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過戶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土地過戶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冠融寫的 房地產買賣Q&A 和林國泰的 存證信函必學範本(六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如何查詢一筆土地的買賣歷史? @ 中華繼承贈與基本權益保護 ...也說明:就所提欲了解"該筆土地"從有登記制度起至現在止,該地之記載有移轉過戶之情形(歷史),因查詢年代較早遠(50年),建議至該地所管轄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該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 黃健二、徐世榮所指導 王章凱的 都市更新制度困境研究-強制參與/排除取徑的解析與重構 (2020),提出土地過戶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都市更新、強制參與/排除、權力三面向、權力漂洗、財產權。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陳添輝所指導 蔡政穎的 不動產買賣仲介契約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契約自由、顯失公平、誠信原則、契約成立、居間、委任、混合契約、聯立契約、報酬請求、定型化契約、房屋仲介的重點而找出了 土地過戶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線上查詢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則補充:線上查詢 · 1.資料查詢 · 2.地價資料查詢 · 3.案件進度查詢 · 4.統計查詢 · 5.不動產交易資訊查詢 · 6.會議進度查詢 · 7.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案進度管控及查詢服務 · 8.其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地過戶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房地產買賣Q&A

為了解決土地過戶查詢的問題,作者陳冠融 這樣論述:

房地產買賣的相關問題, 與繼承房地產應該注意的細節, 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購買預售屋提早過戶,難道真的對買方比較有保障?   父子之間不能買賣房屋?   繼承得到的房子反而還要多繳稅,所以最好都不要繼承?   謬論一 單憑房屋權狀就可證明賣方為屋主,並與之簽訂買賣契約?   A:錯。因房屋權狀有可能偽造,簽約前應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謄本,確認所有權人及產權狀況,以確保權益。   謬論二 房東售屋時,承租人可以向其主張優先購買權?   A:不可以。依法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僅能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向新屋主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此即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謬論三 承買人可以將買

進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的房子,再出售予他人?   A:不可以。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者,會被科處罰鍰。   謬論四 房子已設定有抵押權,承買人能主張產權不清而解除契約?   A:不行。因所有權與抵押權是各為獨立的物權,抵押權的存在,不影響所有權的移轉。   謬論五 已登記之不動產,登記機關可以自行塗銷?   A:不可以。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是否覺得房屋買賣離您很遙遠?但事實上房地產除了買賣還會因為很多原因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這本書囊括了關於不動產的登記、買賣、移轉、繼承、稅賦等問題,試圖將這些複雜的問題轉化成淺顯易懂的文字

,讓讀者能快速瞭解並獲得解決方法。  

土地過戶查詢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50225民視 特殊交易 1元買民生社區公寓
影片網址→http://youtu.be/NbeCs0u6qRM

感謝記者 許敬柔、許猛捷的採訪:

1.特殊交易,實價登錄都會註明。
2.其中包含親友間的贈與,例如夫妻,或者是父子間。
3.董事長/自然人轉賣給公司/法人。
4.瑕疵物件的交易,海砂、輻射等不太能住人的房子。
5.債務人轉賣給債權人之間的債務債權相互消抵償的買賣。
6.風俗民情,例如台灣許多廟宇的房子/土地所有權人竟然是神明,導致每年房屋稅、地價稅政府都徵收不到,也讓廟宇天天有免稅的香油錢可以拿,還可以無成本養地,於是政府近幾年規定廟宇要趕緊過戶給自然人,否則將強制徵收,於是才會產生「神明」用極低的價格賣給「信徒」。

不過,用超便宜的價格買到房子,屬於先樂後苦的做法,假設你用1萬元買房子,將來用1000萬賣掉,代表政府認定你賺了999萬元,未來要繳的稅是非常可怕的。

以下是新聞報導……↓

敲敲鍵盤,不少人會上網查詢區域行情,自從實價登錄上路後,房屋交易價格無奇不有,除了履創新高,現在還出現超低銅板價。

記者 許敬柔:位在松山區這裡有一間40年的老舊公寓,總坪數27.8坪在2013年以總價1塊錢成交。

無獨有偶,中正區也有間屋齡62年2廳1衛的透天厝面積不到1坪,總價3420元。

民眾直呼太誇張,台北市寸土寸金,竟然有人只花一塊錢就買到民生社區價值上千萬的公寓,究竟是什麼原因?點開實價登錄網站的交易明細,寫的是「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交易,民情風俗因素等交易」

