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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名譽賠多少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隆正寫的 我不是故意的!成人也有ADHD:專業ADHD醫師陪你解決各種困擾,找回穩定的生活方式(附成人ADHD症狀檢測表) 和ArthurSchopenhauer的 從悲劇中開出幸福花朵的人生智慧:叔本華(全新譯本)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妨礙名譽賠多少的評價費用和推薦,FACEBOOK、DCARD也說明:妨礙名譽賠多少 在案例(2 )網路上不得誹謗他人名譽- 教育部的評價; 妨礙名譽賠多少在民事訴訟案件的評價; 妨礙名譽賠多少在刑法分則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聯經出版公司 和方舟文化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志光所指導 陳泰豪的 公立學校教師管教權之研究~~~以國民教育為核心~~~ (2008),提出妨礙名譽賠多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管教、管教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教師專業自主權、學生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澤鑑所指導 王冠璽的 兩岸名譽權制度之研究-----大陸名譽權判決之評析 (1999),提出因為有 大陸、兩岸、名譽權、人格權、判決、慰撫金、精神損害、司法解釋的重點而找出了 妨礙名譽賠多少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然侮辱罪』很容易成立~請小心說話 - 問路則補充:『公然侮辱罪』很容易成立~請小心說話 · 一、 罵鄰居「你野蠻」;苗栗地院判處罰金6000元。 · 二、 罵某夫婦「狗男女」,被判拘役20天,另須賠償夫婦名譽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妨礙名譽賠多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不是故意的!成人也有ADHD:專業ADHD醫師陪你解決各種困擾,找回穩定的生活方式(附成人ADHD症狀檢測表)

為了解決妨礙名譽賠多少的問題,作者黃隆正 這樣論述:

生活常一團亂,無法規劃想要的人生? 或許不是你的錯,只是成人ADHD的症狀罷了! 奇美醫院成人ADHD特別門診黃隆正醫師,首度出書! 一本寫給你及家人的「完全求生自助手冊」!     回想一下,你是否也曾認識這樣的人:     ①急性子、講話快,常打斷別人說話。   ②想法常流於天馬行空,無法逐夢踏實。   ③常忘記約定的事,時間管理不佳。   ④容易分心,很難長時間專注一件事。   ⑤做事容易丟三落四,房間跟環境總是一團亂。     上述這些都是成人ADHD患者的常見症狀,黃隆正醫師認為,許多患者就算在小時候就已出現症狀,但往往因為沒有及時治療,到長大才確診時,便容易對工作及生活造成重大

影響,過得比一般人更辛苦。     ★究竟什麼是「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   一種常見的神經發展性疾病(意即從小時候甚或在娘胎時,大腦神經系統的發展便有一些狀況),其特徵是在整個生命週期中(包括兒童、青少年及成人)出現專注時間短、容易分心、沒耐心及衝動、躁動不安等相關的行為症狀,且發生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場域(如學校、家庭、社會或工作環境等),導致相當高的罹病率和功能障礙。     ★提供大量解決方法,讓你的生活及工作更順利!   正因了解需求,促使黃隆正醫師動筆撰寫本書,不只是患者,包含其家人也常感到困擾的問題,都能在書中找到解答:     .如何確認自己可能是「成人ADHD」患者?

  .ADHD需要多少治療時間?   .「長期服藥」會不會成癮?   .如果家人是ADHD患者,該如何幫助他?   .如何讓周遭的人了解我是ADHD,而非偷懶不認真呢?   .確診ADHD會影響保險理賠嗎?     這是一本寫給成人ADHD患者及家人的實用工具書,   透過本書,能解決困擾許久的人生難題,並找回生活的秩序,有勇氣繼續努力。   本書特色     1.由成人ADHD專科醫師撰寫,內容適用於患者及家人。   2.文字簡單好讀,並提供大量解決方法,有效改善生活。   3.書中收錄患者最常詢問的QA,方便查詢及使用。   名人推薦     國內名家一致推薦   王意中︱王意中心理治療

