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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糾紛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林永汀寫的 土地法實用:總論.地籍.地用 和棨澂,濬慈的 土地登記實務(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現代地政雜誌365期 - 第 92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地籍圖復有錯誤,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當事人自得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 ... 地籍圖重測事件,經重測區界址糾紛協調委員會調處決議重測界址,雖當事人不服原調處,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地籍圖重測糾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嘉義大學 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李佳珍、陳碧秀所指導 詹崇禮的 預售屋履約保證之制度信任、知覺風險、滿意度及行為意圖關聯性探討 (2019),提出因為有 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制度信任、知覺風險、滿意度、行為意圖的重點而找出了 地籍圖重測糾紛的解答。

最後網站重測後之地籍圖與重測前不一可否指摘測繪錯誤? | 法律圈則補充:光復初期乃暫以日據時期地籍圖測量成果辦理土地總登記,因該地籍圖年代 ... 敷實際需求,必須辦理地籍圖重測,建立新地籍測量成果,以杜絕界址糾紛。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地籍圖重測糾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法實用:總論.地籍.地用

為了解決地籍圖重測糾紛的問題,作者李永然,林永汀 這樣論述:

  土地,在人類文化中佔有極重要的地位。不論是以前的耕田種植時代,還是現今工商業時代,土地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環。人們因利用土地而有經濟問題,其分配與利用是否適當,直接、間接影響人民生活、社會秩序、國家治亂;領土爭端,更對於國際和平造成衝擊。土地法便是規範土地關係的法律,也就是規範人與地之間關係的法規總稱。本書以《土地法》為主軸,依照土地法脈絡,詳論《土地法》前三編即總論、地籍、土地使用之規定,再引用相關法規佐證,想了解我國土地完整法規,本書不可錯過。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地籍圖重測糾紛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登記實務(2版)

為了解決地籍圖重測糾紛的問題,作者棨澂,濬慈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準備好上榜了嗎?   最充實的體例編排,   最直接的重要考情,   最準確的關鍵語句,   最有力的考取保證!   最精實的出版、最忠誠的伙伴!

預售屋履約保證之制度信任、知覺風險、滿意度及行為意圖關聯性探討

為了解決地籍圖重測糾紛的問題,作者詹崇禮 這樣論述:

預售屋買賣之價金金額甚多,耗時較普通商品長,手續繁瑣,多數民眾在買賣經驗不足,相關資訊不充足,且不動產業者有較多訊息的情況下,有資訊不對稱的現象,甚至有黑心不動產業者惡性倒閉情形,不動產買賣交易糾紛案例層出不窮,造成主管機關,不動產業者及民眾的困擾,因此,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事項之一為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機制,擬藉以降低購買預售屋的風險。本研究探討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之制度信任、知覺風險、滿意度及行為意圖間的關係,以網路問卷取得實證樣本300份加以驗證。研究結果顯示(1)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的制度信任與知覺風險有負向顯著的影響、(2)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的制度信任與滿意度有正向顯

著的影響、(3)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的知覺風險與滿意度有負向顯著的影響、(4)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的知覺風險與行為意圖有負向顯著的影響、(5)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的滿意度與行為意圖有正向顯著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