也就是說像夫妻贈與、直系親屬買賣,個人董事長轉給公司法人,還有人說因為祖先托夢才便宜賣,理由千奇百怪,但房仲業有不同解讀。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可能是債主跟債務人買了這個房子,債務債權互相抵消;另外,像台灣有上千座廟宇,有很多是土地公神明所擁有的房子跟土地,導致政府長年以來都課不到廟宇的房屋稅跟地價稅,政府就是有規定說不管,如果再沒有過戶的話,政府就要直接強制徵收,所以才會有這種神明象徵性用1塊錢賣給廟宇主委。

專家也提醒,低價買到這種物件可別以為撿到便宜,未來如果要轉手賣出,所得稅更重,不過實價登錄以來,房地產交易的狀況透明化,也讓各種交易行為通通攤在陽光下。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6615255

都市更新制度困境研究-強制參與/排除取徑的解析與重構

為了解決土地過戶查詢的問題,作者王章凱 這樣論述:

為刺激、扶植營建產業能夠復甦與發展,政府推出全國性的都市更新政策,刻意且強力地將建築改建包裝成公共利益,使得私部門得以僭用屬於公權力的「強制參與/排除」取徑,來介入憲法保障的私有產權支配。在怠於釐清、證成為什麼可以採取強制(WHY)、何種前提要件下才能執行強制(HOW)、誰應該被強制(WHO)、誰可以執行強制(by WHOM)、強制應經何種程序始得執行(WHEN & WHERE)等關鍵前提要件下,形成了一種混淆公權、私權份際的國家干預。本研究透過權力三面向理論,解析混淆公、私權的都市更新強制制度的形成,實是一種有計畫的權力漂洗。透過立法―權力第二循環(secondary circulatio

n of power)―的關鍵決策制定場域,使得應無權力者攫取權力、應負義務者逃卸責任,反之,讓少數、弱勢者的基本權被剝奪,承擔原無之參與都更重建義務,產生違憲疑慮,導致都市更新的推動陷入困境。然政府並未認真、謙卑地面對制度困境的根源,而是一再以擬、修訂各種規則、細則、辦法或準則來增加法定程序,企圖用程序正義掩飾實質正義的不足,最終構成一部邏輯錯綜複雜、逸脫都市計畫管控的《都市更新條例》,乃典型的公法遁入私法作為。平息止紛之道,應將現行法中的公權、私權關係釐清,從公法、私法分流的基礎重新檢視各條文對於權利的界分與義務歸屬。正本清源後,即有重新匯集公、私部門正向能量的可能,進而創造社會整體最大利

益。

存證信函必學範本(六版)

為了解決土地過戶查詢的問題,作者林國泰 這樣論述:

  存證信函保存證據的效果佳,並且拜網路發達之賜,可輕鬆的在網路上下載郵局存證信函用紙來撰寫,寄件人只要經由郵局寄發而對方確實收到,無論對方日後如何抵賴,又將來是否對簿公堂,寄件人均已掌握有利的證據。只是如何撰寫?哪些情況下需要祭出存證信函?應掌握哪些重點?本書分門別類,以案例對照範本的模式,教讀者一步一步成為撰函高手!

不動產買賣仲介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土地過戶查詢的問題,作者蔡政穎 這樣論述:

對生長在臺灣這塊土地上的民眾而言,買個屬於自己的「窩」,的確是許多人在職場上勤勉打拼的中長期目標,是以房市歷年均交易活絡,不動產交易所涉金額甚鉅,從契約成立到踐履,經常需持續相當時日而有一定之風險,從而引起交易糾紛者所在多有。不動產經紀業在正式定名前係多以「掮客」概括,回顧其歷史,可上溯至兩千餘年前的周朝即有類似活動的史料紀錄。近代臺灣的不動產買賣仲介自1970年代開始方進入到組織化經營,民國88年2月3日政府公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自此正式進入法制化的規範領域。觀諸不動產交易過程,常有中間的第三人,如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地政士的參與,使交易係從單純的買賣兩造關係,演變成複雜的三方關係。臺

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6號民事判決援引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等相關規定所駁回上訴人之服務費請求,解析判決理由後引出幾個問題有待研討:系爭委託銷售契約之性質如何?不動產經紀業者執行業務之服務報酬何時得以請求?判決中指出系爭約款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情形究竟如何?本文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6號民事判決為核心,由不動產買賣仲介契約之性質的探討出發,對委託銷售契約爭議條款之適法性、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違反誠信原則情狀研析、不動產買賣契約之成立時機與不動產買賣仲介報酬請求權等諸點解析前述判決,釐清爭點,建立不動產買賣仲介契約之清晰法律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