所所長、臨床心理師   王俸鋼︱彰化基督教醫院司法精神醫學中心主任   邱仲慶︱奇美醫學中心院長   卓惠珠︱亞斯教母、《當過動媽遇到亞斯兒,有時還有亞斯爸》作者   胡海國︱精神健康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大學醫學院名譽教授   秦郁涵︱特教老師   陳豐偉︱精神科醫師、作家   陳信昭︱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自然就好心理諮商所創辦人   陳志金︱醫師、《ICU重症醫療現場》作者   商志雍︱台大兒童醫院兒童心智科主任   黃瑞佳︱台灣ADHD交流園地(臉書社團)創辦人   鄧惠文︱精神科醫師、榮格心理分析師   ──好評推薦(依姓氏筆劃排列)   好評推薦     這本書的出現,有助於社

會上,以及讀者朋友們能夠以合理的方式,來對待成人ADHD。──王意中,王意中心理治療所所長、臨床心理師     對注意力匱乏極度焦慮的現代,黃醫師的書是這方面的最佳指南。──王俸鋼,彰化基督教醫院司法精神醫學中心主任     以實際案例,作者豐富的臨床經驗,深入淺出的文字,可以讓病友、家人、朋友皆得益。──邱仲慶,奇美醫學中心院長     建議保險人員要讀第二章的專欄,黃醫師清楚說明保單條款中的「精神病」,多指思覺失調或躁鬱症等嚴重的精神疾病,然而,ADHD跟一般精神疾病不同,自然不宜混為一談。──卓惠珠,亞斯教母、《當過動媽遇到亞斯兒,有時還有亞斯爸》作者     本書揭露隱藏的成人注意力不

足過動症,合宜精神醫療使人生轉敗為勝。──胡海國,精神健康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大學醫學院名譽教授     此書堪稱成人ADHD的生活指南,幫助ADHD成人可以過上更有品質的生活。──秦郁涵,特教老師      要協助他們最好的方法,就是讓關於過動成年人的知識盡量變成常識,成為台灣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推薦黃醫師這本書,就是很好的起點。──陳豐偉,精神科醫師、作家     這本書的出版將可協助成人患者更加願意就醫,也有助於兒童青少年患者持續、穩定接受治療,可說是一舉兩得。──陳信昭,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自然就好心理諮商所創辦人     我們身邊或者我們自己,總會有一些行為讓人不太舒服、跌跌

撞撞地走得比別人辛苦,除了個性使然,或許有些是可以治療的ADHD。──陳志金,醫師、《ICU重症醫療現場》作者     等待了很久,很高興終於有一本屬於台灣ADHD成人的完全指導手冊。──黃瑞佳,台灣ADHD交流園地(臉書社團)創辦人

公立學校教師管教權之研究~~~以國民教育為核心~~~

為了解決妨礙名譽賠多少的問題,作者陳泰豪 這樣論述:

近日以降,教育論壇上隨著教育基本法的修訂,「零體罰」條款的納入,所引發教師管教權行使之討論與爭辯。社會上屢見不鮮的學生管教問題,固非全然源於體罰所致,但卻也藉此來加以探究並釐清教師管教權之法制內涵與實施情況,此乃本論文所欲探究的主軸與核心議題。就教師的義務,在實際層面而論,教師最主要的工作不外是「教學」與「輔導與管教學生」兩大方面,而後者往往又決定了前者教學成效的成與敗,因此,輔導與管教在教育工作上,特別是在國民義務教育階段的孩童身上,尤其重要!在實際的教學現場中,無時無刻都存在著教師管教上「體罰學生」的潛在危機,綜觀近20年來的教育法令及政策的演變,法令的修正更改、政策的三令五申,唯一不變

的是「管教權行使」的問題依然存在著教育現場中。學校或教師如何能在顧及學生人權保障的前提下,克盡己責,充分盡到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輔導與管教學生的教師義務、做好此一本分工作而不觸法,這是個人撰寫本篇報告的最大動機及目的。透過與日本國為主的外國立法例比較,以及我國實務、學說見解之提出與討論,期能對「管教權」此一概念確實而具體地釐清。也藉由本論文之探討,企能有助於校園法治的建立、學生人權的彰顯、並同時能清楚區隔學校或教師行使管教權此一國家公權力之界限為何。

從悲劇中開出幸福花朵的人生智慧:叔本華(全新譯本)

為了解決妨礙名譽賠多少的問題,作者ArthurSchopenhauer 這樣論述:

