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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法定空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RobertKanigel寫的 凝視珍.雅各:城市的傾聽者、堅毅的改革力量,影響20世紀城市風貌最深遠的人物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拍屋實戰寶典:法拍教父黃正雄教你投資法拍賺千萬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如果協議不成,也可請求法院判決判定。 ... 例如,請求法院考量逾越地界與鄰地法定空地的比率,容積率等情形,免為全部或一部之除去或變更,以顧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謝璨鴻的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如何判定法定空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分管契約、分管約定、默示、專用權約定、民法第820條。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玲惠所指導 漆泓毅的 勞動法上就業歧視禁止與工資差別待遇法律問題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雇主之法律責任、私法自治、契約正義、給付義務群、就業歧視、職業隔離、同值同酬、不利差別待遇禁止、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德國一般平等待遇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如何判定法定空地的解答。

最後網站建築計畫:一個從無到有的設計思考過程與可行之道則補充:... 指標評估結果應符合之指標及規定合格要求判斷合格判定結果日常節能指標(1)建築 ... 不合格基地保水指標 50%面以上之法定空地應設計綠地或透水鋪□合格□不合格(1)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如何判定法定空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凝視珍.雅各:城市的傾聽者、堅毅的改革力量,影響20世紀城市風貌最深遠的人物

為了解決如何判定法定空地的問題,作者RobertKanigel 這樣論述:

畢恆達(國立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教授): 想親炙這位思想家與社會運動者的精彩人生,這本書值得閱讀與珍藏。 影響20世紀城市面貌最深遠的人物。 透過她的眼,我們得以更理解城市,更深刻明瞭美好生活的本質。 世紀好書、都市規劃必讀經典《偉大城市的誕生與衰亡》作者珍‧雅各最全面的個人傳記!   她是都市規劃界的傳奇人物,是社運鬥士,同時也是職業新女性、獨立記者、母親、一介小市民……她毫不畏懼,手持美好未來的火炬,在巨變的時代裡勇於做自己。   珍‧雅各是個你無法迴避的人。   她是都市規劃必讀經典《偉大城市的誕生與衰亡》的作者,改變了現代都市更新的主要潮流,扭轉了人們對都市的概念

、想法,甚至是對生活的想望。   珍‧雅各是個走在時代前端、勇於挑戰的人。   少女時期,她鬼靈精怪得緊,不斷挑戰嚴苛的教會學校教育,甚至一度被退學;成年後,她是個自由獨立的職業新女性,在泰半女性都只能任秘書、打字員營生時以書寫養活自己,並在邊養育三個孩子同時,寫出了七本書、拯救了社區。一直到八十七歲,她都還在想著這世界還需要什麼、還有什麼值得探索?   珍‧雅各是現代社會錯綜交會點的一盞明燈。   她是活躍的社運鬥士,擅長覺察居民所需、引領議題,使人們彷彿大夢初醒,開始懂得真正將眼光放在自己的生活,放在居住的街區,實際去思考政府或專家替我們規劃的,真的是我們要的嗎?對居住本質的探索讓我們

不斷思考、構築美好生活的樣態,也推動著時代向前進。   珍‧雅各獨一無二。   曾有人輕蔑地說她不過是一介家庭主婦,她的確是,她是在街道上建立起名聲的最強家庭主婦,擁有顛覆世界的力量。她締造的成就與留下的傳奇如天上繁星,數不勝數。   論及現代社會,我們很難不去談論、引用她的話語;走在街道上,我們很難不去想像她會怎麼評價此刻的街上風景。她獨特的觀察角度、看法,廣泛影響了許多領域的發展,形塑了現代都會的面貌。   珍‧雅各引領我們貼近生活,觀看平凡事物的非凡之處。 專文推薦   吳鄭重/臺灣師範大學地理系教授   畢恆達/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教授   推薦   吳比

娜 哈佛公共政策與都市規劃碩士   李玉華 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成員   周育如  水越設計/都市酵母總管   邱秉瑜 《我們值得更好的城市》作者   曾憲嫻  成功大學都市計劃學系副教授   蘇睿弼  中城再生文化協會理事長   龔書章  國立交通大學建築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國際媒體專家學者一致推薦   珍‧雅各的一生充滿了洞見、歡樂、驚奇的故事、警句、淘氣、令人意外的詼諧、有原則的行為,寫作也必然包含其中。卡尼格爾在這本讓人欲罷不能、具有高度可讀性的珍的人生傳記中,捕捉了上述的一切。──約翰‧瑟威爾(John Sewell),前多倫多市長   《偉大城市的誕生

