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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聰富寫的 民法總則(四版) 和劉宗榮的 民法概要(修訂十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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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三民所出版 。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簡良育所指導 陳志宏的 我國民法修正結婚方式之檢討與前瞻 (2007),提出如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登記婚、民法982條。

最後網站如璋如圭如取如攜什麼意思 - 櫻桃知識則補充:意思 是:又如璋圭相配相稱,時時攜取把它佩掛。 出自周代凡伯《大雅·板》,原文節選: 天之方懠,無為夸毗。威儀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如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總則(四版)

為了解決如意思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希望藉由法院實務判決的案例,闡釋法律概念的精義,演繹實際案例的應用,期使讀者得以了解民法總則規定的體系架構與重要觀念。為節省篇幅,放棄鉅細靡遺的教科書書寫方式,對於實務上極少應用的名詞解釋,及理論上不具重要性的概念,一概略而不論。在章節編排上,本書注意到文本前後敘述的流暢性,力求減少讀者閱讀上的障礙。     以法院裁判的實務案例為主要素材,兼採歐洲民法新近發佈文件(如DCFR及PECL)的規定,展現臺灣法院及外國法制的最新發展趨勢。因資料繁多,案例豐富,本書內容密度較高,需要讀者慢讀、細讀、慎思而明辨之。     本次修訂,增加甚多篇幅,包含案例分析、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的意義與作用、

債權物權化、法律行為的原因、無因債權契約、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及當事人進行協商的時效不完成等,以饗讀者。

如意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不如意思,節目中提到的 怪物的孩子(バケモノの子)的導演是細田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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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我國民法修正結婚方式之檢討與前瞻

為了解決如意思的問題,作者陳志宏 這樣論述:

論 文 摘 要查民法第982條新規定(200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其要件有:1、書面之要式行為,以使當事人之結婚意思表示明確,2、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於書面,以確認當事人結婚之真意,3、男女雙方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細析之,除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於書面外,一對男女要有結婚意思表示一致或合致而書立結婚之身分法律行為,並且要有男女雙方向戶政事務所協同申請結婚登記之意思表示一致之法律行為,而戶政事務所自收案後在准駁之前是行政法上之事實行為,當對外(結婚當事人)為准駁之處分就發生行政處分之效力;而這些(兩個法律行為加

上戶政機關之行政處分)都是婚姻成立要件之一;具備成立要件後,審核無違反結婚之實質要件,則在戶政機關登記完竣,結婚之法律行為即為生效;所以就當事人而言有兩個意思表示(結婚意思表示、結婚登記之意思表示),但如意思表示之不一致,如心中保留、通謀虛偽表示、隱藏行為、錯誤、誤傳等;意思表示之不自由,如詐欺、脅迫等;則此對男女當事人之結婚效力便受影響;戶政事務所之行政處分作為結婚成立要件之一,公權力之介入作為結婚之重要界線,戶籍法第 33 條:「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所謂「必要時」係一不確定的法律概

念,有判斷餘地的空間;另所謂「得請」係一裁量;亦即戶籍法授予戶政機關(戶政人員)有判斷餘地及裁量的空間,如果判斷錯誤或裁量濫用之情事致無法登記或延誤登記致生損害於當事人,當事人如何救濟? (男女雙方與政府機關形成三角關係,每一邊關係產生行政上與民事上之救濟,另有損害賠償之計算 ),男女雙方因無法登記結婚,可否主張締約過失之損害賠償或者推定婚約有效成立,而有婚約之法律適用呢?其次普通法院能否以判決補正登記之形式要件,而使生結婚之成立與生效,抑或僅能確認結婚之有效否?當事人持普通法院之判決去戶政事務所為結婚登記?普通法院之判決之既判力是否有拘束戶政事務所之效力?如戶政事務所不為結婚之登記,再提起行

政爭訟(訴願及訴訟),如果行政法院認定之結果是與普通法院相反,當事人應如何辦理?新法採用公法與私法並進的立法形式,結婚的形式要件具有行政法與民法之交錯關係,而此種交錯關係之法理基礎是什麼?衍生出什麼法律效果?而此種互動關係若有糾紛會發生什麼法律問題?如何解決?本文對於登記婚制度之公法與私法之交錯,實體法與程序法之牽連,行政爭訟與民事紛爭之動態關係如何處理,在理論上與實務上均有探討之餘地,此即本文之研究內容。

民法概要(修訂十五版)

為了解決如意思的問題,作者劉宗榮 這樣論述:

  本書爲保持内容的新穎性,乃配合我國民法近年關於行爲能力、保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結婚、離婚、夫妻財產制、父母子女、監護、限定繼承及抛棄繼承等的修正,内容大幅更新。   全書内容三大綱領:   1.用淺顯易懂的文字,解釋法律名詞。有豐富的事例,説明法律條文的規定。   2.以周延詳細的説明,闡釋重要的法律原則。   3.内容提綱挈領,涵蓋全部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