網路書店「當當網」萬千讀者爆棚推薦!好評率高達99.9%!   ★風靡全球的哲學入門經典,叔本華暢銷代表作。   ★全新譯稿淺白易懂,火爆熱賣權威定本。   ★重新劃分章節、新增標題,閱讀邏輯更清晰明瞭。   ★唯一榮獲當當網終身五星級好書譯本,銷量遙遙領先。   極端氣候、國際衝突四起、強國經濟崩盤……這個世界越來越多壞消息,   很多時候,現實讓人不得不感嘆:人生是一個太沉重的枷鎖。   然而,讀了叔本華的著作,任何人都能找回初心,從悲劇中開出幸福的花朵。   讀到這裡,你也許會問:「誰是叔本華?」   那麼,德國哲人尼采你總認識吧?   尼采曾盛讚:「我一翻開叔本華的書,就好像

馬上長出了一對翅膀。」   而叔本華正是影響尼采極深的哲學家。       實際上,不光是尼采,就連俄國哲人托爾斯泰、   德國作曲家華格納、奧地利精神分析學家佛洛伊德、   捷克文學家卡夫卡,甚至中國思想家王國維,都曾受到叔本華的啟發。   叔本華曾說:   「一個精神世界豐富的人,   就連在獨處時,都能在自己的思想和想像中自得其樂。   換句話說,一個人內在擁有的東西,是決定他幸福與否的關鍵。」   ——如此燦爛的句子,竟出自這位被後世定位為悲觀主義的哲人口中。   叔本華這人乍看悲觀,實則通透又奇妙。   他的一生飽受憂鬱折磨,卻寫出了關於幸福人生的箴言。   這本《從悲劇中

開出幸福花朵的人生智慧——叔本華》   是他晚年的最高傑作,   可謂追求幸福者的聖經、迷茫者的燈塔、哲學的入門經典。   也正是這本通俗實用的小書,使叔本華成為享譽全世界的哲學家。   他在書中逐層講述有關健康、財富、名聲、榮譽、養生,   以及待人接物應遵守的永恆法則。更透過三大終極問題:   「人是什麼?」、「人有什麼?」、「你在他人眼中是什麼?」   帶領我們共同思考幸福人生的真諦,處處閃耀著智慧的光芒。   ▍最愚蠢的事就是犧牲健康,去追求任何一時的快活。   不論是為了利益、升遷、學問還是名氣,   甚至為了轉瞬即逝的感官樂趣糟蹋自己的健康,   都是愚不可及的行為。所有其他

的一切都應當為健康讓路才是。   ▍「自己」是幸福唯一真實且持久的來源。   人們不應該期望從別人或外部世界獲得太多。   一個人對另一個人而言並沒有那麼重要——說到底,人只能靠自己。   自己,是一個人所能成為或所能得到的最好的、最多的資源。   ▍一貧如洗,也可以是你的優勢。   財富猶如海水,喝得越多越口渴,名望也是這樣。   只有一個絕對的窮光蛋,才會確信自己沒有任何優勢可言。   也才更有捨棄尊嚴、力爭上游的決心。   ▍追求幸福人生,先克服兩個大敵:痛苦和無聊。      生活就像鐘擺一般,在兩端之間或激烈或溫和地來回搖擺   ——要嘛痛苦,要嘛無聊,反正總有一項逃不掉。

  既無痛苦,也不覺無聊,本質上就實現了人世的幸福。   ▍人生在世,要嘛孤獨,要嘛庸俗,選擇其實並不多。   一個人對與他人交往的熱衷程度,和他的智力水準成反比,   越是智力平庸且比較粗俗的人,越是喜歡社交。   一個人自身擁有越多,想從他人身上獲取的東西就越少。   ▍沒有精神追求的人,就是庸人。   庸人的典型特徵就是不具智力需求,只有生理需求。   他們空虛麻木、沒有生活重心、對思想毫無興趣;   為了逃避無聊,他們只能不斷地追求現實的東西,   可惜現實要嘛不盡如人意;要嘛就是相當危險,禍害無窮。   ▍不管別人怎麼看我們,都與人生的幸福無關。   面對他人的吹捧、貶