與衰亡》一書的作者在顛覆了都市計畫的領域後,已經成為一位文化偶像。卡尼格爾寫的這本傳記極為引人入勝,勾勒出一位既複雜而又率真之人:「她工作認真,而且有始有終。」──維托德‧里伯金斯基(Witold Rybczynski),《替代式大都會》(Makeshift Metropolis)作者   這是一本傑出的編年式傳記,描述一位具煽動性、影響力,並且打破傳統的美國都市規劃的理論家……書中包含大量軼事,並以全面性、啟發性的敘述手法,彰顯了珍‧雅各複雜的多面向。──《柯克斯書評》(Kirkus Reviews)   對珍‧雅各的經典之作《偉大城市的誕生與衰亡》的讀者群來說,這是一本富有洞察力,旁徵

博引且富於參考價值的指南。同時,書中描繪的也是一位精力充沛的小城女孩,隻身前往大城市的勵志故事,從一開始只有速記的技能,很快地從秘書轉變成記者,進一步成為知名的建築評論家,之後更躍升為國際知名作家。──赫伯特‧甘斯(Herbert Gans),《萊維敦社區居民,以及想像2033年的美國》(The Levittowners and Imagining America in 2033)的作者   深具啟發性的珍‧雅各幫助我看清我所居住的城市。現在,羅伯特‧卡尼格爾幫助我了解珍‧雅各。我很感謝他們兩位。──芭芭拉‧嘉爾森(Barbara Garson),《往上攀趴之途:百分之九十九的人的生存實錄》

(Down the Up Escalator: How the 99 Percent Live)作者   卡尼格爾將珍‧雅各的一生化成令人著迷的敍述,書中有令人喜愛、頑強而且聰穎的主角。第一次讀到有關珍‧雅各的讀者,會想要馬上去讀一本(或是全部七本)她所寫的著作。──《出版者週刊》(Publishers Weekly)   卡尼格爾活生生地展現出珍‧雅各這名女性,完美地刻劃身兼作家、社運分子、女兒、妻子、母親的珍,並讓我們更深刻地了解到,掀起都市思想與觀念的革命需要投注的龐大心血。──麗莎白絲‧柯恩(Lizabeth Cohen),《消費共和國》(A Consumers’ Republic

)作者   卡尼格爾發表了至今關於珍‧雅各最完整的自傳,讓讀者著迷於她獨特的天賦,同時避免了對她的神化。他揭示雅各有著不屈不撓的個性,是位熱中寫作的作家,並且最重要的是,她是有血有肉的人。──提摩西‧曼奈爾(Timothy Mennel),《再論珍‧雅各》(Reconsidering Jane Jacobs)編輯之一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如何判定法定空地的問題,作者謝璨鴻 這樣論述:

  實務上涉及分管契約之案件數量繁多,處理上亦存有諸多爭議,而就現今學說之討論觀之,其探討者多聚焦於分管契約之效力。惟近來30年,實務上亦發展出「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就此概念之要件設定以及適用情形,至今仍未形成統一之判定標準,其概念本身之妥適性與必要性亦有可待討論之處,然學說上少見就此部分之詳細探討,實有整理說明之必要。故本文主要以「默示分管契約」為探討主軸,並以我國實務判決作為討論核心,透過蒐集最高法院針對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相關判決,進行整理分析研究,並從中歸納出最高法院對此概念之建構過程,就相關理論基礎進行討論分析。  本文於第二章中,先就共有之概念為前置性介紹,並整體說明我國現今就共

有所採之「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法律規範制度。第三章則進入分管契約基本理論之介紹,首先就分管契約之意義予以檢討,學說、實務上對分管契約之定義要件各有偏重,依本文所見,應以「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契約」作為定義較為恰當。接續為成立與性質之討論,分管契約之成立首重於全體共有人之合意,其成立方法並無要式性要求,亦不以占有為其成立要件,且以明示或默示方法成立均無不可;而性質上,本文認為分管契約為一債權契約,屬於共有物管理契約子類型之其一,且同時兼有用益歸屬分配契約與不分割協議之特性。在分管契約之效力檢討上,歷來判決實務與司法解釋均肯認其於特定情形中,得對第三人發揮效力,於

