現:

原妻漢夫家庭會考量原住民托教補助與未來教育權利而使幼兒從母姓而取得原住民身分,其過程需與夫家長輩溝通且徵得同意;原妻漢夫家庭幼兒取得原住民身分與托教補助,可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且在都會區享有優先進入公立幼兒園之權利,返回部落生活則就讀當地國小附設幼兒園,及早融入族語文化環境;在部落生活的原住民幼兒能透過學校教育認識原住民文化並發展族群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