低,最好的做法是既不高估也不小看。   千萬別淪為其他人看法或意見的奴隸。   只有來自思想的平靜和獨立,才對獲得幸福有著本質上的影響。   ▍人之所以頻繁焦慮,是因為自尊心太過脆弱敏感。   大多數人都過度重視別人的想法,這就是陷入虛榮之中,愚蠢至極。   只有別人對我們的看法,影響到他對我們的態度,   而且是在與他人一起生活共事有關聯時,別人的看法才有價值。   ▍只管驕傲,過分隨和反而容易讓人輕視。   驕傲源於內,堅信自己在某一方面擁有至高無上的價值。   當你知道自己具有任何長處或優點,就應該把它們牢記於心。   如此一來,你就不必討好任何人。   ▍耐得住寂寞才擔得起盛

名。   如果你自認稍微比別人有才,那就耐著性子潛心研究。   只有透過艱苦的勞動,才能超越目光短淺的人,成就一世英名。   讀了叔本華的文字,每個人都能在茫茫人世長成參天大樹,   自此坦然無畏、寵辱不驚,幸福地度過一生。   重要事件   本書為叔本華流傳最廣的最高傑作,迄今已翻譯成三十多種語言,   各國亞馬遜書店讀者佳評如潮:   「叔本華獨自堅持誠實,這本書的名不虛傳還在於它是一部從未有過的,   關於人們怎樣才能更好的生活的偉大哲學手冊。」   「這是一本很好的作品,我在我的日常生活中常運用到這些原則。   它所包含的見解是深刻的,具有啟發的,對每一個有思想的人都具有安慰

。」   「這是正在尋找智慧之路的人必讀的一本書。」 本書特色   ★風靡全球的哲學入門經典,叔本華暢銷代表作。   ★全新譯稿淺白易懂,火爆熱賣權威定本。   ★重新劃分章節、新增標題,閱讀邏輯更清晰明瞭。   ★唯一榮獲當當網終身五星級好書譯本,銷量遙遙領先。 名人推薦   出版人/陳夏民   作家/林斯諺   《厭世講堂》作者/厭世哲學家   粉絲專頁/哲學新媒體   台灣高中哲學教育推廣學會 副理事長/林靜君 好評推薦   「我一翻開他的書,就好像馬上長出了一對翅膀。」——德國哲學家/尼采   「你知道這個夏天對我來說意味著什麼嗎?   那是對叔本華著作的心醉神迷和連續

不斷的精神愉悅,   這種陶醉、愉快是我從來不曾體驗過的。」——俄國哲學家/托爾斯泰   「在四年裡,叔本華的書從未離開過我的頭腦,   到接下來的夏天為止,我從頭到尾已研讀叔本華的書四次。   叔本華的書對我產生了強烈影響。」——德國作曲家/華格納   「哲學家叔本華試圖為瘋癲做出解釋。   他在那裡所說的關於人們全力壓制自己,   不肯接受某一令人痛苦的現實,完全與我的壓抑理論相吻合。   在不少精神分析的案例裡,   精神分析所做的繁瑣工作只是證實了哲學家們直觀獲得的深刻見解。」——奧地利精神分析學家/佛洛伊德   「叔本華是一個語言藝術家,僅僅因為他的語言,   我們就應該無條件

地讀他的著作。」——捷克文學家/卡夫卡   「立論全在於叔本華的立腳地。心甚喜之,大好之。」——中國思想家/王國維   「叔本華一生寂寞,卻未在寂寞裡消沉。他經常跳出來審視自己及同類,   努力揭示並面對殘酷的真相,並持續尋求更好的活法、繼續活下去。   很多人把這看作悲觀,在我看來,沒有比這更樂觀的了。」——中國暨南大學博士生導師、作家/費勇   「不論時代差異、年輕或衰敗,我們都是被大環境與原生家庭,   甚至層層錯綜複雜人際關係綁架、失去自由清爽感的『人』。   這本跨越數世紀的經典,依然傳遞著火焰,點燃更多人研究自我的熱情。」——出版人/陳夏民   「叔本華的文字洗練易讀,俯拾

皆是箴言。   然而他並不打算以簡單的格言形式來教誨人們『勇於做自己』。   而是大量運用現實案例論證,並且援引其他哲學家與文學家的觀點,   最終指向幸福人生的終極指南:成為一個精神豐富的人。」——台灣高中哲學教育推廣學會 副理事長/林靜君  