民國98年更修訂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將分管契約之效力規定明文化;惟本文認為現行法就動產之規定仍以第三人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作為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之對抗要件,欠缺一明確公示方法,該要件並不足以作為效力突破相對性之依據,現今規範模式實有不妥;此外,除卻民法規定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訂亦對其效力產生影響,實務因應標的不同區分其適用,亦致使分管契約於適用範圍上有所分流。在分管契約與專用權約定概念之比較討論中,本文認為功能上雖存有相似之處,惟自適用主體、客體、成立方式、生效要件與用途等面向觀察,兩者均存有差異,實應將其視為各自獨立之法律概念,而非將專用權約定歸類於分管契約之下位類型。  本文第四章則對

於默示分管契約之發展概況與其理論基礎進行整理分析。就默示分管契約之實務發展概況,本文分別自發展時序與類型建立兩面向切入,時序發展上,本文爬梳整理最高法院歷來就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判決,將其依實務上發展歷程時序,區分為否定階段、濫觴、猶豫階段、發展階段、擴充階段以及現今實務所處之限縮階段。而在類型建立上,本文認為可將其分為區分所有建物案件與土地案件,兩者不僅在適用標的不同,在實務歷程上之出現時點、發展趨勢,亦或是實務認定成立之標準寬嚴,其間亦存在差異。而在默示分管契約之理論基礎分析上,實務就此概念之建構是將其定性為契約,並認定相關事實構成默示方法予以適用。惟本文自「默示方法」、「契約」概念予以分析

探討,認為在學理上分管契約並無法由默示方法所成立;且在實際適用上,實務本即可透過既有明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妥適處理相關案件;故實務上額外創設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依本文所見,實欠缺學理上妥適性與適用上必要性。

勞動法上就業歧視禁止與工資差別待遇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如何判定法定空地的問題,作者漆泓毅 這樣論述:

根據勞動部指出,男女薪資差距為14%,換言之,女性必須多工作51天,薪資才能與男性齊平,對比以往來說均有逐年進步之趨向,惟歧視問題不僅存在於性別,尚可能包含不同項目之因素,舉凡來說,在高齡化社會中,年齡在45歲以上者欲獲得工作即是一種挑戰,且雇主在給付薪資上常以各種不合理之事由不願付出勞工所應得之工資。勞工往往為了生存,避免得罪雇主而選擇漠視自己應有權益,進而造成薪資差距越大、職業隔離等問題接踵而至。 本文研究問題在於禁止就業歧視,並深度探討工資差別待遇之問題,我國對禁止就業歧視規範以就業服務法為總則性規定,其餘則散見於各該法令之中,如: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

法等,對於防範就業歧視之規範良莠不齊,且多缺乏強而有力之保護手段,難以期待能發揮保護作用,因此本文參考美國、歐盟及德國之法律制度與相關文獻,藉以文獻分析法、判決研究法與比較研究法方式,歸納、整理出我國未來在就業歧視防制上可實踐之目標。 雇主之營業自由權與勞工之工作權兩相互調和下,當涉及就業歧視爭議時,有鑒於雇主對勞工負有保護照顧義務,除了不得對勞工基於歧視而給予不利益之差別待遇外,更應積極防止勞工於職場上遭受歧視,因此應優先保障勞工權益,故立法者對就業歧視之防制責無旁貸,亦應發揮國家保護義務之基本權利功能;此外,如何公平地分配工資,在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雖有同值同酬之規定

,然而企業中似得自主建立客觀之工作評價制度作為參考依據。 針對我國防制就業歧視相關法規之研究,在設有行政處罰之就業服務法第5條中漏未對各歧視項目定義,淪以執法者主觀之見判斷,於適用法律上難免衍生爭議,況且以列舉為規範方式,易生掛一漏萬之風險,本文認為應明確限制與工作無關之因素而予以歧視,故不妨以概括條款方式規範;次者,在各該防制就業歧視法規中,非但對「同值同酬」無確切定義外,在法律作用上更缺乏對被歧視者實質保護之規定,因此於法規中宜增設除去及防止侵害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法律效果,並應減輕被歧視者於訴訟上之負擔,對吹哨者更應積極保護使其不受報復。綜合以上問題,本

文以為工資差別待遇通常係基於就業歧視所生,除了改善我國法律制度、建立客觀之工作評價標準之外,根深蒂固地解決辦法應從如何避免職業隔離為終極努力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