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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地籍圖地號查詢也說明:申請案地籍資料內容應包含:縣市名稱,鄉鎮市區,村里,地段名稱,地段代碼,地號,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 Bing.

逢甲大學 土地管理學系 洪本善所指導 廖敏涵的 歷次觀測資料對土地複丈成果精度影響之研究 (2018),提出地籍重測前後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土地複丈、精度、均方根差值、F-檢定、內可靠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湯文章的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登記、權利登記制度、托崙斯登記制度、契據登記制度、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地籍重測前後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重測前後地建號查詢 - 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則補充:地政資料便民查詢系統之「新舊地建號查詢」: 【本縣供查】 89年度以後已辦畢重測者,可利用本系統查詢重測前後之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選擇地段名、地建號、查詢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地籍重測前後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歷次觀測資料對土地複丈成果精度影響之研究

為了解決地籍重測前後查詢的問題,作者廖敏涵 這樣論述:

目前臺灣大部分之地政事務所對於土地複丈的電腦套圖成果資料並未有效整合與管理,導致各複丈土地的歷次觀測資料未能再被運用,而紐西蘭土地資訊局所開發的地籍測量數據管理系統(Landonline)在調整所測設的局部大地測量控制時,將歷次觀測值和新觀測值進行平差計算,所得結果可提高所得坐標之精度,因此本研究將利用中正地政事務所及臺南地政事務所的土地複丈觀測資料作為研究材料,探討歷次觀測資料代入演算前、後土地複丈成果之差異,以及對複丈成果精度之影響,並藉此檢核與分析土地複丈計算結果。本研究將量測代入歷次土地複丈觀測資料前、後各筆宗地界址點的位置誤差,分別計算其均方根差值作為精度評斷的依據,並利用F-檢定

來檢測代入歷次土地複丈觀測資料前、後之土地複丈成果是否有差異,並測設複丈宗地經界線上之觀測點,計算代入歷次觀測資料前、後成果之平均多餘觀測數,藉以分析增加歷次觀測資料數據對於土地複丈成果精度之影響。由分析結果得出歷次觀測資料代入演算後,並未能有效減少位置誤差,但合併後之成果能改善當次觀測成果精度較差者,由此發現計算所代入的歷次觀測資料精度應為考量因素之一。而F-檢定之檢測結果除大豐段之檢測結果為拒絕虛無假設外,其餘宗地之檢測結果皆為接受虛無假設,原因為所得之結果皆屬同一筆宗地於精度規範內之觀測量,因此並無顯著之差異。最後以內可靠度分析結果顯示,同一筆宗地之土地複丈觀測資料,增加其多餘觀測數,相

較於歷次觀測資料代入前之成果,能提高平均多餘觀測數至0.5以上,增加當次土地複丈成果的內可靠度。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為了解決地籍重測前後查詢的問題,作者湯文章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在闡述不動產登記制度與財產權保障之關係。由於憲法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動產為財產權,依法應受保障。但因物權係對於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具有優先性及排他性。基於物權這種特性,如果不能從外部察知物權的發生、變更、消滅,必然糾紛不已,難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因此物權的變動,就需要有外在的表徵使人知、使人信。但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表徵,須採取契據登記制度以及登記對抗主義,才是不動產財產權保障最有效率之方式。  現行民法物權編及土地法係採取權利登記制度以及登記生效主義,且以不動產登記簿之方式向外公示,進而賦予公示力、推定力及公信力。然而,不動產權利取得、變更、限制及消滅,不同類型之

登記有不同的效力爭議。故本論文聚焦於不動產登記簿以及各種不動產登記效力之探討,闡述登記之效力在財產權保障中所引發的相關爭議,俾使交易糾紛能夠減少發生。  不動產登記的目的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但登記後權利狀態變更、消滅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消滅登記,又會發生登記權利狀態與真正權利不符的情形,由於我國目前登記實務採取權利登記制兼採實質審查主義,應經過實質審查後才能賦予權利,但實際運作係採取書面形式審查,若因審查錯誤導致登記錯誤,應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如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登記機關更可向其行使求償權,並不合理,有加以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