兩岸名譽權制度之研究-----大陸名譽權判決之評析

為了解決妨礙名譽賠多少的問題,作者王冠璽 這樣論述:

中國傳統社會或文化中並不是沒有個人自由,但她不是個人主義社會,也不是絕對的集體主義社會,而是介乎個人主義集體主義二者之間。以儒家為例,儒家並未忽略個人,例如:孟子講「人心不同各如其面」,亦係注重個性之問題,只是中國人並不以個人為主導。莊子的思想首開個人主義風氣,至魏晉時代則是個人主義的高峰期,那時的激烈思想家甚至不要政治秩序。這是相對於秦漢大一統時過分強調群體秩序的一種反動 。不過到了明、清以後,專制體制發展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境地,個人的主體性受到了很大的壓抑,個人的價值不得重視,除了士大夫階級外,絕大多數的平頭百姓,幾乎談不上有任何現代社會意義下所謂的人格尊嚴。 民國初

年,個性解放、個人自主是思想界、文學界的共同關懷。但整體地看,當時感性的吶喊遠過於理性的沈思。此下一直到對日抗戰,這期間中國人紛擾不安,大家關心的主要是救亡圖存的問題,祇考慮大我,無法顧及小我的問題,更不到討論小我精神境界是否得以維護周全,不受他人侵犯的問題了。這是國家的處境所肇成的客觀限制,傳統有關「個人」或「自我」的權利觀念因此沒有機會得到深刻的重視和認識 。而抗戰勝利之後,緊接著內戰。毛澤東在眾人期盼之下,掌握了中國的最高權力,然而四十多年來中國大陸的歷史實踐證明列寧──斯大林式的「無產階級專政」澈底毀滅了中國的民間社會,切斷了人民在生活上自作主宰的一切機能。毛澤東在萬歲聲中走進北京城。

進城那天,毛澤東一腳車上一腳車下,對周恩來說:「進城趕考去!我們決不當李自成,我們希望考個好成績!」然而事實證明,毛澤東是澈底的失敗了 。 馬列主義的社會主義以暴力革命沒收一切私有財產的結果,是所有生產資料都控制在一個最具獨佔性而且全面專政的「黨組織」的手上。這個「黨組織」不但是唯一的封建領主,並且是唯一的大資本家,由於這個「黨組織」壟斷了所有的財富和權力,於是形成了一種祇有政府而沒有社會的局面。在西方而言,這是消滅了「公民社會」,在中國而言,也是消滅了「民間社會」。由於私有財產廢除,每一個個人都失去了自由和尊嚴,他們必須在「捧人的碗,受人的管」的狀態下向「黨組織」討生活。

社會力量既不存在,「黨組織」成了不受任何約制的怪物,無產階級專政是絕大多數人對極少數人的專政,社會主義法制充分體現著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在這樣的氛圍之下,沒有個人名譽,只有團體名譽。 以暴力革命建立的「社會主義國家」本質,是不能和資本主義相提並論的。資本主義誠然是西方文明的特有產品,然而它是在長期歷史的進程中,是經過各種特殊因素的配合,而自然地出現,它是「歷史的長期合理性」的產物。台灣的民主化所帶來的人格價值提高的結果,就與資本主義的發展有直接的關係,因為她確保了法律體系的穩固與實踐一直處在世界的主流價值之中,這與以暴力建立並永遠以暴力維持的「革命社會主義」完

全不同。因為私有財產是文明的基礎,每一個個人都有足以保障獨立生活的私產才是文明的極致。所以一切文明的社會,包括初民社會,都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私有財產的制度。西方現代的資本主義不過是把財產權建立在更精密的法律系統之上而已。中國的孟子強調「有恆產者有恆心」,強調「仁政」必須「為民制產」,也早已道破了文明的奧祕 。少數知識份子企圖以個人之力建立烏托邦的世界,其不切實際之處,我們是無庸贅言的。 八0年代在中共高層深切地體認出法制建設的重要性之後,數千年來中國大陸這塊地方的人民,第一次全面但有限度地享有現代意義下的基本人權。其法律體系或有不成熟之處,但卻值得吾人細心體察。名譽權的發展

,是中國大陸法制化後最有成績的一個領域,其法律操作之方式與特色,實為應予關切之重點。台灣承繼了國民政府時代所遺留下來的法律資產,現今之風貌乃將近一百年來繼受德國法制,並加以揉合其他法律體系以及自我之發明所呈現的成果。名譽權隨著政府民主以及資本主義的深化所展現的變遷軌跡,亦為值得研究之重點。觀乎兩岸對名譽權之保障,其所值得回顧的法律規定與運作特色,吾人可將其分為數點略述於下: 一、法人 名譽權並非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亦得享有之。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表示,法人名譽遭受侵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

餘地。 在大陸依據民法通則第101條及第120條之規定可知,法人與公民同樣享有名譽權,其名譽權受到侵害時亦得主張,精神損還賠償。 二、非法人團體 我國合夥,獨資之商號,或其他有組織,有目的,而非短暫存在之非法人團體,其名譽均有被破壞之可能。最高法院曾著有判決表示,侵害他人商業上之名譽,該他人非不得向其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86號亦表示,非具有權利能力之「團體」,如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而有自主意思,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從事事務有年,已有相當之知名度,為一般人所知悉或熟識,且有受保護之利益者,不論其是否從事公益,

均為商標法保護之對象,而受憲法之保障其目的在於保護各該團體之名稱不受侵害。 大陸之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法人聯營等社會組織,雖不具備法人資格,但亦享有名譽權。 三、死者名譽之保護 依我國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者並無權利能力,自非名譽權的主體。在我國之民法體系中,尚不承認死者之名譽受侵害時,得為何法律上之主張。 僅就死者之名譽保護而言,民法通則並未加以規定,但是實務上卻已經加以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有兩個批覆性司法解釋,一為1989年4月12日《關於死亡人的

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的函》;二為1990年10月27日《關於范應蓮訴敬永祥等侵害海燈法師名譽權一案有關訴訟程序問題的覆函》,此二司法解釋之重要性,在於不僅認為死者之名譽應加以保護,亦表明了死者亦有名譽權。其保護方法乃由死者之近親屬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宙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規定:「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近親屬所享有的權利,是對死者的名譽此一法益應受到保護的保護請求權,這種權利的性質,應為訴權。死者沒有近親屬的,其延伸保護請求權之行使,學者以為應由人民檢察院作為主體,提起訴訟

;而人身權延伸之保護期限則以50年為限。 四、名譽權受侵害時之保護請求權 在我國名譽權受侵害時得主張之保護請求權,有「侵害除去請求權」與「侵害防止請求權」。所謂「侵害除去請求權」,係指名譽正持續受侵害時,要求加害人除去該侵害。「侵害防止請求權」有兩種適用的情形,第一種是妨譽性之表示尚未散佈以前,阻止其散佈之請求權。第二種是妨譽性之表示已經散佈出去,而就其可能再為散佈的部分,阻止其散佈之請求權。 依據民法通則第120條及第134條規定可知,大陸之名譽保護請求權主張的方式有三,分別是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與消除危險。停止侵害之主要作用在於

及時制止侵害行為,防止擴大侵害的後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2條規定以及學者之見解,停止侵害措施的使用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侵權行為正持續進行,受害人的名譽正受損害。第二,只有採取停止侵害的措施,才能避免侵害的繼續擴大。因此,對尚未發生或業已終止的侵權行為,則不得適用之。消除危險,係只要存在侵害他人權利之危險,即可請求將該危險消除,但必須是損害尚未發生,也沒有妨礙他人民事權利的行使,才可加以主張。 五、侵害名譽權時得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1.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第184條

第一項前段規定在於保護權利。所謂權利指私權而言,乃法律所賦予享受一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包括人格權、身分權、物權……等。所謂「侵害他人之權利」,指妨害權利的行使或享有,而受保護的「他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法人兼括私法人和公法人,非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如名譽權、物權等),非法人團體亦同受保護。因權利被侵害而生的經濟上損失或財產上的不利益均屬之。其賠償的方法,係依民法第213~215條規定,行為人對於受害人所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行為人所負回復原狀義務,乃其義務,也可說係其「權利」,亦即行為人只負有回復原狀的義務,受害人不得要求行為人以其他方法賠償其損害。受害人的「

財產上損害」,應先依民法第213條規定加以回復原狀,如回復原狀不能,始得依民法第215條請求以金錢賠償之。 至於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216條第一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受害人所受損害,稱為積極損害。受害人所失利益,稱為消極損害。積極損害,即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係因可歸責於加害人之行為,致使減少既有利益。消極損害,即受害人所失利益,指受害人本可獲得之利益,因可歸責於加害人之原因事實,以致喪失。 在大陸,侵害他人名譽權應依民法通則第120條及第134條負賠償之責。財產上的損失包括現有財產的

損失,與可得到利益的喪失,只要是侵害名譽權所引起的損害結果,受害人都可以要求賠償。而在此所謂的「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與非法人團體,自不待言。加害人之賠償責任,應依其過錯(過失)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形與所肇成的後果和影響定之。大陸之損害賠償方法,未如我國民法之規定,係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而是視其為何種權利受損,就具體情形判斷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各方式之間並無適用上的先後秩序必然性,可以單獨適用某一種方式,亦可以合併適用。 2.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方法 (1).回復原狀 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方法,依民法第213條第一項規定,

亦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名譽權受到侵害時,發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而依民法第195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名譽權被侵害者,除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外,並得請求未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即為民法明文承認,非財產上之損害,有回復原狀之可能者,亦應予回復原狀之適例。 大陸主張名譽權受侵害時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乃是民法通則第12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0條第四款之司法解釋 。除了少數學者以外,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之確立,在大陸不但成為通說,並且已實行經年。 (2).慰撫金之數額

由台灣民事法院歷年來所為之判決,可以看出自民國四十七年妨害風化判定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至八十四年立法委員侵害他人名譽賠償五十萬元、八十五年通姦賠償一百萬元、八十六年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行為賠償六十萬元以及八十六年與他人通姦賠償五十萬元可知 ,隨著經濟水平的大幅提昇,慰撫金的數額亦呈直線上長的趨勢。 大陸對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多寡,並沒有明確的標準,所以同一個案件,各級法院判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往往差距很大。由於精神損害賠償主體的複雜性以及各地區之間的差異性,所以學者認為賠償標準仍然不宜定的太明確,特別是在經濟落後地區,賠償標準的上限也不應當定的

太高。依據學者張新寶在1997年所做的統計,除了特殊的情形外,一般而言,北京市人民法院對於精神賠償的數額,約略控制在五百至五千人民幣之間。除了上海以外,其他地區當低於此一標準。 六、大陸侵權司法解釋之運作與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法律,對侵權法的適用所作的司法解釋,有下列特徵: 1.侵權法司法解釋為法源之一 2.侵權法司法解釋僅適用於侵權案件的司法實務 3.侵權法司法解釋的效力低於侵權法律 4.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能作出侵權法司法解釋 侵權法司法解釋的種類,因其

形成的原因不同,可區分為兩類: 1.規範性的侵權司法解釋 這種司法解釋,是指導如何適用侵權法的規範。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概括 性問題所作出的解釋,因此是一種形式規範,條文簡要內容概括,是效力最 高的司法解釋。 2.批覆性的侵權司法解釋 此種司法解釋係源於地方人民法院於適用侵權法產生疑義時,向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請示。而最高人民法院針對下級法院所提出的這些請示所作出的「批覆」或「覆函」,就是批覆姓的侵權司法解釋。其中「批覆」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通過,「覆函」或經

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庭討論通過並經主管副院長簽署。其特點是內容具體而明確,可是效力不及規範性司法解釋強,其對個案的處理有拘束力,但對其他類似問題則只有參照效力。 侵權司法解釋的功能與特色: 1.補充侵權法立法的不足 2.解決適用侵權法時所發生的爭議 侵權司法解釋的適用: 規範性的司法解釋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批覆性的司法解釋,除了個案外,對於其他案件則只有參照適用的效力。例外的是,涉及普遍性問題所作出的批覆、覆函亦認為其有普遍適用的效力。 七、中國大陸憲法與民法

對名譽權保障所發生之衝突 依據中共《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憲法》第41條還對公民行使批評權僅作了一個限制─「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因此只要批評者只要不具備此一故意,即便所批評之內容並非

真實,亦不負法律上的責任。此與民法通則第101條與第120條規定難以相容,但中共憲法第38條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其與憲法第41條最重要之不同處,在於民法通則與憲法第38條所保障的客體主要是公民,憲法第41條卻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名譽權保障,限制在行為人必須有誣陷之故意時,才得主張名譽權受侵害。但是有疑義者是,中共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就曾經作過司法解釋認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不得直接適用憲法 。所以除非對民法通則第101條、第120條作限縮解釋,否則憲法第41條之規定,在實務上將無從實現。

要解決這個難題,可借用美國最高法院所建構的「憲法特權」原則,以中共現有之法律,輔之以新制定的司法解釋,來調整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的關係。因此當一般公民因個人私事或涉及公共事務而被評論,不論評論者係透過何種方式,只要侵害被評論人之名譽權,均應依民法通則相關規定負法律責任。如係針對政府公務員、公眾人物就其涉及公共事務所為之評論,最高人民法院應做出限縮民法通則相關條文適用範圍,並予補充不足之處的司法解釋,除非評論人具有憲法第41條所謂的捏造或者是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之故意,否則不必負任何法律責任。 中國人對於「立言」一向注重責任感,孔子早已有「一言可以興邦」和「一言可以喪邦」的

警告 。名譽權的保障,除了吸取西方的法律價值外,其實也促使我們(海峽兩岸)得以思考「言論自由」與「慎言慎行」兩種價值,究竟應該如何適度地平衡。戊戌變法時康有為上書光緒說:「守舊不可,必當變法。緩變不可,必當速變;小變不可,必當全變。 」我們要謹慎地面對這種政治人物提出來的論調,因為西方的思想理論在未經知識份子深思熟慮之後,就為其膜拜信仰的對象,這是再危險不過的事情了。學說繼受必須在我們通透了本國的一切狀態之後,才能將外來思想擺在適切的位置。海峽兩岸的法律體系今天必須經由現代的詮釋才能在全球法律體系中顯現出他的獨特功能與特色。在這個詮釋的過程中,我們不可能避開西方的觀念,但是要藉助西方之力,必須

要先認清我們的傳統為何,不加思索地全盤的繼受,一定會有扞挌之處,安排遷湊之處太多,是不可能實踐成功的。即便吾人研究的議題「法律」,幾乎完全是西方世界的產物亦然。中國傳統一向非常重視團體價值以及個人與群體的關係,但是在九0年代之後,這樣的共識起了根本性的改變,西方的人權思想觀念開始在中國大陸民間社會深化,而法治化的落實也被熱烈地要求,事實上也已經若干成度的反映在具體的實踐之上 。民主、法治、重視人權當然是好事,但是要如何在吸取西方價值的同時,能夠去蕪存菁,這一百多年來仍然是我們最應關切的核心問題。觀諸美國法律理論之發展可知,在18世紀的時候美洲大陸還有濃厚地自然法色彩,1776年美國建國,英國的

法律理論同時帶給了美國法律界啟蒙以及迷思,在針對迷思深刻的反省之後,使美國的法律理論與架構終能擺脫英國傳統法律思想的桎梏,而開展出有自己特色的康莊大道 。這個鮮明的成功例子,是值得我們效法的。 名譽權的保障應該推展到何種界限,一直沒有共識,西方的民主價值已為全球所接受,其所附帶的人權至上觀念,亦為不可抗衡的正統潮流,但是其維護人權的方式,卻並非絕對沒有缺陷。台灣是隨西方價值而起舞的,中國大陸目前自然還談不上是什麼人權大國,不過其所流傳下來的團體價值,不論有多少是根源於中國傳統思想,又有多少馬、列主義的殘餘,當我們靈台明澈地思考這個問題時,當可以指出個人主義發展到極致,已經帶

來很嚴重的副作用,所以這個主流思想,亦不是決對不能攖其鋒的。只是我們也不能不記取教訓,社會上永遠有一批政治野心家在那裡等待,知識份子必須謹慎地避免自己激越的論調為政客所利用,我們不但必須進行各種理論的批判,更必須對自己的「批判」加以「批判」,這是對維持學術純化的一項重大保證,如果現代知識份子懷疑一切,然而卻從不懷疑自己的立論依據,那麼其所可能帶來的結果就非吾人所期待的了 。